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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 名 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片区老旧街区更新项
| 工程 地 点: |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 合同编 号: | |||
| 勘察证书等级: | 甲级 | ||
| 发 | 包 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 | ||
开幕
发包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
勘察人: 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片区老旧街区 更新项目工程勘察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 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 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片区老旧街区更新项目 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1.3工程规模、特征:离都片区八条道路的道路工程,其中,经二 路道路长度 616.627米,宽度 8米,摩托街道路长度 647.157米,宽 度 23 米;祥和路道路长度 606.937米,宽度 38.5米;东华路道路长 度646.224米,宽度23米;樊邑路道路长度462.513米,宽度18米;
及地下水位埋藏情况,对天然地基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地基 处理建议等。
1.6 承接方式: 中标。
1.7预计勘察工作量:约1100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间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 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道 路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 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 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 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日开工, 年
月 __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 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 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 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服务成 本要素信息(2022版)》(中设协字[2022]52号) 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为财政预算评审勘察费的98.7%。
4.2.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提交 勘察成果资料后,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 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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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 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5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 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 用。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
5.1.8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 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 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 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 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 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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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 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 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 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 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 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 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 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
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 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 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 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勘察人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 勘察人名称:山西 | |||||
|---|---|---|---|---|---|
| 祭元自限 | |||||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全 13 | |||||
|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 | |||||
| 道 487 号 | |||||
| 邮政编码:044000 | |||||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12 급: | |||||
| 开户银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银行帐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925 | |||||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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