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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为 满 足 P E T 灌 装 机 瓶 型 更 换 需 求 , 对 采 用 吹 灌 旋 一 体 方 式 的 P E T 灌 装 机 所 属 的 吹 瓶 模 具 以 及 瓶 胚 注 塑 模 具 进 行 采 购 。 采购地址: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采购人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和 林 格 尔 盛 乐 经 济 园 区 资格要求: ( 1 ) 投 标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 2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 且 为 正 常 纳 税 企 业 ; ( 3 ) 投 标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为 本 企 业 在 职 人 员 ; ( 4 ) 投 标 人 必 须 为 具 有 销 售 和 安 装 ( 以 上 两 项 需 同 时 具 备 ) 能 力 的 设 备 厂 商 或 授 权 代 理 商 , 若 是 授 权 代 理 商 , 必 须 取 得 所 投 货 物 生 产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 ( 5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至 少 两 份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 ( 6 ) 投 标 人 近 3 年 须 具 有 ( 2 0 2 2 年 - 2 0 2 4 年 ) 经 过 第 三 方 专 业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新 成 立 企 业 提 供 成 立 年 度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 ( 7 )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 8 )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存 在 以 上 情 况 的 , 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最 先 报 名 的 潜 在 竞 谈 人 参 与 竞 谈 项 目 。 ( 9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不 允 许 分 包 或 转 包 。 ( 1 0 ) 不 接 受 中 粮 及 蒙 牛 供 应 商 黑 名 单 ( 以 蒙 牛 集 团 采 购 招 标 管 理 部 下 发 的 黑 名 单 为 准 ) 的 企 业 参 与 竞 争 ; 报名须知: 潜 在 投 标 人 依 据 资 格 要 求 自 主 评 估 , 符 合 条 件 的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及 资 格 验 证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网 址 : h t t p s : / / z b c g . m e n g n i u . c n / # / h o m e 注 : 请 先 阅 读 【 蒙 牛 乳 业 S A P S R M 运 维 项 目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 和 【 供 应 商 入 库 - 登 录 - 参 与 项 目 - 报 名 等 流 程 说 明 】 服 务 手 册 , 再 进 行 注 册 、 报 名 , 注 册 后 需 电 话 联 系 ( 1 3 9 4 7 1 7 6 0 8 4 ) 进 行 准 入 , 如 因 办 理 注 册 和 平 台 操 作 不 及 时 或 错 误 , 影 响 参 加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 责 任 自 负 。 平 台 服 务 支 持 电 话 为 4 0 0 8 1 0 8 1 1 1 。 1 、 报 名 资 格 文 件 按 照 如 下 要 求 提 供 : ( 1 ) 提 供 本 企 业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的 开 户 行 许 可 证 / 基 本 存 款 ; ( 2 ) 提 供 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附 件 1 ) ; 备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上 传 法 人 证 明 材 料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扫 描 件 , 若 为 被 授 权 人 须 上 传 一 份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扫 描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近 一 年 ( 2 0 2 4 年 6 月 — 至 今 )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附 件 1 ) 。 ( 3 ) 提 供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1 3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企 业 最 近 1 年 ( 2 0 2 4 年 6 月 — 至 今 ) 任 意 3 个 月 的 依 法 纳 税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和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 以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纳 税 记 录 , 或 银 行 出 具 缴 税 付 款 凭 证 为 准 ;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以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或 缴 费 明 细 , 或 银 行 出 具 付 款 凭 证 为 准 。 ) ( 4 ) 提 供 本 企 业 具 有 安 装 和 销 售 ( 以 上 二 项 需 同 时 具 备 ) 能 力 的 设 备 厂 商 承 诺 函 , 若 是 授 权 代 理 商 , 提 供 所 投 货 物 生 产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 招 标 单 位 只 接 受 生 产 厂 家 唯 一 项 目 授 权 书 。 ( 5 ) 提 供 近 3 年 (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 至 今 ) 至 少 2 个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 ( 6 ) 提 供 近 3 年 ( 2 0 2 2 年 — 2 0 2 4 年 ) 经 过 第 三 方 专 业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新 成 立 企 业 提 供 成 立 年 度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 ( 7 ) 提 供 未 列 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的 证 明 材 料 ; ( 8 ) 提 供 非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及 如 中 标 本 项 目 不 进 行 分 包 或 转 包 承 诺 书 ( 附 件 3 ) ; ( 9 ) 提 供 保 密 承 诺 书 ( 附 件 2 ) ; ( 1 0 ) 提 供 关 于 聘 用 蒙 牛 在 职 人 员 亲 属 ( 含 特 定 关 系 人 ) 及 离 职 人 员 的 告 知 函 ( 附 件 4 和 附 件 5 ) 。 2 、 说 明 : 本 项 目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 以 上 各 类 证 书 、 证 明 材 料 应 为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且 逐 页 加 盖 公 章 , 并 于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b c g . m e n g n i u . c n / # / h o m e ) ” 进 行 线 上 提 交 ,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过 期 提 交 不 予 受 理 ) ,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下 载 ( 仅 作 为 发 放 谈 判 文 件 的 依 据 ) 。 资 料 提 供 不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或 未 按 时 间 要 求 提 报 的 将 被 拒 绝 接 收 , 所 提 供 的 资 质 、 业 绩 文 件 中 如 有 虚 假 情 况 , 一 经 发 现 将 被 取 消 竞 谈 资 格 。 竞 谈 人 自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起 , 应 确 保 其 向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通 讯 手 段 ( 电 话 、 邮 箱 ) 一 直 有 效 , 以 保 证 往 来 函 件 能 及 时 传 达 并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竞 谈 人 承 担 。 参与流程说明: 潜 在 投 标 人 依 据 资 格 要 求 自 主 评 估 , 符 合 条 件 的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及 资 格 验 证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b c g . m e n g n i u . c n / ) - 投 标 系 统 - 查 看 公 告 - 参 与 项 目 - 报 名 资 料 递 交 , 提 交 报 名 资 料 待 验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