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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隆子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展客源市场,充分激发各类旅游市场主体活力,统筹整合全县历史、人文、自然等优质资源,聚焦打造“红色隆子 幸福边疆”特色品牌,重点建设G219边境旅游精品线路,全力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县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群众满意度更高的“幸福产业”,根据《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山南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征求意见方式
1.信函渠道:将书面意见寄至西藏山南市隆子县樟木萨路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邮编:856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隆子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搞)”字样。
2.邮件渠道: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lzxwhj@yeah.net,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隆子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搞)意见反馈”字样。
3.电话渠道:*开通会员可解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隆子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文旅产业发展,拓展隆子旅游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游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统筹全县历史、人文、自然等资源,突出“红色隆子 幸福边疆”品牌,打造G219边境旅游线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意见》《山南市关于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南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县开拓投资旅游市场的积极性,打响“红色隆子 幸福边疆”品牌,拓展旅游新市场,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
第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隆子境内参与文化旅游产业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星级酒店、乡村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企业、媒体单位等。
第五条 本办法对经济主体的统计或核算以当年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
第二章 奖励扶持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 旅游市场扶持奖。当年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指定乡村旅游点和景区(附后)范围内开展“一晚两景”“两晚两景”旅游活动的,年底按实际接待国内旅游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两天一晚”:游客在指定乡村旅游点或隆子县城区合规酒店入住1晚,且在指定景区(点)及乡村旅游点游览2天,按接待人数分档奖励,最高每人100元,单家企业年奖励上限30万元;
100-200人次(含)每人次50元;
201-400人次(含)每人次80元;
401人次以上每人次100元。
2.“三天两晚”:游客在指定乡村旅游点或隆子县城区合规酒店入住2晚,且指定景区(点)及乡村旅游点游览3天,按接待人数分档奖励,最高每人150元,单家企业年奖励上限50万元;
100-200人次(含)每人次80元;
201-400人次(含)每人次120元;
401人次以上每人次150元。
第七条 旅游包机专列奖。旅行社通过飞机包机切位或直接包机抵达隆子机场,且在隆子开展“两天一晚”“三天两晚”以上成团旅游活动的,年底按团队人数及出行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申报条件:年底累计团队人数达200人次以上,单次切位需20人及以上、包机需50人及以上,且均需完成对应游览活动;
2.奖励标准:一次性切位20-30人,每人次补助200元;
31-50人每人次,补助300元;包机或一次性切位51人及以上每人次奖励400元;单家企业年奖励上限50万元。
第八条 自驾游组团奖。具有合法资质的自驾协会、俱乐部、OTA、旅行社,组织自驾车队到隆子县旅游并宣传隆子文旅资源,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奖励:单次车队规模4辆(含)以上、人数16人(含)以上,且完成“两天一晚”“三天两晚”以上旅游活动,并通过社交媒体宣传隆子文旅资源,每台车可获700元奖励。
第九条 营销活动奖。针对隆子县举办节庆、文旅推广活动的各乡镇或旅游企业,按活动范围及影响力给予补助,单次活动最高补助该活动费用的30%,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同时增设其他专项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1.组团奖励:可与第七条地接奖励叠加享受,区内外旅游企业组织区外团队赴隆子县,接待300人以上的每人奖励150元,单家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精品线路开拓奖励:年度打造隆子县精品线路,且接待百人次以上团队的,每人奖励150元;
3.从业人员奖励:对隆子籍网红和个人,对隆子的旅游资源、节庆活动等进行旅游推广的,按每次旅游推广活动范围及影响力(作品数≥30个/年;单次作品播放、转发、点赞量≥5万,两项条件均需满足方可申请),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补助。
奖励标准如下:
(1)单次作品播放、转发、点赞量5万至10万,给予500元奖励;
(2)单次作品播放、转发、点赞量10万至20万,给予1000元奖励;
(3)单次作品播放、转发、点赞量20万以上,给予1500元奖励;
(4)发布的作品被上级媒体采用,且影响力较大的,给予2000元奖励。
4.设置“游客原创视频奖”:对游客在隆子旅游期间发布的关于隆子文旅的原创短视频作品,内容突出隆子景点地名或取景画面带有可辨识的隆子外景影像、正面展示隆子形象或促进隆子旅游宣传推广,单条视频在新媒体头部平台任一单平台播放量超1万次奖励100元,超5万次奖励500元,单一作品不超过5000元,个人累计奖励上限5万元。
第十条 设置“研学旅游奖”、“康养旅游奖”,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或承接10人以上研学旅游或康养旅游团队,连续在隆子境内开展“两天一晚”(含)以上活动,按照接待人次进行奖励:每人每晚奖励3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在隆子住宿每多增加一晚,且游览县域内景区(点),每人每晚奖励资金多增加10元。
第十一条 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项目为隆子县范围内创作或描述隆子的作品,且须为近三年内完成首演,具有鲜明主题、精品气象、提升空间的原创作品,作品类型主要为影视类、戏剧曲艺类、文学作品类、综艺类、视觉艺术类(唐卡、摄影、书法、美术)等。在市级获得三等奖或以上名次,奖励5000元至7000元;在自治区级获得三等奖或以上名次奖励8000元至10000元。(作品创作者得奖金的60%、参演者得奖金的40%)
第十二条 非遗赋能文旅示范。支持非遗资源与旅游相结合,打造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根据营业额、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年度营业额8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人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额1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5人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捐赠文物奖励。按文物价值给予5000元-3万元(特殊珍贵文物可专项申请)。一般文物:评估价值在三级文物范围内,给予5000元-1万元奖励;珍贵文物:评估价值在二级文物范围内,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一级及以上文物: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特殊珍贵文物可单独提交申请,经专项评审后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展馆价值释放奖励:对县域内展馆、纪念馆接待游客参观人次500-1000人次,给予0.2万元奖励;参观人次1001-2000人次,给予0.3万元奖励;参观人次2000人次以上,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引培优质企业。支持区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公司、旅行社等落户隆子或在隆子建立子公司,并在我县区域经营满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年度贡献奖。对为我县旅游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旅行社、景区(点)、导游(讲解员)、特色产品店、宾馆酒店(民宿)等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旅游要素建设扶持奖。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家庭旅馆(民宿)及获得自治区级、市级表彰的甲、乙、丙级(一星、二星、三星级)民宿,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8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评定的自治区级和市级旅游商品购物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第十八条 对首次获评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评获全国高、中级导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对首次评获评为优秀推介官的,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三者之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鼓励开设景区直通车,对在隆子县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旅游运输(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企业,县文旅局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其申请旅游运输路许可证、营运证及相关运营资质,发挥隆子县旅游集散中心枢纽作用,提升旅游景区交通便捷性。对面向隆子县辖区以外招徕游客进行游览活动,新开通旅游直通车线路不少于1条,车身统一喷印隆子县文旅旅游主题宣传内容,发往隆子境内景区,每年持续经营4个月以上,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直通车线路旺季(5月1日至10月7日)累计开行60班次(含)以上,5-9座车辆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2元奖励;淡季(10月8日至次年4月30日)累计开行30班子(含)以上的,5-9座车辆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2.5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各类奖项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程序:申报资料提交县文化和旅游局综合办公室初审,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有无重大投诉意见→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研究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官方帐号公示(公示7天)→兑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象应在团队出发前10天向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报备,并在年底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隆子县文旅局,经过申报-审核-公示-兑现流程后兑现。
1.申报旅游市场扶持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申报单位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西藏自治区道路旅游客运行车路单》、行程单、团队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领队或导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每团在指定景区(点)进行消费或游览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凭证。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提交。
2.申报旅游包机、切位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飞机班次、抵达日期、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意外保险单和个人行程单的复印件,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协议复印件、旅游团队行程单、《奖励申报表》及每团在指定景区(点)进行消费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提交。
3.申报自驾游组团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组团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组团机构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和联系电话);自驾车队入住酒店、游览景区、在隆子就餐等相关报账票据、证明印件等。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上报。
4.申报营销活动奖的,由所在乡镇或企业提交相关活动材料。
5.申报从业人员奖励的需准备以下材料了:《奖励申报表》;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及账号实名制信息;后台播放量截图;视频(照片)原片;版权共享授权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申报游客原创视频补贴需准备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身份证及账号实名制信息;视频(照片)原片;版权共享授权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后台播放量截图。
7.组团奖、旅游线路推广奖、研学旅游奖、康养旅游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申报单位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团队行程单、团队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领队或导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每团在隆子境内入住的有效票据、证明印件等凭证。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整体提交。
8.申报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的,需提供一下材料:相关部门审批单、作品全集(光盘或U盘)及获奖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申报非遗赋能文旅示范的,需提供一下材料:带动就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单(银行发放);非遗工坊需提供非遗项目认定文件及传承人证明材料。
10.申报文物捐赠奖励的,需准备以下材料:《文物捐赠奖励申请表》、捐赠文物的高清实物照片(含整体、细节,不少于3张);文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家传说明、传承证明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1.申报展馆价值释放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申请表》、参观人次证明材料(入馆登记台账、材料 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12.申报引培优质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和账号、银行流水证明等。
13.申报年度贡献奖的,必须在隆子全域旅游发展、营销宣传、品牌建设、旅游管理、产品研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由县文旅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推荐后方可申报。
14.申报旅游要素建设扶持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对应等级的正式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星级酒店评定书、示范园区批复等);⑤项目建成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影像资料;⑥营业执照;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5.申报讲解员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所获的荣誉证书及所在乡镇推荐函报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16.申报开设景区直通车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资质复印件;详细的班次运行记录表(包括日期、车号、司机、起始点、乘客名单、里程数);与景区或旅行社签订的运营协议复印件;车身喷涂隆子文旅宣传内容的现场照片;旺季/淡季累计开行班次的自查统计表及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实施主体、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如下:
1.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2.负责奖励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能职责,依照各奖励条件严格审核。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恶意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旅行社旅游团队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及负面舆情事故,在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或违反《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相关规定,或有重大投诉且对隆子县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的,取消其全部奖励。
6.奖励申报、审核、审批资料存档由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