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2025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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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2025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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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甲方):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标人(乙方):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淮安市淮安区2025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项目(招标编号:(E32*开通会员可解锁*76001001)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及询标答复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后者为准。

二、电梯型号规格参数: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技术规格书

三、合同金额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肆万陆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2746270.00。  

供货清单及价格:

项号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

产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1

有机房乘客电梯(紫金花苑)

型号:STD-K

载重量 800kg

速度:1.5m/s

11层11站11门

淮安

13台

150000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30日历天

紫金花苑

2

有机房乘客电梯(金莺华庭)

型号:STD-K

载重量 800kg

速度:1.5m/s

13层12站12门 (2F不停)

淮安

5台

150000元

750000.00元

30日历天

金莺华庭

3

紫金花苑电梯前期维修费用

46270.00元

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肆万陆仟贰佰柒拾元,(小写):(2746270.00元)

合同金额包括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中的18台电梯的采购、安装及维保服务等所有服务要求,

四、设备质量要求及中标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符合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中标人对设备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保期(含5年免费保修期)(保修期内电梯的年检和维保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保修期内非因招标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中标人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违约处理。如因招标人使用不当造成故障,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五、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 30 日历天内全部完成旧梯拆除及新梯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完毕并交付使用

六、电梯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

6.1合同所定货物中标人在生产前应向招标人确认规格型号参数,招标人有权变更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变更参考原相同或类似的投标型号.

6.2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提供下列资料;

6.2.1系统图;

6.2.2布置方案图;

6.2.3电路图;

6.2.4接线图;

6.2.5设计图;

6.2.6装配图;

6.2.7井道尺寸剖面图;

6.2.8供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6.3安装调试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6.4中标人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5中标人应随设备向使用单位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的配件和技术资料,以及免费为使用单位培训维修人员。

七、质量保证:

7.1中标人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后,对设备应妥善保管,以保证安装顺利和延长使用寿命。

7.2中标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在工程竣工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60个月内,为招标人提供免费服务。

7.3如发生故障,招标人应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答复,并在2小时内到达买方进行维修。

7.4中标人要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及其内在安装质量负全部责任。

八、付款方式: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5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注: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将本条款所述的人民币46270.00 元电梯前期维修费用,足额支付至淮安市捷达电梯维保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拖延或变更支付对象。

九、验收

9.1验收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要求和中标人提供的设备验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9.2设备安装调试经自检合格后,由招标人、安装公司、监理公司及当地质检部门负责验收。

十、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总共60个月。

十一、违约责任:

11.1、中标人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招标人将罚没履约保证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

11.2、中标人未能及时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引起验收交付延迟的,由中标人支付每天2万元的违约金。

十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方责任。

十三、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淮安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

十四、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甲方): (公章) 中标人(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8413U

地 址: 地 址: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广州路190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淮安市楚州支行

账 号:   账 号: 32*开通会员可解锁*504018

本合同签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招标人、中标人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招标人与中标人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款,该价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3)“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中标人应承担的义务。

(5)“招标人”系指(招标单位名称)。

(6)“中标人”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格

2.1 中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 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中标人应负全部责任。

4.包装与标记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

4.2中标人应在货物包装箱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毛重(千克)、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详细地址等标记,中标人还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的侧面上用中文标记“勿倒置”、“小心轻放”等标志和“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图案,以利于装卸和搬运。

4. 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凡由于中标人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中标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交货和保险

5.1 根据招标人指定地点,中标人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及运输保险由中标人承担。

6.付 款

6.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6. 2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

6. 3付款方式:详见 “附:合同主要条款”

6.4中标人应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下列单据,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货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验收合格证书;

(5)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5招标单位将按“附:合同主要条款”八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中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7.1条规定外,中标人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中标人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招标人人员进行培训。

(5)免费对买方人员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2 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给招标人的合同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8.3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8.4 中标人在收到报修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报修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

9.检验

9.1 在发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9.2 见“合同主要条款”5。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招标人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 招标人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中标人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招标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招标人所遭损失的数额,中标人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人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招标人发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如中标人未能在招标人提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或招标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招标人将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中标人迟交货

11.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招标人验收使用。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中标人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招标人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合同货物总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合同货物总金额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中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招标人、中标人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招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招标人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中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中标价的10%的现金或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单、担保电子保函 ,在签订合同前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退还: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如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履约担保不再返还。

备注:若发现中标单位有串通投标、挂靠、转包情形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或等同罚款;有违法分包情形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招标人、中标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16.2其它见附:“合同主要条款”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招标人对中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贰拾天内,或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招标人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人应对招标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 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本合同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陆份,货物招标人、中标人各执叁份。

20.3 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处理。

20.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中标人、招标人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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