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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排洪通道(姚暹渠盐湖段)改造工程
互通项目
合 同 文 件
合同编号:
YCSPHTDYXQYHDGZGCHTXM-JZ-TJ-001(2026)
发包人: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承包人: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一、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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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1.1.2.3 承包人: 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1.1.2.4 项目经理: 郭峰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山西黄河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索正茂
。
1.1.4 日期1.1.4.3 工期: 365 日历天1.1.4.5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壹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
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
(
2)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履约保函;
(
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和说明;
(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5)专用合同条款;
(
6)通用合同条款;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图纸;
(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0)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保障农民工权益书和项目经理廉政承
诺书;
(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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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现场办公场所。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 日内,发包人
现场提供。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 。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范围:
(
1)按第4.5 、4.6 款约定,批准人员的更换;
(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
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4)按第 12.3 款规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
5)按第 15 条规定,作出任何变更;
(
6)按第 15.6 款规定,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
(
7)按第 23.2 款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
(
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
(
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
1)本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
(
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的权
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
(
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及技
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21 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
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天。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
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须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 (¥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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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其认为不能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更换。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4.2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
□现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5%。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采用现金时将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采用银行保函时,在合同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并提供准确的保函
验真渠道。
4.3分包
4.3.2 允许承包项目人分包的工程、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不允许分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
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达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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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
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方案,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 14 天内,建立创建文明施
工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
11 开工和竣工 (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17.2
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0 年一遇 ;
(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
1)逾期完工违约金 2000 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验收
13.7.1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 (工序)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人验收并签证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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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达到《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223-2025 合格标准。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完成并自检符合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后,通过监
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并将质量
验收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完成并自检符合单位工程验收条件后,通过
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并将质
量验收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
合格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涉及结构安全的关
键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15 变更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发包人组织招
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系:
无
。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价格 。
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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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在满足约定付款条件后,视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6 份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保金为工程进度付款
的
3% ,扣留的质保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17.4.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与质保金等额的银行保函,
发包人在收到保函后一次性无息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为无条件、
不可撤销保函,并提供准确的保函验真渠道。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组织现场全面复检,确认无遗留
施工类质量缺陷或届满前承包人完成全部缺陷整改工作后,届满时撤销质保金保
函;若届满时未完成整改工作,承包人须延长质保金保函担保有效期至整改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 (完工)付款申请单
(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8 竣工验收 (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验收、专项验收、
阶段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验收规程
SL223-2025》的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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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另行商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算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
(2)水泵、电机、闸阀、钢坝闸、液压启闭机、回转清污机、
10kV 高压开
关柜、低压配电、自控系统、传感器等全部成套设备,生产厂家质量保修期不少
于贰年,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合同工程验收之日起算。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缺陷责任
(1)缺陷责任期内,凡因承包人土建施工、渠道衬砌、厂房浇筑、金属结构
焊接、设备安装、管线敷设、防腐施工等施工工艺、工序、施工管控不到位产生
的质量缺陷(裂缝、渗漏、错位、接线故障、焊缝锈蚀、回填沉降等),全部由
承包人无偿完成维修、返工、更换,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均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2)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期
限承担保修义务。厂房、渠道、挡土墙、回填、导流构筑物等土建工程,通过竣
工验收之日起 2 年内若出现渗漏类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须履行保修义务,维
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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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质保责任划分
(
1)设备原厂制造缺陷:质保期内,设备铸件缺陷、绕组故障、元件先天
损坏、密封出厂失效等厂家自身质量问题,承包人须第一协调设备原厂免费更换
整机、零部件,拆装、运输、调试、人工所有费用由承包人
/设备厂家全额承担,
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
2)非质保损坏情形:因发包人违规操作、汛期泥沙长期磨损、超标准洪
水强力冲击、日常养护缺失、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损坏,不属于设备质保范围,维
修、更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3)工程缺陷责任期壹年期满、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后,若设备仍处于原
厂质保期限内,承包人不得以质保金已退还为由拒绝设备维修、技术服务义务,
仍须按本条约定履行全部质保服务。
19.2.4 违约处置
承包人逾期到场、拒不处理设备原厂质量故障,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
维修,全部维修费用、泵站停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根据质
保金保函相应条款向银行提出赔偿要求;质保金保函已撤销的,发包人有权依法向
承包人追偿全部损失。
19.2.5 故障响应与抢修要求
发包人电话
/书面告知设备故障后,承包人须 2 小时内远程技术指导排查,
故障未排除
12 小时内派员到场检修;水泵、高压柜等造成泵站停机重大故障,
承包人
24 小时内到场开展抢修,保障渠道排洪调度。
19.2.6 备品备件与长期售后
设备供货时同步交付原厂配套全套的备品备件,清单交由监理、发包人存档;
设备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承诺终身以原厂出厂平价供应替换配件,提供永久免费技
术咨询、年度巡检指导服务。
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投标人 ;
投保内容:
所有工程项目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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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无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无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双方协商确定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双方协商确定 。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22 争议的解决22.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 工程资料整理
所有设备原厂质保文件须作为合同附件、竣工必备资料,无厂家书面质保承诺
书不予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资料整理。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发包人
对资料内容及整理的质量进行检查,在各类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
验收规定的工程资料。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资料
内容及整理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款将不予支付,直至合格后方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