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16
发布于
江苏淮安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年产4万吨乳制品智能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旺旺路21号建设

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拟投资6000万元,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旺旺路21号建设

*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技改项目在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理。

2、本技改项目无新增生活用水,无生产废水产生。

3、本技改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打磨产生的粉尘通过移动式集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过程使用切削液产生少量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焊接产生的粉尘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经烘道进出口集气罩收集进入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船舶制造相应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类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相应排放限值要求。生产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本技改项目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本技改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边角料、焊接废料、废打磨片、钢丸、收集粉尘、清扫废物、废布袋、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和含油金属屑、废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

6、本技改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技改项目运营后的污染物总量初步核定为:

废气:颗粒物≤0.013t/a,二氧化硫≤0.000009t/a,氮氧化物≤0.0008t/a,VOCs≤0.00009t/a(有组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