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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济市林业局
乙方:山西海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 市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法规之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 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永 济市) 四 标段
(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地点:永济市移彬镇。
2、工程内容:拷彬镇村庄绿化,包括高市村、过远村、 韩村、彬彬村、南苏村、青渠屯村、王东村、赵官村、正阳 村、常青村等四旁植树。
(三)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为:1930006元,大写:壹佰政拾参万
零陆元整。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诸多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量会 发生变化,所以合同结算以实际完成验收的工程量为准(详 见投标文件:吕标价工程量清单),最终价格以验收清算为 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期限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0日历天内完成包括整地、挖 坑、栽植的所有工程量,经初验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 期2年。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适当推延工期。
2、因工程立地条件差,施工环境复杂及造林时间的特 殊性,为确保施工进度,要求乙方开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规范 和要求进行整地、挖坑等设计内容;整地挖坑完成后乙方按 照苗木生长规律择时栽植,确保苗木成活率。
2、在工程期限内(150日历天)或者甲方要求的期限, 达不到初验合格要求的,工期每延长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 0.1%扣除。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工期顺延。
第三条:施工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 〈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实施细 则〉的通知》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 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永济市)作业设计说明书》要求实施。
1.苗木质量要求
(1)苗木规格及形态要符合设计要求,苗木新鲜、健 壮,根系发达,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容器苗须按规范包装,
无病虫害。尽量使用本地苗木,不能有假植苗,并做好必要 保护措施。苗木必须具有"两证一签":植物检疫证书、苗 木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
2.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栽 植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养护管理规范;确保工程 质量。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以上 如确需变更,必须向甲方及监理申报,经甲方及监理同意鉴 定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 现场。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管理。
(5)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报验。
3.工程技术要求
(1)整地时,需认真勘测现有土层情况,必须严格按 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必须满足植物必需的最低土层厚度。
(2)容器苗尽量缩短运输距离和栽植时间,并做好必 要的保护措施,栽植过程中必须脱去容器杯(袋)保证苗木 成活率。
4. 管护要求
(1)管护期为武年,从栽植初验合格之日算起。竣工 验收合格后,乙方对该工程管护至第二年年年底。管护期间,
林业局技术人员及监理实施全程监管。
(2)严格按照管护规程进行管护。
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及时进行抚育及管护。
及时中耕、除草,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及时修剪,及时去除死树干枝,及时进行补栽。
(3)管护期间,乙方必须有专人留驻工程区进行管护。
(4)管护期间,如有整治、检查等特殊情况,乙方应 积极配合甲方,做到随叫随到,如甲方三次通知乙方,乙方 都未能到现场,乙方则属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施工要求
1、乙方需在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存储权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足 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天内安排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更新人员信 息、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数据。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等,调整施工 区域和施工内容,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区域和内容施工。乙 方 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派投标文件中 拟派的项目负责及技术人员全程在施工现场,及时掌握施工 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确保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
4、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 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工期计入乙方施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 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 土、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乙方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 件,其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恢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或修整。
7、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按规 定进行监督控制。对中标企业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标准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在工地上使用,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不 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中标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有权拒绝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8、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对照作业设计、规范标准进 行全面自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及时向监理 及甲方报验。
(三)工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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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四条:工程验收、付款结算
1、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造林工程(包含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内容)完成后, 一是由乙方先进行自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审核后提请甲方 组织验收,甲方组织监理、第三方验收机构或评估单位,对 项目进行合格验收,逐一检查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二是 完成率达到100%的,甲方将及时向市局提交竣工初验材料, 按相关规定组织初验,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 省林草局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率不达100%的不能进入管护 期,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进入第 二个管护年度,若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不到 90%的进行补植,补植部分重新计算管护年度,以此类推, 成活后达到二个管护年度且成活率均达到90%以上的,将工 程移交所在行政管辖区管理,若连续二个管护年度验收成活 率达不到90%的,视为违约,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我局惩戒 名单,限制其参与永济市的后续项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媒体等通报。
2、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合同价为(含税):1930006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工程进度款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比例 | 备注 |
|---|---|---|---|
| 第一次 预付敷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0% | |
| 第二次付款 | 完成整地挖坑后支付 | 16% | |
| 第三次付款 |进度完成100%,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支付| | 23% | ||
| 第四次付款 | 管护一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21% | |
| 第五次付款 | 工程管护期结束、验收洒算后支付 | 刺余款项 | |||
| 如调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4、付款结算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度款支付申 请以及进度评审报告支付进度款,管护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并完善相关资料后,支付剩余款项。项目款项支付进 度以上级财政拨付及相关要求为准。
第五条:乙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乙方负责苗木的起运、栽植、管护和保证成活。
(2)严格按设计和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工。
(3)管护期间,乙方应按时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 并及时浇水、补植补种。
(4)施工期间因施工用水电等,及未特别列明的相关 费用(包括少许士方等),合同价均已包含,不再另行计算。
(5)乙方须注意加强安全施工,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引 发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甲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图纸。
(2)按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工程评审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中所提的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进行。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形,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30%违约金后,办理据实结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则 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累计逾期完工 30天(含) 以上;(3)苗木合格率<80%或首次验收成活率<80%;(4)未按规 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5)擅 自变更树种或降低苗木规格,与规划设计和图纸不吻合。(6) 未按作业设计(方案)、合同要求的进度施工。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管护期为2年,自工程初验合 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持续干旱等特殊因素导致造林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的,如需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 议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决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 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五条: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列双方的联系地址、方式、联系人 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按列明地址或在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期间向对方邮寄 的通知、函件,无论对方是否实际签收或收到,均视为已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