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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沈 阳 工 厂 V I 制 作 项 目 ( 含 常 温 、 冰 品 、 奶 源 、 工 会 ) ,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工 厂 外 围 厂 区 、 车 间 、 库 房 、 办 公 区 等 各 区 域 的 看 板 、 灯 箱 、 V I 标 识 、 板 展 、 广 告 牌 等 的 设 计 、 制 作 、 安 装 服 务 等 业 务 , 计 划 签 订 2 年 合 同 资格要求: 1 、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单 位 , 且 成 立 时 间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 注 册 资 金 大 于 等 于 1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外 币 按 注 册 时 汇 率 计 算 ) ,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中 包 含 广 告 、 设 计 制 作 、 策 划 、 企 业 形 象 、 喷 绘 安 装 、 牌 匾 、 标 识 标 牌 或 装 饰 设 计 等 内 容 ; 2 、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 3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近 1 年 (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 任 意 3 个 月 的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和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4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近 三 年 (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1 个 及 以 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 5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近 三 年 ( 2 0 2 2 年 至 2 0 2 4 年 ) 财 务 报 表 或 经 第 三 方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6 、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官 网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及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官 网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7 、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存 在 以 上 情 况 的 , 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最 先 报 名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 8 、 本 次 竞 谈 项 目 不 接 受 多 家 单 位 联 合 报 价 , 不 允 许 分 包 或 转 包 ; 9 、 不 接 受 中 粮 及 蒙 牛 供 应 商 黑 名 单 ( 以 蒙 牛 集 团 采 购 招 标 管 理 部 下 发 的 黑 名 单 为 准 ) 的 企 业 参 与 投 标 。 报名须知: 1 、 报 名 方 式 : 潜 在 投 标 人 依 据 资 格 要 求 自 主 评 估 , 符 合 条 件 的 登 录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资 格 验 证 、 下 载 询 价 单 、 澄 清 答 疑 和 参 与 比 价 会 议 等 ,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可 咨 询 平 台 服 务 支 持 , 电 话 4 0 0 8 1 0 8 1 1 1 或 咨 询 采 购 方 业 务 咨 询 联 系 人 。 注 : 请 先 阅 读 【 蒙 牛 乳 业 S A P S R M 运 维 项 目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 和 【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 供 应 商 】 服 务 手 册 , 再 进 行 注 册 、 报 名 , 注 册 后 需 电 话 联 系 采 购 人 进 行 准 入 , 如 因 办 理 注 册 和 平 台 操 作 不 及 时 或 错 误 , 影 响 参 加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 责 任 自 负 。 2 、 报 名 资 格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顺 序 按 照 如 下 要 求 提 供 : ( 1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有 效 的 开 户 行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 ( 2 )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备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上 传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材 料 及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 若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上 传 一 份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近 一 年 内 (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 3 ) 提 供 企 业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及 提 供 已 开 出 税 率 1 3 %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复 印 件 。 ( 4 ) 提 供 企 业 最 近 1 年 ( 2 0 2 4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 任 意 3 个 月 的 依 法 纳 税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和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 以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或 纳 税 记 录 , 或 银 行 出 具 缴 税 付 款 凭 证 为 准 ;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以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或 缴 费 明 细 , 或 银 行 出 具 付 款 凭 证 为 准 。 ) 。 ( 5 ) 提 供 近 三 年 (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1 个 及 以 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为 准 ) 。 ( 6 ) 提 供 近 三 年 ( 2 0 2 2 年 至 2 0 2 4 年 ) 经 过 第 三 方 专 业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新 成 立 企 业 提 供 成 立 年 度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或 财 务 报 表 ) 。 ( 7 ) 提 供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官 网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及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官 网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截 图 ; ( 8 ) 提 供 保 密 承 诺 书 ( 附 件 3 ) ; ( 9 ) 提 供 本 企 业 无 联 合 体 竞 谈 , 不 分 包 或 转 包 声 明 ( 附 件 4 ) ; ( 1 0 ) 提 供 关 于 聘 用 蒙 牛 在 职 人 员 亲 属 ( 含 特 定 关 系 人 ) 及 离 职 人 员 的 告 知 函 ( 附 件 5 , 请 详 细 阅 读 告 知 函 , 如 为 告 知 函 中 情 况 二 须 同 时 提 供 《 阳 光 协 议 》 ) ; ( 1 1 ) 提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提 供 信 息 表 ( 附 件 1 ) 参与流程说明: 潜 在 投 标 人 依 据 资 格 要 求 自 主 评 估 , 符 合 条 件 的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及 资 格 验 证 , 蒙 牛 集 团 电 子 采 购 招 标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b c g . m e n g n i u . c n / ) - 投 标 系 统 - 查 看 公 告 - 参 与 项 目 - 报 名 资 料 递 交 , 提 交 报 名 资 料 待 验 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