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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卫星通信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真空镀膜加工;电器辅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涂装设备制造;喷涂加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微小卫星科研试验;微小卫星生产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预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预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上海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预披露信息,并对预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预披露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增资预披露结束后,如项目转为正式披露项目,我方将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在上海联交所办理相关手续; (5)我方同意上海联交所通过网络、报纸或其他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对外推介;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上海联交所将相关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信息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要约邀请或者要约。 (2)增资企业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增资企业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方资格条件以及增资条件等内容作出调整。 (3)上述披露信息所涉交易后续可能需要履行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国资监管机构等批准程序。 (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信息披露或交易的依据,本项目最终披露内容以正式信息披露为准。请相关交易主体审慎行为,上海联交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相关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