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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计划编号:JH26-210000-0113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NZC2026-0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开发(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 更正(澄清或修改)事项 | 更正(澄清或修改)前 | 更正(澄清或修改)后 |
| 采购文件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六 磋商及评审 |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 25.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相关规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在审查中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
| 采购文件 第五章评审办法 6、比较及评价 | 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
6.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50-65%)的,即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50-65%);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50 %(50-65%)的,即响应报价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50 %(50-65%);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5-65%)的,即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45-6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响应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采购文件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六 磋商及评审 28.2 |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6)评审中出现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情形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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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朗月街2甲号
联系人:曹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
项目联系人: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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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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