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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检测作业环境中使用的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包括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JJF 1363-2019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型式评价大纲
3检验项目
4.抽样
4.1每家企业可抽取多种型号的计量器具。每种型号计量器具抽取1台。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计量器具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计量器具。
4.3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验证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被抽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5.1 被抽查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包括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型式批准证书
5.2被抽查计量器具合格证
5.3被抽查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5.4型式评价报告
计量器具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样品封存。型式批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须提供复印件并盖章,抽样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将复印件带回。
6.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批准的型式,否则为不符合批准的型式。
7.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