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征求《瓮安县关心关爱 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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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关心关爱工作,加大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力度,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附件: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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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tyjrswjzhk@126.com

瓮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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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关心关爱工作,加大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力度,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通〔2020〕13号)《贵州省优抚对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5〕10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按《贵州省就业创业登记办法》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须在5年内,申请时必须正常经营),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按规定可给予自主创业场租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实行办理营业执照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在窗口优先办理。〔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中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对有培训及就业意愿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就业帮扶,促就业稳增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六)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申报门槛,县农业农村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经等级鉴定合格后,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八)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按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优先保障。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中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在项目规划区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优先将其列为项目实施对象按照政策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退役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在最低生活保障评定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一)对退役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相关救助。〔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退役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二)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在申报保障性住房时,进一步放宽其准入条件。即:计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经审核,符合《瓮安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参加保障性住房抽签分配活动,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退役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三)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十四)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医疗费补助标准为符合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70%,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给予补助,医疗费补助标准为符合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的100%,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战时一等功臣、国家战时荣誉称号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100%报销,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后凭国家定点医疗机构票据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十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特困企业或者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县域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

(十六)对户籍在本县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对象、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医疗保险费用集中征缴期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十七)按照《贵州省军人优抚优待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规定,县人民政府将按政策加大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对具有双重及以上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待遇。

七、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土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工作

(十八)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承包土地的,经村(居、社区)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承包合同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十九)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规范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退役军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失地退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和谐征地、以人为本,维护被征地的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八、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

(二十)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根据有关资助政策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小学生1250元/学年/人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初中生1500元/学年/人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小学非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学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初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750元/学年/人。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3-6周岁,国家公办幼儿园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资助政策落实学前教育800元/学年/人的保教保育生活费补助。〔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一)在县内普通高中就读并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每人每年按照资助政策和学校实施方案可申报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落实。〔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十二)对在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并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退役军人子女在校生,按照相关政策免除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照收费标准直接免除学费;对在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并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退役军人子女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每人每年按照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实施方案可申报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落实。〔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十三)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中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子女(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农业农村信息系统中)就读中职、高职的,且具有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户籍学生,按照贵州省“雨露计划”资助政策给予助学补贴。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的贵州省瓮安县户籍脱贫户子女(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农业农村信息系统中),在普通高校本科专科(含高职)、高中、中职(一、二年级)年级就读且具有全日制教育正式学籍的,在学校就读期间,可按程序申请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其中普通高校本科4830元/生/年、普通高校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中职(一、二年级)和高中1900元/生/年,省内就读在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就读在瓮安县教育局申请;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必须自己申请,不申请不予发放。对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瓮安县内就读高中的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的脱贫户子女(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农业农村信息系统中)、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相关免除学费政策和就读学校类别免除学费:瓮安中学1800元/学年、瓮安二中1600元/学年、惠仁中学、实验中学760元/学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继续完善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

(二十四)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五)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对户籍在本县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对象、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进行慰问,慰问金分别按每人不低于500元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二十六)每年由县人民医院为户籍在本县的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伤残军人、“三属”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具体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县卫生健康局按原有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申请经费给予补贴体检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十七)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一至十级伤残退役军人、“三属”对象、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门诊费按照一站式医疗系统结算数据据实报销;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门诊费实行包干方式。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医疗门诊费,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二十八)根据《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伤残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伤残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含个人缴费部分)。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

(二十九)对退役军人办理迁移证、准迁证、户口簿免费;伤残军人办理身份证免费;农村籍退役军人退伍时如未进行就业安置的可选择迁回贵州农村原户口所在地。〔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三十)退役军人参观县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免费。〔牵头单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十一)对涉及退役军人办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实行免费刻制三枚印章(法定代表人章、公章、发票专用章)。〔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二)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乘坐城际长途公共汽车享受50%的优惠;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可凭退役军人(“三属”)优待证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县内两家公交公司窗口办理优待卡(首次办理免费)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其他退役军人和“三属”对象凭优待证办理公交卡可享受50%的优惠。〔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三十三)严格落实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对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调整要求及时兑现有关政策。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单位破产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三十四)将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退役军人办理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时,优先办理、实行绿色通道,最大限度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便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十、加强对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督查

(三十五)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对表现突出,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热心服务基层工作的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社区)常务干部队伍人才储备库,按程序选拔进入村(社区)两委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社工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十六)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解决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中共瓮安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瓮安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三十七)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对关心和帮助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扶退役军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

(三十八)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中共瓮安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瓮安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瓮安县户籍并已建档立卡的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相关条款由中共瓮安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瓮安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瓮安县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瓮府办发〔2023〕9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瓮安县优抚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瓮民发〔2017〕8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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