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项目(资金兑付) 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质核验) 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项目申报) 印发日期:2026-02-25 发布日期:2026-02-26 沪交行规〔2026〕3 号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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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行规〔2026〕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构建高效、畅达、绿色集疏运体系,提升综合运输效率,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高水水中转比例,推动构建高效、畅达、绿色集疏运体系,提升综合运输效率,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开展的以下相关业务: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集装箱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以下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长三角区域内河港口(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之间的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以下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太仓上港正和港区、罗泾港区和临港新片区南港码头与洋山深水港区之间的集装箱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

(四)新能源船舶运营业务,是指上述三类业务中使用纯电池动力、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船舶运输的业务。

第四条 (支持标准)

根据相关经营者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五定班轮业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重箱30元/TEU、空箱20元/TEU给予支持;对港口经营人按照重箱35元/TEU、空箱30元/TEU给予支持。

(二)内河集装箱业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重箱65元/TEU、空箱50元/TEU给予支持;对港口经营人按照重箱35元/TEU、空箱30元/TEU给予支持。

(三)江海联运业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35元/TEU给予支持。

(四)新能源船舶运营业务,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船舶运营的上述三类业务,在现有支持标准基础上上浮30%比例。

第五条 (预算申请)

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报)

项目资金按照季度申报。相关经营者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者。

第八条 (档案保存)

相关经营者应当将业务资料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保存,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自觉接受监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审计监督)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信息公开)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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