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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 名称: 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
工程 地点:
合同 编 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
发 包 人: 包 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勘 察 人: 山西中景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运城市盐湖区水务局
勘察人 山西中景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 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盐湖区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项目勘察。
1.2 工程建设地点: 运城市盐湖区。
1.3 工程规模、特征:项目近期设计供水量 5 万 m3 /d,远期 10 万 m3 /d,工程规 模为小(2)型,属于I类供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引水管道 20.41km,输水管道 38.08km,改造加压站3座。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1.6 承接方式:公开招标。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详见勘察成果报告。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 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 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肆份_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 2026年 2 月 5 日提交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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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 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时,工期顺延。
4.1.3 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报勘察进度计划表以及勘察成 果提报的具体时间表。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_百分比_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合同价为经财政评审勘察费的 97.45%计取。
本工程款付款方式:完成勘察及测量,待设计批复后支付 80%,合同工程完工验 收后支付 20%; (付款均以工程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支付)。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 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 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 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关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等),并 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 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 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 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 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 作量支付勘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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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 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 工费(计算方法 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 料)时,发包人应按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 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 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 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 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 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 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 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 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 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 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 际工目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和调遣费。
6.2由于勤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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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 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 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_50_%的勘察费计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 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_100_%的勘察费计__元;完成全部工作量后,则应向勘 察人支付预算额 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 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_/_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下列 (一) 方式解决:
(一)提交 盐湖区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审查部门上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鉴定。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_叁_份、勘察人_叁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