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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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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
发 包 人: 山西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 计 人: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义东沟村南苑东区、西区棚户区 (城中村) 改造工程(东区一期工程) 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项目编号: SXGDGC-Y20250703 ) 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如设计范围或内容发生变化 时,另行商议结算。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 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 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 序 | 分项目名称 | 建筑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总 单 | 估算设 | ||||
| ਪਹਿ | 层数 建筑面 |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 |投资|万 | 【行 | 计费(万 | ||||||
| 积(m2) | ア) | ア | 元) | ||||||
| 方案设计 | V | 6062.71 | 135.5 | ||||||
| 2 | 初步设计 | V | (按招 | ||||||
| 标文件) | |||||||||
| 3 | 施工图设计 | V | |||||||
| 详 | 东区工程南区管网、景观绿化配套及东区工程北区景观绿化配套参考可 | ||||||||
| нд | 研) | ||||||||
| 按实际设计过的施工图内容据实结算设计费 | |||||||||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关事宜 有 |
|---|---|---|---|---|
| 地形图 1: 500 (电子版) | 设计前 | |||
| 2 | ||||
| 3 | 其他资料 | 设计前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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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
Acres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目期 | 有关事宜 |
|---|---|---|---|---|
| 方案图 | ব | 合同签订、定金支付 | ||
| 后 5 日内 | ||||
| 2 | 初步设计图纸 | 8 | 方案确定后 5 日内 | |
| 3 | 施工图 | 8 | 初步设计图纸砌 | |
| 认,其他设计交流 | ||||
| 条件提供后10 日 | ||||
| 内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135.5万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
表。
|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
|---|---|---|---|---|
| (约) |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
| 第一次付费 | 20%定金 | 27.1 万 | 双方约定 | |
| 第二次付费 | 25% | 33.9 万 | 方案设计完成 | |
| 第三次付费 | 20% | 27.1 万 | 初步设计完成 | |
| 第四次付费 | 30% | 40.6 万 | 施工交付前三日内 | |
| 第五次付费 | 5% | 6.8 万 | 竣工验收前三日内 | |
| 备注 分批分项分栋交付图纸时,分批支付实际费用。 | ||||
说明:
1. 实际设计费按合同约定,按单价指标计算。第四次付费时据实按设计过 的面积计算支付设计费。
2. 设计条件变化较大,或多个设计方案的设计,按照每个方案设计费占协 议设计 30%加收相应费用,施工图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另行收取费 用。
3. 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设计所需条件、签字确认各阶段设计成果、在设 计人提供资料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定。提供条件的时间、方案讨论的时间、 合同费用支付引起的时间延误,不计人设计交付时间。
4. 分批分栋出图时费用计算不含定金,按实际设计面积支付相应费用,定
金在支付最后两笔时抵作设计费结算。未做施工但进行了方案设计的部分,收 取方案设计费,费用按该部分设计费的30%计算。
5. 该项目设计费用未能支付时,由阳泉市城区义并镇义东沟村南苑东区、 西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东区一期】标段)工程费核算支付。
6. 各种原因项目停工或投入使用或项目基本施工完成后,一直未进行竣工 验收,自设计人提供所有设计文件之日起半年内发包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三年后不再提供验收服务。
7. 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发包人保证支付设计人已经 完 成工作的设计费用,并且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
8. 项目施工图电子版设计完成后,因甲方消防图审安排及行政报审等原因 的 延迟、新规范变化、项目变化、甲方要求的变化、合同付费原因、等引起的 重大 设计变更收另行取变更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向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 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 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 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 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 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 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材料及文件时,如能够 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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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 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 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 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 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核,并根据审 核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 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 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 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 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 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 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 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设计人未 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 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于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 设计人可以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已 付款项不再退还,并按照 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 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双 方一致同意,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设计人有权选择其他物品抵顶设 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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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 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 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 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取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 出版社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 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合同实际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 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 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调解,调节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上级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要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太原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发包人 参 份, 设计人 参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圆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 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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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保证该合同的合法性,如因发包人后续实施主 体 发生变化时保证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仍按照此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履 行,如因其它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该项目设计或设计合同无效时,发包 人应承担因此给设计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 发包人名称: 山西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人名称: | ||
|---|---|---|
| (盖庫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 | (盖章) 010002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 |
|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 |
| 住所: |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 | |
| 5 号楼一层 5512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申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中国工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 |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58982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鉴证意见: | |
| (盖章) | (盖章) | |
| 备案号: | 经办人: | |
| 备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 鉴证日期: 年 -- 月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