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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蚌埠市珠城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年处理 4000 万只磨砂玻璃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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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蚌埠市蚌山区胜利路1166号
| 项目名称 |
年处理 4000 万只磨砂玻璃瓶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 19 号 |
| 建设单位 |
蚌埠市珠城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合肥鹏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计划投资300万元在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 19号5#厂房,租赁现有厂房开展年处理4000万只磨砂玻璃瓶项目,项目主要购置2套磨砂生产线,同步配套环保及公辅设施。自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4000万只磨砂玻璃瓶的生产规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废气为配料搅拌废气和蒙砂废气,在配料间内工序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通过引风机收集进入二级喷淋塔处理(一级采用水喷淋回收部分氟化氢,二级采用碱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氟化氢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_4295-2022)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污水处理站主要工艺为“两级除氟(一级钙盐沉淀法+二级除氟剂)+两级吹脱(一级吹脱塔+二级吹脱塔)+折点加氯+活性氧化铝吸附”,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废水排放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 3.噪声 项目通过选择低噪设备、安装减震设施、加强周边环境绿化等措施减少噪声的影响。采取各项噪声控制措施后,各厂界昼、夜间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氟化氢铵废包装袋、氢氟酸包装桶、废机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和废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厂区污水处理站置换排水和生活垃圾。其中污水处理站污泥、不合格品,收集后放入一般固废间,厂家回收处理;氟化氢铵包装袋、废氢氟酸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厂区污水处理站置换排水、含油抹布及废手套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风险 项目建成后环境风险物质为风险物质识别包括氢氟酸、氟化氢铵、新产生危废等。风险场所为生产车间、危废间、污水处理站。通过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可用有效。废气处理设施每日巡检,进行例行监测。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配备足够事故应急物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控制、削减风险危害。综合环境风险评价,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前提下,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市龙子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表,项目代码:2505-34*开通会员可解锁*-825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