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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绛县林业局
乙方:大原美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法规之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绛 县) 六标段
(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地点:大交镇续鲁峪、磨里镇磨里村、南樊镇 范柴村。
2、工程内容:低质低效林改造,作业面积1017.6亩。
(三)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为:1589605.5元,最终价格以实际 工程量结算评审价格结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期限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70日历天内完成包括栽植任务 的所有工程,经初验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期2年。
2、在工程期限内(270 日历天)达不到初验合格要求的, 工期每延长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扣除。如遇不可抗力 情况发生,工期顺延。
第三条:施工质量要求
(一)苗木质量要求
1、苗木规格;苗高、地径、冠幅等参数符合项目设计 要求;苗木质量等级应达到二级或以上苗木的标准,苗木合 格苗达100%。
2、苗木形态指标:树干通直、无明显弯曲或损伤,树 冠饱满、分枝均匀,根系发达(尤其是须根数量,带土球苗 木的土球完整、大小符合规范,裸根苗根系无断裂、无病虫 害)。
3、苗木类型:苗木主要有播种苗、移植苗、容器苗(秸 杆杯、塑料杯)等。
4、根据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运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实施细 则》的通知和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 化示范项目(运城市绛县)作业设计说明书》要求实施。
18 - 201
વિદ્યુક
(二)施工要求
1、乙方需在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农民工工工
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足额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安排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更新人员信 息、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数据。
3、乙方必须保证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栽植 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养护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 量。栽植的苗木必须有三证一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否则不得用 于工程建设。调运苗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检疫规定,跨省 或跨区域调苗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防止病虫害 跨区域传播。
4、乙方苗木拉到现场后,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 方可栽植。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更换,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后方可栽植。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派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及技术人员全程在施工现场,及 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确保协调解决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 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工期计入乙方施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 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 土、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乙方施正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 件,其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恢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或修整。
9、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按规 定进行监督控制。对中标企业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标准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在工地上使用,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不 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中标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有权拒绝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对照作业设计、规范标准进 行全面自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及时向监理 及甲方报验。
(三)工程技术要求
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四条:工程验收、付款结算
1、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地质低效林改造、人工造林(更新)、四旁植树(包 含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内容)等完成后一是由乙方先进行 自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审核后提请甲方组织验收,甲方组 织监理、第三方验收机构或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逐一检查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二是完成率达到100%的, 甲方将及时向市局提交竣工初验材料,按相关规定组织初验, 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省林草局组织竣工验收。 完成率不达100%的不能进入管护期,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 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进入第二个管护年度,若第一个管 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进行补植,补植部分 重新计算管护年度,以此类推,成活后达到二个管护年度且 成活率均达到90%以上的,将工程移交所在行政管辖区管理, 若连续二个管护年度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视为违约, 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我局惩戒名单,限制其参与绛县的后续 项目。
2、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合同价为(含税):1589605.5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工程进度款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比例 支付金额(元) | |
|---|---|---|---|
| 预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0% | | 476881.65 |
| 款 | 第二次付 | 工程进度完成50%阶段验收合格 后支付 | 10% | 158960. 55 |
| 款 | 第三次付 |工程进度完成100%阶段验收合格 后时支付 | 30% | 476881.65 |
| 第四次付 款 |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 20% | 317921.1 |
| 第五次付 款 | 工程管护期结束验收合格时支付| 10% | 158960.55 | ||
|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4、付款结算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度款支付申 请以及进度评审报告支付进度款,管护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后以结算评审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乙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乙方负责苗木的起运、栽植、管护和保证成活。
(2)严格按设计和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工。
(3)管护期间,乙方应按时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 并及时浇水、补植补种。
(4)施工期间因施工用水电等未特别列明的相关费用 (包括少许土方等)合同价均已包含不再另行计算。
(5)乙方须注意加强安全施工,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引 发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甲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 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图纸。
(2)按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工程评审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中所提的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进行。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形,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20%违约金后,办理据实结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则 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累计逾期完工30天(含) 以上;(3)苗木合格率<80%或首次验收成活率<80%;(4)未按 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5) 擅自变更树种或降低苗木规格,与规划设计和图纸不吻合。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管护期为2年,自工程初验合 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持续干旱等特殊因素导致造林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的,如需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 议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决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 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五条: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列双方的联系地址、方式、联系人 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按列明地址或在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期间向对方邮寄 的通知、函件,无论对方是否实际签收或收到,均视为已送 式。
:12 % ?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如又 6
226年 第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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