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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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于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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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校车运行方案变更管理,适应全县教育布局优化、生源结构调整变局,满足当前跨学区就读学生接送需求,保障校车运行安全有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修改《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兴政办字〔2019〕11号)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是对《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增加相关跨学区校车运营管理规定,具体修改内容为:在该条末尾增加“对于跨学区就读学生,允许现有合规校车公司承接跨学区(学校)就读学生接送业务,推行市场化运营。跨学区(学校)就读学生及家长,可自主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就读地校车公司接送服务。承运校车公司,按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通过后合规运营,严守安全管理规定,全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二是对《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在该条末尾增加相关管理规定,具体修改内容为:在“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县政府批准后,重新领取校车标牌。”之后,增加“为规范校车运行方案变更管理,原则上,每年秋季开学初前三周做好运行方案调研,形成变更后运行方案,第四周统一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行政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变更事宜。” 三是对《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删除该条中“未成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学区和学校,可继续使用已经批准的个体校车和7座以上且经教体、公安部门许可备案,并取得校车标牌的非现行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车辆接送学生,直至成立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并批准提供校车许可时主动退出、注销许可”部分,修改后该条内容为:“本办法施行后,各学区和学校,不得使用个体校车和其它社会拼租车辆接送学生。” 届时,《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兴政办字〔2019〕11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现向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3日17时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及理由(有无意见均需反馈),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扫描版反馈至兴隆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jyjawb93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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