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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国营华侨农场:
根据大新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8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大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起评标准定为50万元。工程结算报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分别自行开展结算评审、审查工作,无需委托评审协作机构。工程结算报审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自行委托评审协作机构审核。工程结算报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流程送大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评审协作机构是指由大新县财政局通过框架协议方式征集产生的,在入围框架协议期限内提供项目评审服务的评审协作机构。
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自行委托评审协作机构审核的,严格按照大新县财政局与评审协作机构签订的框架协议进行管理和付费。
三、项目实际投资已超过批复概算的项目,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三超”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处置办法》(桂发改投资〔2023〕1202号)执行。
四、结算审核起评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完成结算评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项目结算评审结果按不少于项目总量的5%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结算评审结果误差大或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协作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分别对项目结算审查结果、评审结果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协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此前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级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大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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