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审计局 关于征求《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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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压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规范实施,我局牵头修订了《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送至邮箱:468898883@qq.com。

联系人:孙炜轲,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此公告

  林区审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神农架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相关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省绩效平台办理规程以及《神农架林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神财〔2024〕59号)等规定,结合神农架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审计坚持依法审计、不替代建设单位结算审核责任、不干预平等民事主体的自主合同约定、聚焦绩效与合规管理原则。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协商、真实自愿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尊重双方合法约定,但该约定不构成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不受审计影响,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

第四条 建立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第三方机构专业审核、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财政发改部门协同监管的四位一体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等管理职责。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财政、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监管工作。以上各方协同配合,形成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类监督节点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全链条闭环运行体系。

第五条 政府投资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足额保障,审计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收取审计相关费用。

第二章 责任分工与“两算”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全面承担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控、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料归集、资金拨付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统筹组织项目施工过程进度结算、竣工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报审全流程工作,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内部审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区直单位、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承担项目建设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并可自行开展400万元以下或建设内容单一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审计能力不足时,可以依法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在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项目审计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未达标准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从审计框架协议中标企业中择优选取。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采购跟踪审计服务时,应与施工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同计划制定、同部署推进、同落实到位,前移审计监督关口,严防监管缺位。

(五)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过程结算制度,同步在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如实填报节点进度与执行情况。

(六)全区4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需事前报审计机关复核确认、事后备案存档,并同步报送财政、发改部门备查。

(七)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同步备案制,项目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办结后,建设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主动向审计机关完成项目报备,提交立项批复、投资概算、项目基本信息等备案材料,审计机关将纳入审计项目台账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项报备。逾期拒不报备的,由审计机关会同发改、财政主管部门依规督促整改并追责。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责任

依法独立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对出具的审核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监督责任

依法履行法定审计监督职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实施事中监督、事后抽查、备案管理及质量倒查追责。

第九条 财政、发改部门协同监管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控超概算变更;按每季度归集当期新审批立项项目完整清单,抄送审计机关,实现项目审批台账与审计监管台账双向互联互通;牵头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财政部门:统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最终批复;组织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监控、项目完工绩效评价;负责省级绩效综合评价平台日常运行、数据校验、绩效结果运用管理;依据审计整改意见,暂停违规项目资金拨付、开展存量低效资金清理。

第三章 政府审计监督范围与组织方式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聚焦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对一般项目实施常态化抽查。

第十一条 重点审计项目

(一)重大民生保障、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类建设项目;

(二)3000万元及以上,或超概算(超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

(三)林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四)绩效评价结果异常、风险隐患突出、整改落实不力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完成“两算”工作后,审计机关以抽查、复核、备案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5000万以上涉关民生保障、生态治理、城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保障等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流程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按规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受托方对审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审核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重点包括:

(一)投资政策执行与绩效落实情况:投资政策落地、绩效评价改革推进、省绩效平台数据填报及成果运用情况;

(二)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合规合法性;

(三)资金拨付、使用、会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审减资金执行情况;

(四)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的及时性与规范性;

(五)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生态环保要求落实情况;

(六)第三方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性与审核质量;

(七)历次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绩效综合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督:

(一)绩效目标设定、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流程执行、评价结果运用的合规性;

(二)省绩效综合评价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项目审批、评优评先挂钩机制的落实情况;

(四)低效无效资金清理、问题整改闭环、存量项目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常态化开展绩效审计,客观评价项目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揭示资金损失浪费与管理漏洞,推动项目提质增效、资金高效利用。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时限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二)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个月;

(三)严格按照神财〔2024〕59号文件规定报送决算并申请批复。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收到完整齐全审计资料后90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重大复杂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出具虚假报告、串通舞弊、审核结果严重失实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参与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依法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超出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时间仍未办理“两算”,或拒不履行备案义务、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同步函告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招投标、转包分包、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林区审计局负责解释,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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