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永虹膜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E收缩膜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28
发布于
贵州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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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永虹膜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E收缩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    编:561000

项目名称

贵州永虹膜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E收缩膜项目

建设地点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

建设单位

贵州永虹膜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贵州天美蓝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贵州永虹膜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工业园第二期02-34地块4号厂房建设生产PE收缩膜项目,项目租用宏鑫包装公司厂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建设年产PE热收缩膜2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E收缩膜生产线的非甲烷总烃和恶臭气体经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恶臭气体排放加强车间内部通风换气,确保换气次数在6次/h以上。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宏鑫包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夏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物料冷却水经冷水机降温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设备减振、消声处理等措施降低排放。厂界四周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送至厂区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集中收运处置;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暂存定期交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废边角料、残次品通过低温环保造粒机加工后回用于生产;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废包装桶、废气处理装置废活性炭、设备维护废机油、废油桶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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