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C-4项目X16N工程补遗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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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30
发布于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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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C-4项目X16N工程

补遗文件1

致各投标单位:

为避免投标人产生歧义,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补遗:

(一)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修改如下:

1.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2)财务要求为:

☑无财务要求;

2.第1.11分包的要求修改如下:

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工程中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作允许分包,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同意后进行实施。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国家相关部委、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至少包含:安防监控及屏蔽室建设)资质。

3.第3.4.1投标保证金要求修改如下修改如下:

3.4.1

投标保证金

R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第3.5.2中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修改如下: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无

5.第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修改如下: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无

6.关于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如下: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二)关于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修改如下:

1.关于“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施工BIM技术运用方案和后期可视化现场管理”的澄清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BIM技术运用方案和后期可视化现场管理(2分)

投标人提供施工 BIM 技术运用方案和后期可视化现场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度、人员、造价、模型调整等)。进行评审:前述内容经评审全部合格的2分,有一项评审不合格的0分。注: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评审通过得满分、不通过得零分,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在结果公示环节进行公示;②不合格的判定标准:编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形;编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可操作性等,不通过原因的描述应当专业客观,不得用主观描述。

2.关于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分)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注:

①职称评审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提供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证明文件。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5分)

1.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本项最高得5分。

注:

①职称评审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提供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证明文件。

3.补充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中关于不合格的判定标准:注:②编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形;编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可操作性等,不通过原因的描述应当专业客观,不得用主观描述。

(三)关于GH-SC-4 项目X16N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总说明修改如下:

1.编制依据更改:

编制依据第7条由“7、《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4〕44号)” 改为“7、《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5〕14号)”。

2.参考品牌文字纠正:

GH-SC-4 项目X16N工程的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主要设备材料参考品牌汇总表中:控制器/PLC系统的参考品牌由“欧姆龙、施耐德、西门子、三菱、汇川技术、和利,或同档次及以上的知名品牌”改为“欧姆龙、施耐德、西门子、三菱、汇川技术、和利时或同档次及以上的知名品牌”

(四)关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修改如下:

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1条 第(25)项: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私自使用《工程材料和设备选用表》品牌外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所涉及相应材料和设备价款1倍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则发包人不予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涉及的全费用(含对应项目人、材、机、管、利、税金等),同时有权处以承包人涉及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格双倍的处罚。

2.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4.4.2条第(2)项: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国防科工局审计或其委托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或其他审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且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除春节外),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的时间每少一天的,应按照1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款项中予以扣除)。每月在现场的时间累计少于7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除春节外),在工程现场的时间每少一天的,应按照5000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不在施工现场累计达到7日,发包人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关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修改如下:

请各投标人重新在系统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CJZ版。

除以上内容调整,其余内容均不变,本补遗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相关内容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

                                       招标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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