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规范流程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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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567367/2026-00180

发布单位:

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发文日期: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规范流程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7

各县(市)区(功能区)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中心、大队,公共服务局,委机关相关科室: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全流程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相关事宜,落实《荆州市2026年建筑垃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关于规范完善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行动相关内容。经研究,制定了《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规范流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抓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运输、处置)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

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

规范流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荆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核准要求

(一)规范核准事项。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产生环节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置场所应办理处置核准。市、县(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

(二)明确核准主体。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产生、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沙市区由沙市区城管部门负责、荆州区、高新区、文旅区由荆州区城管部门负责、荆州经开区由荆州经开区综合执法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公安、石首、监利、松滋、洪湖、江陵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城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审批时限。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在办理核准审批之前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明确申办单位核准许可的必备材料。原则上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含现场踏勘时间)。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统一证件样式。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类型,对应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核准证》应放置或悬挂于建筑工地、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现场,证件由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按照《核准证》统一样式(附件2)选取A3(或者A5)铜版纸自行印制。为便于运输车辆携带备查,可复印后随车使用。

(五)明确有效期限。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3),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开工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许可期限,《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限为1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处置)相关实施要素发生变化的,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有效期满后,仍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处置)的,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相关实施要素发生变化的,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例如:车辆在有效期内进行过户引起的已核准的车辆数量发生变化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主动向发证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变更后有效期应于原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在有效期内实施要素发生变化而不主动申请行政许可变更的市场申报主体,发现后应督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变更,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进行变更的市场主体,可依法注销其获得的行政许可相关证照。对于续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市场申报主体,应引导企业对车辆进行更新换代,主要为逐步更新为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

二、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

(一)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受理条件

(1)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了合同;

(2)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

(3)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申请表;

(2)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3)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现场核实

由城管部门负责现场核实,确保受理条件满足且申请材料真实,提出是否准予核准意见,并同步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核查。

4.发放证书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受理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4)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进行编号、是否安装顶灯、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并按照城管部门要求接入荆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5)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企业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

3.现场核实

由城管部门负责现场核实,确保受理条件满足且申请材料真实,提出是否准予核准意见。

4.发放证书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受理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2)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表;

(2)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4)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方案;

(5)土地使用证明。

3.现场核实

由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受理条件满足且申请材料真实,提出是否准予核准意见。

4.发放证书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

三、其他要求

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工作,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审管联动,互通信息,建立健全审批台账、现场核实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城管部门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处置消纳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的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附件: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运输、处置)》申请表样本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本及《核准证件编号规则》

3、《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

4、《荆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证明》样本

5、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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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运输、处置)》申请表样本

附件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样本及《核准证件编号规则》

附件3:《荆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

附件4:《荆州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证明》样本

附件5:建筑垃圾相关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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