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6-01-23
发布于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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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JSRJ2026012301

采购人: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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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7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34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4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0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6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ahjs.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RJ2026012301

项目名称: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采购需求: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拟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家造价咨询单位为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界首市大黄镇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含竣工结算审核),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配合后续复审、复查等相关工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方式:供应商可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下载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发售费用:500元,售后不退,递交响应文件同时交纳。未交纳采购文件费的,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接收。

五、开启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

地 址:界首市012县道与018乡道交叉口东150米

联系方式:孙女士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8号天顺国际花园12幢311室

联系方式:肖先生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女士、肖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

2 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3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

4 包别划分 ☑不划分 □分为 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5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无

6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 ☑不组织或不召开

□统一组织或统一召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提出询问截止时间 2026年 02 月 03 日 15 时 00 分

8 供应商质疑的提出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提出。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提出。

3、质疑函格式按照采购文件格式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特别提示:提出质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9 是否接受备选方案 ☑否 □是,对备选方案的要求为

10 磋商保证金 不收取

11 磋商有效期 90日历日

12 响应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应包含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

(1)纸质版响应文件要求:

①正本1份,副本2份,装订牢固并胶装成册,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套上标记“xxx项目响应文件纸质版”、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可参考响应文件格式封面)。

②胶装纸质版响应文件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无效标处理;服务方案内容允许加盖骑缝章。

(2)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

①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一份,须为签字盖章后纸质版响应文件的完整扫描件。

②电子版响应文件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或信封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在封套上标记“xxx项目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可参考响应文件格式封面)。

③递交响应文件时无电子版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

13 磋商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

14 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5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6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及以上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17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 (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18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19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 供应商自行登录界首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ahjs.gov.cn/)查看

20 履约保证金 (1)金额:遵照《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阜财购〔2022〕207号)执行

☑免收

□合同价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

其他要求:

(3)收取单位:/

(4)缴纳时间:/

(5)退还时间:/

21 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的下列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成交服务费: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以上费用,不单独列出,供应商自行考虑,含在响应报价中,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22 签订合同时间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23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递交方式:书面提出

接收部门: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江苏瑞杰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1047952805@qq.com

通讯地址:界首市012县道与018乡道交叉口东150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8号天顺国际花园12幢311室

24 投诉函递交的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递交方式:书面提出

接收部门: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界首市012县道与018乡道交叉口东150米

2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

□否

26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是  ☑否

27 其他内容

27.1 关于联合体参加

磋商的相关约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27.2 本项目提供除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ahjs.gov.cn/)下载。

27.3 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7.4 原则规定与定义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供应商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供应商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采购活动。

(3)与合同履行有关条款中注明的“甲方”、“买方”,在采购阶段按“采购人”理解;注明的“乙方”、“卖方”,按“供应商”理解。

27.5 知识产权 (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货物(服务)、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7.6 其他补充说明 其他补充说明:

1、对证件的要求:

(1)扫描件应清晰,关键内容可以辨认;扫描件应完整,包括封面、变更页等。否则,供应商应承担因扫描件关键内容不可以辨认、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予认可的风险。

(2)证件上的单位名称应和供应商名称相同,否则,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予认可。

(3)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业绩、获奖、认证等的继承性。本次投标不需提交证件原件。以响应文件中的扫描件为评审依据。

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格式自拟)。若提供如未提供,拟投入人员则不予认可,供应商须对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负责,若成交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1.2 项目概况

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1.2.2 采购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2.3 采购代理机构: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2.4 采购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2.5 包别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1.2.6 采购预算: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 采购需求、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 采购需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1.3.2 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1.3.3付款方式: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标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参加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9)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规定;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12)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1.7.1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7.2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 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7.3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现场考察

1.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

1.8.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5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9 分包

1.9.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定义

2.1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2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 X 年/月(“X” 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业绩: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服务完毕的业绩,业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节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3.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3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3.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5.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8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具体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4.资金落实情况

4.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4.2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包)预算金额见磋商公告。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6.5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响应文件构成

7.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7.2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7.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7.4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8.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8.1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8.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8.3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8.4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供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考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磋商小组来评判。

9.报价

9.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9.2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3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4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响应报价,或者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5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报价一览表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12.2款的有关要求。

9.6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9.7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磋商有效期

11.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响应文件的制作

12.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制作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初审资料

13.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13.2 “近年类似项目表”应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相关情况。

1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4.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5.1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

15.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提交(以接收到响应文件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6.磋商小组

16.1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含)单数组成,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6.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6.3磋商与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磋商与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磋商与评审。

16.4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6.5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7.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7.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7.3.1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17.3.2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3.3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7.3.4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7.4相关说明。

17.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17.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7.4.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7.4.4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7.4.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7.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7.6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但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应当认定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1)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

(2)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

(3)除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加盖供应商等公章以外,其他未盖章的;

(4)响应文件有明显书写错误的;

(5)除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外,其他未签字的。

18.重新采购、变更采购方式与终止采购

18.1重新采购

18.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8.1.2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要批准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18.2终止采购

18.2.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19.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9.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0.最后报价

20.1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0.2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0.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1.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通过以上方式无法确定排序的,采取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顺序。

22.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22.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磋商小组或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编写评审报告

23.1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4.保密要求

24.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5.合同授予与成交结果公告

25.1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1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5.2成交结果公告

25.2.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界首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ahjs.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6.成交通知书

26.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7.告知磋商结果

27.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8.履约保证金

2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8.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成交服务费

29.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3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4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0.5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0.6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1.纪律与监督

3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1.1.1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1.2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31.2.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1.2.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1.2.3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1.3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1.3.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1.4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1.4.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2.质疑、投诉的提出与接收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邮箱递交方式。

32.4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2.6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质疑处理决定各方无异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32.7 供应商不得以质疑为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2.8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政府采购政策

33.1 绿色采购

33.1.1绿色采购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3.3.1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3.3.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3.3.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所有造价咨询服务,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付清服务费用。

上述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 服务地点 界首市大黄镇

3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配合后续复审、复查等相关工作。

4 服务质量要求 合格。完成的项目成果满足采购人及国家、省、阜阳市现行有关文件要求

二、项目概况

界首市大黄镇人民政府拟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家造价咨询单位为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界首市大黄镇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含竣工结算审核)。项目概况如下:

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2026年竹编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3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界首市大黄镇筛子李村。建设内容:新建竹编竹艺生产车间约1500平方米;室外地面硬化、给排水、供配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界首市大黄镇鸭王村2026年富民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352万元,建设地点位于界首市大黄镇鸭王村。建设内容:新建鸭王富民产业园区附属道路约11000平方米;铺设雨、污水管网各1100米;配套园区给排水、供配电等基础设施。

三、服务需求

(一)工作内容

1、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审核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复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量清单有无漏项。

(3)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分析、对比平方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审核组价合理性与正确性,审核无价材料询价、定价合理性。

(4)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6)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7)与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采购人沟通提请设计单位按需进行必要的设计优化。

(8)配合招施工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拟定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竣工结算条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其他采购人交办需要审核的内容。

2、施工阶段: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计划工期和工程款的支付周期及支付节点、竣工结算款支付节点编制建安工程费使用计划。

(2)工程进度款审核: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计量周期及合同价款支付时点的约定审核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至少应包括: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期末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其他说明与建议。

(3)询价与核价:对专业工程、材料设备暂估价、暂列金的使用提供咨询意见。按施工合同要求,根据不同实施方式(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编制或审核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或通过对三家及以上同等档次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商询价、比价,并提供审核意见。

(4)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确认前,对其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提出建议,从多方案中优选变更方案,并测算变更、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减;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有效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计算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引起的造价变化,并计入当期工程造价;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产生的原因、时间、参与人、提出单位等记录,为竣工结算提供资料;审核、监督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办理程序,对签署不明或有疑义时,可要求施工单位、采购人或监理单位予以澄清。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②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5)工程索赔审核:发、承包双方提出索赔申请后,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意见。在收到工程索赔费用申请报告后,依据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予以审核,并出具工程索赔费用审核报告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索赔的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审核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

②审核索赔理由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③审核索赔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④审核索赔依据的关联性;

⑤审核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6)鉴证重点隐蔽工程验收、监督工程各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程序、跟踪检查项目参建各方是否按合同履约;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参与工程例会及各专项协调会,按时出具各种审核报表。

(7)各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经济分析,造价方案论证、审核。

(8)收集并汇总日常审核工作资料,记录审核日志,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9)施工纠纷专业支持。

(10)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管理等。

(11)协助采购人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前准备工作,承担全部或部分竣工决算编制任务:确定完成竣工项目是否具备下列编制条件: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竣工决算应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以及新增资产价值。

(12)缺陷责任期修复费用审核。

(13)为采购人要求、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3、工程竣工阶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核主要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相符。

(2)审核工程量核增、核减主要原因。

(3)审核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验收等情况。

(4)审核合同约定进度款、结算款执行情况;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情况。

(5)通过对分部分项工程各子项进行明细对比,分析、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6)配合审计机关后续复审、复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要求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应依据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答疑、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等开展工作。

(2)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提交编制成果后,10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2、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要求

(1)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还应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规定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对受托项目进行造价控制、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2)成交人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报告上月审核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核方案执行情况、工作的内容及工作方法,项目存在的普遍性(或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进展、资金核付情况,工程变更及程序办理情况,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若合同履行期间,因相关政策调整对工作内容要求出现变化的,则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按新规定执行,并不得以工作内容增加、工作模式改变要求增加服务费用。

3、其他工作要求

(1)成交人和派出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并对所承担的造价咨询工作及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2)成交人应及时认真地分析阅读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常去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和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受托的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成交人和派出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

(4)对成交人滥用职权、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吊销当事人的审核资格。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成交人应当为派出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成交人在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采购人移交工作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删除电子设备中的相关资料,协助采购人完成资料归档工作。成交人负责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全过程资料及成果资料。

(6)成果文件应胶装装订编制,按采购人要求递交份数,并保证美观;任务结束后应保证采购人能随时与其联系,全力配合采购人交办其他工作。

(7)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监督,随时调阅有关资料和要求参与审查人员的答疑。若成交人未按委托协议完成业务或审查中出现严重差错,采购人有权追究成交人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减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直至终止委托关系。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1)本项目要求成交人成立造价咨询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基础配置要求

岗位 执业资格 专业 人数

项目负责人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专业或安装专业 1

土建专业负责人 / 土建专业 1

安装专业负责人 / 安装专业 1

驻点人员 / 土建专业或安装专业 1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响应文件中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工作组人员要求不作为初审项。

(2)本项目委派人员均不得外聘、返聘。

(3)人员调整要求。项目组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因客观原因成交人确需调换人员的,须报经采购人审核同意,调换后人员不得低于响应文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的,按项目负责人5000/次、其他人员2000/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更换人员累计超过3人的,采购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4)采购人结合成交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情况及工程需要,有权要求成交人增加人员或对工作组部分人员调整的,成交人不得拒绝,需更换、增加的人员必须在5个日历日内到岗。成交人无故拒绝采购人调整人员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项目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进行沟通联系以及对成交人工作的全面协调管控,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岗位。

(6)驻场要求。成交人须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按现场实际需求安排相应的专业人员驻场。

(四)其他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其他材料应如实反映审核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

(2)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遵循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获得的秘密。不得为除采购人之外的其他各方参建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3)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得接受被审核单位的任何馈赠。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响应报价为完成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食宿费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后期不再调整。 若工程因故延期,审计费不增加,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审核的增减额的收费金额含在响应报价中,不再额外收取。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人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服务。

2、在合同履行期间,成交人对其派出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成交人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情况必须严加保密,不得将其所知悉的情况对外泄露。

4、成交人应遵守廉政纪律,并接受监督。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情节轻微的,给予成交人约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合同履约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配备的人员不按照响应文件履职尽责的,经查证属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 审查指标 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

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应提供该分公司的相应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同时还应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书面唯一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复制件,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全部内容。

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3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材料复制件,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全部内容。

4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5 磋商响应函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 授权书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 磋商报价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9条要求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 商务响应情况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的要求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 项目负责人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人员要求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

10 其他要求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文件列明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综合评分

2.2.1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2.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85%,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15%(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

(85分) 供应商业绩(12分)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每提供一项与本项目类似业绩的(含正在履行业绩或已履约完成业绩),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审核成果报告的扫描件,须能体现出合同签订时间、委托单位等关键评审内容,如不能体现的须另附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0-12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9分)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的(含正在履行业绩或已履约完成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注:

1、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审核成果报告的扫描件,须能体现出合同签订时间、委托单位等关键评审内容,如不能体现的须另附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与供应商业绩重复。 0-9分

人员配备

(9分)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每配备1名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得3分,本项满分9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证书注册单位须为供应商,并出具供应商为以上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任意一个月)。

(2)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只计分一次。 0-9分

服务方案

(50分) 1、总体服务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基于各类造价咨询服务分别制定总体服务方案,至少包括整体工作规划、工程造价咨询依据,工作目标的制定等内容。

2、工作流程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基于各类造价咨询服务分别制定工作流程方案,至少包括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内容。

3、物资配备、人员管理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物资配备、人员培训方案。至少包括软、硬件设备投入计划、人员安排、人员管理及培训等内容。

4、质量保证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质量保证方案。至少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成果文件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5、进度计划控制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基于各类造价咨询服务分别制定进度计划控制方案。至少包括服务整体进度计划、外业作业周期和具体时间安排、计划偏离时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6、重点及难点分析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基于各类造价咨询服务分别制定重点及难点分析方案。至少包括项目前、中、后期各阶段服务重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制定等内容。

7、档案管理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档案管理方案。至少包括档案管理责任制度、档案管理措施、工作档案移交等内容。

8、工作保密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工作保密方案。至少包括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内容。

9、造价咨询组织协调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造价咨询组织协调方案。至少包括与各参建方沟通协调机制、提升沟通协调工作效率措施等内容。

10、造价咨询服务廉洁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制定造价咨询服务廉洁方案。至少包括廉洁建设制度体系、监督制约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内容进行评审,以上10个小项,每项各5分,总计50分。

(1)方案内容完整、具体,逻辑清晰且要点突出,利于项目实施,得5分;

(2)方案内容完整、具体但逻辑混乱,要点不突出,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得3分;

(3)方案内容不完整,逻辑混乱,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符,得1分;

(4)未提供或存在冒用、套用其他项目的情况,不得分。 0-50分

服务优化建议

(5分)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结合自身服务及技术优势,提出服务优化建议,以提高履约质量:

(1)优化建议涵盖采购需求中各项服务内容,条理清晰、要点突出,得5分;

(2)优化建议涵盖采购需求中各项服务内容,但内容条理不清,要点不突出,得3分;

(3)优化建议缺项漏项,但所列各项内容条理清晰、要点突出,得2分;

(4)优化建议缺项漏项,且所列内容逻辑混乱,要点不突出;或存在生搬硬套、冒用其他项目的情况,得1分。

(5)未提供的不得分。 0-5分

价格分

(15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5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15 %×100

2.2.3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 即为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分包项目须填写完整的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某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某代理机构 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 成交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成交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1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1.7.2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 界首市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履约保证金 (1)金额:遵照《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阜财购〔2022〕207号)执行

☑免收

□合同价的 /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

其他要求:

(3)收取单位:/

(4)缴纳时间:/

(5)退还时间:/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报价表格式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全部 / 第 包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大写:

小写:

备注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此表中报价作为本次磋商的首轮报价。

1-2 分项报价明细表

(仅供参考,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序号 服务内容 项 单价 小计金额(元)

1

2

3

其他费用

……

合计金额(元)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表中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二、最后承诺报价表

(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全部 / 第 包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备注说明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2.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磋商响应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邀请,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并通过买方验收。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

3.我方同意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我方声明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时、有效,企业运营正常。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提出的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数据或资料。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四、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致: (采购人)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六)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七)我公司(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8)被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具体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文件规定;

(10)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12)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

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制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制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制件。

六、磋商响应表

6.1商务响应表

序号 商务条款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承诺 偏离说明

1 付款方式

2 服务地点

3 服务期限

4 服务质量要求

6.2、服务内容响应承诺(格式自拟)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1.供应商以承诺函的方式对服务需求进行响应。

2.供应商应对所承诺的各类参数真实性负责,如成交后被质疑虚假应标且被查实的或在履约过程中被发现虚假响应的,供应商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有)、处以罚金和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3.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

4.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5.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请删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九、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 (采购人)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询问函范本

(如为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程序的询问或疑问,请按询问函范本格式附件进行提交)

致:采购人

我单位拟参与 (项目名称、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有以下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事项一)

1、(内容或条款)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建议)

二、(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盖单位公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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