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意见]关于合肥吉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环保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17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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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吉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环保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1500万环保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水湖镇

建设单位

合肥吉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一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长丰县水湖镇张祠乡草莓市场,系租赁长丰县水湖镇张祠社区厂房,用地面积约2000m2,购置注塑机、搅拌机、烘干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新增注塑生产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注塑间密闭,注塑废气经密闭收集并采用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间密闭,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003t/a,VOCs≤0.182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布袋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外售物资公司;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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