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甲方:绛县林业局
乙方:山西凯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和法规之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绛 县) 八标段
(二)工程地点及工程内容
1、工程地点:冷口乡宋西村。
2、工程内容:人工造林(更新),作业面积1661.5亩。
(三)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为:5251797.55元,最终价格以实际 工程量结算评审价格结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期限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70日历天内完成包括栽植任务
的所有工程,经初验合格后,进入管护期,管护期2年。
2、在工程期限内(270日历天)达不到初验合格要求的, 工期每延长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扣除。如遇不可抗力 情况发生,工期顺延。
第三条: 施工质量要求
(一)苗木质量要求
1、苗木规格;苗高、地径、冠幅等参数符合项目设计 要求;苗木质量等级应达到二级或以上苗木的标准,苗木合 格苗达 100%。
2、苗木形态指标:树干通直、无明显弯曲或损伤,树 冠饱满、分枝均匀,根系发达(尤其是须根数量,带土球苗 木的土球完整、大小符合规范,裸根苗根系无断裂、无病虫 害)。
3、苗木类型:苗木主要有播种苗、移植苗、容器苗(秸 秤杯、塑料杯)等。
4、根据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运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化示范项目(运城市)实施细 则》的通知和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山西省南大行山国土绿 化示范项目(运城市绛县)作业设计说明书》要求实施。
(二)施工要求
1、乙方需在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农民工工工 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足额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安排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否则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
2、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实时更新人员信 息、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等数据。
3、乙方必须保证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栽植 必须符合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养护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 量。栽植的苗木必须有三证一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和苗木标签),否则不得用 于工程建设。调运苗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检疫规定,跨省 或跨区域调苗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防止病虫害 跨区域传播。
4、乙方苗木拉到现场后,须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 方可栽植。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更换,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后方可栽植。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派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及技术人员全程在施工现场,及 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确保协调解决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 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工期计入乙方施工期,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
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 十、排污等须按要求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乙方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破坏事 件,其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恢复费用 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不合格的 工程按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或修整。
9、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按规 定进行监督控制。对中标企业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 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开工令、停 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标准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在工地上使用,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不 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中标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有权拒绝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对照作业设计、规范标准进 行全面自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程序及时向监理 及甲方报验。
(三)工程技术要求
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四条:工程验收、付款结算
1、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地质低效林改造、人工造林(更新)、四旁植树(包 含本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内容)等完成后一是由乙方先进行 自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审核后提请甲方组织验收,甲方组 织监理、第三方验收机构或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逐一检查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二是完成率达到100%的, 甲方将及时向市局提交竣工初验材料,按相关规定组织初验, 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省林草局组织竣工验收。 完成率不达100%的不能进入管护期,第一个管护年度结束后 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进入第二个管护年度,若第一个管 护年度结束后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进行补植,补植部分 重新计算管护年度,以此类推,成活后达到二个管护年度且 成活率均达到90%以上的,将工程移交所在行政管辖区管理, 若连续二个管护年度验收成活率达不到90%的,视为违约, 并将该施工单位列入我局惩戒名单,限制其参与绛县的后续 项目。
2、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合同价为(含税):5251797.55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工程进度款支付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 预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0% - | 1575539. 265 |
| 款 | 第二次付 | 工程进度完成50%阶段验收合格 后支付 | 10% | | 525179.755 |
| 款 | 第三次付 |工程进度完成100%阶段验收合格 后时支付 | 30% | 1575539.265 | |
| 第四次付 款 |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 20% | | 1050359. 51 |
| 第五次付 款 | 工程管护期结束验收合格时支付 | 10% | | 525179.755 | |
|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4、付款结算付款方式:根据验收结果、进度款支付申 请以及进度评审报告支付进度款,管护期满并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后以结算评审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乙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乙方负责苗木的起运、栽植、管护和保证成活。
(2)严格按设计和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 工。
(3)管护期间,乙方应按时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 并及时浇水、补植补种。
(4)施工期间因施工用水电等未特别列明的相关费用 (包括少许土方等)合同价均已包含不再另行计算。
(5)乙方须注意加强安全施工,施工中由乙方原因引 发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甲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
(1) 及时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图纸。
(2)按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工程评审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中所提的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进行。
第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有严重违约情形, 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20%违约金后,办理据实结算。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则 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严重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累计逾期完工30天(含) 以上;(3)苗木合格率<80%或首次验收成活率<80%;(4)未按 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5) 擅自变更树种或降低苗木规格,与规划设计和图纸不吻合。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管护期为2年,自工程初验合 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
如因持续干旱等特殊因素导致造林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的,如需变更工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 议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解释决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 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五条: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列双方的联系地址、方式、联系人 须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按列明地址或在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期间向对方邮寄 的通知、函件,无论对方是否实际签收或收到,均视为已送 计。
年
F
F
78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