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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阿勒泰市林业和草原局代拟了《阿勒泰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为便于联系反馈,请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450292567@qq.com
邮寄信函:新疆阿勒泰市林业和草原局收,邮编836500(信封请注明“禁火令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阿勒泰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禁火区域:阿勒泰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重点防火区为阿禾公路沿线区域,科克苏湿地区域,额尔齐斯河河谷区域,克兰河河谷区域,将军山、驼峰、988区域,桦林公园区域。(林草区内居民禁火范围其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未经批准烧荒、烧草、烧田埂、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芦苇等生产性野外用火。因灾害防治、科研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严禁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生活取暖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瞭望塔(台)及设施设备。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是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五)严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应对措施:
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工作人员严防严守。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的处罚。
(二)违反本命令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林草火情报警电话:
阿勒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情火警电话:12119
阿勒泰市应急管理局火情火警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阿勒泰市林业和草原局火情火警电话:0906—212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