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勘察第一标段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11-10
发布于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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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

工 程 名 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工 程 地 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司马温公路、汤里西路、柳河东 路、铺安街及河东东街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
人: 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

勘察人: 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地下管网改 造工程勘察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 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 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司马温公路、汤里西路、

柳河东路、铺安街及河东东街

1.3工程规模、特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司马温公路(苏 北线-鲁河北街)约 3.078km、汤里西路(铺安街-红旗东街)约 2.703km、 柳河东路(苏北线-河东东街)约 1.875km、铺安街(司马温公路-捻 尾头村)约 2.040km、河东东街(司马温公路-运三高速)约 2.202km 进行地下管网改造。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内地层 结构、分布情况及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危害程 度,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提供各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和承载力特征值。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

度,并对地下水的腐蚀性进行评价。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 对地基土的液化进行判定,并对地基土的腐蚀性进行评价。对场地的 湿陷性进行评价。提出场地的工程地质评价,并提出经济合理的地基 处理建议。

1.6 承接方式:中标。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约 2400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 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 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 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 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 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 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25年 月 月 日开工,2025年 月 --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 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 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 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 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为 结算评审价的 98.9%。

4.2.3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提交 勘察成果资料后,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 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 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 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 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

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 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 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 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 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 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 用。

5.1.7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

5.1.8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 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 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 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 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 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

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 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 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4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 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 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 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 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 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 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定金;已进行勘 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 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元。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 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陆_份,发包人_叁_份、勘察人_叁_份。 以下无正文。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限公司
勘察人名称 小 甜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
道 487 号
邮政编码: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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