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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阳泉市郊区老旧小区供水管道更新改造及一户一表 | |||||
|---|---|---|---|---|---|
| 改造工程设计 | |||||
| 工程地点: | 阳泉市郊区 | ||||
| 合同编号: | 26011 | ||||
| (由设计人编填) | |||||
| 设计证书等级: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 | |||||
| 发 包 人: | 阳泉市晋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 设 计 人: | 阳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签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发包人: 阳泉市晋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人: 阳泉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阳泉市郊区老旧小区供水管道更新改造及一户一 表改造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阳泉市郊区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 同执行。
本合同签订依据 第一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是:国家现行的规范、规定及地方标准。
大分 1.
1 00. 01
| 2.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5037-2022 |
|---|---|
| 2.3.2《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 GB55002-2021 |
| 2.3.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5008-2021 |
| 2.3.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 |
| 2.3.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 GB50013-2018 |
| 2.3.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 GB50015-2019 |
| 2.3.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22 |
| 2.38《民用建筑节术设计标准》 | GB50555-2025 |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第三条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 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2
3.3 投标书
3.4 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 点填写)
工程名称:阳泉市郊区老旧小区供水管道更新改造及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设计
项目包括:淑华园、文华园、梅花园、雅馨园等 42个小区 的室外庭院管 网和室内系统改造,及更换"三供一业"项目范围内水表。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1 | 工程规划文件 | 1 | ||
| 2 | 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 1 |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 居 <40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 交 日 期 | 关 育 事宜 |
|---|---|---|---|---|
| 初步设计 | 5 | 签订合同后 45 日历天 | ||
| 2 | 施 图 I | 8 | 签订合同后 45 日历天 |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合同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 万元)(根 据 招 投标 文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确 定 设 计 费 已 包 含 初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及后续服务等)
第八条 支付方式
设计费: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00元。
第一次:签订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预付款:即
¥276000.00元(贰拾染万陆仟元整);
第二次: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即 ¥414000.00元(肆拾壹万肆任元整);
第三次:施工图设计交付后,三目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即¥552000.00 元(伍拾伍万贰仟元整);
第四次: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138000.00 元(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 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 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 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9.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 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9.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 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 标准。
9.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 付资料及文件。
9.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 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 交席、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 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 方商定。
9.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有权在损失范围内向设计人索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 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10.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 失部分的设计费。
10.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
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 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仲裁 · · · ·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阳泉 仲裁委员会 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3.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3.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 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 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13.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抬贰份,发包人拾份,设计人贰份。
13.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10% 住 所:
住 所: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6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45000 电 话: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阳泉广场支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通会员可解锁*05001015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 备案 号: | 经 办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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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日期: 年 年 月 日 | 鉴证日期:年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