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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中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用零部件及家电配件生产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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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蚌埠市蚌山区胜利路1166号
| 项目名称 |
安徽中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用零部件及家电配件生产制造项目(一期)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路西侧、南外环路北侧新能源材料产业园 |
| 建设单位 |
安徽中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岚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租用厂房,购置注塑机、造粒设备、脱脂炉等设备,达产后年产注塑件200万件、改性塑料20000吨,家用空调蒸发器10万件、家用空调冷凝器10万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本项目废气要为挤出废气、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铝箔冲片废气、脱脂废气经“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上料粉尘、破碎粉尘、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挤出冷却废水、注塑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挤出冷却废水在经过沉淀池沉淀捞渣处理后,回用于挤出冷却环节,废水不外排;注塑冷却废水和经隔油池、化粪池收集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影响。实施噪声主动控制等措施后,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挤出机头废料、废过滤网及携带塑料、挤出不合格品、注塑机头废料、注塑边角料、注塑不合格品、铝箔剪裁冲片边角料、废模具、废抹布、收集尘、废布袋、沉渣(浮渣)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注塑机头废料、注塑边角料、注塑不合格品收集后经破碎回用于生产;废模具收集后返回厂家维修,其他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翅片油、翅片油桶、废润滑油、润滑油桶、废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废催化剂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润滑油收集后使用单独桶装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每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翅片油桶、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包装完好的交由厂家回收,包装破损的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他危废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处理。 5.环境风险 本项目建成后环境风险物质主要为翅片油、润滑油、废翅片油、废润滑油等。风险场所为辅材库、危废暂存间、注塑区等。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应急事故池;生产车间、仓库等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制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环境监测计划。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禹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507-34*开通会员可解锁*-7495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