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铝基地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项目 设计第一标段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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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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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河津市铝基地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
工程 地 点: 铝基地五个幼儿园园内
合 同 编 号: ZC2026-SXJZ006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工程(甲级)A161017150
发 包 人: 河津市教育体育局
设计 人: 中创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订 日期: 2026年 4 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足政部。 监制国家工商 行政 管理局 监制国 家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制

发包人: 河津市教育体育局

设计人: _中创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河津市铝基地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项目设 让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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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及设计费用详见下表。

建筑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1 分项目名称 晨数 建筑 面积 (m-) 方 案 初步 设计 图图 施工 费率 (%) 设计费 (元)
1 铝基地朝霞 第一幼儿园 റോ 5000 2
2 铝基地朝霞 第二幼儿园 3 3500 N
3 曙光幼儿园 3 4650
4 毓秀幼儿园 3 2450 V
5 大华幼儿园 2 2150 832 21
6 室外工程
7 合计 17750 1603100
说 站 本项目的新建总建筑面积暂按:17750平米计, 建筑、结构、水暖电安装及简单装修设计, 室外工程包括绿化,上水,下水,电气,地沟,道路
第二条 次包入应用以价入泥又的有人员补偿的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1 方案设计前
2 地形图及用地坐标 140, 8 方案设计前 若发包方提
3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文 1 方案设计前 交的前期资 料 时间 推
4 12 规划部门审批过的总平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方案设计前 退,则设计 周期顺延。
5 地质勘察报告 1 1 20 方案设计前
6 市政道路、给排水、天然气、 供电资料 1 1 方案设计前

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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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含电子版)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教 提交日期 备注
1 铝基地朝霞第一幼 儿远 8
2 铝基地朝霞第二幼 儿园 8 发包人提供设计 所需资料并签字 认可设计方案
3 铝基地曙光幼儿园 8 后,设计人2个
4 铝基地毓秀幼儿园 8 月内即 60个自 然日向发包人交
5 铝基地太华幼儿园 8 付设计成果。
6 室外工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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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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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合同设计费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参任壹佰元整(¥1603100)。 5.2 付款节点如下:

付费次序 占总合同额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 競 30% 480930 合同签订后 3个工作目内支付
第二次付 競 60% 961860 全部施工图交付后 5 个工作目 对
第三次付 # 5% 8015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5个工作 日内
第四次付 が 5% 80155 待质量保修期(12个月)满 后支付(无息)

5.3 设计费用包含图纸正式交付前所需要完成的相关审查(重要工程论 证、绿建论证等)所产生的费用。

5.4 付款前,设计人以将付款额度为准向发包人开具、交付增值税专用 发票。如设计单位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该行为不应当视 为违约。

5.5 因设计人原因设计错误或不合理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签 证,因此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付款前,发包人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 扣除前述款项。

5.6 第一次费用支付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周期 自第一次费用支付完成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逾期的,设计周期 应当顺延,顺延天数与甲方逾期天数一致。

5.7 因重要工程论证、绿建论证为第三方审查,存在不可控因素,相关 成果交付时间另行计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 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 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 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 5天以上时, 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

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 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 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 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经甲方确认质量合格 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技术标准:最新的国标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定 图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50_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 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 2. 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 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 如果发包人需转让项目,本设计文件随项目同时转让,并继 续履行本合同。

6.2.8 即便发包人参与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所 应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照设 计人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实际设计费用不足预付款时,设计人 将 剩 余 预 付 款 退 还 发 包 人 ; 实 际 设 计 费 用 超 过 预 付 款 时 , 发 包 人 只 需 按 合同 约定 将 超 出 预 付 款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用 支 付 给 设 计 人 。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进的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 停缓建,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7. 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修改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 面了该补大火着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 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 失的:壹%,最多不超过本设计合同总额。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 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 达 30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付款 项。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业人员解决施工现场图纸方面有关问 题,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处理相关问题、配合验收 等工作。设计人接到发包人前述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项目施工现场, 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 2000元。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 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 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 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_员_份,设计人员_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 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 其它约定事项:

1、现场服务及变更设计视工作量确定时间,原则上24小时处理, 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2、在服务阶段工程变更管理应通过甲方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3、设计人本项目的授权负责人为王伟,注册编号为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号为 395039943@gg.com,如设计人变 更授权负责人,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向该授权负 责人发送的文件、材料等文书均视为送达设计人。

4. 合同后附设计方案,方案局部需调整,最终符合国家规范和山西 地方规程要求。

备案号: (盖章)
备案日期:2026.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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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鉴证目期:2026.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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