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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和改善人居环境,依法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鹰潭市信江新区祝家新村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本府委托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当面口头方式提出或者提交听证申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收部门:鹰潭市信江新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1楼
联系人:张震宇,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1138995463@qq.com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
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和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信江新区太清路以东、拥军路以南、玉清路以西、麒麟路以北大马岗剩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及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实施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为了推进片区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和改善人居环境等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为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具体事项委托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月湖区人民政府指定鹰潭市信江新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为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安置地点:信江一品二期政府回购开发商代建安置房。
五、土地现状
经调查,大马岗地块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共一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房屋所占土地原为祝家社区居委会祝家村小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住宅、附属房、水泥坪等附着物,地上青苗包括零星果树、应季蔬菜等,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被征迁房屋合法性认定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信江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及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合法性以及被征迁人的安置资格共同进行调查认定,按认定结果予以相应的补偿安置。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主房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权证和月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二种:①货币补偿;②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按6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参照*开通会员可解锁*启动征收的同类房屋评估价格)。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对可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每套被征收住宅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赠送建筑面积,赠送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60㎡。再超出面积部分按3995元/㎡购买,每户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20㎡。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参照同类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合法权证和未取得月湖区人民政府批建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权定性,按确权定性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补偿。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应先接受处理,按4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参照*开通会员可解锁*启动征收的同类房屋评估价格)。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对可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的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每套被征收住宅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赠送建筑面积。赠送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40㎡。再超出面积部分按3995元/㎡购买,每户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20㎡。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参照同类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③违法建筑按鹰府办字〔2010〕122号《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处理,不予安置。违法建筑当事人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三)附属房补偿
征收附属房屋(柴火间、车库、地下构筑物、钢棚等)按确权定性的结果区分情况,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一律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四)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挑选安置房,按照先签订征收协议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从现有安置房源中选择的,停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及其它补助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每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为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甲方如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1.5倍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超过十二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过渡费按季度发放,从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三个月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补助。
2、住宅搬迁补助。
每产权户一次搬家补助800元(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二次搬家补助)。
空调移机补助:柜式空调补助300元/台,壁挂、窗式空调补助200元/台;太阳能移机补助1200元/台,家用电热水器100元/台,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680元,电话移机补助128元/部,网络移点一个终端补助128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电表一户一表补助500元,水表一户一表补助1100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时仍在生产经营的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的房屋为营业房的,按每平方米20元/月计算;被征收的房屋是一般非住宅房的(含办公、教学、生产、加工、服务、酒店、旅社、仓储等非住宅性质的),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期为征收房屋拆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5、室外附着物按照《关于印发〈鹰潭市月湖区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鹰月府字〔2024〕8号)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房屋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按时间分段给予补助和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4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时间节点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封门交付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时间节点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迁封门交付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3、早签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签订日期享受早签奖励基数为10000元/栋(套),自签约第一天后每天递减500元。即早签奖励=10000元-500元/天×签约启动日至实际签约的天数。
4、奖励时间节点以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八、签约期限、过渡方式
1、签约期限:以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2、过渡方式: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九、住房保障
住宅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7日内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保障住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十、其他事项
1.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按照《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江新区大马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鹰信管字〔2022〕14号)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授权委托书、产权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4.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5.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清点、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清点、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腾地搬迁的,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本方案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以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8.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9.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