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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
本澄清通知02作为《厦门新机场项目艺术画作类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M2026-NB0031)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起解释、补充和修改作用。
1、本招标项目总控制价为28,490,942.00元(包含暂列金400万元,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报价时不得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贵宾室、嘉宾休息室分项控制价为27,306,250.00元,旅客过夜用房分项控制价为565,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总控制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对贵宾室、嘉宾休息室的分项报价或对旅客过夜用房的分项报价超过前述分项控制价的,亦作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招标文件“厦门新机场项目艺术画作类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清单分项报价表”作废,分项报价清单表、清单编制说明以本次澄清通知附件为准,另外补充设计文件。
3、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人需向采购单位交付具备完全独创性的实体艺术品。其中,关于独创性的核心要求为:中标人交付的艺术品必须由其创作艺术家独立创作完成,需充分体现该艺术家独特的艺术视角、创作理念与智力成果,严禁存在任何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创意的行为。为确保艺术品的独创性,在创作及交付全流程中,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能够证明创作艺术家独立创作过程的相关材料。中标人需无条件督促、配合创作艺术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1)创作过程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作初期的构思草图、不同创作阶段的过程照片或视频、作品修改迭代记录等,直观呈现作品从无到有的完整创作脉络的资料;(2)权属登记类材料: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且著作权人为买方;(3)第三方公证类材料:可信时间戳认证、公证处出具的创作过程公证文书等。
同时,采购单位有权将中标人交付的艺术品与市场上同类作品进行多维度对比,从主题表达、艺术手法、细节呈现等方面验证二者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作为判断作品独创性的辅助依据。
中标人无法按照采购单位要求提供上述独创性证明材料,或经采购单位核实作品存在抄袭、非独立创作等情形,将直接视为中标人违约。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有权拒收该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艺术品、拒绝支付该艺术品对应的全部款项,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午09:30(北京时间);送样时间修改为:需在*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午09:30(北京时间)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五楼样品间)。
本澄清通知02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答疑通知01、澄清通知01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澄清通知02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fuchenhui@iport.com.cn。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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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fuchenhui@iport.com.cn。)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招 标 人: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 系 人:傅先生、黄小姐、刘小姐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5721295、5708270
电子邮件:fuchenhui@iport.com.cn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