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供应链(SPD)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6-02-03
发布于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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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 宁德市医院 委托,对 医用耗材供应链(SPD)服务项目 的下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TYCS-[2026]-013

2、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预算:详见附后《磋商项目一览表》;

3、磋商文件购买(办理报名手续)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

供应商直接至我司现场报名的,须至我司填写《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后受理;通过电子邮件报名的:须按公告提供《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格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本公司邮箱:TYND6688@163.com。未报名或未发送报名信息的响应将被拒绝。

4、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

5、磋商文件领取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17号天安世家B栋6梯301室(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09:00](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17号天安世家B栋6梯301室(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磋商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09: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17号天安世家B栋6梯301室(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8、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供应商对本次磋商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限及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1条要求执行。

10、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及资料下载,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将通过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https://ygcg.fjcqjy.com/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easy-prt.com/h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名称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17号天安世家B栋6梯301室

邮编

352100

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

开 户 名: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账 号:35*开通会员可解锁*001051

项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TYND6688@163.com

12、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

宁德市医院

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13号

联系人

吕先生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附: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元):本项目为零预算实施,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耗材供应商承担,按实际耗材消耗金额×所对应的成交费率(作为最高上限)支付结算;非集采费率≤2.50%,集采费率≤1.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30000.00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1-1

医用耗材供应链(SPD)服务项目

3

本项目为零预算实施,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耗材供应商承担,按实际耗材消耗金额×所对应的成交费率(作为最高上限)支付结算;非集采费率≤2.50%,集采费率≤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1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5.2特定条件:

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附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承诺函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供应商若不按附件内容提供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经采购人确认,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⑤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1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

采购包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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