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工程 名称: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设计二标段
工程地点:盐湖区
合 同 编 号:运水设(2026) 0101 号
发 包 人: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设 计 人: 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包人: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设计人: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地 点为盐湖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意。
1.3 建设工程批准的文件
2.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
第三条 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
3.4 投标书
当合同文件出现合期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设计的情况下,由双 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盐湖区域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设计二标段
项目规模:近期设计供水量5万 al/d,远期10万 ad/d,工程规模为小(2)型,
属于Ⅰ类供水工程。
设计范围: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
: 国际运 就行法
0172610
1:04 同专
002100
及后续服务工作变。
设计内容:新建引水管道20.41km,输水管道38.08km,改造加压站3 座。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工程现状资料及上级部门有关批文,该资料应在合同签 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成果文件提交要求
设计人应于合同签订后 4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及审查要求的 设计成果等陆价。
6.2 以上文件成果的交付地点为;益湖区
第七条 设计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7.1 依据中标通知书,本次《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设计二 标段》的设计费用为:财政评审设计费的99.15%。
7.2 合同签订后若设计项目、规模、条件等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 量发生变化的,其设计费由甲乙双方参照中标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相关补充 协议。
7.3本项目不涉及定金和保证金。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设计人提交通过技术审查并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总额的6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后 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设计费以工程实际到位资金情况同比例支付)。
9.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 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9.2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内容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 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选成设计人超过设计量过半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
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耗工作量 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 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 同意,并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设计赶工费,标准为双方协商 决定。
第十条 设计人责任
10.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 同第六条规定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 量负责。
10.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
10.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 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 费用。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合同约定),设计人 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如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可 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 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 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 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 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 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
HDP
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 约定仲较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 诉。
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赌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赌的报告;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 赌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素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3)设计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21天内给予响应,成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 赌理由和证据,设计人在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4.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14.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14.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4.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 咨询服务合同。
5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列联系方式系双方当然的联络、通知、洽商、仲裁诉讼 送达符合同履行、争议处置沟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