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夏县)监理及成效核查(检查)、落地上图、评价费第五标段建设工程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6-08
发布于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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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夏县)成 效核查(检查) 落地上图、评价

夏县林业局 甲方: 乙方: 佰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 (运城市夏县)成效核查(检查) 落地上图、 评价合同

甲方:夏县林业局

乙方: 佰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 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 夏县)

服务地点:夏县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管理体系、投资控制管理、监理管理、合同 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档案与信息管理、 工程验收管理以及落地上图等。

(二)服务要求: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服务期限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一)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大写:肆拾染万捌仟染佰元整):

(二)支付方式: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次支付,具体:第一次全面栽植(包 括抚育采伐)完成并提交相关项目资料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0%; 第二次次年验收完成并提交相关项目资料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第三次竣工验收完成并提交全套项目资料后,支付剩余款 项。

以上付款若因财政部门的拨付款资金未及时到位,可适当进 行调整。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 和相关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 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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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 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在服务期间,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或赔偿。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 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 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 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 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 信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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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违约服务款项 0.0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 30天,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工作未达到 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 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 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山洪、塩疾、戒严、暴动、战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 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 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 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停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 乙方提出索赔:

(1)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3)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 解决:

(1)向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 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前 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 订 日 期:200年 上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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