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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第七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第七标段),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江苏省连云港市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起于连云港首站,止于淮安输油站,全长约149公里,管径813毫米,设计压力8.5兆帕,设计输量1850万吨/年。管道由北向南经过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涟水县、淮阴区。全线采用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在1#、6#监控阀室各设置1座阴极保护站。管道沿线共设置2座工艺站场,其中新建连云港首站、扩建淮安输油站;沿线设置6座线路截断阀室,其中4座监控阀室、2座单向阀室。河流大中型穿越9处,铁路穿越2处、高速公路穿越3处、二级及以上公路穿越9处。管道焊接采用全自动焊和组合自动焊方式;与主管道同沟敷设1根硅芯管,吹入36芯光缆作为主用通信方式,利用卫星通信作为SCADA数据传输备用通道;连云港首站新建1座10千伏变电所,新建3路10千伏外电,外电线路长度合计14.2公里。监控阀室均新建1路10千伏外电,外电线路长度合计1.3公里
2.3计划工期
☑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年 月 日开工,工期 日历日
2.4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
本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如下:
标段号 |
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第七标段) |
2.5招标范围
暂定AC057-AC058桩顶管穿越66m、AC059-AC060桩顶管穿越70m、AC017-AC018桩顶管穿越60m、AC027#4-AC028顶管穿越34m、AB066-AB067桩顶管穿越54m、AC079-AC080桩顶管穿越顶管穿越90m,顶管穿越6条,暂定374m。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评审标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资质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安全A类证,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建造师证及安全B类证,专职安全员具备安全C类证;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投标人需为集团公司库内承包商,承包商相应资质已入库且状态正常,无冻结、暂停交易、黄牌警告等限制条件。投标人需取得外部承包商关键人员HSE证。
3.业绩要求:近三年(“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具有顶管穿越工程施工业绩,管道口径不小于D813(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止)。
4.财务要求:提供连续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且净利润合计为正值(根据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合计)。
(注:2025 年财务报告已出,则提供 2022年-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 2022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
6.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则该投标被否决(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④评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bid.energyahead.cnpc/#/dishonesty)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达到8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半年;失信积分达到9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一年;失信积分达到10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记分继续执行;取消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及“三商预警清单”的,取消投标资格;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所属单位投标应受到同等惩戒”;投标人失信分以评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7.投标人必须与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关键页和自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中缴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的单位全称完全一致。
8.本次选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9.不接受联合体。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在云梦泽智慧平台发布,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公告发布时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00严格按照下列步骤完成招标文件购买。
登录云梦泽智慧平台(https://www.ymzec.com)参与并购买电子招标文件。(操作手册获取路径:云梦泽智慧平台→【帮助中心】(位于网页底部)→【操作指南】→【招标投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咨询电话:956100转6)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0.00元元人民币,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售后不退,应自负其责。
4.3招标文件下载:潜在投标人在4.1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参与并购买电子招标文件操作后,即可在“我的项目”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4本次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线上操作,投标人须使用CA完成投标。未办理CA的投标人,需及时进行企业CA注册。鉴于CA注册存在一定周期,请提前办理,避免因办理延误影响本次项目投标。
注:CA办理咨询电话 956100;CA办理操作手册获取路径如下:访问云梦泽智慧平台(https://www.ymzec.com),将页面下滑至底部,定位并点击云梦泽【帮助中心】。进入帮助中心后,选择【操作指南】板块,再点击【企业中心用户操作手册】,依手册指引完成企业注册、企业认证及CA办理相关流程。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取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在5.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云梦泽智慧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为避免受网速及网站技术支持工作时间 的影响,建议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系统成功传送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视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
5.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网上开标):*开通会员可解锁* 16:00(北京时间)。
5.3开标地点(网上开标):云梦泽智慧平台(所有投标人可登录云梦泽智慧平台在线参加开标仪式)。
5.4投标保证金: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云梦泽中国石油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ymzec.com/bid/web-outportal/)、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招标机构: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购招标中心 |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A1座 |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A1座303室 |
联系人:胡长波 |
联系人:李琳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邮件:yjhuchangbo@cnpc.com .cn |
电子邮件:yjlilin@cnpc.com.cn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结论为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团公司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5)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行贿犯罪的。 (6)开标当日,通过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失信分情况,投标人失信分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投标资格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分值,且在失信有效期内的。 (7)其他。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需要招标人澄清回复的,应在投标截止期10日以前一次性全部提出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及招标人要求,并经招标人许可。 |
1.12 |
偏离 |
☑不允许不利于招标人的偏离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需要招标人澄清回复的,应在投标截止期10日以前一次性全部提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形式: 在云梦泽智慧平台上查阅澄清 □邮件回复确认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形式: 在云梦泽智慧平台上查阅修改 □邮件回复确认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格式自制) (2)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承诺。(格式自制) (3)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的承诺书。(格式自制)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包限价:5419260.00元 不含税5419260.00元,含税5906993.40元;最低下浮率5%。 ☐行限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报价时需按最高限价进行下浮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应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计取。 |
3.3.1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收取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保保证金线上递交形式可采用钱包支付、电子保险或电子保函。 (3)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的,银行保函寄送给招标机构(通讯地址见招标公告),同时将投标保函电子版附在投标文件内。 (4)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意竞争。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见招标公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见招标公告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编制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完成相关操作后,将生成的文件按项目上传至云梦泽智慧平台。 投标文件须用中文编写。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价格文件》三部分组成。 (1)《商务文件》应包括: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c.投标保证金 d.资格审查资料 e.其他资料等内容 f. 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承诺。 g.《合规调查问卷》(详见附件) (2)《技术文件》应包括: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方案。 (3)《价格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在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首页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章的地方盖章。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清晰可辨认,如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将导致该评分项不得分或投标被否决。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4,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招标人代表中技术专家 1 人,招标人代表中经济专家 0 人;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4 人,其中技术专家 2 人,经济专家 2 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云梦泽中国石油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ymzec.com/bid/web-outportal/)、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
7.4.1 |
履约担保 |
☐不收取 ☑收取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30天内自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其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能接收保函的银行包括1.中国银行、2.工商银行3.建设银行、4.农业银行、5.交通银行、6.兴业银行、7.汇丰银行、8.渣打银行、9.花旗银行、10.法兴银行、11.科威特国民银行、12.中油财务公司。 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在前述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若履约保函因故提前失效,乙方应立即办理该履约保函的延期或向甲方提交同等替代保函,保函延期或替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有违约情形,甲方要求其限期改正,乙方仍继该违约行为的,甲方可通过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主张索赔。 4.履约保函的提交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5.履约保证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应返还的金额后,予以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质保保函:质保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乙方全部工作完成,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预留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甲方应于接到申请后14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乙方。 |
8 |
纪律和监督(诚信要求) |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对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投诉: 异议提出应符合《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须知》有关规定。异议提起人(指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请根据系统提示,在开标一览表公示后15分钟内在开标大厅线上提交;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③招标人名称、招标机构名称以及其它基础信息; ④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主要诉求; ⑤事实依据,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和其它过程材料等; ⑥必要的法律依据; ⑦异议提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须知》。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投标报价以投标函填写的价格为准,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数量级错误的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数量级修订。 |
|
9.2 |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不满足以上条款的异议,招标人(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
|
9.3 |
招标专业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澄清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同时邀请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线参加。 |
|
9.4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商及材料、设备生产商(供应商)不视为招标人必然接受,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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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
|
9.6 |
招标文件解释权 |
招标人拥有本套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1)此次招标采用云梦泽智慧平台全流程线上操作,投标文件以网上电子版文件为准。 因投标人网络及操作等原因出现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云梦泽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或不能读取的,经云梦泽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平台运营商证明并经本次招标管理部门认可后,采用应急措施解密。 (2)此次招标,云梦泽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约定使用“投标客户端”制作的投标文件大小限制为500M。 (3)请投标人注意:为确保投标有效,在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上传后,确保上传的文件的附件状态都是验签完成。点击验签确认,当前状态是“已确认”,并且下方出现“撤标”按键,才视为成功提交投标文件。其它状态都是投标不成功,请投标人密切关注! (4)云梦泽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支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由于网络带宽、众多投标人并发上载等网络因素造成无法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完成投标和验签事宜,建议投标参考采取以下方式: ①使用良好的网络环境,确保足够带宽,特别是上行带宽。 ②由于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完全可以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会被解密,因此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截至时间前24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充分预留投标文件长传所需要的时间,尤其避免在接近截止期之前才开始上传投标文件造成的网络拥堵。 ③所有扫描件和图片等电子文件,使用合适的分辨率,避免过高分辨率造成文件过大。 ④建议证明文件根据招标人要求扫描相关关键页,不一定对所有页做扫描,避免文件过大。 (6)投标人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应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开标一览表(即投标文件结构化)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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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方案;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资信证明文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验收证书(四选一)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项目经理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应体现项目经理信息,如未体现以建设单位出具证明为准。
3.5.4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云梦泽智慧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云梦泽智慧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1)若组织现场开标,可邀请投标人至现场进行开标过程的参与和监督。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前远程登录其所投项目的开标大厅,开标大厅将在项目开标时间前24小时开放给投标人登录。
(3)开标大厅按项目设置,同一项目的多个标包在同一开标大厅进行开标。
(4)投标人进入项目的开标大厅时需要进行数字签到,签到后可在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到达和开标主持人的操作。
(5)开标时间到达后,开标主持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
(6)解密完成后,主持人进行开标公示。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诚信要求)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1.1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1.2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8.1.3依法合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招标评审专家的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按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核备案手续。
8.1.4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随意改变中标内容及价格,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指使、授意或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8.2.2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或借用、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投标。
8.2.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参与项目投标应当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8.2.4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程序,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违规分包。
8.2.5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
8.2.6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当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3.2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本人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与投标人存在人事、雇佣或管理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3.3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协助做好招标异议与投诉等问题处理。
8.3.4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主动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8.3.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4.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4.2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8.4.3严格保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扫描后邮件发送至 (邮箱)。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澄清。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 初步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依据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一致;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在电子投标文件每部分首页盖章及签字视为对电子投标文件所有内容进行了签字和盖章;上传的投标文件每部分首页既无盖章及签字又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盖章及签字,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超最高限价的;未提供详细综合报价的;选择性报价的;有附加条件报价的;投标报价的计税方式、报价范围、报价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不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其他要求的。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投标文件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资质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安全A类证,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建造师证及安全B类证,专职安全员具备安全C类证;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投标人需为集团公司库内承包商,承包商相应资质已入库且状态正常,无冻结、暂停交易、黄牌警告等限制条件。投标人需取得外部承包商关键人员HSE证。 3.业绩要求:近三年(“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具有顶管穿越工程施工业绩,管道口径不小于D813(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止)。 4.财务要求:提供连续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且净利润合计为正值(根据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合计)。 (注:2025 年财务报告已出,则提供 2022年-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 2022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 6.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则该投标被否决(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④评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bid.energyahead.cnpc/#/dishonesty)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达到8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半年;失信积分达到9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一年;失信积分达到10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记分继续执行;取消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及“三商预警清单”的,取消投标资格;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所属单位投标应受到同等惩戒”;投标人失信分以评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7.投标人必须与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关键页和自开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中缴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的单位全称完全一致。 8.本次选商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9.不接受联合体。 |
投标文件 |
3 |
响应评审标准 |
1.投标内容: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工期要求: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3.投标有效期: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4.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5.履约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项规定 6.联合体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6.付款条款: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7.质量、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8.权利与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投标文件 |
4 |
其他要求 |
1.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构成投标将被否决的条款。 |
投标文件 |
2.2 报价评审
评标价=投标报价
报价部分评标:
1)有效投标报价的确定
通过初步评审、不低于成本、不超最高限价、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低于成本价的确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审查后,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其单价存在不均衡报价的,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书面说明进行不平衡报价评审,判断其是否为不均衡报价,如评标委员会判断其报价为不均衡报价,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按废标处理。
1. 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三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经评审的价格相同时,原则上报价低者优先,当报价相同时,以工期短者优先。对未被限制投标的失信行为人,采取失信加价。计算公式 如下:失信加价=投标报价×失信分/100,未被限制投标的失信行为人的评审价格=实际报价+失信加价。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不满足初步评标表任何一项内容的。
(4)响应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投标人有串通、行贿、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投标人虚报列表价或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忧乱采购工作的响应文件出现2个或2个以上报价的;投标人对采购方要求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不予理睬或拒绝回答。
(7)经过确认不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按作废处理。
(8)其他构成响应文件作废的情形(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经评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1)经评审的投标报价过高,招标人无力接受的。
(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通过初评的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
3.2 详细评审
报价部分评标:
(1)有效投标报价的确定
通过初步评审、不低于成本、不超最高限价、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低于成本价的确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审查后,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其单价存在不均衡报价的,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书面说明进行不平衡报价评审,判断其是否为不均衡报价,如评标委员会判断其报价为不均衡报价,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一:失信行为的扣分办法(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失信分并予以公布,并在招标中作相应处罚,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云梦泽智慧平台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1.若0<供应商累计失信分<8分,将失信分折算为失信加价,计入评标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2. 若8≤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投标人处于暂停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3. 若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4. 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所属单位投标应受到同等惩戒。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XPE/YJ/GD-2026Z/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与
签订时间: 202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目 录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附件1:工程量综合单价表
附件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
附件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履约保函
附件7: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承诺书
附件8: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如农民工工资采用代发方式)
附件9: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承诺书
附件10:HSE违章处罚
附件11:管控红线及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2:安全生产底线(停工)条款
附件1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禁令
附件14: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本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专业工程名称)分包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签订。
工程承包单位(简称“甲方”):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24319
法定代表(负责)人:肖冠军
工程分包单位(简称“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
上述主体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建设工程非主体工程的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业主:是指在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工程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即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 (业主名称)。
1.2 承包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并经业主同意,将本合同所涉的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本合同甲方。
1.3 分包单位:是指具有专业工程资质并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与承包单位签订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本合同乙方。
1.4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1.5 项目经理:是指为完成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由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中甲方指定的为总包项目经理,乙方指定的为分包项目经理。
1.6 监理工程师:是指甲方或业主确定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负责监理施工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总包合同:是指甲方与业主签署的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 施工总承包合同。
1.8 合同价款:指双方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
1.10 图纸:指由甲方、业主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或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或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永久占地:包括站场、阀室、三桩、警示牌、水工保护、构筑物等永久设施用地。
1.14 临时占地:包括施工作业场地、临时便道、进场用地、设备材料堆放场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临时占用的区域。
1.1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指双方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总包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
1.17 开工日期: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天或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2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
(1) 本合同及其附件;
(2) 招标文件(如有);
(3)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4) 中标通知书(如有);
(5) 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甲方审批的特殊工程技术措施);
(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 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
(1) 总包工程名称: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
(2) 分包工程名称: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 分包工程地点:江苏连云港市、淮安市
3.3 分包工程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4 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1 分包工程范围: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
4.2 分包工程内容:施工准备(包括人员、设备、物资调遣,营地建设)、顶管设备人员进出场、顶管施工场地进场道路与顶管场地的平整、进场村、县道的改扩建及破损后修复等;套管卸车与倒运、操作(接收)坑开挖及支护、余土外运;顶管施工;套管与路基的砂浆填充、顶管穿越完成后的套管内泥浆填充、设施安拆、顶管操作坑临时回填与围挡;泥浆回收及处理,作业场地的恢复;套管封堵、操作(接收)坑混凝土墙的拆除与清理、道路验收、通信套管采购与安装(φ114钢管及铁丝乙购)、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费、降排水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及相应的施工降效费用及其它完成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内容。
5 乙方资质
5.1 专业分包资质类别与等级:
5.2 资质证书编号:
5.3 发证机关:
5.4 批准时间及有效期:
6 合同工期
6.1 计划开工及完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照甲方要求工期);
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按照甲方要求工期);
暂定总日历作业天数: 天(按照甲方要求工期)。总日历作业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计划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总日历作业天数为准。
6.2 开工及延期开工
6.2.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乙方申请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6.2.2 因甲方或业主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6.3 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6.3.1 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意外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工期延期进行协商,经业主同意后形成书面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6.3.2 一周内非双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双方协商,并经业主书面认可后工期予以顺延。
6.3.3 因业主提出变更计划或设计、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等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准备相应索赔资料向业主索赔相关费用和工期,索赔费用分配双方另行协商。
6.3.4 因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非乙方原因引起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长的,双方协商,并经业主书面认可后工期予以顺延,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或按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6.3.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承担相应处罚。若延误工期长达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总体工程进度安排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7 质量标准和规范
7.1 本分包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总包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约定,同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标准、规定中有关专业施工作业的质量要求。
7.2 本合同适用的专业工程标准规范:
1)《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15;
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
3)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SY 4208)
7.3 本合同签署后,若工程规范、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按照最新的标准、规范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 工程技术资料的提供
8.1 开工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1套,非标图1套,国家标准由乙方自备。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8.2 如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套、中文图/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套。
8.3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通知业主,待解决方案确定后48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8.4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总包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
8.5 为免争议,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工程的签证事项均应由总包项目经理和分包项目经理共同会签方可作为有效证明。但关于价格、工期以及价格与工期的变更的审核均应当以总包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8.6 其他资料:/。
9 材料、设备供应
9.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9.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甲方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9.1.2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48小时内,由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包含人员、场地等)、吊装费用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发现甲方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一致时,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负责解决,由此导致乙方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9.1.3 材料、设备安装前,乙方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其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机具和随机配件一并交给甲方。
9.1.4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丢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导致乙方工期延误及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9.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需要进行检验或实验的,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执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1.6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必须用于本合同分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就相应部分材料/设备按照本合同附件2中确定的价格3%计算费用,并从任何一笔合同价款中扣除。
9.1.7 其他要求: / 。
9.2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9.2.1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和地点等)。
9.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材料、设备,要求具备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测证,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上述约定不符或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3 乙方应负责自行运输、妥善保管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并承担因其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丢失带来的经济和工期损失。
9.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设备无合格证明或经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事先获得甲方审批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
9.2.7 乙方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并保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设备需经甲方核查后方能投入使用。无甲方项目经理的书面批准意见,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或撤出施工设备,不得将本分包工程使用的设备派遣至其他工程项目使用。
9.2.8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所属设备的操作人员名单和人员操作资格证件等资料,乙方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9.2.9 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9.2.10其他要求: / 。
10 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10.1 甲方委派 常林 担任甲方现场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编号为:新*开通会员可解锁*01899),常驻工地负责施工管理和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授权现场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接收相关资料及在相关履行资料上签字。如无甲方书面明确授权,其他任何人无权代表甲方签字。甲方更换现场项目经理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10.2 乙方委派 担任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编号为: ),常驻工地负责乙方分包工作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和本合同的履行。乙方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申请中应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9.6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3 乙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人员安排及有关资料,包括:(a)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合同、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岗位职责、注册执业资格【个人印章、签字样本】和授权委托书等;(b)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同时,乙方应提交其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c)其他:/。
10.4 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申请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甲方可以随时检查。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9.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5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告知甲方。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10.2款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9.6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 甲方权利义务
11.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1.2 甲方有权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作出调整。
11.3 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组织乙方参加业主方图纸会审;按时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1.4 按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应由甲方办理的证件、批件。
11.5 统筹安排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 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暂停其在本合同下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通知,并应在上述停工期间,照料需由乙方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及业主/甲方财产。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通知恢复工作,且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恢复履行其义务。因甲方原因停工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甲方应给予顺延,并赔偿乙方必要的停工费和复工费。
11.7 组织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11.8 负责与业主进行分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沟通与协调。
11.9 乙方与业主、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协调。
11.10 其他约定:/。
12 乙方权利义务
12.1 有权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后,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分包合同价款。
12.2 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当指令。
12.3 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分包工程的预算,并报甲方审核。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技术措施、材料供应计划等施工技术文件,并对前述资料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2.4 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提交每月工程计划、当月已完成工作量统计等各种报表。
12.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损失,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12.6 遵守业主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接受业主或其聘请的监理公司以及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12.7 确保分包工程如期完成,并就分包工程质量与甲方一并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2.8 乙方应与其招用的施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保险,对其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
12.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乙方工期。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通知及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乙方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2.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对甲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转让、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等方式)进行融资或担保。
12.12 乙方应确保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因乙方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保险、工伤等问题),农民工上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任何乙方与第三方纠纷等情况,导致甲方被起诉、仲裁、投诉、上访、阻工等,乙方应按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若甲方因被起诉、仲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就相应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直接在乙方的结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2.13 其他约定:/。
13 履约担保
1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 30天内 日内自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不含税】合同价款的__5__%,其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保函须用甲方指定格式,详见附件:
能接收保函的银行包括1.中国银行、2.工商银行3.建设银行、4.农业银 行、5.交通银行、6.兴业银行、7.汇丰银行、8.渣打银行、9.花旗银行、10.法兴银行、11.科威特国民银行、12.中油财务公司。
13.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在前述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若履约保函因故提前失效,乙方应立即办理该履约保函的延期或向甲方提交同等替代保函,保函延期或替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 如乙方有违约情形,甲方要求其限期改正,乙方仍继该违约行为的,甲方可通过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主张索赔。
13.4 履约保函的提交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13.5 履约保证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应返还的金额后,予以返还。
14 合同价款与结算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
14.1 本工程价款按以下第14.1.2款确定。
14.1.1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本合同不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税率为/%;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本合同总价包括分包内容及分包范围中所有工作量,【包括/不包括】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价款。最终价款以甲方造价部门的审定值为准(其中安全生产费为合同价款的/%,即/元);若甲方上级审计部门对该合同抽审的,最终价款以甲方上级审计部门的审定值为准。
本合同总价包括分包内容及分包范围中所有工作量,【包括/不包括】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价款。最终价款以甲方造价部门的审定值为准(其中安全生产费为合同价款的 %,即 元);若甲方上级审计部门对该合同抽审的,最终价款以甲方上级审计部门的审定值为准。
除按照本合同第14.3条以及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本合同价款【包括/不包括】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价款。本合同总价包括分包内容及分包范围中所有工作量【最终以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竣工决算审计或审定结果为准】。
14.1.2本合同采用可调总价方式。
本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税率为9%;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合同暂定总价仅作为支付分包款项的依据,最终结算价款:最终结算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并经甲方项目部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为准与工程量综合单价表(见附件1)中的其中工程费那一栏的单价的乘积计算,除另有约定,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不予调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实施的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施工内容,甲方不予计取。
合同价款最终经以下结算程序后以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1)含税200万以下的分包结算,经项目部一审→事业部二审→费控部审核确认,以甲方费用控制部(投标报价中心)最终结算审核为准。
(2)含税200万(包含)以上的分包工程结算,经项目部一审→事业部二审→费控部审核→西北审计分中心审核确认,以西北审计分中心最终结算审核为准。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乙方办理第一笔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安全生产费含税总额的 50%,剩余安全生产费按照甲方审批后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计划支付,安全生产费随当期进度款一并支付。乙方应按照施工计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后实施,甲方将定期检查乙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
14.1.3 其他约定: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结论返还多结算的工程款,如果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14.1.2款约定的不含税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如果乙方自接到甲方返还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返还多结算的工程款,甲方有权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讨。 。
14.2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更调整的,本合同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含税价随之进行调整,已结算款项不调整。
14.3 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14日内,将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金额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提交至甲方,乙方在14日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的请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报告并经甲方判定下列事项成立后,合同价款调整计算方法根据本合同第14.3.1、14.3.2、14.3.3、14.3.4条约定计算:
14.3.1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14.3.2 甲方或业主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且业主确认费用;
14.3.3 招标工程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错误,需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14.3.4 发生本合同第9.2.6款约定的情形的;
14.3.5 其他: / 。
除发生上述第14.3.1款至第14.3.5款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外,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14.4 价格调整的依据
14.4.1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14.4.2 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有适用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适用该项目的单价;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于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情形的,按14.4.3条约定执行,若甲方决定不按14.4.3条约定执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4.3 本工程无合同清单价部分应优先使用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总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适用以下定额、取费及下浮率标准:
本工程适用下列第(1)、(2)、(5)款定额及取费标准应按照乙方投标价格下浮幅度同比例下浮。
(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2013版《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及相关费用计价依据》、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计价依据及其对应的调整系数文件。
(2) 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与费用标准。
(3) 公路工程适用合同签订时施工所在地的《/工程预算定额》。
(4) 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
(5)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定额与取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应适用调整后的定额及标准。
14.5 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
14.5.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照以下第(1)种约定执行:
(1)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项目部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进度付款申请单、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2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2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甲方应在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当累计支付至不含税合同价款的85%时不再支付进度款。付款方式:进度款及结算款。电汇或银行转账。
(2)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乙方应按下述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具体付款计划为:/。
(3) 其他:/。
14.5.1.2工程结算款:
乙方全部工作完成,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收到甲方“工程竣工结算通知单”后3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4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定,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将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全部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逾期未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的执行 29.8条款。
14.5.2 其他支付方式: / 。
14.6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前提是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票不符合合同及国家相关税法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且不承担本合同第29.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14.7 甲方应将合同价款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乙方应对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行 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14.8 其他约定
14.8.1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工作,在经甲方书面同 意后,依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14.8.2 甲方有权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
14.8.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含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乙方不予配合,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8.4 单方结算。
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双方对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以合同结算分歧为由拒不办理、拖延办理结算或拒不报送拒不递交本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工程概预算、经甲方或业主确认增加工程签证等)的或乙方交送的结算资料明显与事实依据不符且明显超出总包结算中的单体工程的单项价值,甲方履行如下告知程序后,乙方仍拒绝或不予配合结算的,视为乙方自主放弃权利。甲方享有可单方强制结算与单方强制关闭本合同的权利。
14.8.4.1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邮寄地址,向乙方寄送关于本项目合同结算具体事宜的书面通知或书面告知函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对此无任何实质响应的;
14.8.4.2 甲方选择在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影响力的报刊,登报声明本项目结算基本情况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对此无任何实质响应的;
14.8.3 甲方选择公证邮寄方式向乙方投递《结算告知函》(函内包括乙方主体信息、分包合同基本信息、以及甲方认定的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信息)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对此无任何实质响应的。
14.8.4 上述通知、告知函、公证邮寄以及声明一经送达或公布的视为乙方接收并认可甲方单方结算权利和结算结论。
14.9 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临建费、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及应缴税金等全部费用。
15 分包工程量确认与计量
15.1 分包工程已完工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签认,未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公章的工程量确认相关材料无效。
15.2 双方应及时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计量,乙方应在每月15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已完工工程量确认申请单,真实、准确地记载乙方本月已完工工程量情况。
15.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工工程量确认申请单后5日内完成相关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并向乙方发送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乙方对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认单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通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以甲方核实确认的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为准。
15.4 乙方对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提出异议的,应在提出异议时附上乙方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在3日内对乙方的计量结果复核后通知乙方,乙方对复合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5.5 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双方应就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变更工程量的价款,但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的工程量或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变更确认按照上述第15.1款的约定执行。
15.6 本合同适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32.4.1。
16 工程验收
16.1 本分包工程验收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规范执行。甲方与业主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2 隐蔽工程验收
16.2.1 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24小时内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验收,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会同业主、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16.2.2 甲方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未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16.2.3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或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竣工验收
16.3.1 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验收通知,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提出认可或修改的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根据业主对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安排,需顺延乙方验收日期或甲方不能按通知的时间要求组织验收,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16.3.2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后15日内,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承担该工程的照管责任,并负责其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乙方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区域。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对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进行照管,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或修理,并负担全部返修费用,自第一次验收起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分包单位完成修理工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16.3.3 双方对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在总体工程验收时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16.3.4 双方对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在总体工程验收时以及质量保修期内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16.4 项目文件归档
16.4.1 甲方在开工前应告知乙方本项目档案工作所执行的规范、标准、制度等。
16.4.2 乙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规范及设计文件规定形成涵盖合同下所有工程内容的项目文件。
16.4.3 乙方负责由其购买的设备的物质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设备随机文件、设备监造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16.4.4 工程建设过程重要阶段、重要事件及事故的声像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移交甲方档案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
16.4.5 乙方应在工程交接30日内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中归档范围,向甲方归档项目文件纸质版一套,竣工图二套,电子版刻录光盘3份。电子版文件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7 缺陷责任及保修
17.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本分包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无偿负责返工直至合格,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
17.2 甲方预留不含税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若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甲方应于接到申请后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乙方;若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补救、修正、返工等,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发生的费用应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接到申请后30日既不返还质量保证金,也不向乙方主张工程缺陷,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17.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甲方要求乙方整改时,乙方应全力协助整改,相关费用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能立即承担相关费用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有权向第三人申请赔偿,在乙方申请赔偿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合理协助。
18 农民工工资保障
18.1 农民工工资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按以下18.1.1条款执行。
18.1.1由甲方直接代发。
18.1.1.1乙方同意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乙方在开工后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所在施工项目部提交考勤表、乙方与农民工本人共同签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实发金额、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开户行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18.1.1.2甲方有权核实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交的资料,在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且在乙方挂账可支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代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
18.1.1.3当乙方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或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的,在乙方挂账可支付工程款范围内,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
18.1.2、由乙方自行发放方式。
18.1.2.1自本合同签订起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不低于50万元农民工讨薪事件保证金,或对本分包合同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100万元(或合同标的额20%)的见索即赔的农民工工资保函。
18.1.2.2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农民工工资自行发放承诺书2》(见附录B.7)。
18.1.2.3对要求自行发放但不具备本合同条款18.1.2规定的自行发放条件,且未向甲方足额缴纳50万元农民工讨薪事件保证金或提供合格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保函的,不得参与甲方组织的分包投标及分包合同签订等活动。
18.2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一并向甲方提交关于依法、依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见附录B.2),作为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之一。
18.3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施工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且相应的信息数据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对于需报经总甲方进行收集、核实、更新并完成上传的施工人员实名制信息,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18.4乙方取得预付款、进度款时,优先、定期、直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完整的已经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书面证明资料及《无拖欠农名工工资承诺函》(见附录B.5),确认无任何工资拖欠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尾款。若乙方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减欠付款项并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或作为争议事项,对当期付款不予批准。
18.5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人员实名制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8.6乙方按甲方要求,每月 6 日前,将上个月的《农民工人员登记表》(见附录B.1)、《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见附录B.3)、《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见附录B.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见附录B.5)报甲方项目部,对逾期不报的,项目部将不予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有关手续。乙方做好用工安全和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纠纷自行承担。
18.7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为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其黑名单管理。
18.8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都必须在甲方处进行人员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由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卡号和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18.9对同意由甲方直接代发的,应将《代发工资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步签署。
19 索赔
1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能够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19.2 甲方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
19.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可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向业主索赔的情况,乙方必须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甲方向业主提出索赔;乙方应在总包合同约定的各项索赔通知、报告、记录及证明材料等提交时限届满前的 15 天内向甲方提交前述索赔资料,以保证甲方享有充分时间对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分析审查。甲方经审查后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对于完全符合向业主索赔条件的,甲方向业主提出相应索赔,甲方根据业主索赔处理结果相应顺延乙方工期或(和)将相应索赔费用转交乙方;乙方未在前述索赔时限内按照索赔程序提出索赔要求的,丧失索赔权利,其索赔不能的责任及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9.4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业主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分包工程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19.5 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19.6 甲乙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乙方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0 禁止转包、再分包、挂靠
20.1 乙方应独立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分包工程,不得将其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乙方应保证在承揽本分包工程时不存在挂靠行为。
20.2 若乙方发生转包、再分包、挂靠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其合格分包商名录,乙方在2年内不得承揽甲方任何工程项目。
21 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按双方签订的附件4《建设工程专业分包HSE合同》执行。
22 知识产权
22.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2 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署名权归乙方,其他著作权归属甲方 ,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3 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2.4 在本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权属,双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
(1) 甲方所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无偿使用。
(2) 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3) 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
(4) 双方与业主协商成果归属及收益比例分成。
23 权利瑕疵担保
23.1 乙方因本合同履行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保证,其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以及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23.2 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或起诉,乙方承诺负责处理上述索赔或起诉,自行承担解决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费用,并负责消除第三方索赔或起诉对甲方的不利影响,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和法院或仲裁庭判决或裁定的其他费用)。
24 诚信合规
24.1 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
24.2 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阐明的诚信合规原则。
24.3 一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财物贿赂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不得为下述目的向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款项和报酬:(1)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开展的工作施加其影响;(3)诱使或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不当行为或发挥不当作用。
24.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商业惯例、行业准则的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行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给予另一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任何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回扣;资助出国、房屋装修;免费提供通讯和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报销或承担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费用;给予就业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2)擅自与另一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3)一方以任何形式向一方索要赞助、回扣,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收受交通和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4)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房屋装修或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另一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5)一方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婚丧嫁娶等活动;(6)在另一方报销任何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主动向另一方【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24.5 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部分工作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商与其承担同等合规义务。如分包商未履行该等义务,就其违约行为,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4.6 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前述合规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开展合规教育培训,落实违规责任追究;(2)确保在其账簿和记录中准确地记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以便真实反映所涉及的业务活动。收到对方书面要求后15日内,任何一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证明其已采取相关措施。
24.7 如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规方整改,违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整改。因违规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违规方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罚金和罚款等,并保证另一方免责;同时,另一方有权视违规方违规程度同时或单独采取不同救济措施,包括要求违规方停止违规行为、要求违规方支付不含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违规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4.8 其他约定:/。
25 保险
25.1 乙方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和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等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自行投保的内容为:乙方人员的意外险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最低保额为30万元,人身意外死亡险最低保额为50万元;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损失或损坏的财产险,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安全生产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施工现场第三方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其他保险要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材料、设备和人员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乙方未为其人员、材料、设备办理保险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材料及设备毁损,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2 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述保单的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单,甲方可办理本应由乙方办理的保险,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甲方支付的保险费。
25.3 如果业主为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办理了工程一切险,乙方应负责该保险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25.4 乙方办理保险的有效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本专业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保险额度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
25.5 发生理赔事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并抄送业主;乙方应将理赔的详细过程和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和业主。如果因乙方失误或疏忽导致理赔失败,甲方有权评估上述损失,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瘟疫、流行性疾病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及政府征用、征收、禁令等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26.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3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26.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双方各自负责其人员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
(2) 乙方设备、设施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施工和管理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通知恢复工作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甲方确认后,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延误的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6) 其他:/。
26.5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90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在7日内协商不成的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商定或确定甲方支付款项后的30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7 保密
27.1 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另一方支付不含税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如该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7.2 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从对方获得前,已经掌握且对方不反对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2) 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但该等信息为公众所知是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外;
(3) 一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4) 依一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27.3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各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27.4 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
28 通知
28.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28.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1)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名称)
联系人: 王森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号码: /
通讯地址: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A1座
邮政编码:834000
电子邮件:yjwangsen@cnpc.com.cn
(1) (乙方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28.3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传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 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出通知一方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投递对方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收到被通知一方阅后自动回执)的当日。
28.4 双方的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28.5 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
29 违约责任
29.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该笔延迟支付金额的/‰作为违约金,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不超过逾期支付部分不含税合同价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日内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在甲方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前暂停施工。
29.2 甲方未履行其他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顺延其工期。
29.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不含税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甲方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赶工措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产拖期行为对整体施工进度已造成严重影响,甲方可以选择与乙方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将乙方未完成的工程内容交由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同时乙方应承担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9.4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支付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甲方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因乙方原因引发分包或总包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且该隐患无法修复,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9.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0条约定,存在转包、再分包、挂靠情形的,乙方应按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商所发生的费用。
(2) 解除合同后,甲方另行选择其他分包单位替代乙方完成尚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3) 因工期延误、质量隐患或事故所导致的费用。
(4) 因业主罚款或业主追究违约责任等而发生的费用。
(5) 发生的诉讼、仲裁纠纷案件或其他争议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和法院/仲裁庭判决或裁定的其他费用)。
29.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10条约定,在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委派、更换、离场的报备管理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应按每人每次1万元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7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私自与业主就本合同项目达成协议,或直接接受业主指令,损害甲方利益的,视为乙方违约,应按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9.8 乙方不按规定日期交付工程资料,每逾期-天,按照每天1万元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的,每拖延1天,甲方有权扣除不含税合同总价的0.1%作为违约金,可从任何未付款项中扣除。乙方逾期15天未上报结算资料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单方结算并由甲方单独确认最终的结算价款,乙方逾期上报竣工结算资料的违约金在结算时直接扣除。分包工程结算资料报送金额的准确率超出审核率 5 %及以上的,向承包方支付不含税合同总价的 1%的违约金
29.9 如果乙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且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则施工现场乙方拥有的设备、施工机械及其完成的临时工程可由甲方留置。甲方有权为继续实施该工程之目的允许第三人使用。在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所有扣押的乙方的物品自行估价,在甲方自行或雇佣他人完成该工程并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类款项后,将剩余的款项(如有)退还乙方。
29.10 乙方投入施工资源不足,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以及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材料或设备的,应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三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应按不含税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8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9.11 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书面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上述费用5%的违约金。该等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合同价款中扣除。
29.12 任何一方发生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情形的,应当在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支付。索赔方尚有未向偿付方支付的款项的,偿付方同意索赔方从未支付款项中抵扣相应数额的款项。
29.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14 其他:/。
3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3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
3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协调解决。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1 合同变更和解除
31.1 合同变更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变更涉及总包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调整的,应经业主同意。
(2) 总包合同变更涉及本分包合同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
31.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总包合同解除。如在乙方未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3) 由于不可抗力之外的情形或者受其他非合同双方签约时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本工程停工超过56日,且双方无法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4)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 依本合同第6.3.4款,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长达30日。
(6) 依本合同第20条约定,乙方存在转包、再分包、挂靠行为。
(7) 乙方被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准入资格。
(8)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购买保险。】
(9) 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无合理理由仍未付款的,但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拒付的情况除外。
(10) 【乙方关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技术人员)的累计替换比例超过总人数40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 其他 :/。
31.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2) 甲方应当为乙方人员和设备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3) 因违约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由违约方支付完成上述第(1)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 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追究相对方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5) 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提交已完工程资料,并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在结算完成前,甲方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31.4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2 合同生效及其他
3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3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4 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
1.顶管穿越
(1)清单项目计量单位:m
(2)清单项目计量方法: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3)清单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包括人员、设备、物资调遣,营地建设)、顶管设备人员进出场、顶管施工场地进场道路与顶管场地的平整、进场村、县道的改扩建及破损后修复等;套管卸车与倒运、操作(接收)坑开挖及支护、余土外运;顶管施工;套管与路基的砂浆填充、顶管穿越完成后的套管内泥浆填充、设施安拆、顶管操作坑临时回填与围挡;泥浆回收及处理,作业场地的恢复;套管封堵、操作(接收)坑混凝土墙的拆除与清理、道路验收、通信套管采购与安装(φ114钢管及铁丝乙购)、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费、降排水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及相应的施工降效费用、含套管内注浆及其它完成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内容;SMW工法桩:水泥土搅拌桩桩身采用P0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不应小于20%、轻型水泥土搅拌墙采用Φ850@600三轴搅拌桩内插型钢,型钢采用HN700x300x13x24,包含型钢打拔,钢材:Q235B;冠梁1200x800mm,最外层钢筋保护层厚度为35mm,混凝土采用C30;封底、靠背墙、降水、土方开挖回填等。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5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附件1:工程量综合单价表
工程量综合单价表 单位:元
备注:顶管穿越工程属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标准化工地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等不含增值税。合同结算单价不因线路改变、设计变更、劳务、材料、油料、机械台班或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包括政策性调整及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市场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最终结算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并经承包方项目部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为准。
附件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质量标准 |
交货期限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3: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质量标准 |
交货期限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4: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
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
工程承包单位(甲方):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双方就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段项目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专业分包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合同(以下简称“HSE合同”)。
1.定义及解释
1.1 违规、违章、违约:指HSE合同当事人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规章的行为。
1.2 事故:指在HSE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
1.3 安全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工程作业及生产工作安全进行,针对工程作业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性措施。
1.4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2.工程项目概况
2.1 工程名称: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
2.2 工程地点:江苏连云港市、淮安市
2.3 工程内容:顶管穿越
2.4 工程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
2.5 乙方项目负责人:
2.6 乙方安全负责人:
3.合同期限
本HSE合同期限与分包合同的期限一致,分包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而变更期限的,HSE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4.对乙方的HSE要求
4.1 乙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其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零职业病”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
4.2 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和相应资质,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环境保护操作规程,保证其环境保护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保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乙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4.4 乙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乙方项目经理、专职HSE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乙方项目经理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4.5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HSE管理体系,制定HSE作业文件,在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甲方审查监督,并配备相符的HSE设备设施、应急物资,确保HSE设备、设施完好、应急物资完备,并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持续合格有效。
4.6 严格执行甲方高风险作业管控要求,现场监护人员持证上岗;执行周末、节假日及特殊时段高风险作业活动的升级管理。
4.7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加强作业风险识别,评估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高风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工作安全分析(简称JSA),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作业人员识别每个步骤存在的危害因素,对识别出的危害,从技术、管理和个体防护措施方面采取有效的预控措施。
4.8 乙方应严格保证现场远程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及声光报警器等技术手段的落实。重要区域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画面清晰、无死角,确保能在甲方指定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并能回看90天内视频,施工期间所有视频资料需留存归档。
4.9 遵照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施工作业与生产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实现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
4.10 乙方应入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甲方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甲方备案。
4.11 乙方是固体废弃物的责任主体,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乙方承担。
5.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5.1.1要求乙方建立健全HSE管理组织机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5.1.2对乙方健康、安全和环保生产业绩、资质进行审查并备案。
5.1.3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环境保护情况、乙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与HSE相关的设备、设施情况,乙方为HSE管理配备的人员及其资质情况,以及乙方做出的与HSE管理有关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4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进行整改。甲方的检查不减免乙方的HSE管理责任。
5.1.5制止乙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
5.1.6检查乙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制止无证操作,禁止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乙方人员上岗。有权要求更换、调整身体条件和安全技能素质不具备岗位要求的乙方人员。
5.1.7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健康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5.1.8要求乙方按月填报火灾、爆炸、交通、生产、设备、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报表,并书面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有权对乙方造成事故进行处罚和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甲方要求,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1.9在可能造成危害生产操作人员安全与健康的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危险作业或撤离人员至安全区域。
5.1.10 因乙方原因致使施工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对乙方实施的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污染治理措施不力或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待防治污染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
5.1.11 要求乙方保护工程所在地及周边的河道、水源、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并在乙方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所地貌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在验收单上签署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或扣减相应费用,直至验收合格。
5.1.12 要求乙方定期提交HSE工作总结、安全环保资料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
5.1.13 有权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弄虚作假,对在施工中存在“三违”现象的各级人员予以清退。
5.1.14 有权核查安全生产费专项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支付流程按甲方付款程序进行。乙方未经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5.1.15 甲方有权对乙方给其入场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凭据进行检查, 赔偿全额不得低于50 万元人民币/人。
5.1.16 对于乙方HSE管理过程中任何偏差,有权要求乙方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有权对乙方的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5.1.17其他:/。
5.2 甲方的义务:
5.2.1 认真执行与安全生产、健康和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订工程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传达到乙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2.2 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相关安全作业条件支持。
5.2.3 向乙方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安全资料、各项交底资料、职业健康资料、环境保护资料和HSE管理规定。
5.2.4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2.5 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2.6 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投入,足额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及项目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费用。
5.2.7 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传递。
5.2.8 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5.2.9 其他:/。
5.3 乙方的权利:
5.3.1 对甲方的HSE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5.3.2 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安全资料、职业健康资料、环境保护资料和HSE管理规定。
5.3.3 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5.3.4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5.3.5 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5.3.6 有权对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甲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权禁止无相关施工或作业资质的甲方人员在施工作业现场作业。
5.3.7 其他:/。
5.4 乙方的义务:
5.4.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现场安全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作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作业期间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岗时间不得低于70%,同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禁止变更。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HSE管理体系,辨识、评估并控制危险源,制定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专职HSE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5.4.2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乙方有义务杜绝将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安排到建设工作中。若发现乙方使用上述人员,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因此造成任何事故或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5.4.3 按规定组织做好HSE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乙方应对甲方所提出的质疑和建议进行回复和确认,并根据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立即纠正和改进。
5.4.4 乙方应落实甲方标准化现场管理要求,确保现场施工作业的规范管理,现场的安全标志、标示、安全警识、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必须齐全、清晰,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配电箱、开关、插座,安全吊具等必须完好,施工环境必须处于安全状态,无潜在的安全隐患,符合《安全标准化指导手册》及国家管网集团公司DEC文件要求。
5.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管网集团、甲方HSE禁令、准则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5.4.6 乙方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HSE费用发票。
5.4.7 乙方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评估, 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健康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向甲方上报保证安全生产施工作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文件。落实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危害评价、消防规范等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5.4.8 乙方变更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应当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5.4.9 认真执行甲方的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并在甲方安排下自行或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等必要的资源,应急演练相关资料应报甲方安全部门备案。
5.4.10应对其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悉有关HSE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负责办理施工作业所必须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有关证书,且保持其有效性;保证所有人员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施工作业资质/资格。
5.4.11乙方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有医院的体检证明,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5.4.12应维护好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安全生产状态,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5.4.13乙方在工程中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和定期检验。
5.4.14要坚持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工程废弃物集中处理,机具、物品摆放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5.4.15 施工作业应做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处理和排放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理处置方式、排放方式执行。对禁止或限制排放的污染物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回收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处理作业进行跟踪管理,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5.4.16施工完毕,对污染物应全部清除,不得遗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并恢复现场整洁状态,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向甲方交付无污染工程。对施工区域文物古迹、动植物、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施工结束后按甲方要求,清理作业废料(污水、污油、电缆、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等,并提请甲方验收。
5.4.17乙方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及材料的安全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5.4.18乙方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乙方员工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害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对其施工人员因施行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死亡或患病负责。
5.4.19乙方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给其全部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事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须在本工程合同生效之日或进场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保险费用已含于合同价款中。
5.4.20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作业行为可能危及同一作业区域第三方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之间责任不清时,由乙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本款约定为由,将应由乙方承担的安全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5.4.21 乙方也应严格遵循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HSE条款的约定,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工程动态信息、安全生产信息、HSE报表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4.23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迎接甲方上级、国家管网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的相关工作。
5.4.24其他/。
6.生产安全、健康与环保责任风险的承担
6.1 在工程施工期间,因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健康与环保责任事件,而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2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生产、健康与环保责任事件,并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3 乙方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作业过程产生的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处理和排放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赔偿受损害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4 乙方在未向甲方交付工程前,因工程需要第三方提供服务,可能危及乙方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5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并导致生产损失、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6 其它:/。
7.HSE检查与监督
7.1 甲方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事故隐患或潜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甲方HSE监督人员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7.1.1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7.1.2 乙方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7.1.3 安全、健康、环保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7.1.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1.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紧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7.1.6 乙方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健康、安全与环境警示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1.7 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情况。
7.1.8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7.2 乙方应根据其制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认真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项目部相关部门。
7.3 甲方各级人员有权按照HSE有关规定制止乙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拒不接受合理的监督管理的,有权向甲方项目部提出终止乙方施工的建议。
7.4 乙方员工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清出施工现场:
a)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b) 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c) 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
d)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代签作业票证的;
e) 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f) 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g) 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h)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i)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j) 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k) 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
l) 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m) 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n)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o) 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p) 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q) 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
r) 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
s) 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的;
t) 其他违反国家管网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的。
7.5 其它:/。
8.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8.1 乙方应制定安全、环境、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8.2 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事故现场乙方项目经理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甲方关于事故管理的要求。重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时立即报告甲方单位,不得拖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乙方拖延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应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抢救工作,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抢救,并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应急抢险、抢救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8.4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和甲方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8.5 乙方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员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抄送甲方。
8.6 乙方发生诸如有害气体泄露等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疏散周边人员,并报告当地政府和甲方,进行紧急抢险。同时成立有甲方参加的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7 甲方对乙方在项目施工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若发现事故系因乙方存在HSE问题或隐患导致,有权视情况勒令乙方停止施工作业或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8.8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乙方应尽快予以治理,必要时应停工治理,并将污染事故的原因、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报告甲方。
8.9 其它:/。
9.违约责任及处理
9.1 任何一方违反HSE合同要求,但未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发生事故,且影响施工进度的,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3 因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组织生产,或者行为违反工程项目相关方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针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违约金。
9.3.1 乙方未按甲方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500-20000元违约金(详见附件一),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因此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和整改支出由乙方承担,且停工不顺延工期。如停工后,乙方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能符合《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可单方解除主合同,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2 分包方同一员工连续两次检查发现同一违章行为或连续三次检查均存在违章行为,将要求乙方将此员工清除出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
9.4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9.5 因乙方人员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超指定区域、超指定时限作业等违章作业而造成的HSE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9.6 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经查证属实,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准入的资格。
9.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受到当地有关部门或地方居民投诉,而给甲方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方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
9.8 如果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组织生产,或者未能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HSE报表、工程动态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工程相关资料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发生重大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9.9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迎接甲方上级、国家管网或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甲方上级、国家管网或政府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整改,不得拖延。因安全环保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国家管网或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处罚单和甲方开具的安全环保扣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结清。
9.10 具体处罚标准和违约金扣款金额按照附件一。
9.11 本协议附件11、附件12、附件13为甲方停工项内容。
10.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其解决方式与《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
11.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分包合同的约定。
11.3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承包单位(甲方):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单位(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经协商一致,对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自工程中间交接完成之日算起,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分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方确保施工的质量。因分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负责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方组织业主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本合同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履约保函
编号:
履约保函
(受益人):
根据贵方与 (交易对手)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应 的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一、保函金额最高不超过 (币种) (大写)元。
二、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我行承诺,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索赔时需提交以下全套文件:
1、加盖贵方公章的索赔通知书,其中应载明贵方要求我行支付的金额。
2、加盖贵方公章的违约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交易对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索赔通知书中已按本款要求声明违约相关内容的,可不再单独提供违约声明。
3、
前述索赔资料应送达至我行的以下地址: 。
三、担保金额将随我行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而自动递减。
四、贵方转让本保函项下权利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函有效期按照以下第 (1/2)种方式确定:
1、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日期)止。
2、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时到期: ,但最迟不超过 (日期)。
六、索赔相关全套文件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前述地址,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七、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承诺书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分包承建的贵公司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项目,在履行分包合同和承建过程中,为保证顺利履行合同,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按时足额发放劳务工工资,绝不拖欠、克扣劳务工工资;
二、我公司严格按实考勤,不弄虚作假,如发生此类情况,接受贵公司处罚;
三、我公司对进入现场的劳务工严格管理,不发生罢工、围堵、恶意讨薪等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接受贵公司处罚;
四、一旦发生拖欠劳务工工资,贵公司有权直接代发,相关款项及罚款将在支付给我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或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
承包单位(甲方):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2026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相关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发乙方在本分包工程施工中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代乙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对象,为乙方为完成上述分包合同而雇佣的农民工。
2、分包合同全部应付工程款分两部分:一部分为甲方代乙方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另一部分为除乙方前述应付农民工工资外的剩余工程款。乙方在履行分包合同中所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由甲方通过上述账户代乙方优先发放;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及其造价情况,若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后,若乙方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仍有剩余的应付款项,甲方才可向乙方支付剩余应付款项。
3、甲方为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分包合同项下存在应付款项,且该应付款项具备对应的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若为分包商代发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于分包商进度款核定金额,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代发相关工资。乙方对进度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的款项及时补足并按足额标准发放给农民工。
4、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由上述农民工工资账户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要求,由甲方通过其它账户代乙方直接发放。
5、乙方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甲方项目现场施工。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6、乙方应该根据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的规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据实编制《分包商委托总包商代发农民工工资表》(见附件7-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甲方项目部,由甲方项目部进行审核。对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的农民工,应向甲方提交农民工本人签字的《代发工资申请与确认函》(见附件7-2)。
7、乙方应严格核实其入厂人员考勤,保证不漏报、少报考勤,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利根据乙方实际上报进度和结算情况,预测其人工费占比,监督审核其上报资料的可靠性。当乙方提报的农民工工资明显低于实际应付金额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调整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额度。
8、乙方确保提交甲方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人员、金额等全部信息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涉及到农民工工资个税缴纳、社保缴纳等问题,乙方承诺与农民工依法处置,与甲方无关,甲方需按工资代发支付表中载明的实发金额支付相关农民工即可。)
9、甲方每月代乙方发放相关农民工工资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且发票金额与代发金额相等的合格工程款发票。甲方将对应的代发金额支付给相关农民工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对应金额的工程款。
10、甲方设入厂证件押金制度,乙方撤场人员应及时注销入厂证件,未注销的押金不予退还。
11、甲方财务部门负责乙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发放后将银行盖章的代发清单交乙方业务负责人。
12、对乙方拖欠本分包合同项下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3日内全额支付,乙方仍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代乙方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甲方代乙方支付后有权直接向乙方进行单独追偿(该追偿权的行使及权利实现,不受甲乙双方是否就对应的分包工程是否结算完毕或双方是否存在结算争议而有任何影响,只要甲方提出相关权利主张,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13、如乙方伪造农民工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超算或低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超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双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低算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未全部支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讨薪事件的按双方分包合同执行。
15、因甲方代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任何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6、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附件,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9: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承诺书
1. 分包商承诺在执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或在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交易过程中,将遵守所有本分包合同适用的或项目所在国国家颁布的, 与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命令。
2. 作为一项公司政策,在商业活动中承包商明确禁止任何提供服务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的行贿行为,或支付所谓的“方便费”、“好处费”。分包商承诺,并确认其自身及分包商集团中的成员不会在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商业往来中,或在与承包商的任何商业交易中,为了获取、影响或酬谢签订分包合同的机会,或为了任何不正当的利益、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向以下人员做出、提供、许诺提供或授权提供,或可能做出、提供、许诺提供或授权提供任何款项、其他财务上的利益输送、其他好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服务、礼品或招待:
任何政府官员;
任职于承包商实际的或可能的合作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代表,或承包商的客户;
任职于承包商集团成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任何政治团体、政治团体的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的候选人;
为了向前述人员行贿而通过的代理人或中间人;
任何其他人员
如果目的是在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商业往来中,或在与承包商的任何商业交易中,获取、影响或酬谢分包合同授标,或为了任何不正当的利益、目的,如果分包商的行为违反了任何适用于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反贿赂或反洗钱法律规范的要求。分包商承诺,一旦发现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立即通知承包商。
3. 分包商承诺在本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项目所在国与承包商进行的任何商业往来,分包商集团将:
适用有效的披露控制及流程在分包合同有效期内并至少在合同到期或终止后3年内保存账簿、记录及账目,上述账簿、记录及账目应当详细、准确且公正地反应所进行的交易及对资产的处置情况;并且建立一个内部财务控制系统,以便确保对所有交易做出正当的授权、记录,并确保不会违反所适用的管辖法律关于反腐败的规定。
4. 分包商同意,业主以及或者承包商,或通过授权代表,有权利检查及审计任何与分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账簿、记录,并有权复印此类账簿、记录,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5. 分包商同意按照承包商的要求,根据业主、承包商或政府机构的调查需要,提供与执行分包合同有关的账簿、记录及人员信息。分包商也应当进一步向承包商确认,承包商在分包合同执行期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本承诺书所包含的信息。分包商每年都应当向承包商书面确认遵守本承诺书的要求。
6. 除分包合同关于暂停及终止的规定以外,在不损害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或适用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及救济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立即暂停付款或终止分包合同:
如果承包商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分包商在实质性方面未能遵守本承诺书涉及的协议、承诺或要求;或者如果分包商、其股东、所有人或附属公司被认定为限制性主体。“限制性主体”是指根据适用的贸易制裁、出口控制、反洗钱等法律被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认定为与承包商及其附属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或财务往来被禁止或受到限制的主体。
7. 承包商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向分包商付款。如果分包合同未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款项只能通过支票支付,或转账到分包商在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包商应当书面告知承包商详细的账户信息。上述告知应当被认为分包商向承包商保证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仅为分包商所有,除分包商以外,没有其他开户人,也没有其他人对该账户享有权益。
8. 本承诺书中提及的术语“政府官员”应当包括:
任何为政府、政府部门、授权机构、代理机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政府享有一定利益的企业,或国际公共组织服务的官员、公务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其他人员;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政府官员”还包括项目所在国石油公司、国有企业、其代理机构、团体、其他主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权的人员、或代表政府、政府部门、政府代理机构、国有或控股公司、国际公共组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军事人员、海关人员、警察、国家安全人员或其他执法人员。
9. 分包商保证在采购/分包合同执行期间:
没有政府官员或其家庭成员在分包商或分包合同中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不会成为分包商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咨询方、代表、代理人或雇员;
分包商或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合作伙伴、股东、代理、咨询方或代表
(1)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内没有被法院判决从事过腐败行为(或类似行为);
(2)未被认定从事过腐败行为;
(3)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内未被调查或怀疑从事过腐败行为(或类似行为)。
如果上述情况有任何变化,将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分包商同意承担由于违反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对承包商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附件10:HSE违章处罚
性质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一、严重违章 |
下列严重违章每条处罚2000- 20000元(所处扣款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在履约保证金中一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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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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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入场未接受安全教育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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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危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未落实安全 措施就实施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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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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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要求配置生产、质量、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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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验收或者未按施工方案、工序要 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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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置换、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的,未按方案要求进行置换、试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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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论 证和批准, 擅自变 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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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进行交底的;符合论证条件的方案而未组织论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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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备设施入场前未经检验合格,存在本质安全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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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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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拆除或损坏现场HSE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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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脚手架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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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作业人员沿架杆攀爬上下脚手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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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时用电线路绝缘层裸露金属导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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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大于24V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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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临时用电线路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未设防护套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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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临时用电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涌电保护器失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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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灯电源电压超过36V , 灯泡外部无金属保护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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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直接将用电设备电源线头插入插座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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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许可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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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进入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未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测进入受限空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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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施工现场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工业废物,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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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 Q/HSE监督人员检查 、纠正和处罚,或对监督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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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甲方、监理或上级管理机构检查过程中,被甲方、监理或上级部门通报,对项目造成负面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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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项目部、公司、甲方、监理或上级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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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现场“三违”现象严重,在整改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低、老、坏”问题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重复出现,致使违章现象及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彻底治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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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现场HSE资料弄虚作假的,现场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隐瞒欺骗的,隐患整改虚假回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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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得到项目项目部、公司、甲方、监理或上级管理机构许可,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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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的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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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视频监控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视频监控不开机、未及时开机或提前关机的,视频监控机位不正、时长不足;视频监控发现现场存在违章行为被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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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现场作业无计划、无作业许可、无监护人等违反业主“四无作业”管理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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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项目其他相关方定义的严重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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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违章 |
下列一般违章每条处罚500- 2000元(所处扣款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在履约保证金中一并扣除),一般违章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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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行为 |
1 |
人员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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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要求落实班前安全讲话制度的,或班前安全讲话流于形式、存在人员”一支笔”代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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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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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作业,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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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冬季室内采用明火取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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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设施 |
1 |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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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不全或损坏、机械绝缘层缺损易导致人员触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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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 措施的;管沟、基槽边无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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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施配置不全、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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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设备设施运转过程中对设备设施实施清扫、擦抹、保养、维修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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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运行中的设备未实施停机就进行加注燃料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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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未选择安全的地点的;机械设备在坡道上停车时,未用三角木或石块抵住车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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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 |
1 |
在防火防爆场所携带烟火、非防爆手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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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禁止烟火区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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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灭火器压力指针在红色区域内的或未及时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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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灭火器过检验有效期或超期使用,无生产厂名称,无法识别出厂日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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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灭火器表面有凹坑,或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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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械车辆进入防火区未安装防火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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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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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作业现场无防火措施及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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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消防设施随意拆除,或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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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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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塑料桶等绝缘性器具盛装和储存汽油、轻烃、柴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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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汽油作为清洗剂清洗设备、设施和衣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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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安全 |
1 |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存在接打手机、抽烟或从事与驾驶作业无关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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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安全带紧带器失效、带扣松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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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驾驶员及乘车人员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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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存在超员、超载、超速的情况,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 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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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未办理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设 置警告标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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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结合项目实际定期对驾驶员开展HSE培训,并形成相应记 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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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 火作业 |
1 |
气瓶状态标识缺少或未正确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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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氧气、乙块瓶间距小于5米; 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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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乙块瓶存储、使用中未直立的;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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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储存的氧气、乙块、液化气等气瓶缺防震圈, 未戴防护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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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乙烘瓶未安装回火防止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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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氧气、乙块压力表缺失、损坏或未在校验有效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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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采用合理方式搬运、移动气瓶 或氧气、乙炊瓶混装 拉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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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热水,或其它热源加热气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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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气瓶余留压力不足 0.05M pa 和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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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作结束未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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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未检定、超过检定有效期、功能失效且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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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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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受限空间 |
1 |
受限空间内外部未建立有效联系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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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有毒有害的受限空间场所未进行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 检测的;未落实应急响应准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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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限空间作业未设置专人监护或监护人从事与监护无关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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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未重新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 就进行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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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吊 装作业 |
1 |
作业前未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存在本质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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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起重机械限位装置或吊钩闭锁装置缺失、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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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及警不标识,或未设置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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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吊装危险区域内有无关人员穿行或者停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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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吊装作业过程中设备操作人员未按指令进行操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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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大雪、雷百、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进行露天作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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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件吊装、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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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 时用电 |
1 |
施工用电专用变压器配电系统未采用TN- S接零保护方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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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气作业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绝缘器材、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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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时,未断电或断电后未悬挂警示告知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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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用电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与工作零线混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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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带电的裸露电源线头未作绝缘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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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用电箱门与箱体未设置电气跨接线或跨接线脱落、松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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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电设备未接PE线或PE线钩挂、缠绕连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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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器开关、控制按钮无用途标识或标识与被控设备不一 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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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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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脚插头帣断PE线柱使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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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电源线相线与零线接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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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无独立的电源开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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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建项目、机动车递、设备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间距 不符合 JGJ46《 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 安全技木规 范》相关要 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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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处作业 (含脚手架搭设) |
1 |
脚手架钢管存在弯曲、变形、锈蚀或打孔等缺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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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脚手架扣件螺栓缺失、松动,或构件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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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满堂式脚手架架体四周与中间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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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脚手架未设置垫板,或立杆悬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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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脚手架作业层未在高度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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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处作业中工具、材料未用绳索上下传递而选择抛、扔、 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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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防坠落保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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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 距大于建 筑物的 层高 , 或连墙 件的垂 直间 距大于 4m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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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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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上下同时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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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拆除脚手架时,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 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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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 或纵、横向扫地杆,或连墙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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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挖 掘作业 |
1 |
基坑开挖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逃生通道、逃生梯的; |
||
2 |
基坑开挖深度3m及以上未编制专项方案的;基坑开挖深度5m及以上专项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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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挖掘深度超5米,保护系统未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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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要求放坡或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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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视频监控 |
1 |
视频监控发现现场违章行为的; |
附件11:管控红线及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管控红线及较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类:管控红线的判定标准
(1)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系挂安全带;
(2)吊物下作业、行走或停留,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吊装作业时人员必须离开吊装半径范围;
(3)无作业票证从事特殊和非常规作业;
(4)垂直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试压、测径、吹扫作业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进入。试压作业时人员必须与试压设备、管线保持安全距离;管线打开前必须保证能量有效隔离;
(6)机动车驾乘人员必须全程系好安全带;
(7)员工应急施救前必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8)动火作业前必须现场确认安全措施;
(9)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气体检测;
(10)电气设备检维修、施工必须停电、核查并挂牌上锁;机电设备检维修未断电;
(11)未履行业主规定的其他相关“管控红线”、“停工项”内容;或上级单位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性质为严重的;
第二类: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从事工程建设、检维修服务的承(分)包商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未经HSE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承包商作业前或作业设计发生更改后未进行交底或交底内容未落实。新建装置未制定投产试运行方案试生产;
5.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6.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7.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8.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地下洞库火工品实际存放量超过核定安全存储量,火药炸药库房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9.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0.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1.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或演练频次不满足要求的。未按照项目安保方案要求配备安保力量;营地“三防”未满足相关要求(未按方案设置防恐壕沟、紧急避难所等);未按照项目的海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员工防恐应急物资的;在油气管道周边施工未及时告知施工方风险、未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监护或者未设立明显的管道标志桩和风险警示标识的;
12.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3.未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或者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或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6.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承包商在未告知属地单位情况下进入属地擅自施工;
17.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18.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存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但尚未构成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设施不完善、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环保数据造假的;
19.对国家、地方政府、团公司和中油工程审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企业
20.各级分管领导未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审核发现问题整改效果、管理原因分析、改进措施落实效果等进行监督验证的;
21.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
22.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
23.炼化检修和在役装置改造作业方案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
24.喷漆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25.大件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倒运、摆放等未采取有效防倾倒、掉落措施。野外山区修建的一侧或两侧临近悬崖、陡坡等易发生车辆坠落、倾翻事故的临时道路,未设置车辆防坠落隔离措施(防护措施要求路面临近悬崖的外侧应高于内侧,且外侧有防护土墙或其他隔离措施;两侧有悬崖的要求两侧都有防护土墙或其他隔离措施),未能满足车辆或施工设备安全通行条件的;
车辆严重超速、闯红灯、违规逆行,酒后驾驶;客货混装及货运车辆违规载人运输;
在野外山区临时道路驾驶或乘坐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载客汽车(国产车辆);在野外山区临时道路驾驶或乘坐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50万公里的载客汽车(性能较好的进口车辆,如普拉多);
车辆在野外山区弯道、坡道行驶时,违规超车、倒车、调头,或长时间跟车距离不足10米;
26.租赁使用的特种设备、施工机械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或者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27.作业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底的或者属地主管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8.总承包单位未向施工项目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未对施工、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指导监督的;
29.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或者体系审核范围没有覆盖在用承包商的;
30.未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验收或者未按施工方案、工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31.现场违反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规定,违规排放工业三废,或造成环境污染的;
32.接害岗位未配备完善职业健康设施、未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措施公示进行作业的;
33. 未对承(分)包商施工队伍入厂(场)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资格能力、设备设施安全性能,以及安全组织架构、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进行作业前能力准入评估的;
34. 未按公司要求开展高危作业视频摄像工作;
35. 锅炉、承压加热炉未按要求配备超压、熄火保护等联锁保护功能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使用;
36. 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瓶在楼道或宿舍内充电,电源插排、使用的电器设备等被易燃物覆盖;使用燃气的食堂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有害气体报警仪);
37. 带电(36伏以上)金属导体裸露未绝缘处理;
38. 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装置的;起重机械限位装置或吊钩闭锁装置缺失、失效;
39. 在用安全带无出厂标识、织带撕裂、绳断股、带扣松脱或未被正确使用的;
40. 高陡边坡管线施工作业,坡度大于40度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虽制定施工方案但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的;
41. 管线下沟作业未提前确认安全措施;存在交叉作业;沟边石块和较大杂物未清理,未做好防止物体打击措施的;
42. 营地办公室、宿舍室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食堂内存放大量气瓶;未按要求储存、管理、使用放射源;
43. 未及时按要求对严重违章问题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存在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安全隐患的;
44.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5.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6. 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明确作业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7. 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8.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49.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附件12:安全生产底线(停工)条款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底线(停工)条款(第二版)
(一)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未正确系挂(使用)安全带;
2. 高空格栅板、脚手板等未绑扎固定,高空抛物,高处临边、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有易坠落物;
3. 垂直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吊装作业
4. 吊车支腿未采取有效支垫措施;人为限制吊车自身安全保护连锁装置;超载吊装,违规使用吊索具,吊物捆扎不牢固;未经技术确认,任意利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构架、脚手架、基础等作受力点或锚点;电力线下方或周边吊装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5. 在吊物下作业、行走或停留。
(三)临时用电
6. 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未有效连接PE线;
7. 设备和线路检维修作业未落实断电、上锁、挂牌等;
8. 高压线(高压设备)附近,作业或通行安全措施或间距未得到有效保障。
(四)挖掘作业
9. 净深3米及以上深基坑未采取防坍塌措施(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放置的设备和材料情况确定深度要求);
10. 未探明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实施挖掘作业。
(五)受限空间作业
11. 受限空间引入易燃、易爆、窒息、有毒有害介质,未采取能量隔离措施;
12. 在存有易燃易爆、窒息、有毒有害介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等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六)动火作业和消防安全
13.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落实防范措施违规动火;
14. 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瓶在楼道或宿舍内充电,电源插排、使用的电器设备等被易燃物覆盖;使用(储存)可燃气体(或燃煤取暖)的营地厨房、固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有害气体报警仪)。
(七)管线施工和检维修作业
15. 中高压试压警戒区域内有无关人员(管道试压外盲板前方、泄放管道出口、清管接收装置外有人员经过或停留);清管作业时,未确认泄压,盲目打开收发球筒;
16. 能量未隔离进行检维修作业;
17. 检维修作业未按要求办理作业许可,项目管理人员未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或进行现场监护的;
18. 高陡边坡管线施工作业,坡度大于40度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虽制定施工方案但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的;
19. 管线下沟作业未提前确认安全措施;存在交叉作业;沟边石块和较大杂物未清理,未做好防止物体打击措施的;
20. 有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的现场,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作业现场未配置硫化氢(有毒有害或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和无监护人的;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
21. 维保作业未设置“双监护”:除作业许可监护人外,特殊高危作业项目经理必须现场监护(维保项目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一般高危作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需现场监护。
(八)交通运输安全
22. 车辆严重超速、闯红灯、违规逆行,酒后驾驶;
23. 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倒运、摆放等未采取有效防倾倒、掉落措施;客货混装及货运车辆违规载人运输;
24. 在野外山区临时道路驾驶或乘坐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载客汽车(国产车辆);在野外山区临时道路驾驶或乘坐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50万公里的载客汽车(性能较好的进口车辆,如普拉多);
25. 车辆在野外山区弯道、坡道行驶时,违规超车、倒车、调头,或长时间跟车距离不足10米;
26. 野外山区修建的一侧或两侧临近悬崖、陡坡等易发生车辆坠落、倾翻事故的临时道路,未设置车辆防坠落隔离措施(防护措施要求路面临近悬崖的外侧应高于内侧,且外侧有防护土墙或其他隔离措施;两侧有悬崖的要求两侧都有防护土墙或其他隔离措施),未能满足车辆或施工设备安全通行条件的。
(九)危化品安全
27. 营地办公室、宿舍室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食堂内存放大量气瓶;
28. 未按要求储存、管理、使用放射源。
(十)社会安全和防恐
29. 未按照项目安保方案要求配备安保力量;营地“三防”未满足相关要求(未按方案设置防恐壕沟、紧急避难所等);未按照项目的海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员工防恐应急物资的。
(十一)问题整改
30. 未及时按要求对严重违章问题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仍存在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安全隐患的。
附件13: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禁令
序号 |
禁令内容 |
责任岗位 |
机关业务部门 |
1、通用部分 |
(1)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应制定而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2)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符合论证要求的方案而未组织论证的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
(3)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的。 |
专业技术员 |
技术发展部 |
|
(4)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按方案施工的;许可作业未落实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5)违反施工方案、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试压、动土等危险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6)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或者特殊和非常规作业无人监护, 许可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未检定、过检定有效期或功能失效且未采取控制措施。 检维修作业未按要求办理作业许可,项目管理人员未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或进行现场监护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7 )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作业许可未执行升级管理,或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8 )许可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维保作业未设置“双监护”:除作业许可监护人外,特殊高危作业项目经理必须现场监护(维保项目作业安全管控实施细则);一般高危作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需现场监护。 |
监护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
|
2、脚手架作业 |
(9)在大雪、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等相关露天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10)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
(11)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脚手架挂红牌仍在使用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1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的。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
(1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的。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
3、高处作业 |
(14)高处作业无安全带悬挂设施或者无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15)高处作业脚手板等未绑扎固定,高空抛物,高处临边、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有易坠落物;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16)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4、起重吊装作业 |
(17)未经技术确认,任意利用生产装置设备、管道构架,脚手架、基础等作受力点或锚点;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18)靠近输配电线路吊装作业不满足安全距离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19)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超期未检,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专业技术员 |
技术发展部 |
|
(2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未对结构件、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的,或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违规拆除的。吊车支腿未采取有效支垫措施;严禁人为限制吊车自身安全保护连锁装置; |
专业技术员 |
技术发展部 |
|
(21)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2)吊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3)多台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离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4)吊装违规作业,违反起重吊装“十必须”安全管理要求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5、施工临时用电 |
(25)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26)电气设备和线路检维修作业未落实断电、上锁、挂牌等。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7)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未有效连接PE线;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8)高压线(高压设备)附近,作业或通行安全措施或间距未得到有效保障。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29)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 |
专业技术员 |
技术发展部 |
|
(30)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未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的。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
(31)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上锁挂牌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32)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的,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使用同一开关控制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33)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34)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6、受限空间作业 |
(35)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的。在存有易燃易爆、窒息、有毒有害介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前,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等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受限空间引入易燃、易爆、窒息、有毒有害介质,未采取能量隔离措施;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36)进入有毒有害及缺氧环境受限空间作业不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有毒有害及缺氧环境受限空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急救箱等相应的应急物资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3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按照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的。有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的现场,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作业现场未配置硫化氢(有毒有害或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和无监护人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3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未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的。 |
监护人 |
质量安全环保部 |
|
(39)受限空间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变化,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未停止作业,未重新开展风险辨识和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7、试压和管线打开作业 |
(40)管道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或者擅自更改试压方案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方案要求置换或试压。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41)擅自使用试压方案规定以外介质进行试压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42)作业人员处于正进行通球、试压作业的收球桶或封头正前方的。中高压试压警戒区域内有无关人员(管道试压外盲板前方、泄放管道出口、清管接收装置外有人员经过或停留); |
监护人 |
质量安全环保部 |
|
(43)管道泄漏未泄压就进行紧固螺栓或焊接等作业的。清管作业时,未确认泄压,严禁盲目打开收发球筒;严禁能量未隔离进行检维修作业。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44)管线打开前未进行系统隔离,未进行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8、动火作业 |
(45)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含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未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的。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发展部 |
(46)六级风以上(含六级)进行室外动火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47)夜晚、节假日期间进行动火作业未进行升级审批的。在易燃易爆区域未落实防范措施违规动火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9、深基坑、地下洞库、管沟开挖、沟下作业 |
(48)深基坑和管沟开挖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理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未探明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实施挖掘作业。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49)深基坑、管沟未按设计开挖或者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净深3米及以上深基坑未采取防坍塌措施(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放置的设备和材料情况确定深度要求)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50)沟下作业未采取使用防护箱等有效防护措施、存在塌方等重大隐患,且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就组织施工作业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51)地下洞库施工作出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
10、射线作业 |
(52)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11、断路作业 |
(53) 断路作业风险防控措施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的。 |
项目经理 |
工程(项目)管理部 |
合同附件14: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授权事项: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项目经理
鉴于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分包工程(下称“本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及合同(分包合同编号: )履行工作的需要,委托人现委托公司员工 同志作为我公司在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我公司在本项目中履行项目经理相关职责与权限。
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涉及的工程施工资料报送报检、中间支付申请、工程量确认、雇佣农民工信息确认(包括与拟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金办理、竣工结算、施工组织管理、合同文件接收与沟通、材料设备验收、安全质量管控、保函办理、进度计划审批、技术交底签署、会议纪要及工作联系单签署等事宜。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项目分包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公司对受托人 在上述授权权限范围内和授权期限内,代表本公司所从事的相关行为负责。受托人代理本公司从事被授权行为在授权期限内实施终了或授权期限届满,本授权自动终止。
本授权委托书的变更、解除需由委托人出具书面文件,自送达本项目总承包方之日起生效。
受托人对本授权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签名
2026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5.1报价表单的范围
详见附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暂定总价(不含增值税)单位:万元 |
备注 |
1 |
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第七标段) |
m |
暂定AC057-AC058桩顶管穿越66m、AC059-AC060桩顶管穿越70m、AC017-AC018桩顶管穿越60m、AC027#4-AC028顶管穿越34m、AB066-AB067桩顶管穿越54m、AC079-AC080桩顶管穿越顶管穿越90m,顶管穿越6条,暂定374m。 |
暂定不含税总价541.926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最终结算款以业主审定结算价为依据,[经审计最终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甲方提供的设备、车辆、材料等费用]×(1-( )%)进行结算。 |
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具体工作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合同中工作内容为准。
5.2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5.2.1:其它采购人需求
1.价格构成顶管穿越工程(第八标段)属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利润、规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标准化工地设置、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等,分包商报价时需按最高限价进行下浮报价。
5.2.2:履约保函: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取以下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30天内自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不含税合同价款的5%,其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能接收保函的银行包括1.中国银行、2.工商银行3.建设银行、4.农业银行、5.交通银行、6.兴业银行、7.汇丰银行、8.渣打银行、9.花旗银行、10.法兴银行、11.科威特国民银行、12.中油财务公司。
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在前述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若履约保函因故提前失效,乙方应立即办理该履约保函的延期或向甲方提交同等替代保函,保函延期或替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有违约情形,甲方要求其限期改正,乙方仍继该违约行为的,甲方可通过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主张索赔。
4.履约保函的提交或者缴纳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5.履约保证金返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应返还的金额后,予以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5.2.3:质保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乙方全部工作完成,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预留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甲方应于接到申请后14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乙方。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对连云港至仪征原油管道工程连云港至淮安段施工总承包顶管穿越工程第七标段进行分包,执行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标准。开工前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安全标准化指导手册》和专项图集关于行为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环境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相关要求。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见以下名录:
本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规定。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和规范,但不限于此。
(1)《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15):
(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SY4208);(3)
(4)《油气输送管道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则》(SY/T 4115);(5)设计文件所列施工相关规范、DEC文件等。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签字盖章:1.在电子投标文件每部分首页盖章及签字视为对电子投标文件所有内容进行了签字和盖章。
2.上传的投标文件每部分首页既无盖章及签字又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盖章,视为无效投标。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暂定不含税总价 万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 %),最终结算款以业主审定结算价为依据,[经审计最终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甲方提供的设备、车辆、材料等费用]×(1-( )%)进行结算。(对下浮率进行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100%合格。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8)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补遗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9)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日。
(10)投标人同意投标人须知3.4.4条款中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1)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12)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承诺投标总报价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且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计取并使用。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正面) |
(背面)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正面) |
(背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正面) |
(背面)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且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招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如有)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电汇(转账)回单复印件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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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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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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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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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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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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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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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注:应附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企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提供连续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响应人/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且净利润合计为正值(根据上述要求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合计)。
(注:2025年财务告已出,则提供2022年-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22年-202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应附招标提供近三年(“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具有顶管穿越工程施工业绩,管道口径不小于D813(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止)。类似项目业绩不得少于1项,并提供证明性文件。 (证明材料为:有效合同并需体现出管道口径。)
(四)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评标小组现场查询);
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则该投标被否决(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④评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bid. energyahead. cnpc/#/dishonesty)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达到8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半年;失信积分达到9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一年;失信积分达到10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记分继续执行;取消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及“三商预警清单”的,取消投标资格;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所属单位投标应受到同等惩戒”;投标人失信分以评标当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⑤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近三年’指:以开标时间为截止时间,倒推三年时间范围内)。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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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养老保险 |
||||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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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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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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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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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人员;
2、 应附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人员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六、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技术/商务响应/偏差表格式
技术/商务响应/偏差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对应投标文件页码 |
1 |
|||||
郑重声明:
投标人已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的所有偏离已全部列于表中。我们在此郑重承诺:
如果我们中标,无论何时提供的任何文件,如澄清、确认和修改等文件,任何偏离或修改均单独列出并予以逐条说明。未在书面文件中单独列出的偏离或修改内容,招标人随时有权拒绝接受,我方承担所提供施工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并接受按合同索赔。
说明:如果无偏差本表填“无”或不填。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日期:
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承诺
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承诺函 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为积极配合贵公司进行的XXX(填写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采购招标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投标人做出如下承诺:
在招标过程中,或在执行与本招标有关的交易过程中,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对本招标有管辖权或提供的服务所在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与招标、反腐败、反贿赂及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命令。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遵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的规章制度;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资质的真实情况,保证不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人。不串通谈判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申请人。
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采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上述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做出、提供、许诺提供或授权提供任何款项、其他财务上的利益输送、其他好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服务、礼品或招待。不向采购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分包此次招标项目。不进行可能影响谈判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不会利用与采购人合作的机会从事洗钱活动;
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索要财务等不廉洁行为和问题,我方将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取消在贵公司的招标资格及成交人资格。引起严重后果的,采购方可取消我方进入贵公司市场的资格。我方将承担由于违反本承诺书要求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本承诺书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效力及于整个招标过程。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廉洁承诺书
“三商”廉洁承诺
为了更好地发展双方的业务关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廉洁、诚信合作的精神,实现共赢的目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商业合作方相关人员承诺,不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给予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现金等价物;赠送礼品;为其工作、升学、出国等提供方便、报销个人费用、为其谋取物资供应、工程分包和劳务等交易机会,以及给予任何形式的利益、好处(但在双方公司层面的重要商务、外事活动,互换的符合各自公司规定的礼品除外)。
2、索要或接受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现金等价物;索要或接受礼品;要求为其工作、升学、出国等提供方便、报销个人费用、为其谋取物资供应、工程分包和劳务等交易机会,以及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好处(但在双方公司层面的重要商务、外事活动,互换的符合各自公司规定的礼品除外)。
3、发生资产交易、借贷、担保、委托理财等行为(与金融机构正常借贷除外)。
4、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承诺履行举报和监督甲方的责任义务。
二、举报调查
乙方支持甲方公司的诚信廉洁建设。甲方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有如索贿行为或其他任何损害甲、乙方公司利益行为的,乙方将及时举报,途径如下:
甲方公司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甲方公司信函举报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友谊路115号联合办公楼
邮编:834000
甲方承诺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对甲方人员索贿等违约行为,乙方主动举报,一经查实的,甲方视挽回损失或节约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甲方将不定期开展廉洁调查,任何接触甲方业务的乙方人员均有义务配合调查。
三、利益冲突申报
乙方应以书面方式主动向甲方申报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乙方的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与甲方的关联情况;
2、甲方在职人员及亲属、离职人员及亲属与乙方共同成立公司,或持有乙方股权(二级市场正常购买股票投资除外);
3、甲方在职或离职人员在乙方工作或兼职(如正式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并获取报酬。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取消乙方作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供应商资格。
2、对举报调查事项存在争议的,乙方应首先与项目所属单位沟通,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情况发至甲方公司前述指定邮箱,或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3、若发现甲方人员存在违反廉洁要求但乙方未及时举报和上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如乙方对未经确认的事实而进行投诉,提起诉讼、仲裁,发布负面网络信息,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业务人员违反本协议均视为公司行为,对于触犯法律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及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响应人)单位:(盖章)
廉政承诺书格式
廉政承诺书
(招标人):
为加强在项目招投标过程和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做出以下廉政承诺:
1、我方严格遵守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并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
2、我方遵照执行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廉政制度和规定,并接受贵公司监督。
3、如果我方有幸中标,我方将严格执行本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遵照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4、我方和我方人员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贵公司人员、监理人员或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影响其正确履行职责礼品、礼金,不向其提供无偿服务,不报销其个人或部门费用,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拢上述人员。如有违反,我方承诺贵公司可视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对我方采取批评教育或其它措施。我方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由贵公司予以追缴,由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5、如果贵公司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我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有效的防止其继续发生,并及时向贵公司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在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我方将积极配合贵公司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
6、如果我方有幸中标,此承诺书将持续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为止。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书格式
保密承诺书
(招标人):
鉴于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贵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为保证秘密不致外泄,我方做出以下保密承诺:
1、此所述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我方在投标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包括口头、书面信息及资料)。
2、我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只用于本次招标工作,绝不用于其它用途。
3、我方将对从贵公司处得到的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泄露给第三方。
4、我方采取严格措施防止与本次投标工作无关的我方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防止其泄露信息,如发生泄密,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5、我方对内部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保密信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防止泄露信息。
6、如我方有幸中标,此承诺书将持续生效。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如有)
分包商需承诺中标后取得外部承包商关键人员HSE证
格式自拟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承包人建议书及实施方案
目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组织机构设置...........................................XX
2、施工组织与管理1:..........................................XX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1:..................................XX
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1:..................................XX
5、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XX
6、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XX
7、HSE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1:...................................XX
8、文明施工及绿色施工措施1:..................................XX
9、招标人关注的问题1:........................................XX
合规调查问卷
序号 |
描述 |
问卷单位 |
日期 |
备注 |
1 |
组织机构图 |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2 |
反腐败培训 |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3 |
年度合规认证 |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4 |
一般问题 |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问卷问题1
问卷单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期间:
被问卷单位联系人:
描述:
请向我们提供一份组织结构图,其中包括:
1.公司及分支机构信息;
2.公司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的主管负责人信息。
被问卷单位回复:
问卷问题2
问卷单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期间:
被问卷单位联系人:
描述:
请给我们提供以下反腐败培训文件:
1.关于反腐败是否进行了培训?如果是,请提供以下培训文件:
2.反腐败培训资料;
3.培训人员明细表;
4.培训人员签到表;
5.培训照片电子版。
被问卷单位回复:
问卷问题3
问卷单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期间:
被问卷单位联系人:
描述:
贵公司是否有近两年的合规性报告?如有请向我们提供。
被问卷单位回复:
问卷问题4
问卷单位: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期间:
被问卷单位联系人:
描述:
1.贵公司是否了解我公司的行为规范和标准?
2.贵公司是否有反腐败的规定和实施计划?
被问卷单位回复:
更正: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4人”是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显示有误,正确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