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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惠州市、惠城区有关要求,惠城区人民政府拟依法对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范围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施征收补偿。现将《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凡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涉及的有关单位、住户及其他相关人士,均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一、通过当面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请携带身份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前往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西街道北门街社区中山北路81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惠城区桥西街道办事处邮箱:qxbscdzb@hcq.gov.cn。
三、通过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请将意见或者建议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桥西街道北门街社区中山北路81号,收件人:桥西街道征收指挥部。请在信封扉页上注明“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字样,在意见或者建议书中签署姓名、住址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1. 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惠州市、惠城区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用途
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涉及水门路区域临街建筑片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征收范围示意图,征收范围以最终公告为准),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地块用于惠州西湖及周边区域优化工程建设用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签约搬迁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桥西街道办事处 。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按程序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权利人确认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未依法登记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合法性、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 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认定。
2.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居住、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有关规定扣除补办土地和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3.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四)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益的确定
1. 个人国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权益容积率按4.0计算。
2. 房屋产权登记资料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大于4.0的,按房屋产权登记资料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评估。
(五)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其土地使用权价值可按照国有出让满年限住宅用地评估市场价值的60%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扣除补办土地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权益补偿收回后,国有建设用地上巷道、停车场、绿地等空地同时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
(七)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报《资金补偿表》,《资金补偿表》经权利人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所等单位签名盖章确认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限时搬迁奖励、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36个月)。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按照《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城府〔2025〕41号)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限时搬迁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选择安置房调换的,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限时搬迁奖励,并按照等值原则调换安置房。
七、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其标准按实际用作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部分或完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对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八、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选择房票或安置房调换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以房票实际购买或安置房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结算后支付)。
(二)设备设施搬迁费标准如下:
1. 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2. 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3. 空调移装费:300元/台;
4. 家用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5.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6. 不锈钢储水罐移装费:300元/个;
7. 空气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8. 宽带网络迁移费:150元/户;
9. 电子监控(摄像头):200元/个。
征地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的,搬迁费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
九、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 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房调换的,按所选择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支付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25元/平方米,自搬迁腾空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安置房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如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整月计算;在当月15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半个月计算。
3.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二)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的房屋。按被征收商业(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8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经认定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8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2元/平方米的标准,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四)办公按建筑面积每月27元/平方米,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月23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对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按约定要求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被征收人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补偿的,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前一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十、奖励办法
(一)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限时搬迁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限时搬迁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建(构)筑物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金。
(二)住宅房屋房票奖励。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的,可给予奖励,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1. 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权益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2. 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2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额外奖励36个月。
(三)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房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十一、住宅房屋房票安置
住宅房票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以房票给予补偿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房票在一定期限内可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
权益金额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
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记载人可自主选择市场商品房。市场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商品房。
房票使用期限内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房票奖励金额按如下规则计算:
(一)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二)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85%奖励;
(三)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十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原则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进行安置房调换。
(二)住宅房屋选择住宅安置房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调换原则和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等值调换,并结清差价。
(三)无产权手续或产权手续不齐全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选择安置房调换的,安置房调换面积不得大于480平方米。
(四)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只能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房调换,不能选择商业或其他房屋调换。
(五)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房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
十三、本项目安置房选址、交付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选址:惠城区江北新江路29号德贤居。
(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
(三)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桥西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本项目安置房建设成本。
(四)安置房产权性质: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土地。住宅房屋进行调换后取得的安置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五)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桥西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办证费用纳入本项目建设成本。
十四、其他
(一)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惠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房票或补偿款或选定安置房后,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办理产权注销(核减)登记,注销(核减)涉及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三)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惠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府颁布规定执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