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治街道路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29
发布于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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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治街道路建设项目设计
工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025042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 - - - 道路乙级
发 包 人: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计 人: 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监 制

发包人: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治 街道路建设项目设计 设计,工程地点为 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的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及设计内容如下:

2.1工程名称: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治街道路建设项 目设计

规模(米)
路名 道路等级 宽度 长度 设计费
1 德治街 (运鸿路-科教中路) 城市次干路 25 1446 经评审设 计费的 99.75%

2.2项目规模:(见下表)

2.3 设计内容: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 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给水

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

说明: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省市有 关设计规范、编制深度、强制 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工程任务批准文件 1
2 规划意见书 1 表中文件
3 钉桩坐标通知书 1 及相关设
4 总平面现状图 1/500 1 计依据性
5 设计任务书 1 文件,均
6 审定方案通知书 应在各子
7 地质勘察报告 1 项、各阶
政府各部门有关人防、消防、绿化、环保、 1 段设计工
8 交通等批复文件 作开始之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前提交
10 | 工程设计中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各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方案设计 ു. അവലംബം 签订合同后 10 个日历天
2 初步设计 . 4 - 1 - 方案评审通过后 5 个日历天
3 设计施工图 6 - 1 初设文本通过后 15 日历天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经评审设计费的99.75%计算(设计人获 取设计任务后,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的 40%;提交全部施工图纸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的 95%; 预留 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剩余全部 质保金。)

说明: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实际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 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由于发包人原因要设计人修改设计出图或增加设计内容时,如果超出原 约定范围,根据修改或增加设计发生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另行商定增加设计费用。

6、我公司设计的运城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治街道路建设项目,项目 地处山西运城市盐湖区,我公司授权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运城经开区分公 司承担设计和开具本项目的有关增值税发票,并且同意将本项目设计费付至中 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运城经开区分公司账户,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与付款方 无关。

付款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运城经开区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800000952

行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 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

3

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 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 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 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 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 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 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 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 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 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 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 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6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 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 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 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 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标 准及定额。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5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 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 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 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 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诗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 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 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 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 费的千分之一。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 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 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 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 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 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 用由发向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 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 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 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

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 洪。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运城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 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_肆_份,发包人__贰_份,设计人_贰_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 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忽) | 小 住 所: 邮政编码: 话: 电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Pitt (盖章) ার পর পর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2025年 |1 月26 日

2027年 11月2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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