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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查广西华泰生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华泰林浆纸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玉发改环资报〔2026〕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规定,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2509-45*开通会员可解锁*-437815。
(二)建设单位:广西华泰生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玉林龙潭产业园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建年产40万吨莱赛尔天然纤维,建设生产车间、碱回收车间、热电站(1台3500吨干固物/天碱回收炉+1台125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130吨/时固废焚烧炉、1台650吨/时白泥回收装置及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项目二期拟建年产60万吨漂白硫酸盐化学浆、10万吨化学机械浆、45万吨文化纸以及16万吨热敏原纸、6万吨转移印花纸、23万吨格拉辛纸等45万吨特种纸,建设生产车间、热电站(1台3500吨干固物/天碱回收炉+1台125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130吨/时固废焚烧炉、1台650吨/时白泥回收装置及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一期计划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开通会员可解锁*竣工投产;项目二期计划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开通会员可解锁*竣工投产。
三、项目一、二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38044.63吨标准煤(当量值)/394563.38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玉林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消耗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生物质、柴油和汽油。其中,年消耗电力33622.10万千瓦时(外购电力32210.20万千瓦时、光伏发电1411.90万千瓦时,自发自用电力除外),年消耗天然气274.74万标准立方米,年消耗生物质(外购)216300.17吨,年消耗生物质(木屑)140309.00吨,年消耗生物质(树皮)478039.00吨,年消耗柴油5537.56吨,年消耗汽油79.43吨。项目莱赛尔溶解浆(自用浆)、莱赛尔天然纤维(商品浆)、漂白化学木浆(自用浆)、漂白化学木浆(商品浆)、化学机械浆(自用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超过174.01千克标准煤/风干吨、341.70千克标准煤/风干吨、162.08千克标准煤/风干吨、224.07千克标准煤/风干吨、189.07千克标准煤/风干吨,文化纸(非涂布印刷书写纸)、热敏原纸、格拉辛纸、转移印花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249.12千克标准煤/吨、386.78千克标准煤/吨、285.28千克标准煤/吨、420.95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52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91938.25吨,计入玉林市“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莱赛尔天然纤维、高档文化纸、热敏原纸、格拉辛纸、转移印花原纸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0.13吨二氧化碳/风干吨、0.11吨二氧化碳/吨、0.15吨二氧化碳/吨、0.13吨二氧化碳/吨、0.17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0.4681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电力对应的碳排放拟通过全部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进行抵扣,抵扣后对玉林市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跟踪督促配套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落地实施以保障项目用能,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你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玉林市要做好能耗与碳排放预算管理,以及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等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非化石能源消费力度,多措并举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碳排放,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和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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