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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公共管廊管理,建设和交通局修订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月11日反馈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联系人:王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ndgl2020@163.com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宁东镇长城路企业总部大楼1003办公室。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公共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运行管理,夯实安全和环保两大基石,助推宁东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共管廊专指管廊区域敷设管道的管架及附属设施(包括管委会和园区企业投资建设)。本办法所述入廊污水管网(以下简称污水管网)专指由管委会或者管廊管理单位投资建设敷设于公共管廊上的污水管道及配套污水泵站等附属设施。本办法所述管道专指敷设在公共管廊上的企业自建管道,包括中水、蒸汽及其他物料管道。企业间互供管道(厂际管道)、管廊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宁东基地从事公共管廊管理、使用的单位,以及申请从事公共管廊管道、电缆/光缆、桥架敷设等作业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负责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管廊管理单位),作为宁东基地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的管理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联合应急指挥系统,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共管廊的单位(以下简称管廊使用单位),作为公共管廊的使用主体,负责所属管道的安全运行及日常维护,承担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联合应急指挥系统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所涉及各方的安全责任,原则上依照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以岗定责,以责论事,权责明确。
第七条 建设和交通局为宁东基地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运维指导、监督检查,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建设、检维修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对进入管廊区域输送危险化学品管道开展安全审查。
第九条 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管道的环保监管工作,并监督园区企业落实“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工作。
第十条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管廊和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对接协调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保障污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管廊使用单位按照与管廊管理单位的约定,根据相关规范设计、敷设管道,向管廊管理单位支付管廊租赁费,并负责自建管道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及拆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负责接纳和处理园区企业污水,实时监测企业污水排放指标,并与管廊管理单位、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建立三方联动机制,确保污水管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 公共管廊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管廊规划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十四条 公共管廊宜采用地上建设。
第十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宁东基地的发展,及时收集、了解企业对管廊发展的需求,结合管廊使用情况,提出管廊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合理规划管道入廊敷设: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道;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道。
第十七条 公共管廊作为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由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建设,验收合格后由管廊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公共管廊准入及使用
第十八条 管廊使用单位准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管道项目原则上与主体项目合并立项,如主体项目立项时没有涵盖管道项目,则应对管道项目单独立项;
(三)按照管廊管理单位相关要求进行管道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四)提供安评、环评批复意见和施工图设计等资料。
第十九条 管廊使用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管廊服务合同及管廊安全管理协议,提供管道详细资料(包括管径、运输介质性质、管道材质等)。
第二十条 管廊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管道转让或转租。
第二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廊使用单位情况,收集管道设计参数、施工记录、竣工图、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应急预案、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建立管廊使用单位档案,管廊使用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管道的设计及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及施工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宁东基地相关要求进行。管道的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廊使用单位应按照输送介质的性质、公共管廊管位规划和管道设计要求对入廊管道进行详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廊上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原则上不宜安装阀门和法兰组。确需安装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针对性的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 管廊使用单位是管道项目施工的安全责任主体,对管道施工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道项目施工前,管廊使用单位应征得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共管廊区域内施工。
第二十七条 公共管廊上的管道应设置色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应符合GB 7231、GB 13690、SH/T 3043及管廊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污水管网运行联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污水管网运行实行“三方联动+多方监督”机制。“三方联动”是指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管廊管理单位、污水处理厂三方密切联系、紧密协作、积极配合,保证污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多方监督”是指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园区企业及职工协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应严格落实污水排放主体责任,未经企业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擅自外排污水。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应严格落实污水实时检测和接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污水管网巡维检责任,保障污水管网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污水管网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和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应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应急预案,确保污水排放应急事故响应及时,杜绝污水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第七章 公共管廊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廊租赁费指物料管道管位占用费,电缆/光缆桥架占位费和初始架接费。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布管廊租赁费,与管廊使用单位签订管廊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价机制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或者管廊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污水管网,作为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相关费用依法依规确定后,由管廊管理单位向管廊使用单位(排污企业)收取。
第八章 公共管廊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廊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危害因素辨识活动。
第三十八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使用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九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区域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跟踪隐患整改结果。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抢修管理制度和流程,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使用单位均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公共管廊区域发生事故时,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使用单位须服从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度,有序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章 数字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对公共管廊实行数字化管理,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平台,形成综合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宜选择光纤传感系统、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作为公共管廊的安全预警系统,减少公共管廊的风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XX年XX月XX日。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