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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西中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宾
委托代理人:陈桂德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1号楼一层101~106号商铺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西中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交的关于“东兴医药产业中药材香料示范产业园项目设计”(项目编号:FCZC2025-C3-810108-GXDH)的质疑函已收悉。经核查,现依法答复如下:
一、质疑受理情况确认
主体资格:经核实,贵公司作为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质疑主体资格。
法规时效性:质疑函在知悉权益受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二、事实核查结论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审核发现:有3家供应商(广西汉华工程技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智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实质性响应”情形(具体为:3家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要求偏离表”均未按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的要求逐一响应),依法应作无效处理。
有效供应商数量因此不足3家,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废标条件。
磋商小组有权在任何评审阶段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审核,该权力不因进入最后报价环节而灭失。法律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是结果性规范,而非程序限制。当审核发现不符合该要求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7.3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处理决定
1、终止采购的合法性:
(1)本项目终止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7.3款”和“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2.7款”作出,程序合法。
(2)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是及时纠错行为,不构成“二次评审”,评审结果也已经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说明
关于损失赔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成本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现行法律未规定因废标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重新采购安排:本项目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欢迎贵公司继续参与。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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