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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ﻟﻠﻘﺎﻧﻮﻥ
建设单位: 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 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 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1.1工程名称:万荣县 2025年第二批农村公路建设养
护工程第八标段
1.2工程地点:万荣县高村镇、光华乡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丁樊-薛吉养护工程道路全长 7.705 公里。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工程、平面交叉 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等。
主要项目:施工图纸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 程。
2.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100_日历天(日历天从开工之 日算起)
2.2 本工程开工日期:2025年 9 月 17 日
交工日期: 2025年 12 月 26 日
3.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参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参 拾陆元整(¥3649536元)。
3.2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1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 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应 当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及时办理。
4.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管理期间所需的图纸等必要的 工程资料。
4.3审查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4.4 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程序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变更工 作。
4.5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竣(交)工验收申请后,按 规定实施本项目的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4.6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项 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
4.7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的规定,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乙方应积极 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4.8 甲方检查乙方与否并不免除乙方的管理责任。
4.9甲方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5.1 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包括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在内的所有具体的项目管理人员足额配备到位。
5.2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 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开、科学、诚信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5.3编制工程结算、竣工文件。
5.4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组织的履约 监督与检查,对于指出的问题应予以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5 乙方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变更管理等服务 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批复、项目进展、 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 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6 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或县政府组织的与本项目相 关的审计工作。
5.7乙方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有关质量、安全 方面的要求。
5.8 合同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完善和移 交工作。
5.9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按标准完成合同工程。 如乙方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5.10 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管理等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严禁转包和违法、违规分包。
5.11 乙方不得与设计和其他单位串通或合谋,采取不正
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
5.12乙方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 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全程管理,并确保项目管理目标 的实现。
5.13人员管理
5.13.1乙方原则上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 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 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5.13.2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书面 通知后 14天内,撤换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建设工作 的派驻人员。
6.1工程协调和管理
甲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工作。乙方负责本项目建 设管理工作,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6.2 质量控制
6.2.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 布的 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 格标准,不合格工程应全部进行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的工程不再评为优良工程。
6.2.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开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 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 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6.2.3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1)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 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 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 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 查的效力。
(2)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 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 以必要协助。
(3)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 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6.2.4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 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6.2.5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1)如果工程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 (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负责。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4天内不能或拒 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乙 方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
6.3工程进度
6.3.1 进度计划
(1) 签订合同后的28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人各报送 份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2) 监理人在14天内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予以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 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 和形象进度。
(4)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 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 划。
6.3.2进度报告
乙方应每月编制进度报告并于下月10日前书面报告给 甲方,进度报告应持续至完工日止。
6.4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4.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乙方进驻工地后,按工 程进度计量支付,甲方预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 金额的 30% ,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 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 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6.4.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 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 之前不予扣回,在 达到签约合同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 每完成签约合同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 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 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 %时扣完。
6.4.3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报表及资金分 配表,甲方根据报表每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拨至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号,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人工费用并且人工费 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6.4.4 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及支付申 请,甲方审核后按照已完成工程量85%比例拨付,工程完工 并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拨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0%,财政 结算评审审计完成后拨付至结财评或审计价的97%,剩余3% 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6.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6.6环境保护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 现场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振 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7 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 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7.1 交工验收
7.1.1 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7.1.2 交工验收由甲方负责。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前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7.1.4 竣工资料内容: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公章及结 算编制人员签章、签字)、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现场签证、 定价确认单、施工资料(编制成册、盖章签字齐全)等。
7.1.5 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根据 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负。
7.2 竣工验收
7.2.1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申 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7.2.2 竣工验收由相关验收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内容 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乙方 应根据相关要求限期整改合格。
7.2.4各合同段竣(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 单位承担。竣(交)工验收期间,为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 的费用由其验收单位承担。
7.3 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和费用
7.3.1 竣工结算审核时限在考虑财政评审、决算审计前 提下,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7.3.2 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费基本收费(即送审额计算的 收费)由发包人承担,效益收费(即按核减额计算的收费) 由承包人承担。
7.4延期
7.4.1由于下列任意事项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 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
(2)为保护在建设用地流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3)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4) 发生不可抗力。
7.4.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1)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 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 原因及影响程度。
(2)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 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地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 低。
(3)由于乙方违反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需 报甲方批准后,方可生效。
7.5块定延期期限
7.5.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延期通知14天内,决定是否对 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 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7.5.2 甲方作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 规定。
7.6交工延误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 目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并向甲方提交延误 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延期日 期,乙方应保证延期期间的各项义务顺利实施。
7.7工程交工验收后,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六个月,质量 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乙 方无条件进行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8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4天内未能 提供保修的义务时,甲方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调查结果确定上述缺陷、病害或 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
8.1变更的条件及分类、管理和程序:
涉及工程变更的条件及分类、管理和程序均执行《山西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万荣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的通知》的规 定。
8.2变更批复权限:
甲方负责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文 件的审批。
8.3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 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 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甲 方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 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 由甲方参照市场价或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 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额外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8.4工程量变更: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准,实际完 成工程量小于清单数量的,据实核减;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 清单数量的,在其合理范围内据实增加。核减或增加的工程 量乘以计量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5 变更工程实行先批后建的原则,未进行现场签证和 甲方批复的变更,一律视为无效变更。
9.1乙方应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所列的建 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金额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9.2保险期限: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9.3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 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 进行此项保险(如有)
9.4 乙 方 应 在 整 个 施 工 期间 为 其现场 机 构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 进行此项保险(如有)
9.5 乙方向甲方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的期限为开工后30天内。
9.6 持续保险:
在整个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 除额。
9.7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 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偿。
9.8未按约定投保的规定:
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 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 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 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 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全额支付。
10.1 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或履约担保
书三种形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 %。
10.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有效的履约担保。
10.3 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甲方签发交工验收证书 前一直有效。
10.4 甲方应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 退还给承包人。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 工通知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4)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 义务的;
(5)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损 失:
(3) 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费用的,应以违约行为发生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2、承包人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采购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 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 要义务的;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 违约责任:
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形时,根据违约责任大小、违约原因 等因素,承担合同总价 5-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发包人损失的仍应进行赔偿。
12.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 偿,涉及权利义务的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
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列明事项,按照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先后 顺序执行,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协商结果是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 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示份,乙方执二份。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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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签约日期:225年9月10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