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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济市林业局
乙方:山西方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 市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法规之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 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南太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永 济市) 七 标段
(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地点:永济市开张镇、张营镇。
2、工程内容:永济市开张镇、张营镇村庄绿化,包括 东开张村、南营村、宋家卓村、西开张村、胜广村、黄龙村、 小敬村、窑头村、永宁村、尊村等四旁植树。
(三)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为:1099993元,大写:壹佰零玖万玖
仟玖佰玖拾叁元整。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诸多不可预见因素, 工程量会发生变化,所以合同结算以实际完成验收的工程量 为准(详见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最终价格以验 收清算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期限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0日历天内完成包括整地、挖 坑、栽植的所有工程量,经初验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 期2年。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适当推延工期。
2、因工程立地条件茬,施工环境复杂及造林时间的特 殊性,为确保施工进度,要求乙方开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规范 和要求进行整地、挖坑等设计内容;整地挖坑完成后乙方按 照苗木生长规律择时栽植,确保苗木成活率。
2、在工程期限内(150日历天)或者甲方要求的期限, 达不到初验合格要求的,工期每延长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 0.1%扣除。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工期顺延。
第三条:施工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实施细 则>的通知》及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 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永济市)作业设计说明书》要求实施。
1.苗木质量要求
(1)苗木规格及形态要符合设计要求,苗木新鲜、健 壮,根系发达,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容器苗须按规范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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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虫害。尽量使用本地苗木,不能有假植苗,并做好必要 保护措施。苗木必须具有"两证一签":植物检疫证书、苗 木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
2.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栽 植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养护管理规范;确保工程 质量。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以上 如确需变更,必须向甲方及监理申报,经甲方及监理同意鉴 定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 现场。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管理。
(5)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报验。
3.工程技术要求
(1)整地时,需认真勘测现有土层情况,必须严格按 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必须满足植物必需的最低土层厚度。
(2)容器苗尽量缩短运输距离和栽植时间,并做好必 要的保护措施,栽植过程中必须脱去容器杯(袋)保证苗木 成活率。
4.管护要求
(1)管护期为赋年,从栽植初验合格之日算起。竣工 验收合格后,乙方对该工程管护至第二年年年底。管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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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技术人员及监理实施全程监管。
(2)严格按照管护规程进行管护。
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及时进行抚育及管护。
及时中耕、除草,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及时修剪,及时去除死树干枝,及时进行补栽。
(3)管护期间,乙方必须有专人留驻工程区进行管护。
(4)管护期间,如有整治、检查等特殊情况,乙方应 积极配合甲方,做到随叫随到,如甲方三次通知乙方,乙方 都未能到现场,乙方则属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施工要求
1、乙方需在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足 额缴纳农民工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天内安排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更新人员信 息、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数据。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等,调整施工 区域和施工内容,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区域和内容施工。乙 方 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派投标文件中 拟派的项目负责及技术人员全程在施工现场,及时掌握施工 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确保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
4、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 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工期计入乙方施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 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 土、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乙方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 件,其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恢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或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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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按规 定进行监督控制。对中标企业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标准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在工地上使用,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不 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中标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有权拒绝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8、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对照作业设计、规范标准进 行全面自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及时向监理 及甲方报验。
(三)工程技术要求
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四条:工程验收、付款结算
1、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造林工程(包含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内容)完成后, 一是由乙方先进行自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审核后提请甲方 组织验收,甲方组织监理、第三方验收机构或评估单位,对 项目进行合格验收,逐一检查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二是 完成率达到100%的,甲方将及时向市局提交竣工初验材料, 按相关规定组织初验,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 省林草局组织竣工验收。完成率不达100%的不能进入管护 期,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进入第 二个管护年度,若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不到 90%的进行补植,补植部分重新计算管护年度,以此类推, 成活后达到二个管护年度且成活率均达到90%以上的,将工 程移交所在行政管辖区管理,若连续二个管护年度验收成活 率达不到90%的,视为违约,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我局惩戒 名单,限制其参与永济市的后续项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媒体等通报。
2、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为(含税):1099993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工程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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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比例 | 备注 |
|---|---|---|---|
| 第一次 预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0% | |
| 第二次付款 | 完成整地挖坑后支付 | 16% | |
| 第三次付款 |进度完成100%,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支付| | 23% | ||
| 第四次付款 | 衡护一年,验收合格后支付 | 21% | |
| 第五次付款 | 工程管护期结束、验收清算后支付 | | 剩余款项 | ||
| 加调特殊情况。双方动商解决 |
4、付款结算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度款支付申 请以及进度评审报告支付进度款,管护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并完善相关资料后,支付剩余款项。项目款项支付进 度以上级财政拨付及相关要求为准。
第五条:乙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乙方负责苗木的起运、栽植、管护和保证成活。
(2)严格按设计和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工。
(3)管护期间,乙方应按时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 并及时浇水、补植补种。
(4)施工期间因施工用水电等,及未特别列明的相关 费用(包括少许土方等),合同价均已包含,不再另行计算。
(5)乙方须注意加强安全施工,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引 发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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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甲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图纸。
(2)按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工程评审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中所提的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进行。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形,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30%违约金后,办理据实结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则 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累计逾期完工 30天(含) 以上;(3)苗木合格率<80%或首次验收成活率<80%;(4)未按规 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5)擅 自变更树种或降低苗木规格,与规划设计和图纸不吻合。(6) 未按作业设计(方案)、合同要求的进度施工。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管护期为2年,自工程初验合 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持续干旱等特殊因素导致造林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的,如需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 议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决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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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 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五条: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列双方的联系地址、方式、联系人 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按列明地址或在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期间向对方邮寄 的通知、函件,无论对方是否实际签收或收到,均视为已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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