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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济市林业局
乙方:运城市优农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法规之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永 济市) 二 标段
(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地点:永济市城东街道、城西街道、虞乡镇。
2、工程内容:中幼林抚育 8053.7亩(小班号为 89-110、 113-115、118-121、123-168、201-205),低质低效林改造 1987.4 亩(小班号为 1、2、5-7、18-28),蓄水池 7 个。
(三)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为:8243626.40元。由于施工过程中的 诸多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量会发生变化,所以合同结算以实
际完成验收的工程量为准(详见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最终价格以验收清算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40日历天内完成包括采伐、栽植 任务的所有工程量,经初验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期2年。
2、施工环境恶劣及造林时间的特殊性,为确保施工进 度,要求乙方开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采伐、整 地挖坑等设计内容;整地挖坑完成后乙方按照苗木生长规律 择时栽植,确保苗木成活率。
2、在工程期限内(240日历天)达不到初验合格要求的, 工期每延长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扣除。如遇不可抗力 情况发生,工期顺延。
严格按照《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 〈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实施细 则〉的通知》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 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永济市)作业设计说明书》要求实施。
(一)采伐要求
1.采伐原则:采劣留优、采弱留壮、采密留稀、强度合 理、保护幼苗幼树及兼顾林木分布均匀;采伐与林木分类和 分级相结合,避免对林分造成过度干扰。
2、采伐顺序
优先采伐干扰树,需调整树种结构或促进天然更新时, 可适度采伐其他树。实行林木分级的单层同龄人工纯林,优
先采伐V级木、Ⅳ级木,需调整树种结构或促进天然更新时, 可适度采伐Ⅲ级木。
3、控制指标
a.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林分郁闭度不低于 0.6;
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 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 更新层或演替层的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
-- 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 的比例不减少;
-- 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b.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 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 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 目标树数量,或工级木、Ⅲ级木数量不减少;
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 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应进行补植。
C.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 林分郁闭度不低于 0.6:
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 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 0.2;
-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 的比例不减少:
-- 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d.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达到以下要求:
-- 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 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蛀干类有虫株率在 20%(含)以下;
-感病指数在 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 GB/T15776 的规定执行:
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都闭度应保持在 0.5以上。 采伐后都闭度在 0.5 以下,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
(二)补植要求
1、苗木质量要求:苗木规格;苗高、地径、冠幅等参 数 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苗木质量等级应达到二级或以上苗木 的标准,苗木合格苗达 100%。主栽苗木必须具有"两证一签"。 苗木形态指标:树干通直、无明显弯曲或损伤,树冠饱满、 分枝均匀,根系发达(尤其是须根数量,带土球苗木的土球完 整、大小符合规范,裸根苗根系无断裂、无病虫害)。
2、补植株数:具体以作业设计说明书补植株数为准。
3、整地挖坑标准:主要采用鱼鳞坑整地方式,规格80 ×60×40cm。
4、补植季节:补植季节一般为春、秋两季,春季为主要补植 季节,一般于苗木发芽前或芽萌动期完成,补植时间为3~4月;
秋季一般在苗木落叶后至土壤结冻前完成,补植时间为9~10月。
5、未成林抚育次数一般为三年五次(1-2-2),抚育时间一般 为春季(4月)、秋季(9月),抚育措施包括补植、除草、浇水等。
6、未成林管护措施包括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兽 害及放牧干扰防控、自然灾害防控等。
7、辅助措施:按设计要求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 割灌除草等辅助措施。
(三)蓄水池建设
1、规格:蓄水池位于地下,池内净尺寸:长 3.0m,宽 3.0m,高3.5m。壁厚 25cm,设计容积为 50立方米,有效容 积不小于30立方米,池顶覆土厚度 0.5米。
2、结构:水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的顶板厚度取 250mm,池壁厚度取250mm,底板厚度取 350mm。
(四) 施工要求
1、乙方需在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足 额缴纳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天内安排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更新人员信 息、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数据。
3、乙方必须保证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栽植 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养护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 量。栽植的苗木必须有两证一签(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
格证和苗木标签),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建设。调运苗木需符合 国家和地方的检疫规定,跨省或跨区域调苗时,必须办理《植 物检疫证书》,防止病虫害跨区域传播。
4、乙方苗木拉到现场后,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 方可栽植。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更换,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后方可栽植。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派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及技术人员全程在施工现场,及 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确保协调解决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 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工期计入乙方施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 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 土、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乙方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 件,其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恢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或修整。
9、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按规 定进行监督控制。对中标企业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б
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标准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在工地上使用,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不 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中标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有权拒绝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对照作业设计、规范标准进 行全面自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及时向监理 及甲方报验。
(五)工程技术要求
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四条:工程验收、付款结算
1、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中幼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包含本工程项目的 所有作业内容)等完成后一是由乙方先进行自查验收合格后, 经监理审核后提请甲方组织验收,甲方组织监理、第三方验 收机构或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合格验收,逐一检查完成情 况,计算完成率;二是完成率达到100%的,甲方将及时向市 局提交竣工初验材料,按相关规定组织初验,并按照"谁审 批、谁验收"原则,由省林草局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率不达 100%的不能进入管护期,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 达到90%的,进入第二个管护年度,若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 后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进行补植,补植部分重新计算管 护年度,以此类推,成活后达到二个管护年度且成活率均达
到 90%以上的,将工程移交所在行政管辖区管理,若连续二 个管护年度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视为违约,并将该施 工单位列入我局惩戒名单,限制其参与永济市的后续项目。
2、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为(含税):8243626.4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工程进度款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比例 |
|---|---|---|
| 预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0% |
| 第二次付款 | 完成采伐、整地、挖坑后支付 | 16% |
| 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后,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支付 | 23% | |
| 第四次付款 | 管护一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21% |
| 第五次付款| 工程管护期结束、验收清算后支付 | 剩余款项 | |
|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4、付款结算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度款支付申 请以及进度评审报告支付进度款,管护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并完善相关资料后,支付剩余款项。项目款项支付进 度以上级财政拨付及相关要求为准。
(1)乙方负责苗木的起运、栽植、管护和保证成活。
(2)严格按设计和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Lo
(3)管护期间,乙方应按时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
并及时浇水、补植补种。
(4)施工期间因施工用水电等未特别列明的相关费用 (包括少许土方等)合同价均已包含不再另行计算。
(5)乙方必须注意安全施工,制定安全措施,签订安 全施工承诺书,施工中引发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 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六条:甲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图纸。
(2)按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工程验收结果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中所提的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进行。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形,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20%违约金后,办理据实结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则 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累计逾期完工 30天(含) 以上;(3)苗本合格率<80%或首次验收成活率<80%;(4)未按规 定存储权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5)擅 自变更树种或降低苗木规格,与规划设计和图纸不吻合。
同印第九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管护期为2年,自工程初验合 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持续干旱等特殊因素导致造林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的,如需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 议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决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 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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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五条: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列双方的联系地址、方式、联系人须 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方按列明地址或在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期间向对方邮寄的通 知、函件,无论对方是否实际签收或收到,均视为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