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信息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07
发布于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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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工 程 名 称: 正阳县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

工 程 地 点: 正阳县

合 同 编 号: 2025-ZHY-SZ-0050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甲级

发 包 人: 正阳县先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正阳县先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正阳县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元/m2

估算设计费

(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A栋厂房

地上4层

19139.27

v

v

2

B栋厂房

地上4层局部地下1层

20247

v

v

3

C栋厂房

地上4层

7002.85

v

v

4

D栋厂房

地上4层

7002.85

v

v

5

E栋综合服务中心

地上5层/4层

9279.16

v

v

6

门卫一

地上1层

25.01

v

v

7

门卫二

地上1层

98.21

v

v

8

9

10

合计

62794.35

162.95

说明

1.本项目设计费为162.95万元,本项目设计范围为:土建,简单的局部公共部位装修,总图的土建配套管网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确定且经政府批复的项目资料

1

2

规划红线图

1

3

地形图

1

4

规划条件

1

5

设计任务书

1

6

设计所需各专业基础资料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文本

2

中标后一周内提供完整的方案文本

2

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

8

提交方案文本后一周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壹佰陆玖仟伍佰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

32.59

合同签定后

第二次付费

30%

48.885

取得规划许可证后

第三次付费

40%

65.18

取得图审证后

第四次付费

10%

16.295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税务及发票说明:设计人应在发包方应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发包方出具对应金额的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发包方有权督促检查设计进度、设计深度、参与各项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发包方有权审定设计人的所有设计成果,并在合理范围内提出修订和变更意见,设计人据此进行的设计优化工作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用范围内,发包方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驻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工程设计依据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设计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8)

采暖通风工程师常用规范选(上、下)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发包人自身原因的除外)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合同签定后五天内的第一笔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予以赔偿。赔偿金由双方协商决定,但不得超过设计费用的100%。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延误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返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予以赔偿。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合同签定后五天内的第一笔费用。

第八条 其他

8.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发包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 本项目为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分公司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开票和收款均为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分公司执行完成。

发包人名称:正阳县先达产业园 设计人名称:中合一工程设计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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