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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沧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起草了《沧州市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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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2160867 216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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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韧性强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沿海新能源经济强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能友好的新型能源体系,把发展新能源产业作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链主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园区+创新平台”协同发力,推动风电光伏、氢能、新型储能、地热能、装备制造等细分领域协同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坚持“立足沧州、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主动承接北京、天津等地产业溢出,融入区域产业分工与供应链体系,推动沧州市由“资源通道、生产基地”向“创新高地、产业高地、服务高地”转变。
二、发展目标
加快推动新能源产业一体化发展,构建“风光核储氢”绿色多元能源供给体系,切实巩固新能源产业领先地位。着力打造京津冀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地,推动新能源产业向“智造”“创造”转型,将新能源产业发展成沧州市第三大支柱产业,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探索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实践范式,全力将沧州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到“十五五”末,全市新能源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
三、重点支持领域
(一)风电、光伏、氢能、地热方面
一是风电装备制造项目。风电叶片、塔筒、发电机、轴承、齿轮箱、主轴等关键部件制造项目。二是光伏装备制造项目。电池片、电池组件、光伏玻璃、背板、EVA胶膜、逆变器、追踪系统等制造项目。三是氢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气储运项目,包括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等储氢项目、氢气运输项目;氢能在交通领域应用项目,包括市政车辆、公共交通领域车辆(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通勤、城市物流配送、短途运输等)租用等项目;氢能在工业、能源等领域应用项目,包括氢燃料电池、氢内燃机商用车等项目和绿氨、绿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氢基燃料项目;绿色氢基燃料与港口优势相结合的生产、仓储、交易、加注基地项目;绿色制氢装备制造项目,包括电解水制氢成套设备、碱性及阴离子交换膜电解槽等制氢核心装备制造,氢气纯化、干燥、回收等制氢配套装备制造项目。四是地热项目。地热在供暖、工业、康养、种植养殖等领域应用项目。
(二)新型储能及装备制造方面
一是新型储能上游项目。电极材料、电解液(高纯度溶剂、特种添加剂)、质子交换膜、高纯度双极板、活性炭等核心原料生产项目。二是新型储能中游项目。电堆、电芯、电池PACK、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电容管理系统(CMS)、液流电池堆等关键装备制造等项目。三是新型储能下游项目。高安全储能、极限低温储能、高频次储能、“储能+工业微电网”“储能+充电设施”“储能+余热利用”等场景应用项目;深地空间、超级电容器、液流电池、储能等多元技术路线储能项目;智能运维服务项目;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及梯次利用项目。四是检验检测平台项目。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区域级或省级检验检测平台项目。
(三)输变电方面
一是变压器核心配件项目。高端变压器油箱、特种绝缘件、高端电磁线制造项目。二是SVG设备关键配件项目。功率模块与IGBT器件、智能控制系统制造项目。三是预制仓核心组件项目。特种变压器与开关设备、智能辅助系统制造项目。四是开关柜关键配件项目。高压灭弧装置、智能监测模块制造项目。五是电缆海缆装备制造项目。
(四)机制创新方面
一是绿电直连项目。二是微电网项目。三是增量配网项目。四是AI基础上的虚拟电厂项目。
四、具体支持政策
(一)强链延链支持政策
一是供需对接与订单转化支持。全面梳理我市新能源产业核心产品,建立健全产业链供需清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构建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产业协作生态。在新能源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后,市、县两级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产业链对接会,邀请投资主体、建设单位与零部件制造、设备供应、运维服务等企业深度对接,精准匹配供需资源,推动签订实质性供货合同与合作协议,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搭建产业联盟与共享服务平台。围绕我市风电、光伏、氢能、新型储能、地热能、核电、零碳园区等重点新能源领域,鼓励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组建产业联盟,并通过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供需匹配、协同创新的共享合作平台,推动上游原材料、核心零部件、装备制造企业与下游开发、建设、运营、应用企业深度对接、高效协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沧州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本措施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目前科技局正在修订中,建议继续实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科技奖项配套奖励。对沧州市域内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沧州市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本措施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目前科技局正在修订中,建议继续实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是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新能源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争取省级标准化资助资金。〔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是“小巨人”企业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是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项目购置生产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实际支出,由企业向工信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20%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是新材料投保保费一次性补偿。对通过国家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格审定、处于资格有效年限内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且不超过其保费补助资金额度的补贴。〔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资金申请和2026年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强基支持政策
一是大力引进顶尖人才。对符合我市重大发展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国际国内人才(团队),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产业项目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人才平台项目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与我市共建由院士担任法人并主导建设的联合创新机构,根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及绩效评估结果,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行经费,同时每年享受最高50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支持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在沧州行政区域外设立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和人才工作站,对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资金。〔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精准支持创新创业人才。集中力量引进一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人才,通过项目化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全职引进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人才,按当年工资薪金收入超出30万元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是积极引进卓越工程师。支持企业从市外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工程师等一线技术人才,按照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是加快技能人才自主培养。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鼓励引导我市企业与高校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专业人才,对校企联合新设立的订单班、冠名班等,市财政以3万元/班的标准对相关企业给予设班补贴。对新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民营企业职工,给予1万元奖励。对我市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代表我市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市财政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是实施“产业之星”人才奖励。遴选一批能带领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技术创新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企业认定成功后,分层次给予人才最高15万元奖励。〔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是校企协同支持。鼓励并认定企业技术骨干到校兼职任教,在职称评聘、评优表彰中予以倾斜,同步组织开展“双师型”教师申报工作。对经主管部门备案、培养成效明显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项目的人才推选“沧州技能名师”。〔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沧州市企业实用人才引育支持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推荐2024年“沧州技能名师”候选人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基础设施支持政策
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在沧州新建、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制加氢一体站、港区(园区)综合能源站配套加氢设施,以及氢气充装、储存、长管拖车装卸、站控与安全联锁、泄漏监测与应急处置等配套项目,纳入全市加氢站布局与安全管理要求,经验收合格并连续稳定运营满规定周期的,且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25元,按照每公斤3元进行补贴;在每公斤25元(含)基数上,氢气每公斤售价每降低1元,额外再享受补贴0.5元。〔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沧州市发展改革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沧州市氢气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绿色发展激励政策
一是绿色荣誉称号奖励。对新获评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零碳工厂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为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零碳园区支持政策。统筹利用各种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通过“两债一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加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要素保障。〔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是加强绿电应用支持。推动重点园区、港区和重点用能企业持续提升绿电消费比例,鼓励通过绿电交易、绿证获取等方式扩大绿电使用规模;支持绿电直连、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模式先行先试,聚焦典型园区和重点企业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示范样板。鼓励本地新能源项目采取绿电直连、搭配储能电站、制氢等方式,向本地重点企业供给绿电。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支持。开展前沿引领技术研究,推进碳减排关键技术的突破与创新,为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二氧化碳规模化利用,在高碳行业率先推广应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核定总投资的20%进行资金支持。〔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要素保障支持政策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产业纳税人可依法享受以下政策。
1.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条参考财政部*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推行“标准地”模式。持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土地出让前,辖区政府组织对开发区内特定区域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控制性指标。通过上述前置服务与标准化设定,企业竞得土地后,可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大幅压缩项目开工前准备时间,实现“拿地即开工”。〔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是降低办电成本。免收160千瓦及以下小微、民营企业红线外低压用电接入工程费用。持续提升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低压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是能源排放指标统筹保障。对优质项目所需的能耗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在全市范围内予以统筹协调和优先保障。〔该条款所称“优质项目”,以公开发布的量化标准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均可平等申请能耗和排放指标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是优化项目审批服务。针对在市直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前期手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口办理”。针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前期手续,在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推行一窗提供综合服务。全面优化项目全周期审批流程,建立健全项目咨询、帮办代办、并联审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新能源项目投产前涉及的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关键环节,指定专人全程帮办、部门协同带办,实行审批事项“并行推进、限时办结”,提升审批效率与服务体验。〔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官网发布的新闻《危化品审批“二合一”!钦州港片区再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产业金融支持政策
一是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支持。依托沧州市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设立新能源产业子基金,重点对新能源产业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助力优质项目落地建设与转型升级;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上限至30%(创投类可至40%),取消子基金注册地限制,返投比例降低至1.2倍。〔此条为我市现行政策,参考《沧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二是推动银企对接与减费让利。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支持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服务收费。〔此条参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开通会员可解锁*联合印发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协调服务科),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是推广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研发及生产设备。鼓励园区或平台公司搭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提升设备利用效率。〔此条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开通会员可解锁*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银发〔2025〕158号)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深圳市推动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深金委办〔2024〕240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是多措并举扩大融资来源。统筹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现有政策渠道,加大对科技创新、设备更新改造等支持力度。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此条参考科技部等七部门*开通会员可解锁*联合印发的《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资金来源为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产业研究机构支持
一是用好沧州市新能源产业战略发展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院以服务沧州新能源产业,打造集战略研究、项目招商、政策支撑、事项协调于一体的高端智库与服务平台。通过跟踪研究新能源产业新模式、典型场景,挖掘案例并总结经验。组织会展交流和招商引资活动搭建协作与品牌推广平台,促进政企资源对接及区域投资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是协同共建京津冀新能源产业转化基地。聚焦京津冀“六链五群”产业协同发展战略,在氢能、新型储能、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协同建设京津冀新能源产业转化基地,构建北京研发、沧州量产放大生态。在沧州推动重点支持领域应用场景示范建设或技术成果转化落地,促进京津成果转化。〔此条参考*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提升本市中试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奖补资金保障
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金建议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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