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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相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北京
通信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 程定额质监中心主编.一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8.12
ISBN 978 7-115-49715-4
1.①通… II. ①工… ill. ①通信工程一招标一中国 一问题解答②通信工程一投标一中国一问题解答凹. ( TN91-4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宇 (2018) 234179
本书从流程和专题两个部分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 流程篇主要对招标项目启动、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 评标、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执行、备案、异议及投诉 10 个方面所涉 及的问题进行解答:专题篇主要对集中资格预审及集中招标、电子招标投 标两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答。
本书语言简洁、体例规范,可供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人员阅读参考。
| ,主 |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 | ||
|---|---|---|---|
| 责任编辑杨瑞琴 | |||
|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 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 11 | ||
| 邮编 | 100164 | 电子邮件 | 315@ptpress.com.cn |
| 网址 | htφ:/ /www.ptpress.com.cn | ||
| 北京康利胶印厂印刷 | |||
| '开本 | 700X 1000 | 1116 | |
| 印张 | 11 | 11 月第 2018 | |
| 字数 | 157 千字 | 11 月北京第 次印刷 2018 | |
| 定价 | 68.00 |
读者服务热线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印装质量热线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反盗版热线 *开通会员可解锁*
编委会主任:许英达
编委会副主任:许勇飞
编委会成员:许英达许勇飞唐军陈伟峰田琦 毕江燕陈志红
人:毕江燕吴淑平刘洋
主要撰稿人:毕江燕吴淑平刘睿李梦璐
参加撰稿人:刘洋陈志红盛菲洪鹰群秦晓波 徐浩洋张伟戚琳冯靖圆徐茂盛
李超
审稿专家:张作智李德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竞争 的一种重要于段,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宽, 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日趋增强,对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切实维护招标技标市场秩序、进 一步筑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秉持严格 遵守上位法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实践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等原则, 2014 日公布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是贯彻 落实上位沽,完善通信建设市场体制,规范和指导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对全国通信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情况巡检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招标投标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 些情况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招标效率、经济效益及招标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发生,究其根源,是招标技标各 方主体对相关理论理解的不准确、不透彻,不能够举一反三地运用于实践。由 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有其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现有招标行业内的 实务问答类书籍无法解决通信行业招投标领域的各类疑难问题,因此,行业内 迫切需要具有权威性、能够体现最新招标投标管理动向、具备理论性和可操作 性的专业书籍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解 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公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深入总结近年来招技标 监管工作经验和实践经验,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的常见问题、 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做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提炼,力争通过"百问
百答"并结合案例的方式,对招标投标全流程、集中资格预审、集中招标以及 电子招标中的要点、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指导和理论说明,并对实践中普 遍存在但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做法进行纠正,以期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 握知识要点及操作方法,从而有效指导招标投标活动。
相信此书的出版发行,将会推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 地发展,亦将为以信息通信工程建设为基础的宽带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做出 贡献。
是为序。
本书编写组 2017 12
目录
| 第一章招标项目启动…………… 2 | ||||||
|---|---|---|---|---|---|---|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1.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技标管理办法)) | ||||||
| …2 中,对于招标项目而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哪些类型? | ||||||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通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 2. | ||||||
| 备案?………… .4 | ||||||
| …5 如何理解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规模及启动依据? 3. | ||||||
| 除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还能否为通 4. | ||||||
| 信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其他多项 | ||||||
| ……………………………………………………………… 6 服务? | ||||||
| 第二章招标方案编制…… .8 | ||||||
|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 | ||||||
| …8 招标人是否可以限定投标人(潜在技标人)为法人? 5. | ||||||
| …9 招标人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6. | ||||||
| … 招标人能否将已取消行政审批的各类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11 7. | ||||||
| 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排斥 8. | ||||||
| 12 嫌疑?…… | ||||||
| 注册资本现为认缴登记制,是否还可作为资格条件? 13 9. | ||||||
| ……. 招标人应该如何合理设置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15 10. | ||||||
| 16 1.联合体投标的技标资质等级应如何认定?……. | ||||||
| ……. 怎样在招标项目中使用"黑名单" 17 "红名单"? 12. | ||||||
| 18 二、时间进度………… | ||||||
| 14.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时限要求都有哪 | |
|---|---|---|
| ……… 些?是否必须遵守? | 19 | |
| 三、关键环节设置………………………………………………………… | 21 | |
| 15. | 21 招标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投标人考察"? | |
| 16. | 22 招标过程中,技标人产品的检测报告应如何出具? | |
| 17. | 23 招标人能否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投所有标段? | |
| 18. | … 24 招标文件中应如何载明"中标份额调整原则" ? | |
| 19. | ?… 26 确定中标人时是否要考虑投标人的"中标意向" | |
|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 | 28 | |
| 四、招标文件范本的应用………… | 28 | |
| 20. | 工信部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附件部分是否可以调整? | 28 |
| 1.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制定了设计、监 | ||
| 理的《标准文件)) ,但是目前工信部还没颁布相应的范本,设计、 | ||
| 28 监理类的依法招标项目应如何处理? | ||
| 22. | 范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某个项目时,是否可以 | |
| 29 删除? | ||
| 23. | 29 范本中"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 |
| 五、关键性条款的编制…………………………………………………… | ||
| 24. | … 30 招标文件编制中应如何设置同类业绩要求? | |
| 25. |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所提供业绩的时间要求仅写明"近 | |
| 月来"或"近 年来"并未明确具体起止时间,该做法是否 | ||
| 合适?…… | 30 | |
| 26. | …. 指定 种或以上同等级品牌是否也属于限定品牌? | 31 |
| 27. | 招标文件应当怎样规定"对于投标报价出现缺漏项时的处理 | |
| ?………… 32 原则" | ||
| 28. | 是否可以采用所有投标价格均值的某一百分比作为成本价认定 | |
| 标准?……………. | 33 | |
| 29. | … 35 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区别在哪里? |
13.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时间"曰"的定义? ......... 18
目录
| 30. | 在评标标准中,招标人怎样使用供应商的后评估成绩?…… | 36 |
| 1.招标文件中应怎样依法合理地规定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 ||
| ……. 37 要求? | ||
| 32. | 39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置常驻机构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 | |
| 33. | 招标人能否限定投标保证金仅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一种形式 | |
| … 39 递交? | ||
| 34. | 货物招标中,接受代理商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设置对代理商或 | |
| ……. 40 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 ||
| 35. | 招标文件中应如何合理设置对投标人涉及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 |
| … 41 要求? | ||
| 36. | 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项目后期需要扩容升级时,中标人以同等价 | |
| …… 42 格提供服务? | ||
| 37. | 43 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有效期"? | |
| 六、评分标准………………………………………………………. | 44 | |
| 38. | 评分标准是否可以仅列明"优良中差"等级及对应分值,而不列 | |
| 明"优良中差"的具体判断标准?…… | 44 | |
| 39. | 招标人应如何制定合理的价格评分方法?… | 45 |
| 40. | 招标文件中常用的评标方法有哪些,各自有哪些应用场景? | 47 |
| 七、招标文件附件的使用………… | 48 | |
| 1.投标一览表和开标记录表分别记录哪些内容,两张表的内容存在 | ||
| 什么关联?………………. | 48 | |
| 42. "合同/技术点对点应答"与"合同/技术偏离表"的使用 | ||
| ……………. 49 区别? | ||
| 第四章投标……………. | 51 | |
| 八、招标文件的发售… | ||
| 43. | . 招标人是否可以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 | |
| 44. | 一个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贿买两套招标文件?………. | 51 |
| 45. |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是否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 | |
| 审查?…………………………………………………………… |
| 53 九、招标文件澄清及现场勘查…… | |
| 46. |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距技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
| 的,是否都必须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满足 日的 15 | |
| 要求?…………………………………………………………… 53 | |
| 47. | 招标人如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技标人资格条件,应该 |
| …………. 54 怎样做? | |
| 48. | 踏勘项目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是否需要潜在技标人签到?…… 55 |
| 十、投标人的准备事宜…………………………………………………… 56 | |
| 49. | 投标人(潜在技标人)口头询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效?… 56 |
| 50. | ……. 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进行更名,是否仍可以投标? 57 |
| 1.投标人的部分资质在技标过程中仍在续期申请阶段,应如何 | |
| … 58 处理? | |
| 52. | 潜在投标人和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同一集团的两个子公 |
| … 59 司,是否可以参加该项目投标? | |
| 61 第五章开标………… | |
| 61 十一、投标文件的接收…… | |
| 53. | 招标人是否应当接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之前递交的投标 |
| …… 61 文件? | |
| 54. |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邮寄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62 |
| 55. | 技标文件已签收,但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包装有破损,招标人应 |
| 63 如何处理?…………. | |
| 56.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 |
| 64 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 |
| 57. | 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递交两份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应当 |
| 65 接收?… | |
十二、开标时间地点............................................................... 66
58. 招标人宣布投标截止后,迟到的投标人认为该时间不是北京时间, 坚持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66
目录 59.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过后,招标人是否可以择日开标?… 67 60. 投标截止时间后,某一标段技标人数量不足 个,招标人应如何 处理? ................….......….................................……. 68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标文件递交地点可否与开标地点不一致?… 69 十二、参与开标的各方主体……...........................................….. 70 62. 开标过程是否需要公证,如果需要,应如何公证? ........…. 70 63.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允许其参加开标会?… 71 64. 开标过程中的哪些主体可以担任监督人? ….................. 71 十四、唱标流程…….......….........….........……........…............... 72 65. 唱标过程能否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先唱技术分册,待评标委员 会完成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后,再唱经济分册,最后再由评标委员 会完成评审? ................................…......................... 72 66.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 处理? ..............….................................................... 73 67.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如何 处理?…........…·…................................................... 74
68.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提出放弃投标,要求携带其投标文件离 场,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 75
十五、现场异议…………………………………………………………… 76
69. 开标现场,技标人提出异议之后,不认可招标人的回复,拒绝在 开标记录表上签字,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76
70. 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可否对其认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提出 异议? ........…......................................................…. 76
十六、开标记录…………………………………………………………… 77
1.经过技标人确认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一览表 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 77
72. 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将开标记录表复印给投标人? ............... 78
73. 投标人要对开标记录表进行拍照,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79
通信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
| 第六章评标…………………………………………………………………… | |
|---|---|
|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
| 74. | 经过随机抽取,所有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招标人应如何 |
| … 80 处理? | |
| 75. | 评标委员会采用分组评审的,某一评标专家能否兼组评审?… 80 |
| 76.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招标人应 |
| 80 如何处理? | |
| 82 十八、资格预审……………………………………………………. | |
| 77. | 某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是否应回避该项目的评标?…… 82 |
| 78. | 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是否必须设置为定性或定量的评价 |
| ………. 82 标准? | |
| 十九、初步评审…………………………………………………………… | |
| 79. | 投标人递交了 个标段的投标文件,但仅提交了两笔投标保证金, |
| 83 且未说明对应关系,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 |
| 80.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但初步评 |
| 审标准中未设置关于价格的审查因素,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初 | |
| ………. 85 步评审阶段否决其投标? | |
|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如何 | |
| ……… 86 处理? | |
| 82. | 如果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文 |
| 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其中一投标人声明放弃投标,另一技标人的 | |
| …………. 88 投标是否有效? | |
| 83. | 母子公司能否同时参加同一资格预审/集中资格预审,如母子公 |
| 司均通过资格预审/集中资格预审,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同一项目 | |
| 88 的技标?………… | |
| 84. | 投标文件副本未经投标单位盖章,评标委员会是否应作否决投标 |
| 90 处理?…………. | |
| 85. | 投标人使用签名及公章的扫描件图片粘贴到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 |
| …. 91 盖章的部分,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 |
| 86. | 某公司投标文件中包含其子公司的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如何 |
目录
| … 91 认定? | |
|---|---|
| 87. | 某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多个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 |
| ……. 均由同一制造商出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92 | |
| 二十、详细评审…·………………………………………………………归 | |
| 88. | 93 评标委员会可否就同一问题多次发出澄清要求? |
| 89. | 有效投标人不足 个,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认定剩余有效投标是否 |
| 94 仍具有竞争性?……… | |
| 90. | 招标文件要求折扣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对于整数报价或一位小数 |
| ………. 95 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 |
| 1.技标文件中折扣报价出现了两个"%",评标委员会应如何 | |
| …. 96 处理? | |
| 92. | 某技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为 |
| …. 97 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 |
| 93. | 某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98 |
| 94. | 评审项目中如果要设置倒扣分项,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99 |
| 95. | 投标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00 |
| 96. | 投标报价出现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技标人相互串通 |
| 技标卜………………………………………………………… 101 | |
| 97.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项资质证书已过期,评标委员会应如 |
| ……102 何处理? | |
| 98. | 某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大部分均为与该项目另一投标人签订的合 |
| 同,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判定该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技 | |
| ….102 标的行为? | |
| 二十一、评标报告………………………………………………………… 103 | |
| 99.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 |
| ……103 的,是否需要出具评标报告? | |
| 100. | 评标报告中"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通常包括哪些 |
| ………………………………………………………… 104 内容? | |
| 10 1.招标人是否有权核查评标报告,应在何时进行核查,核查时发 | |
| …….104 现存在问题,应如何处理? |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注意事项…...............…...............… ............106
102.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认定自己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需要 回避? ..................................................................106
10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能否带走投标文件? ….......…..107
第七章确定中标人.................….............................................… .108
二十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108
104. 招标人接收评标报告的时间应以何种方式确认?….108
105. 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受到异议后放弃中标,招标人是否有权 利追究其相关责任? …........…..................................109
106. 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价格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109
107. 联合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时,应如何公示? ............... 110
108.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评标时所用的表格公式或 公式链接存在错误,且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如何 处理?…..................…. ................................. 110
10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 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是应当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公示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十四、中标结果确定…·……………………………………………… ..112
11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对其作 何种处理? ......................................…...............…. 112
11 1.某项目评标结束并公示后,招标人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 行产品测试,如测试未通过,应如何处理? .................. 113
第八章合同签订及执行…..........................….........… ...................115
二十五、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 115
112. 集中招标项目的实际执行采购量与预估招标规模偏差较大,招 标人应如何处理?
目录
| 113. | 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投标文件中针对付款条件的正 | |
|---|---|---|
| ………… 116 负偏离? | ||
| 11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能否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由,拒 | |
| 117 绝以中标价格签订合同? | ||
| 115. | 以折扣方式进行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能否以该项目预算金 | |
| …… 118 额签订合同? | ||
| 116. | …… 签订合同时发现报价存在漏项,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119 | |
| 117. |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是否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增减?… 120 | |
| 118. |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招标人能否直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 | |
| ……… 121 签订合同? | ||
| 二十六、合同主体的变更………………………………………………… 123 | ||
| 119. | 123 总公司中标后,能否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 | |
| 120. |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经招标人同意,能否将部分非主体、非关 | |
| …….123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
| 二十七、与联合体签订合同…·…… 124 | ||
| …124 12 1.招标人应如何与联合体签订合同? | ||
| 122. | 125 应如何理解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 二十八、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 126 | ||
| 123. | 招标人需要缩减项目总投资,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前终止 | |
| 合同?………………………………………………… 126 | ||
| 124. | 合同有效期未届满,但合同标的巳履行完毕,招标人能否直接 | |
| 增加合同金额? … 12 | ||
| 第九章备案…………………………………………………………………… 128 | ||
| 二十九、招标项目的备案………………………………………………… 128 | ||
| 125. | 招标项目在工信部管理平台发布公告后,因故终止招标,管理 | |
| ….128 平台上应当如何操作? | ||
| 三十、招标项目的实施报告……………………………………………… 129 | ||
| 126. |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如果实际履行合同金额与招 | |
| 标预估金额相差较大,应做哪些说明?…….129 |
| 第十章异议及投诉…………………………………………………………… 130 | |
|---|---|
| 三十一、异议……·……… 130 | |
| 127. | …130 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哪些? |
| 128. |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以在哪些环节提出异议? …… 131 |
| 129. |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以何种形式 |
| ………132 回复? | |
| 130. | 招标人对技标人提出的异议已经作出答复,投标人就同一问题 |
| 133 重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 |
| 三十二、投诉……………………………………………………………… 133 | |
| …………. 133 13 1.投诉的主体有哪些? | |
| 132. | ………….135 投诉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
| 133. | 136 技诉应如何处理? |
| 134. | ………… 137 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有哪些? |
| 三十三、行政复议与举报…·…………………………………………… 138 | |
| 135. | ………….138 什么情况下可以举报? |
| 136. | …….140 招标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如何处理? |
| 137. | 招标人内部检查时发现,正在履约的项目中标人在招投标活动 |
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如何处置? …........….........…. 140
| 第十一章 集中资格预审及集中招标 144 |
|---|
| 三十四、集中资格预审…………………………………………………… 144 |
| …….144 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怎样使用? 138. |
| 集中资格预审的有效期设为多长较为合理,其结果有效期如何 139. |
| ………………………………………………………… 145 计算? |
| 多个具体项目招标后,已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预估 140. |
| 招标规模,但有效期尚未结束,招标人能否继续沿用原集中资 |
| …146 格预审结果? |
| 14 1.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名单确定后,招标人是否可以引入新的潜 |
在投标人? …………………………………………………… 146 三十五、集中招标.........…........… ...........................................147 142. 什么样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进行集中招标? …… 147 143. 工程或者服务集中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应如何 理解? .............................….........….........…..........147 144. 集中招标中,招标文件能否限定投标人对所有标段只报同一 折扣?………………………………………………….148 145. 投标人数量少于集中招标项目份额数量但达到法定开标人数要 求时,是否应继续开标? .................….........…..........149 146. 针对份额招标形式的集中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 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如何推 荐中标候选人? ...................................................... 149 147. 集中招标完成后,在签订合同前经中标人同意,招标人能否调 整中标份额? ….................…...........................…….150 148. 份额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如有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将按 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递补,如有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愿 递补的,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152 149. 份额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如果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放弃 中标,将减少中标人的数量,并将对剩余的每个中标人份额进
行调整。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不愿接受调增的份额的,招标人 应如何处理? .........................................................152
第十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 ............................................................153
三十六、工信部管理平台.........….........….............................… .153
150. 通信代维项目是否需要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 153
15 1.一个招标代理公司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能否设置多个管理员 账号? ..............….........….....................................153
152. 招标项目在工信部管理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因 故需要终止,招标人应如何操作? ….......................….154
153. 入库之后的评标专家个人信息有误,应如何处理? .........154
目录
| 工信部管理平台备案日期在归档资料中如何体现? 154. | 156 |
|---|---|
| 三十七、技标人常见失误…·…………………………………………… | 156 |
|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和递交的纸 155. | |
| …156 质版技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 |
附录… .......................................................................................158
1 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中,对于招标项目而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这里的通信工程,应理解为工程施工,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设施或通信网络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和 构筑物均不属于通信工程的范畴,如机房大楼的土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装 修" "修缮"也不属于通信工程的范畴。
(2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 3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
实践中,对于下列类型项目的所属范畴及相关强制招标限额标准应从 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1)工程维护、维保类项目。
在基础电信企业,工程维护、维保一般属于成本类支出,与属于资本类支 出的工程建设属性不同,而且行政监督部门对二者的管理职责有明确的划分, 因此,工程维护和维保类项目不属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
(2 )工程建设类软件项目。
①如果软件需要进行开发设计,应纳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②如果直接购买成品软件,应纳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判断软件的强制招标限额标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服务还
是属于货物。
( 3 )系统集成类项目。
由于系统集成包括工程前期方案策划、设计、软件开发、施工、后期运行 维护等,所以很难界定其属于哪个范畴。实践中建议招标人根据系统集成中各 阶段的预算金额大小进行界定,如果施工阶段预算金额占比大,则可以将整个 项目界定为通信工程的范畴。如果设计阶段预算金额占比大,则可以将整个项 目界定为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范畴。再根据界定的项目范畴所对应的强 制招标限额标准及该项目招标规模是否达到了强制招标的限额,来判定该项目 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案例】
某国有企业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招标规模为 360 万元。其中,施工阶段预 算金额为 120 万元,设备部分预算金额为 240 万元。招标人认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应属于通信工程施工类项目范畴,而项目招标规模未达到强制招标限额标 准,因此,招标人采用非招标方式对该项目进行采购。
【分析】
招标人采用非招标方式对该项目进行采购的做法错误。
案例中所述项目,因其设备部分预算金额占比较大,招标人应将项目界定 为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范畴,并应根据设备部分的预算来判定该项目是 否达到强制招标限额标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其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
案例中设备部分预算金额为 240 万元,已达到货物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 准,因此,招标人应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实践中,对于系统集成项目,可能同时包含施工、货物、设计等内容。如 某系统集成项目招标规模为 480 万元,其中,施工阶段预算金额为 300 万元, 设备部分预算金额为 160 万元,设计阶段预算金额为 20 万元,则招标人应将 项目界定为施工范畴。虽然该项目各部分预算金额均未超过所对应的强制招标
限额标准,但因项目招标规模已达到 480 万元,因此,招标人应根据现行《必 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必须 招标的规模标准要求,对该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通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答:我国现阶段的投资项目管理分 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 2004 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 J20 号)文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 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 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 年本 中关于信息产业的相关要 求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 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 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因此,除上述两类项目需由相关部门核准外,企业投资 的其他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均不需要通过核准。
综上,基础电信企业投资的通信工程建设项曰不需要审批和备案,部分项 目需要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备案,并非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中的备案,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备案提出的相关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 信工程建设项目,需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办法》第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白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 日内通过'管 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 ~o" {管 理办法》第 40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 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o"
答: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指的是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可研报告等材 料中的总投资金额;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规模指的是项目的总投资、年度 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或立项投资批复等材料中各类专业(如设备材料采购及 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第 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于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于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 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本条规定了 在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是 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管理办法》第 22 条第 款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己确定投资计划并 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分为项目招标和集中招标两种形式。对于项 目招标,一般以立项批复作为项目启动依据,也以立项批复的金额判断项目是 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对于集中招标,由于绝大多数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属于基础电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企业需要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 来源。因此,集中招标项目一般以投资计划审批的相关文件,常见的有立项批复、 年度投资计划、采购需求批复等,作为资金来源己落实的标志以及集中招标项 目的启动依据,并依据投资计划审批制定后续相关采购方案,进行采购实施。
某基础电信国有企业在接受上级公司的采购检查过程中,在招标档案检查 中未查到启动依据,招标人提供了包含对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相关内容的会议 纪要,并认为该项目不需要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批,该会议纪要可以作为招标 项目的启动依据。
【分析】
招标人的解释正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项目招标一般以立项批复作为项目启动依据。案例 中,招标人虽在形式上提供的是会议纪要,但内容己包含该项曰立项审批的相 关内容,因此,该会议纪要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启动依据。
某基础电信国有企业在接受上级公司的采购检查过程中,在招标档案检查 中仅查到该项目的采购方案,未查到启动依据,招标人认为本项目不需要国家 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方案即可作为该集中招标项目的启动依据。
招标人的解释错误。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集中招标一般以投资计划审批的相关文件作为项目 启动依据,采购方案应依据相关投资计划审批内容进行制定。实践中,无论是 项目招标还是集中招标,采购方案均只是企业采购流程的启动依据,而不是项 目启动的依据,项目启动的依据应是立项批复、投资计划审批的相关文件,项 目启动之后,才会编制采购方案、启动采购流程。
4. 除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还能否为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其他多项服务?
答:除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为通信工程 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实施项目管理、进行工程设计、监理、造价、投标、代理投标、 中标或直接承接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 13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 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 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除了该条款的限制之外,具备多种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除由其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外,还能够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为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咨询、设 计、施工、监理、造价等服务。
目前国家鼓励具有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资质的企业发展为全过程工程项目管 理咨询服务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等),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全过 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咨询服务活动,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深 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保证
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案例】
投标人 作为某国有企业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之一,参加了该国有企业另 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无线网设计单位集中招标项目投标。在开标现场 中,投标人 提出异议,认为投标人 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了 本项曰的前期咨询工作,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违反了公平原则。招标人现 场答复:投标人 虽为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但并未代理本项目,也没有为本 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本项目招标过程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未违反公平 原则。
【分析】
招标人对投标人 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答复正确。
根据《实施条例》第 13 条规定,明确禁止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 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 供咨询。案例中投标人 未代理该项目,也没有为该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 未违反公平原则,可以参加该项目投标。
5. 招标人是否可以限定技标人(潜在投标人)为法人?
答:根据我国现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且资 质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因此,对投标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通信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可以限定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为法人。招标人对于除此之外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限制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 25 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 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 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释义}) 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 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 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技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 质、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
48 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组织。除上述《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及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 其他组织还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 依法登记 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 5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 构; (6)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7)其他符合本条规 定的组织。
某国有企业天线采购货物集中招标项目,预估招标规模为 520 万元,招标 文件资格要求中载明"投标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潜在投标人 A( 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 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对本条资格要求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将该要求修改为"投 标人必须为具备本项曰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局登记注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独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潜在投标人 提出的异议合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招标人修改该 相关资格要求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做法正确。
案例中所述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组织形式为法人。另外,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 可参加该项目投标。
根据我国现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且资质与 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因此,实践中需注意:对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关资质的通 信工程施工项目,因为分公司无法以自己名义取得该类资质,总公司也不能将 其资质授权给分公司使用,所以,分公司不能参与该类项目的投标。
6. 招标人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技标活动?
答:在不违反"招标公正性"的基础上,招标人的子公司可以参加招标人
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4 条规定"公司可 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招投标活动本身而言,子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身名义参加投标。
《实施条例》第 34 条第 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 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构成本条第 款规定情形需要 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 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对于招标人来说,只要其未因子公司参加技标而违反"程序规范、标准统 一"的公正性原则,该招标就合法有效。
实践中还需注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子公司而言,除需遵守上述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工信部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情形"的有关规定。例如:投标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 为-个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投标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案例
某国有企业管道建设施工集中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资格条 件、技术要求、合同内容、评审方法均为该管道建设项目的合理需求,招投标 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 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并 被推荐为第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异议,认为投标人 为招标人的子公司,不能在该项目中中标。
【分析】
投标人 提出的异议不合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 34 条规定,投标人 虽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法人,但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且招标文件不存在与项目需 求不符的不合理要求,因此,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公正性,投标人 可以参
加该项曰投标并中标。
【案例
某国有企业无线网施工集中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该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参加了项目投标,开标过程中, 投标人 提出异议,认为投标人 不应当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分析】
投标人 提出的异议正确。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2017 年版)中的相关 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情形。
案例中投标人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投标人 提出的异议如实记录,并在评标时如实转告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 标人 作否决投标处理。
7. 招标人能否将已取消行政审批的各类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答:一般来说,已经取消行政审批的各类资质不应再作为资格条件,但是 如果这个被取消的资质被其他的资质所取代,则该资质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 不能作为唯一的资质条件或者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 26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 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技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技标 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 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 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 意、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 社会资源的浪费。已取消行政审批的资质,在其有效期内,仍可以保证投标人 具备承担资质许可范围内业务的能力,但是如果将已取消行政审批但仍在有效 期内的资质作为唯一的资质条件或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将会限制、排斥尚未 取得该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因为该资质已经取消行政审批,所以这些潜在技标
人已经无法取得该资质。
某固有企业 2016 年全省大客户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中 载明: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有 效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案例中的资格条件设置正确。
虽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已取消,不再颁发新的证书,但根据 建办市函 [2017]29 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至 2018 30 日止,凡于 2015 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 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 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 级资质。自 2018 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 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取代,因此, 2015 日前取得并在投标时仍在有效期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资质证书仍然有效,但招标人不得将其作为唯一的资质条件或必须具备的资质 条件。
招标人在实践中需注意:对于资质要求中允许投标 提供在 2015 日前取得并仍在有效期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应当同时允 许投标人提供相应级别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即不能将通信信息 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作为唯一的资质条件要求对于倒是供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 成资质证书的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留意该中标人是否己在规定时 限内取得了符合项曰资质等级要求的通信工程方缸 总承包资质证书;对于原通信 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没有依法及时取得符合项日资质等级要 求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中标人,招标人应停止派发施工任务。
答: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判定。如果项目招标规模较大,小规模纳税人
无法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 人。如果项目招标规模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满足招标人对财务及项目的要 求,招标人设置投标人必须为-般纳税人则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对于 未限定投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人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不同税 率的折算方法,并明确应依据折算后的价格对技标人进行评审。
某固有企业通信主设备货物集中招标项目,预估招标规模为 10 亿元,招 标文件中要求考核投标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和往年业绩情况,同时, 该项目资格要求中设定技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例中设定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法正确。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 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 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对应的证明文件和税务系统 查询结果,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只能通过承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已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来证明。
案例中所述项目预估招标规模大,具备承接该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的年 销售额足够满足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因此,招标人在该项目资格要求中设 定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通信行业集中招标项目的特点是预估招标规模较大、合同有效期较长,因 此,一般情况下潜在投标人都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改革后,部分投标人 没有适应新的报价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较多的投标人填报税率错误的情 况。建议招标人对需求明确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固定 的税率要求。例如,货物招标项目设置 16% 的增值税税率,施工招标项曰设置 10% 的增值税税率,服务招标项目设置 6% 的增值税税率等。对于系统集成项 目,建议按其项目标的所包含的施工、货物、服务等类型对税率进行区别设置。
9. 注册资本现为认缴登记制,是否还可作为资格条件?
答:招标人仍可以将注册资本作为资格条件。
2014 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向认缴制 度改革。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 27 个行业保持实缴制外,其他行业 逐步实行认缴制。实行认缴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由公 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行缴纳。实行注 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 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一旦认缴了注册资本,就必须以认缴的注册资 本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股东认缴的出资必 须全部缴纳用于抵债。因此,注册资本仍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仍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起到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作用,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使用。但注册资本要求应与 项目招标规蜘 日匹配,不宜要求过高,否则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除注册资本外,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的企业净资产、企业 现金流、企业净利润等进行考查。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各级别资质 标准对企业资产的要求均是以净资产体现的,实践中,如果招标人将"企业净 资产"作为资格条件,在金额、要求设置上的依据更为直接,但需要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资产负债表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 及总负债进行确认,计算后再进行比较、判断。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管道施工招标项目,招标如 模为 350 万元,招标文件中要求 投标人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并具有通信工程施 即咆三级及以上资质。
【分析】
招标人对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过高,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虽然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各级别资质标准己经不再对企业的注 册资本做相关要求,注册资本在现行的资质管理中已无实际意义,但并不代表 招标人在将企业注册资本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时,可以任意设定注册资本 金额。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资质等级标准中对企业净资 产的要求,对注册资本金额做出不高于相应净资产金额的合理设置。
案例中所述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 350 万元,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即符合项日资质要求,而该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的 要求为 600 万元以上。招标人将投标人注册资本金额设置为不少于 3000 万元, 要求过高,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10 招标人应该如何合理设置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答: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应与项目招标夫则囊相匹配,要求的企业 资质承接范围中的金额也应当与项曰招标规模相匹配。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资 质要求,避免设置的资质要求过高而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因 设置的资质等级过低而使得不具备承接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项目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的项曰招标规模来确定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对于集中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本次集中招标项目中招标规模最大的单项项 目情况来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对于无法确定单项项目招标规模情况的集中 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根据以往同类项目中招标规模最大的单项项目情况来合理 设定资质要求,以确保项目规模与中标人的承接能力相匹配。
【案例
某国有企业干线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招标规模为 2 100 万元,共划分 标段,标段施工区域对应的预算金额如下:标段 900 万元;标段 700 万元;标段 500 万元。因最大标段预算金额为 900 万元,本项目资格条件 设置要求投标人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分析】
本案例中关于投标人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设置错误。
案例中所述为项目招标,招标规模已达 100 万元,对应的可承接该项目 的资质应为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单一项目招标的资质设定应根据整体项目招标规模对应设置,而不能根据 划分标段后的最大标段预算金额设置。
某国有企业通信管道施工集中招标项目,预估招标规模为 亿元,共划分 个标段,标段施工区域对应的预估金额如下:标段 为1. 亿元,标段 8000 万元,标段 6000 万元,标段 4000 万元。因最小标段预估金额 4000 万,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投标人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0J(包一级资质。
本案例中投标人施工资质要求的设置错误。
案例中所述为集中招标项目,虽然最小标段预估金额已达 4000 万元,但 集中招标项目是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不能根据标段预 估金额设置资质要求,而应根据各标段中最大单项工程的预估招标规模来进行 资质设置,以避免因设定的资质要求过高、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而导致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项目的竞争性。对于无法确定单项项目预估招标规模情 况的,招标人可根据以往同类项目中预估招标规模最大的单项项目情况来合理 设定资质等级。
11 .联合体技标的技标资质等级应如何认定?
答: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联 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等级。
该规定的目的是鼓励资质优等的投标人"强强联合以防止联合体以优 等资质取得获取招标项目后,由资质等级差的一方来完成项目,从而保证工程 质量。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 、投标人 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其中技标人 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投 标人 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协 议约定投标人 负责幕墙工程,投标人 与技标人 共同负责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认定为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 包二级资质。
【分析】
本案例中对联合体的资质认定错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联合体的共 同投标协议中对各方的专业分工约定,对其进行资质等级的确定。案例中:建
第→盼流程篇
筑幕墙专业分工由 自行承担,该专业资质等级应确定为建筑幕墙专业承包 一级;室内装饰装修专业分工由 共同承担,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该专 业资质等级应确定为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因此,该联合体资质等级应 为: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实际招标过程中,如需要对联合体的业绩进行考核,招标人应做如下设置: 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业绩的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 比例加权折算;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业绩的考核按照其专业 分别计算。
答: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 12 30 日国 家工商总局令第 83 号)中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6J 33 号)中明确了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 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 机制。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发现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严重违约等 问题,建议招标人及时、如实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行惩戒。
在实践中,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诚信典型企业名 单称之为"红名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项目中使用黑红名单,禁止"黑名单" 上的企业参加项目技标,给予"红名单"上的企业一定的激励。
对于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 人应通过在相关网站公示或主动通知的方式,给予投标人申诉的机会及途径, 如果查实投标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根据事先公开的企业采购管理 制度,将相关投标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并根据企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罚 则进行处理。
二、时间进度
13.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时间"曰"的定义?
答:法律条文中表示时间的"日如果没有特殊指明,则是指日历中的 "日而非工作日。
《民法总则》第十章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 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项目,于 2017 22 14:00 发布招标公告并公 开发售招标文件,至 26 17:00( 业务活动停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 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个,招标失败。
该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设置错误。
根据《实施条例》第 16 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日。案例 中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2017 22 日(星期二 )14:00 ,因为招标文 件并没有约定特殊的计算规则,根据《民法总则》第 10 章关于期间计算的相 关规定,发售开始的当日( 22 日)不计入,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应当自 23 日开 始计算,并满足发售期不少于 日的要求,因此 26 日发售截止不满足 日的
第一部分流程篇
要求,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应当为次日,即 27 17:00 。如果招标文 件明确约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 23 8:30( 业务活动开始时间) -3 27 17:00( 业务活动停止时间),那么这个期间符合《实施条例》对于发售时 间的要求。
14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时限要求都有 哪些?是否必须遵守?
答: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时限要求具体见表
| 相关流程 | 相关时限要求 |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 非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
|---|---|---|---|
| 招标人自行 招标备案 | 白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 日起 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 行招标备案表》 | 必须遵守 | 可以不提交自 行招标备案表 |
| 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 件发售时间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 得少于 | 不可缩短 | 不可缩短 |
| 招标人对资 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 澄清或修改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 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日或者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 必须遵守 | 必须遵守 |
| 对资格预审 文件/招标文 件的异议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 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对招 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日内作出答复 日起 | 必须遵守 | 必须遵守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时限要求
(续表〉
| 相关流程 | 相关时限要求~ |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 非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
|---|---|---|---|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 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 不可缩短 | 可适当缩短 | |
| 投标时间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 不可缩短 | 可适当缩短 |
| 中标候选人 ~\刁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 必须遵守 | 可以不公示中标 候选人:如公 示,则必须遵守 |
| 对评标结果 的异议 |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日内作出答复 | 必须遵守 | 必须遵守 |
| 招标投标情 况报告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 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情况报告表》 | 必须遵守 | 可以不提交招标 投标'情况报告 |
| 集中招标项 目实施情况 报告 |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 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 日内通过"管理平 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 't青况 | 必须遵守 | 必须遵守 |
| 订立书面 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必须遵守 | 必须遵守 |
某国有企业办公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规模为 60 万元人民币,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17 9:00 起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15 9:30
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设置正确。
案例中所述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 行设置合理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答:可以。不同类型项目(施工、货物、服务)的考察方式侧重点不同。 例如:施工招标项目主要考察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拟投入人员的施工水平、 过往同类业绩等;货物招标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的先进 性或供货能力等;服务招标项目主要考察服务企业拟投入人员的专业服务能 力、专家支撑能力、过往同类业绩等。
在评标完成前进行投标人考察需注意以下问题。
如果考察的主体为评标委员会,由于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过程极易导致评 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泄露,因此应注意避免违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相关规定;如果考察的主体为招标人,虽然考察的结果可 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但应事先作出"由考察主体对考察结果负责" 的相关说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当考察结果与技标文件应答情况不一致时, 以哪个为准以及后续处理措施。需注意的是,该类考察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 陷,例如可能存在由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主观认知不同导致的理解认知不一 致,为避免出现该种情况,可能仍需对投标人/中标候选人的相关书面材料进 行查验,如购买设备的发票、人员的社保证明、合同等;在有效投标人数量较 多、地域分布较广的情况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 成本,不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经济性的原则。
因此,相比较而言,建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招 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这样不仅避免了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可能泄露评标 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社会成本。但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中事先载明考察的相关流程、规则及考察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随着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投标人相关信息的获取更为便利,建议招标人 考虑采用其他的评估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如录影录像、现场视频、网 上查证等,以更高效、更经济、更客观的方式达到核实技标文件相关内容真实 性的目的。
需注意,该"投标人考察"不等同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的履约能力审查,
主要区别体现在: (1)在启动原因上履约能力审查"必须是中标候选人的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且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 (2) 在时间阶段上履约能力审查"一般适用于评标结束后、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3) 在审查主体上履约能力审查"的主体必须为原评 标委员会。
【案例】
某国有企业光缆采购集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时进行投标人考 察。经评审,有效投标人共 30 个,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分布在全国各地 30 个有效投标人进行考察,导致项目采购周期严重超出预计时间,影响了 企业的正常运转。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人考察不妥。
案例中所述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进行考察,极易导 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泄露,也极易造成采购周期的延误和巨大的成本浪费。
建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所有中标候 选人进行考察。
答:检测报告的出具方式及使用情况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不需要连接招标人现网设备即可进行检测的产品,招标人应在招标文 件中规定有效的检测报告的出具方式,出具检测报告的主体应为国家认定的检 测机构,且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报告由投标人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
对于必须连接招标人现网设备方可进行检测的产品,招标人可以考虑自行 免费测试,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测试部门并应确保投标人认可该测试结果; 检测报告由招标人在评标时提供。
同时,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检测报告的使用情况,即载明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或者作为评分依据。
【案例】
某国有企业一体化美化天线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 CMA
CNAS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相应 指标进行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设置为:隔离度< 28 dB或未提供检测报告得 分,隔离度 =28dB 分,隔离度 >28 dB得 分。
【分析】
本案例中招标人对检测报告的相关出具要求及具体应用设置正确。
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需提供由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并明确相关指标要求及评分标准,符合"三公"原则。
17 招标人能否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投所有标段?
答:招标人不能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投所有标段。
《招标投标法》第 18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实施条例》第 24 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日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工程和服务) 或者标包(货物),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 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 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 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分阶 段实施要求。
通信行业划分标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同一个项目由→个投标人中标 难以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二是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延续性,需要在不同 标段有多个中标人保持竞争。
因此,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划分标段后,投标人有权利根据各自情况 选择对哪些标段进行投标,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投所有标段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技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践中,如果招标人希望降低工期风险,可以在不同标段选择不同的中标 人同时完成项目,以保证各个中标人可在各自中标标段中投入足够的人力、物 力、财力,从而降低工期风险,为缩短工期提供保证。因此,招标人可以限制
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某国有企业交换机采购集中招标项目,共划分 个标包,每个标包所采购 的标的物均不同。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可兼投兼中,且一个投标人最多中标 个标包。最终本项目由两个投标人中标,分别中标 个标包。
本案例中的兼投兼中原则设置正确。
根据《管理办法》第 21 条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 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载明允许投标人可以兼投兼中,且最多可中标 个标 包是合理的。一方面在投标阶段给予了投标人选择权利,另一方面,兼顾由 于各个标包标的物不同,投标人可能不能生产或供应所有标包标的物的实际情 况。另外,考虑到项目以及投标人在各标包可能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 面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中标标包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有利于遏制 投标人为了中标而采取所有标包投标或多标包投标这种恶意竞争情形的发生。
18. 招标文件中应如何载明"中标份额调整原则?
答: {管理办法》第 38 条第 款规定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 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 规则。"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2017 年版)与《通信工程 建设项目货物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2017 年版)前附表第 .2.3条款列明中标 份额调整原则如下: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第一一 项原则进行调整:
( 1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
(2 )招标人根据(详细描沫借额调罄原则)对其他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份额 进行调整。
招标人应在此处写明一种份额调整原则并作出详细描述,如平均分配原 则、按中标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等。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工程、服务项目,由于份额涉及实施地域问题,不宜 采用"对其他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的方式,建议采用递补的调整 方式。
需注意的是,对于混合招标项目,某标段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招标人 应在该标段内对其中标份额、进行调整,而不能对中标份额作跨标段调整。招标 人可将其中标份额分配给该标段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排名最靠前的中标候选人, 或者由该标段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或者对该标段其他中标人按中标比例 进行分配。
综上,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标份额调整的原则,可能存在多 种情况的,还应具体描述各种情况适用的调整原则。如出现招标文件规定以外 情形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得临时修改中标份额的调整原则。
【案例】
某国有企业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人数量为 个,按照排名先后顺序以 5:3:2 的比例依次中标相应份额,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份额调整原则为:如出 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其份额由剩余中标人按照原中标比例分配。在中标通 知书发出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预先 载明的中标份额调整原则,将剩余两个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调整为 3:2 后,发出 了中标通知书。
【分析】
本案例的中标份额调整方式正确。中标份额、调整原则已在招标文件中预先 载明,招标人可以在发生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形时按照载明的调整原则进行份 额调整。案例中所述调整方式,其余中标人在接受份额调整后,可能出现影响 其承接能力的情形,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甚至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 出现违约的情形。因此,剩余两个中标人对份额调整后增加的份额部分拒绝 接受的,不影响其原有中标份额。如果剩余份额部分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 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应对该部分份额进行重新招标;如果剩余份额部分金额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对该部分份额进 行采购。
实践中,相比"份额调整"由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的份额调整原则" 是更常用的、且对中标人承接能力影响较小的份额调整方式。
19 确定中标人时是否要考虑技标人的"中标意向?
答: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中标人的标段选择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有两种方 式: (1)按照中标人的选择意愿选择中标标段; (2) 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 段顺序推荐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按照中标人的选择意愿选择中标标段,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够保证投标人 中标能力所及的标段,同时也能保证招标人科学、择优地确定各标段的中标 人,从而较充分地体现出合同双方的合意性。该选择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同标 段的地域条件差异较大的工程和服务招标项目,例如,在交通便利的城市和交 通不便的郊区,或者在地势平缓的平原和地势崎岖的山区。对于该类项目,投 标人在不同地域的实施成本利润相差较大,招标人采用"按照中标人的选择 意愿选择中标标段"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中标后不能履约的 情形。
实践中需注意,对于标段及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使用该选择原则的操 作复杂易错,建议招标人慎重使用。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该原则,需在招标文件 中事先载明启用该原则的起始标段顺序。
【案例】
某国有企业光缆线路工程施工集中招标项目,项目按地域分为 个标段, 每个投标人可兼投多个标段,并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意向中标顺序,中 标原则:各标段综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相应标段中标人;每个投标人限 个标段,中标顺序按标段顺序井结合投标人应答的中标意向排序顺次选 取;当出现某标段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因限中情况不能选取本标段中标的 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可按照该标段投标人的综合排名,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 中标候选人;若技标人未列明意向中标顺序,将以标段顺序作为其意向中标 顺序。
各标段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见表 ,各标段投标人中标意向排序见表
第一部分流程篇
9
| 标段 | 排名第 | 排名第 | 排名第 | 排名第 | 排名第 | 排名第 |
|---|---|---|---|---|---|---|
| l | A | B | D | C | F | E |
| 2 | B | C | A | D | F | E |
| 3 | B | D | C | A | F | E |
| 4 | A | D | B | C | E | F |
| 5 | A | C | B | D | F | E |
| 6 | B | A | C | D | E | F |
| 7 | A | B | C | D | E | F |
| 8 | C | B | A | D | E | F |
| 9 | C | A | B | D | E | F |
各标段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
投标人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意向 A 3 5 2 4 6 7 8 9 B 7 2 5 6 3 4 8 9
C 2 3 6 4 7 5 8 9 D 4 5 7 2 3 6 8 9 E 4 6 7 3 2 5 8 9 F 3 2 4 5 6 7 8 9
各标段投标人中标意向排序
根据表 、表 可知,投标人 在标段 1 、 标段均排名第一,投 标人 在标段 排名第一,在标段 排名第二名,投标人 在标段 排名第一。根据投标人中标意向排序,投标人 在第 1 、 标段被推荐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标段 原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递补为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 人,投标人 在第 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标段 原排名第 二的投标人 递补为该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 在第 标段被推荐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 工信部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附件部分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调整。
工信部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是根据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制定的。 << <标准文件〉试行规定 56 号令]第 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 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 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 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 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0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因此,工信部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附件部分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
21.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制定了设计、 监理的《标准文件)) .但是目前工信部还没颁布相应的范本,设计、监 理类的依法招标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设计、监理 的《标准文件},并结合通信工剧良务项目的特点,对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
《实施条例》第 15 条第 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 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
定的标准文本。"
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资格预审文件目前没有标准文 件,也没有工信部的范本,可以参照工信部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资格预 审文件范本},并结合通信行业工程服务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文件,在工信部的新范本出 台之前,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 件},结合通信行业工程服务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22. 范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于某个项目时,是否可以删除?
答:不可以删除。
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规定:第四章"合 同协议书"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 款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 条款"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
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合同条和斤规定的属于通用的内容, 绝大多数不涉及项目的具体信息,涉及项目的具体信息会明确由专用合同条款 做出具体约定。因此,招标人在使用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把项 目的具体信息全部在专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23. 范本中"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答: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规定: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填写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如果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 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因此,招标人在使用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时,对 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明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以做出另外约定的内 容,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的位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填 写相关内容。
24. 招标文件编制中应如何设置同类业绩要求?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与招标 项目相适应的业绩要求。
《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技标人: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 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 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日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 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 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 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铁塔安装业绩、 500km 以上干线施工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案例】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否则将导致否决投标。
【分析】
本案例中对同类项曰业绩的要求错误。
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 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或者中标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这些都是地 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25.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所提供业绩的时间要求仅写明"近 个月 来"或"近 年来并未明确具体起止时间,该做法是否合适?
答:不合适。
对业绩有相关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对业绩类型、时间、 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对于投标人所提供业绩的时间范围要求,招标人应 具体写明起止时间,并同时明确可被认定在该时间范围内的具体时间节点,例 如,明确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 实践中,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具体起止时间,有不同的解 决方法,例如: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依据表决结果继续评审;或者由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要求进行解释,之后由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但无论 何种做法,都易引起争议,造成不公平竞争。
实践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概念作明确的解释 说明,以尽量避免产生歧义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
26. 指定 种或以上同等级品牌是否也属于限定品牌?
答:属于限定品牌。
《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 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 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技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不论是指定一种、 三种或者以上同等级品牌都属于限定品牌。
实践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 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罗列出参照品牌,并在参照品 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 有可选择性,品牌的档次与价格水平也应当接近。
【案例】
某国有企业交换设备购置项目,由于此次采购的交换设备是核心网升级的 关键设备,招标人要求采购的设备必须体现优质性和先进性,因此招标文件要 求交换设备必须是行业排名前三的品牌。
招标文件提出交换设备的品牌必须在行业排名前三的要求错误。
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应当允许符合项目需求的所 有投标人均能参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广泛而充分的竞争使招标人采购 到最符合需求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某个或 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则必然会限制其他品牌参与此次招标活动,难以实现 各品牌的公平竞争,既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会最终导致招标活动难以达到 最佳效果。本案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换设备品牌必须在行业排名 前三,相当于变相指定了设备的品牌,己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但易引 起潜在技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和技诉,还会对招标或中标结果造成 影响,导致招标或中标结果无效。
27. 招标文件应当怎样规定"对于投标报价出现缺漏项时的处理原则
答:对于投标报价出现缺漏项时的处理原则,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和工程货 物招标项目宜做不同规定。
在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如果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对于投标人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缺漏项的内容,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视同缺漏项内容已经包含在其他 子日中,评标时不再进行价格调整。如果以折扣方式进行报价,且在投标文件 中未填报折扣,则不属于按照缺漏项进行处理的范畴,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作 否决投标处理。
在工程货物招标项目中,应根据缺漏项的内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 满足的关键、核心子目进行有区别的处理规定。
(1)如缺漏项内容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满足的关键、核心子目(如核心 设备),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对其做否决投标处理。
(2 )如缺漏项内容为招标文件中允许偏离的非关键、非核心子目(如辅助 材料),招标文件可以作如下规定:
①视同缺漏项内容已经包含在其他子目中,评标时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②以其他投标人相应子目的最高价或平均价补足缺漏项价格及投标总价;
③以社会公布的价格清单中的相应子目价格补足缺漏项价格及投标总价。 实践中需注意: (1)对于"视同缺漏项内容已经包含在其他子目中"的规
定,评标时,应由评标委员会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澄清的内容应当要求投 标人确认缺漏项内容已包含在其他子目中,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如投标人拒绝予以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 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重新报价; (3)对于允许偏离的非关键、非核心子日,如缺 漏项数量已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偏离的最大项数,评标时应作否决投标 处理。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建设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报价出现缺漏 项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存在一处缺漏项情况,评标时, 评标委员会提出应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最低评标价法对缺漏项进行偏离 调整的方法,按其他有效投标人该项的最高价对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进行加 价处理。
评标委员会做法错误。
案例中所述为工程建设项目,除非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否则不应采用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如果技标人 的投标报价缺漏项内容属于非关键、非核心子目,并未构 成实质性偏离,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 对其缺漏项情况进行澄清,但澄 清的内容应当为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内容及报价已包含在其他子目及投标总 价中。如果投标人拒绝予以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缺漏项内容属于关键、核心子曰,巳构成实质 性偏离,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28. 是否可以采用所有投剧升格均值的某一百分比作为成荆州人定标准?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明确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但这里的"成本" 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更不是 所有投标价格均值的某一百分比。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自身 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允许和鼓励的,有利于促使投标人挖掘内部潜力,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 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根据《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否决其投标。
另外, {实施条例》第 27 条第 款及其释义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 最低投标限价,即不允许作出"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等规定。 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也禁止以标底为基准价格并设定一个上下限范围作为确定 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但招标人可以设定标底的一个下 浮范围作为是否启动价格澄清的参考值。
题目中所述"采用所有投标价格均值的某一百分比作为成本价认定标准" 的情况,是一种改造实施条例对标底禁用情形的错误行为,其实质属于变相设 定了最低投标限价。
【案例】
某国有企业铁件采购集中招标项目,投标人 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 投标报价提出异议,认为技标人 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并在评标过程中提交 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 的成本分析合理,作 出要求投标人 提交成本分析说明的决定(重点要求其提供近期原材料的采 购清单及发票的复印件)。投标人 提供的成本分析说明材料中,仅铁件原材 料的单位重量成本就已高于其成品的单位重量报价。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投标 在本项目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正确。
根据《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 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实践中需注意: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作出低于成本价说明时,应根据
项曰情况,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成本,成本价计算原则、计算过 程和依据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避免技标人避重就轻提供有缺漏的成本说明, 以致无法准确作出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判断。
29. 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区别在哪里?
答: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区别是: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承受的最 高价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投标 人必须响应;标底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预期市场价格,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对 投标报价没有强制约束力,仅作为评标参考。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共同点是:两者均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 范围,以及与投标报价内容相同的清单进行编制;两者都具有难以避免的不同 程度的风险,编制工作的失误都将影响评标和中标结果,特别是最高投标限价 编制失误甚至会导致招标失败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标底是评价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合理性的参考依据。工程招标项目通常 缺少可供比较分析和控制的价格参考标准,特别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竞争不 充分或者容易出现串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编制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 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 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 件。标底在评标中尽管只具有参考作用,但是按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某国有企业枢纽机房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的最高投 标限价为1.48 亿元,在开标现场公布的标底金额为1.46 亿元。招标文件价格 部分的计算规则中规定,以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与标底平均后的均值为基准 价,评标价格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人 的报价为1.49 亿元,评标委员 会对投标人 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 的报价为 0.80 亿元,评标委员会分 析该报价与标底差距较大,要求该投标人提供成本分析说明。投标人 提供 的成本分析说明中,本地服务的关键项数据远低于标底中的数据,通过详细调 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报价成本,认为投标人 为低于 成本价投标,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案例中关于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使用正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其目的在于对投标价格进行一定 程度的控制,避免由于投标报价高于项目预算,招标人无力支付而导致招标 失败。
标底则体现了招标人预设的项目成本及合理利润,它不等于项目的概(预) 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但可以作为市场价的重要参考,也可以参与评标价计 算,并可以作为是否需对某投标价格启动低于成本价澄清的相关依据。
30. 在评标标准中,招标人怎样使用供应商的后评估成绩?
答:对原有合作供应商的后评估成绩应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给分,但不得 将供应商的后评估成绩作为选择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如果作为资格条件,会导 致未合作过的供应商无法参加项目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后评估考核中重要的是"规则先行" "公开透明如果供应商对于后评 估的成绩不认可,有申诉的途径。
招标项目中引入后评估的优劣分别如下所列:
优点:将原有合作供应商的"履约表现"引入招标项目的评审因素中,有 利于督促合作供应商持续提供良好的产品或服务,以保证可以在后续招标项目 进行后评估时占据一定优势;有利于保持合作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使得招 标人获得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缺点:企业后评估考核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规定,每个企业的后评估体系 都不尽相同,同一企业不同省市的评价水准也存在差异,后评估分数的统一 性及合理性有待考量。实践中,不完善、不全面的后评估管理办法,可能 导致出现评分不透明、流于形式等问题,也容易引起中标人之间的恶性竞 争,而且后评估考核管理人员的主观意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供应商的真实 成绩。
因此,引入后评估成绩的结果作为评审因素,容易对未与该企业合作过的、 没有后评估成绩的潜在投标人形成一定的限制、排斥,不利于招标人择优获取 新的供应商。但是考虑到企业后评估成绩确实是供应商履约表现的重要考核内 容,招标人如需要设置该评审因素,对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若无不良记录,
其后评估成绩可以设置为不低于其他有效后评估成绩平均值的分值;同时,后 评估的分值权重不宜设置过高,以免导致未合作供应商与原有合作供应商之间 的分值差异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另外,对供应商进行后评估考核仅是对其履行合同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的 方式之一,招标人可与其他评价方式(例如对诚信记录状况的评价)合理科学 地结合使用。
【案例】
某国有企业货物招标项目( 2017 年传输机柜集中招标项 13 ),共选取 中标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对投标人在该企业 2016 年后评估成绩进行 打分,后评估成绩 95 分(含)以上得 40 分, 90 ~ 95 分(不含)得 30 分, 85 ~ 90 分(不含)得 20 分, 80 ~ 85 分(不含)得 10 分, 80 分(不含)以 下及新进供应商得 分。本项目因后评估成绩分值差距较大,且新进供应商后 评估成绩分值为 分,使得 个中标人全部为已合作供应商。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后评估成绩可以作为对履约能力考核的评审因素,但不应设置过大的分值 差距。本项目后评估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与没有后评估成绩的投标人差距为 40 分,严重影响了中标结果,导致本项目的中标人全部为已合作供应商,已实质 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限制和排斥。
实践中,招标人应对未合作供应商给予一定的初始分值,常用的做法有: 固定分值,所有己合作供应商后评估成绩的平均值、正态分布等。
31. 招标文件中应怎样依法合理地规定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
答: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投标 文件有效性的前提下,不应过于复杂、严苛,尽量减少因签字盖章问题导致投 标人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以保证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避免招标人的损失。
《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理解和适用该规定,需要注意 以下 点: (I)否决投标的前提是既未经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
换句话说,二者具备其一就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以减少否决技标情况的发生; (2) 单位负贡人是指单位注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 权的主要负责人; (3)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 书。投标文件只有代理人签字,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的, 评标委员会也应当否决其投标; (4)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投 标函的。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均作为合同文件的内容。 如果将签字盖章的要求泛化到投标文件的各个部分,会导致无谓、过多的否决 投标,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实践中,为了保证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需对"投标函" "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技标一览表"等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作出明确、严 格的签字盖章要求,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不应设置过于复杂、泛化的签字 盖章要求,如要求页签、要求每页加盖公章等。另外,对可能出现的电子 签名、电子印章、投标专用章等,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相关要求及 说明。
【案例】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文件必须页签并逐页加盖公章,并将该要求标注为实质性条款,共有 个投 标人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都存在个 别页码漏签或漏盖章的情况,招标人代表表示该项曰比较紧急,个别页码漏签、 漏盖章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同意该意见,继续完成 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错误。
本案例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页签并逐页加盖公章,并将 该要求标注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虽然该要求过于 苛刻,但也只能按该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 准作任何改变。
本案例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的要求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也背 离了招标活动的根本目的。过分强调签字盖章的细节,极易造成无谓、过多的 否决投标,从而影响招标项目竞争效果和采购周期。
32.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置常驻机构是否属于限制性条款?
答: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将常驻机构设置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如果在投标人 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已经设置常驻机构,会限制新加入的供应 商及非项目所在地的供应商,则属于限制性条款;如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已经设置了常驻机构或者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一段时间 内设置常驻机构,则不属于区域保护等不公平的情况,符合招标投标的公平 原则。
(2 )如设置常驻机构的要求与项目需求无关,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属于限制性条款。
综上,如果招标人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盲目或仅 从区域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投标人作出"设置常驻机构"的要求,则构成了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果招标项目对中标人的本地 化服务能力、响应时限确实存在需求,则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提出"中标后设 置常驻机构"的要求。
【案例】
某国有企业 2016-2017 年网络提升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将"本地售 后服务"这一评审因素设置为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已在项目实施地设置常驻 机构的,或者投标人承诺中标后 个月内在项目实施地设置常驻机构。
【分析】
本案例中关于设置常驻机构的要求正确。
如案例中所述服务期较长的项目,对中标人本地化服务能力有较高的要 求,招标人对中标人提出在项目实施地设置常驻机柏的要求,能够更好地保 证售后服务及响应速度,既满足了项目的要求,也没有违背招标投标的公平 原则。
33. 招标人能否限定投标保证金仅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一种形式递交?
答:招标人可以做此限制,但不建议进行此类限制。
《实施条例》第 26 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 保证金。"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其他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还有现钞、银行汇 票、银行电汇、支票、信用证、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其中现钞、银行 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的金额普 遍较大,为减轻技标人负担,简化招标人财务管理手续,同时为防止技标保证 金被挪用和滥用,国家鼓励投标保证金优先选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 保证担保形式。
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有以下优点:对投标人而言,可以减少困 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使有限的资金得到 优化配置,同时可以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和滥用,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正当 权益。对于招标人而言,接受保函可以简化财务管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技标保证金也存在以下缺点:对技标人而言,投 标人开具银行保函需要申请审批环节,并需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支付一定的费 用;对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修改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项目,投标人还 需要调整已经提前开具的保函或担保有效期。对招标人而言,众多银行保函和 专业担保公司的保函格式众多、真伪难辨,而且需安排专人对银行保函原件的 收、退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建议招标人根据项目周期、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小及项目其他情 况,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作出可由投标人自行选择的、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的具体要求。
34 货物招标中,接受代理商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设置对代理商 或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答:不同项目对业绩的考查目的有所不同,招标人应当结合项曰考查目的 对业绩要求进行有针对性地设置。对于制造商的业绩要求,主要是通过业绩确
定该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对于代理商的业绩要求,侧重于通过业绩证明代理 商的销售能力。
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果采购技术简单的货物,可侧重要求投标人提供代理 商销售该货物或同类货物的业绩,判断代理商的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如果采 购技术复杂的产品,可以侧重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销售业绩,判断该产品 的市场占有情况。实践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代理商、制造商 的业绩作出单一或综合设置。
35. 招标文件中应如何合理设置对投标人涉及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要求?
答:在市场竞争中,技标人涉及诉讼及仲裁是常态,不能简单认为投标人 涉及诉讼及仲裁,就不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履约能力。如果招标人确实需要了 解投标人此类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自身涉及的诉讼及仲裁 情况作出不影响招标项目履约能力的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一切责任,也 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关的诉讼与仲裁情况做 出说明。
【案例】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提供在近 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如果近 年未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 则须提供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具体格式可自拟)。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了无任何诉讼情况的承诺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 对作为第 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 提出异议投标人 与某离职员工的劳务纠纷正 在诉讼期间,投标人 出具的无诉讼情况承诺属于虚假应答,应取消其中标 资格"
【分析】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 年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但未明确涉及的诉讼 及仲裁应与该项目履约能力密切相关,这刚故法不合理,也给投标人造成了困扰, 并对招标结果产生了影响。
实践中,投标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常态,但未必会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 人以投标人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易导致投标人可能
出于不愿提供大量的与项目无关的材料或保护企业隐私权的原因而作出虚假的 无诉讼应答。
建议招标人对确实能够影响投标人履约能力的情况作出相关要求。例如可 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近 年内与履约能力密切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说明及重大 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技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提供"(除 上述内容以外)不存在任何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的书面声明。如投标人提供 的声明内容不实经发现,将按照《实施条例》第 68 条"弄虚作假的责任" 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6. 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项目后期需要扩容升级时,中标人以同等价 格提供服务?
答:不可以。
投标人的报价只是针对相应的招标项目,不能将该价格强制作为其他项目 的价格或者价格计算依据。另外,随着技术水平提升,后期扩容时的价格可能 会远低于当前的中标价格,要求以同等价格提供升级服务对招标人未必有利。
扩容项目的后续采购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如果后期扩容升级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招标人可自行选择 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 如果后期扩容升级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属于必须向原中标 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 标,招标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 如后期扩容升级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不属于必须向原中标 人采购的,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否则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条规定的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形。
某国有企业 2014 年存储一期货物招标项目,招标规模为 150 万元,通过 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标人 为中标人。 2015 年、 2016 年分别启动二期、三期 项目,招标规模分别为 500 万元、 100 万元。招标人以本项目属于扩容升级项目,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才能保证招标人的利益为由,继续向原中标人采购,且采
购价格沿用了 2014 年的中标价格,该价格远离于扩容时的市场价。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可能导致招标人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招标。对于该条款应当正确把握 以下 个方面: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二是因客观原因需要向 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 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 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造成规 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 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而后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
本案例中一期项目资金投入较少,二期、三期资金投入较大,存在先招 小项目,后送大项目的嫌疑;另外,存储类产品的单位存储价值随着技术水 平的提升有较大的降价空间,且存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直接向原中标人以 原价格进行追加采购,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极易导致招标人的 损失。
37. 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有效期?
答:合同的有效期是一份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长度。一般会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合同的具体起始时间。
实践中,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合同标的己经履行完成,则合同自动 终止;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合同标的仍未履行完成, 则甲方应当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以履行完成合同标的。实践中需注意,合同有 效期的延长属于合同的变更,该过程应充分体现出合同双方的合意性,甲方有 义务保证合同标的履行完成,乙方有权利予以拒绝。
实践中,对于集中招标项目而言,由于集中招标要求招标人预估招标规模, 其年限跨度越大,预估的难度越大,预估规模的精确度越低。因此,集中招标 所涉及项目的时间跨度不宜过长,招标人一般应将集中招标的合同有效期限定 在半年或者一年内。
【案例】
某国有企业 2015 年传输管线施工集中招标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家中标人,合同标的金额均为 000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2015 日至 2015 30 日,因招标人上半年的投资任务下达较慢,截至 30 日, 各中标人完成的标的尚不足 30% ,因合同有效期终止,招标人重新启动了新 的招标项目。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招标项目的合同有效期是合同执行的辅助条件,并不能因合同到期改变合 同标的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参与招标项目竞争时,首先考虑的是项目标的 的吸引力。集中招标项目的预估招标规膜、合同金额等都是预估值,极易出现 实际加模与预估规模不一致的情形,如两者偏差较大,会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 因此,招标人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尽量提高预估值的准确度,另一方面需要考 虑如果实际规模与预估值相差达到一定比例时采取的补救措施(需要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
本案例中因招标人上半年的投资任务下达较慢,致使各中标人在合同有效 期结束时均仅执行了不足 30% 的标的。建议招标人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以 保证中标人的中标标的可以有效执行,以避免争议或诉讼等情况的产生。
38. 评分标准是否可以仅列明"优良中差"等级及对应分值,而不 列明"优良中差"的具体判断标准
答:不妥,该评分标准细度不能满足实际评审需要。
合法、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有利于投标人了解招标人 的招标曰的与考核重点,有效引导投标人投标,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能 够有效指引评标委员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自由裁 量权进行合理约束,有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同时,也有利 于加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因此,对于仅列明"优良中差"等级及对应分值,但未列明具体评分标准
的情况,招标人应当避免,否则,将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相关评审因素作出 科学评审,使评审偏差过大,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
某固有企业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关于施工组 织设计的评标标准设定如下:按照投标人应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优得 20 分,良得 15 分,中得 10 分,差得 分。大量潜在投标人对该情况提 出异议,询问应如何区分"优良中差以及提供何种材料予以证明。
施工组织方案评标标准的设置不妥,细度不够。
案例中所述出现大量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是施工组织方案的 评标标准设置过于粗糙,无法有效引导潜在技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导致的。
实践中,招标人应完善评标标准中的相关评分细则,如可以从"施工部署 的完整性、合理性,施工方案与方法的针对性、可行性,工程质量、安全、环 境管理体系与措施的可靠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可靠性,资源配置计划的 合理性"等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考察,以有效指导评标工作。
39 招标人应如何制定合理的价格评分方法?
答:招标采购活动中价格评分方法多种多样,综合评审因素中价格因素是 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制定合理的价格评分方法对招标采购活动至关重要。 价格评分方法的设置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确定。
(1)基准点
基准点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投标人投标价格的趋势,应准确体现招 标人的价格偏好或者导向。
例如,最低价法的基准点即为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价,基准点可以得价格 部分的满分;平均价法的基准点即为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基准点可以得价 格部分的满分或者基准分,其他报价根据与基准点的偏离度计算报价得分。它 具有引导投标人采用哪种报价策略的重要意义,决定招标项目最终的价格是趋 向于低价高分还是合理价高分。
通常使用的确定基准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取有效报价的最低价为基准 点;②取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点;③取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下浮一定比例后
为基准点;④取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与最低价平均后的价格为基准点。
实践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何为有效报价。
(2 )扣分步长
扣分步长的大小体现了招标人对技术商务部分和价格部分不同的重视程 度,也是反映招标标的技术经济性要求的显著指标之一。
投标报价根据与基准点的偏离度计算报价得分,偏离度的大小,直接影响 到投标人的价格策略,价格部分合理的扣分步长应当与商务技术部分的扣减分 有较为一致的经济效果。例如,投标人每多投入 个技术人员可以增加 分(投 入成本约 20 万元),相对应的如投标人的报价增加 20 万元,价格得分应该会 分左右的扣减。如不能较好的匹配,投标人可能会利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设置的漏洞进行报价。
另外,对于后期使用成本对采购决策、采购经济成本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和 货物采购,使用成本往往会数倍于采购成本。因此,近年来逐步引入的全寿命 周期成本计算法,即将工程或货物的建设、采购、安装、运行、维护保养、维 修改造、故障、直至废弃成本的全寿命周期成本进行合并计算并折算为现值比 较的价格评分方法,能够更真实、全面地反映一次采购的真正戚本及项目的长 期经济成本,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客观。招标人可以考虑在评审标准中设置 相应权重予以体现。
某国有企业营业厅装修监理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的 商务技术部分与价格部分各占 50% 比重,其中价格部分采用最低价法,最低 价满分,其他投标人得分=最低价/投标人报价×价格权重。本项目开标后 发现,投标人 报价为 折,其他投标人报价均在 折以上。虽然投标人 在较多的非关键条款处有负偏离,但因价格得分优势明显,投标人 最终成 功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 配置的人员变动,无法做到良好的质 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导致项目出现延期以及未能顺利通过验收等一 系列问题。
【分析】
本案例中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根源于该项目的价格评分方法设置不合理。 服务招标项目,应重点考查投标人服务方案的优劣和相关服务人员的素
质、能力,因此,价格分权重不宜过高,且不宜采用最低价法。
案例中所述项目价格分权重占比 50% ,导致部分投标人商务技术的优势 无法充分体现,且采用的最低价法不能够引导投标人报出以服务质量为前提的 合理价格。实践中,对于服务类项目的价格评分方法,建议招标人采用能够合 理引导市场价格及竞争的、以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上下浮动一定范围为基准价 的价格评分方法,并合理设置价格分权重,以降低恶意低价竞标的可能性。
答: <<管理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方法 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 方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常用的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其中,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 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技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通信行业应用于多数货物招标和部分施工项目招标。(2) 综合评估法,可以适合绝大多数的项目, {管理办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鼓 励通信工程建设项曰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使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 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通信行业在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多数的施工项目招标以及部分货物招标中使用 综合评估法。
除了土述两种评标方法,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中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与前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类似。(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技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 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 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 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 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
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公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版)中除了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 低技标价法之外,还补充规定了合理低价法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1)合理 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 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去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 人。 (2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 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 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 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 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 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1. 技标一览表和开标记录表分别记录哪些内容,两张表的内容存 在什么关联?
答:投标一览表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含有投标报价、工期 等重要内容,在开标时,投标一览表的内容应公开唱标,并汇总记录在开标记 录表中。开标记录表是开标过程的记录文件,应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关键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 36 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 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 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也 就是说,投标一览表是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来源,开标记录表是投标一览表的汇
总结果。
《管理办法》第 28 条第 款、第 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技标法》 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 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 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 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除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开标记录表一般还应记录以下内容。
( 1 )密封检查情况。投标人技标文件在开标前是否还保持其递交时的密封 完好,是判断该投标文件是否被拆封、调换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投标人与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串标的重要证据之一。
(2)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根据《实施条例》第 50 条规定,招 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因此,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 底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并记录,以存档备查。
( 3 )其他开标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在开标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特殊情形 均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42. 合同/技术点对点应答"与"合同/技术偏离表"的使用区别
答:合同/技术点对点应答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合同/技术相关内容中具 体的条款作出逐条的响应性应答,合同/技术偏离表是技标人对招标文件合同 /技术相关内容有偏离的具体条款的整理结果,两者具备其→就可以达到查看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合同/技术条款的响应情况的目的。需要对招标文件条款内 容做详细应答的,适合采用合同/技术点对点应答方式来实现;不需要逐条详 细应答的,更适合采用合同/技术偏离表方式来实现。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 需要设置合理应答方式,既可以减少投标人的重复劳动,也能提高评标委员会 的评标效率。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合同条款进行点对点应 答,并填写合同条款偏离表。投标人 对合同正文进行了点对点应答,并在 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填写了"无偏离但其未对合同附件(附件仅为空白的标 准合同文本)进行点对点应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作了否
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做法错误。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9 条第 款相关规定,评标 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案例中投标人 已在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填写了"无 偏离表示其完全满足合同条款的要求;因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投 标人 未对合同附件进行点对点应答,造成了其对合同内容的应答存在前后 不一致。因此,评标委员会应针对该问题向投标人 发出澄清通知,并根据 投标人 回复的澄清函内容作出相应处理。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既要求填 写合同条款偏离表,又要求投标人对合同条款进行点对点应答,是没有必要的。 一般来说,对于合同条款而言,填写合同条款偏离表即可。
43 招标人是否可以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
答:可以。
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不得少于 日,这是法定的最短时限,为了更多地吸引 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 地域范围等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 日的文件 发售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期即将期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仍不足法 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 以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也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分析招标失 败原因,重新招标。
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增加投标竞争的充分性,从而实现 择优目的,招标人需要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可以通过原公告的发布路径发 布变更公告,但延长的时间应当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只延长 小时或数小时, 无法实现增强竞争的根本目的。
44 一个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购买两套招标文件
答:可以。
如果潜在投标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购买了一份招标文件,又要 重复购买,招标人应当进行发售。
《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实践中需要注意:该否决投标的情形 与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数量并无关系。
某基础电信企业通信工程监理服务集中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 员按规定受理了投标人 授权代表甲提交的报名资料,并为其办理了报名手续。 在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投标人 授权代表乙携带报名资科要求报名,代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乙,贵公司的甲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不能再次购买。
【分析】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错误,应向乙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阶段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 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判断授权文 件真实性的权利及义务。
45.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是否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
答:不需要。
《实施条例》第 20 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
《实施条例》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悖。"
因此,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具有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的权利,但 可以提醒潜在投标人对照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自行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标项目 的资格条件要求,以避免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投入大量人力、物 力响应投标,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建设工程设计服务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必须提供全套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招 标人审核通过后方才可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 的资质证书原件因在外
地投标,不能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提供,导致其无法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 方式的,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进 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一般涉及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招标人公正、科学、客观地选择符 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申请人,减少资格审查工作的随意性, 规范资格审查活动。
案例中招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设置了必须提供全套资格审查资料 原件的要求,导致申请人 无法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
46.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是否都必须顺延提交技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满足 15 日的要求?
答:不是。如果该澄清或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需要顺延;否则, 必须依法顺延。
《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 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实践中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 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 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这些改变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大量额外 工作,必须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以便编制完成并按期提交投标文件。因
此,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技标人的时间至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15 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 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地点由同一 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则 不受 15 日的期限限制。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投标人预留合理的响应时间, 并对"合理"程度进行判断和把控,以保证在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按期提交投标 文件的同时,兼顾招标效率。
答: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修改,会影响项目潜在投标人的范围。 因此,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否 则,将构成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及排斥,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
如果确实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视情况发布招标公告变更或重新发布招 标公告。如果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需要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修改的,招标 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变更,并重新计算招标文件发售期及投标截止时间;如在招 标文件发售期结束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需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修改的,招标 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计算招标文件发售期及投标截止时间。
实践中需注意,对于在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招标人应当退还其购买费用。如果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仍符合修改后 的要求,可重新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项目,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 17:00 ,招标代理机构于 15:00 收到招标人通知, 要求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本项曰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变更为"本项目允 许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函"。招标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于 17:00 发布了变更公告,并将招 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顺延至 10 17:00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案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了修改,影响 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因此,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变更,并重新计算招标文 件发售期投标截止时间。实践中,招标人需注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须满 足《招标投标法》第 24 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相关规定。
答:不需要。
《招标投标法》第 22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
招标人应注意潜在投标人信息的保密。在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发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通知 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强调相关保密要求,不签到、不点名、不交换名片、不 相互询问信息,防止投标人信息泄漏、投标人相互沟通串通投标等。
【案例】
某国有企业自行组织新办公楼建设项目,为保证投标人能充分理解招标的 项目需求,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第二天上午 9:00 统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并于当天 11:00 召开投标预备会。为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参会情况,招标人要求 各潜在投标人统一签到。本项目在开标时发现,全部共计 15 个投标人的技标 报价均接近最高投标限价,且全部超出了项目标底金额,存在极大的围标可能 性,请分析围标情况出现的原因。
【分析】
招标人组织的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流程不严谨,从而导致潜 在投标人名单泄露是该项目产生围标情况的主要原因。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和 召开投标预备会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关保 密要求。
为防止围标、串标的产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 通过文字、图纸、照片、视频等多种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说明,以代替组织潜 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从而有效避免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泄露。
49 投标人(潜在技标人)口头询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效?
答: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在招投标各环节提出疑问的形式应符合招标文 件中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则口头询问无效,招标 人可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重新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
( 1 )有关投标人要求澄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 的要求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技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 有关技标人提出异议的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实施条例》 对异议和答复的形式没有进行统一要求,主要也是考虑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 以异议方式消除分歧。实践中异议和回复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给予明确,或者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考虑 到《实施条例》第 60 条第 款规定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 追溯性,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 3 )有关投标人进行投诉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 60 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综上,投标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的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 相关规定。实践中,因口头询问具有不确定性和较难的追溯性,建议招标人要 求采用书面形式。
50. 技标人在投标阶段进行更名,是否仍可以投标?
答:可以。
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进行更名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应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由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如果变更核准通知书中涉及合并、分立、破产等行为,根据《实施条例》 38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实施条例释义》中该条款相关释义写明:招标人组织招投标活动不仅应 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而且要保证所订立合同的可执行性,因此资格预 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和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时,应当 将有关情况通知招标人。
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技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和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 化,会导致竞争格局的改变,甚至影响中标结果,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 标人可以通过复核确认是否需要邀请其他参与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以 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 以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进行评估。评标结束后投 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 56 条规定, 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 能力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或者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案例】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后审,投标人 A( 北京xxx:x:有 限责任公司)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名称变更为(中国
xxxx 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标现场,该公司授权代表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 核准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仍以该公司未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做法错误。
招标人可以拒收的法定情形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实践中,招标人在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增加"不按本文件规定办理购买文件手续的潜在投 标人,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接收该潜在 投标人递交的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本案例中的投标人 提交了《企业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可以判断变更前后名称的关联性,本项目为资格后审项目, 技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代理机构不应 拒收。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变更等情况,投标人应提前主动告知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51. 投标人的部分资质在投标过程中仍在续期申请阶段,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原资质证书是否巳过期进行区别处理。
如果原资质证书在投标截止时未到期,应视为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 报告中"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处写明相关情况,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 注意核验;如果原资质证书已到期,一般情况应判定为无效资质,但如果投标 人己按法定时限要求提交续期申请,资质受理部门已受理其申请,但逾期未作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贝IJ 应判定为有效资质;对于未按法定时限要求提出续 期申请的投标人,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投标人的资 质应被认定无效。
《行政许可法》第 50 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 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设计服务招标项目定于 2016 日进行开标、
评标工作,投标人 的设计资质在 2016 日有效期己满,投标人 证明其设计资质仍有效,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受理证 明,时间为 2016 23 日。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单位提供 的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受理时间点,未能提供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 质延续的申请时间证明,对其设计资质作无效处理,并否决其投标。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资质管理有特殊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8 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 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 26 条第 款规定企 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 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 围内的工程。"
本案例中投标人 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 续的时间证明,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其是否依法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个月 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了延续申请,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在投标截止时 已经过期的资质作无效认定。
52. 潜在投标人和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同一集团的两个子公 司,是否可以参加该项目技标?
答:对于与招标代理机构属于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的投标人而言,需遵守 具体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范本中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有关规定。例 如:投标人不得与本项曰(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投标 人不得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投标人不得与本项 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如不违反,则可以参加该项目投标。
某国有企业集团客户施工集中招标项目,投标人 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同属一个集团。招标人了解到该情况后,即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令其与投标 至少一方采取回避。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招标人应先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H2017 年版) 中对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 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 否存在规定中所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进行核实,如不违反相关规定,则双 方均不需回避。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所以国有企 业在经济中占相对的主导地位,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 关键领域,如石油、石化、电力、铁路、军工、金融、通信等领域,存在大量 集团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为我国的社会稳定、国家财富增长作出了突出贡献, 同时这些集团公司往往下设招标代理、施工、设计、监理等不同业务范围的子 公司。在现行的招标技标法律体系内,只要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相关 公司均应可以参加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53. 招标人是否应当接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之前递交的技 标文件?
答:应当接收。
《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将技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当日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地点,招标人应当签收。
招标人应在签收前检查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 行了密封,如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已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 当签收,签收应有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签收的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的包数和密封情况等内容,并应由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及签收人签字。 招标人签收后,应当妥善保存,直至开标前不得启封。
实践中需注意:为避免发生投标文件在招标人代为保存期间因意外导致破 损的情况,建议投标人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合理缩短技标文件的保 管时间,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管道施工集中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30 个标段,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7 27 9:30 。因项目标段划分较多,投标 截止时间较早,投标人 担心投标人数量较多影响投标文件的顺利递交,因此
与相关负责人联系,要求提前一天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考虑投标文件保管等 因素,拒绝了投标人 的要求,并告知其在开标当天早一些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投标人 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接收其投标文件并妥善保存。
实践中需注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人可能涉及的运输、保管、人力等 情况,合理安排好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如确实需要在开标日之前递交投标文 件的,投标人需要事先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以避免出现投标地点无人接收 的情况。同时,招标人也应综合考虑技标人数量、投标文件的保管等因素,预 留合理的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确保所有技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递交投标文 件,并确保己接收的投标文件被妥善保存。
54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邮寄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依据收到时间和密封情 况区别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 保存,不得开启。"
《实施条例》第 36 条第 款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签收前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如果未 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投标人;按照、要求密 封的,招标人应当签收,并书面告知投标人。签收应有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需要包含签收的时间、地点、投标文件的包数和密封情况等内容,并 应由签收人签字。招标人签收后,应当妥善保存,直至开标前不得启封。
【案例】
南方某省投标人 参加北方某省货物项目的技标,在综合考虑人员安排、 飞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前一天,招标人收到投标人 邮寄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人 的投标 文件在邮寄的过程中,造成包装破损、文件外露,招标人书面告知投标人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密封要求,不予接收。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根据《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技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于投标人而言,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存在一定风险,如投标文 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未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地点、投标文件在 邮寄过程中出现包封破损等。因此,实践中,不建议投标人采用邮寄的方式递 交投标文件,如确实需要采用该方式递交的,投标人需预估风险并做好承担相 应后果的准备。
55 投标文件已签收,但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包装有破损,招标人 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包装的破损不会导致该投标文件被替换或者内容被泄露,建议招 标人详细记录实际情况并让该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密封性完好后,继续拆封 并唱标。如果包装的破损已严重到能够导致投标文件被替换或内容被泄露的程 度,建议招标人暂停开标,调取监控录像,对监控录像情况进行确认,如果该 投标人代表对包装破损原因无疑虑,招标人可继续拆封并唱标;如该投标人代 表对包装破损原因存在疑虑,拒绝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拆封、唱标的,招标人 应将该异议记入开标记录,对于其他的投标文件正常拆封、唱标;投标人可在 开标后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实践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后,应务必 妥善保管,以避免因投标文件包装破损而导致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需要 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但是不宜过多、 过繁、过严。如投标文件递交时的密封情况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存在偏差,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补完善后再进行提交,对于再次 提交的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接收。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标会议中,投标人 发现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 包装出现破损,提出异议。经招标人查验发现异议情况属实,现场退回了投标 的投标文件,并在开标现场宣布,投标人 的技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密封要求,不予接收。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例中,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包装破损,如投标人 确认 不会导致其投标文件信息泄露,招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后继续拆封并唱 标。如个别技标人存在异议,招标人可用现场摄像、拍照等方式保存现场实际 情况后,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异议内容。
56.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技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 文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第 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 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案例】
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2017 10 9: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招标人办公大厦 501 会议室, 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析、地点为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开标当天,由于投 标人数量较多、场地受限等因素,投标人需排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 9:00 宣布截标,并在此之后继续接收了已于 9:00 前送达到 会议室,但因排队尚 未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
【分析】
招标人在 9:00 宣布截标后继续接收已于 9:00 前送达 501 会议室、但因排
队尚未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做法正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技标地点。该规定说明,投标人递交投标 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与"送达投标地点"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如果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不予接收;如果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虽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也不予接收;仅有同 时满足两个要素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才能予以接收。
实践中需注意,一是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与投标地点。二是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投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是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与时间,以避 免出现本案例所述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达后投标文件仍未接收完成的情 形。四是招标人应合理布置会场、安排人员。例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到达时,招标人应当立即安排专人关闭 501 会议室大门,并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以避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达投标地点的投标人浑水摸鱼,引起其 他投标人异议。对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501 会议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均应当接收。五是注意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同一时 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 点。对案例中所述情况而言,招标人应在 9:00 宣布截标的同时,宣布进入开 标环节,并在 501 会议室进行开标。
57 同一技标人在同一标段递交两份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应当接收?
答:招标人应当接收,但可善意提醒投标人存在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 导致否决投标的风险。
《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 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该条款中明确的 种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都具有客观外在表 现形式,招标人不得任意增加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同一标段的同一投标人递 交两份投标文件不属于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注定情形,因此,招标人应予接收。
《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人提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存在被否决投标的风险,招标人可对此 作善意提醒。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同一投 标人的两个不同分公司分别安排了授权代表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检查并确 认该两份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予以接收。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招标人可以善意提醒投标人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会导致否决投标。如 果两个授权代表均执意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 并如实转告评标委员会。
58. 招标人宣布投标截止后,迟到的投标人认为该时间不是北京时 间,坚持递交技标文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当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一一北京时间为准进行判定。
《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第 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实践中需注意:招标人不应以手表、手机等时间为准宣布投标截止时间, 建议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投影显示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一一北京时间,并以此 为准,以避免投标人提出异议。
某固有企业呼叫中心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2017 9:00 。根据招标人现场投影的 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一一北京时间显示,投标人 于开标当日 9:01 进入投 标地点,但投标人 手表显示的时间尚未到达 9: 00 ,招标人拒收了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招标人已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并 在开标现场对北京时间进行了投影显示,因此,是否已到达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应以投影显示的北京时间为准,而不能以投标人 手表显示的时间 为准。
实践中,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时间,以尽量保证提前到达投标地点递交投 标文件;招标人也应当提前布置会场,安排好相关流程及人员,以保证投标人 有序、高效递交投标文件。
需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标准时间,即北京时间,并在开标现场以此为准进行对相关时间节点的判定, 避免引起争议。
59. 提交技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过后,招标人是否可以择日开标
答: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的无法正常开标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延期开标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过后,招标人不可以择日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招标人不能在投标文件接收完成后择日开标。
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 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 隔进行暗箱操作。例如:投标人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串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等。
因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时间与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应当 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应与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同 一地点。
【案例】
某固有企业通信基站维修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7 10:00 。由于该项目招标人代表正在开会,代理机构负责人决 定先接收投标文件并妥善保管,并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推迟 小时开标。
【分析】
代理机构负责人推迟开标的做法错误。
根据《招标技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任何人无权以 任何理由推迟开标时间。
60. 投标截止时间后,某一标段投标人数量不足 个,招标人应如 何处理?
答: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管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 标人少于 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 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对于划分标段(标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各标段(标包)投标情 况区别对待:对于投标人不足 个的标段(标包),招标人不得开标,并应在 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对该标段(标包)重新招标;对于 投标人数量达到 个的其伽际段,招标人应继续开标。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施工招标项曰,共划分为 个标段,标段 预算金额 3000 万元,标段 预算金额为 000 万元,标段 预算金额为 400 万元, 标段 预算金额为 300 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后,标段 、标段 均只有两个投 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宣布标段 、标段 投标人均仅有两个,该两个 标段不予开标。
【分析】
招标人对标段 、标段 不予开标的做法正确。
根据《管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招标人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 相应措施后,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对于该两个标段投标人不足 个的原因,招标人应认真进行分析是否存在
标段划分不合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利润过低等情况,并在采取相应措施 后依法对该两个标段重新招标,以避免在重新招标时仍出现投标人数量不足 个的情况。本案例中,如果标段 、标段 投标人不足 个是由于预算金额较小、 利润过低所致,招标人可以考虑将标段 与标段 4. 合并招标。
61.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可否与开标地点不一致?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即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目 一致。因此,为保证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连续性,投标文件递 交地点与开标地点应当一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一致,还可以保证投标文件接收工作及开标 工作的便利性,更好地保证文件接收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如果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不一致,将导致出现无法满足《招标投 标法》第 34 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同时也增加了投标文件运送、保管的难度 以及投标文件密封性被破坏的风险,处理不当还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异议和 投诉。
某国有企业网络优化工程电力引接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7 9:00 ,招标人考虑到上班早高峰时间电 梯使用以及需先行登记核准方能进入开标地点所在企业大楼等情况,最终在 招标文件中规定,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设在开标地点所在企业大楼的一楼大 堂,而将开析、地点设置在该企业大楼的三楼 号会议室。
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分开设置的做法错误。
根据《招标技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案例中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分 开设置,致使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无法进行开标。
建议招标人在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地点/开标 地点时充分考虑、投标人到达现场的便利性。针对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较多的大
型项目,建议考虑投标地,点是否方便借用小推车等工具。投标地点在综合写字 楼的,建议尽量避免将开标时间设置在上班高峰期。
答:开标过程不一定需要公证,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是 否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应 当出具公证书,同时公证书应当作为开标记录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第 36 条第 款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 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 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 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属于第三方机 构。公证机构人员,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派出的从事公证业务的公 证员。
《管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 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 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 否经过公证 (囚)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 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委托公证机构出席开标会并非强制性要求, {g招标人 应在开标记录表中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作如实记录。
某公开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仅记录了投标人 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但未记录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招标人做法错误。
案例中所述开标记录表的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管理办法》第 28 条中的 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对于委托 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将公证书存档。
第一部分流程篇
63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其递交的技标文件并允许其参加开标会?
答:招标人应当接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外,招标 人也应允许其参加开标会议。
《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 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题目中所 述情况,不属于注定的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情形,因此,招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予 以接收。
《招标投标法》第 35 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加。"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可以放弃参加开 标会的权利。实践中,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投标人 则必须委派代表出席,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规定,是对法律相关规定的 误读。
另外,考虑到在开标会之前或者会议期间均可能存在需要行使代理权的情 形,例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等,因此,即使招标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也建议技标人 安排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
实践中需注意:当投标人代表行使其委托代理权限时,招标人需对其是否 具有相关权限进行核验。
64. 开标过程中的哪些主体可以担任监督人?
答:开标过程中的监督人并不是特指对招标人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职员、 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公证人员。在开标过程中,监督人的作用主要是见证开 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降低开标过程中唱标、记录内容的 出错率,保障准确性。
监督人可以在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 表当中以指定、随机抽取或共同推选的方式产生,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 先载明监督人的产生方式。
65. 唱标过程能否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先唱技术分册,待评标委 员会完成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后,再唱经济分册,最后再由评标委员会 完成评审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 34 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管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开标记录表中应当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等唱标内容。
开标时价格尚未公布,应视为开标环节未结束,不应开始评标。
现实中确实有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价格对评标委员会绝对保密,而采取如题 目所述的分两阶段唱标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极 大浪费了投标人的时间,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为了达到更好的保密效果,招标人可以采取更多有效的信息隔离措施。例 如,可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集中进入评标环境,做好评标环境的信息封闭, 在保证招标效率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保密的需要。
【案例】
某固有企业通信管道及光缆接入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 截止时间为 10: 00 ,技术分册开标时间为 10: 00 ,待评标 委员会完成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后再进行对经济分册的开标,经济分册开标时间 16: 00 。技术分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让所有投标人代表在另外 的会议室11吴场,以便随时接受澄清答疑,直至经济分册开标结束后方可离场。 因评标委员会在 16: 00 仍未完成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决定延后 经济分册的开标时间。部分投标人代表对此决定无法接受,坚持要求立刻对经 济分册开标,现场秩序十分混乱。
【分析】
招标人所采取的开标方式错误。
根据《管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开标记录表中应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
价格等唱标内容。未进行价格唱标,意味着开标环节未结束,不能开始评标。 案例中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提高了社会成本,特别是投标人的 时间成本。
66.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不作任何评定,评标时应如实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作为重 大偏差。
《招标投标法》第 36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5 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 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 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 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 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 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 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即使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也应当众予 以拆封、宣读,并应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在评标时如实告知评标委员会, 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为重大偏差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案例】
某国有企业室分整治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 所递交的技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 现场要求以现金方式对保证金予以 补足。招标人拒绝了 的要求,对其继续唱标,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 了相关情况,在评标时如实告知了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技标人 确实未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属于重大偏差,并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做法均正确。
对于案例中所述情况,招标人虽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能存在重大偏 差,但是无权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情况作出评判和认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记录 表中如实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 出判定。
67.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技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进行唱标,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不 作任何评定,评标时如实告知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 36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6 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 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 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 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对于开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招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 录,并在评标时如实告知评标委员会即可。
某通信工程建设项曰公开招标,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 所递 交的投标文件副本数量不足。招标人对投标人 进行了唱标,在开标记录表 中如实记录了相关情况,并在评标时如实告知了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做法正确。
对于案例中所述情况,招标人虽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细微偏 差,但是无权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情况作出评判和认定。招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 中如实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判定。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如果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副本数量作为必须满足的 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 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 应认定为细微偏差,对其继续评审,但可在投标文件制作的相关评审因素中对
其作扣分处理。
68.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提出放弃投标,要求携带其技标文件 离场,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经核实,如果是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书面提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按该 技标人意愿,以撤销投标处理,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 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 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技标人代表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放弃投标,并要求携带其投标文件离场,属 于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开标现场要求投标人授权 代表提供书面撤销函,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评标时如实告知并转交评 标委员会。书面撤销函的签字盖章情况应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的要求。
【案例】
某国有企业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采购项目,投标人 非授权代表参加 了开标会并在开标过程中书面提出放弃投标,并要求携带投标文件离开开标现 场,招标人核实其身份后,对其提出放弃投标的要求未予接受。
【分析】
招标川才投标人 非授权代表书面提出放弃投标的要求未予接受的做法正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17 年版)中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中明确了授权代表的委托代理范围包括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技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
如果投标截止后,投标人需要撤销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向招 标人提交书面撤销函。本案例中投标人 是由无委托代理权限的其他人员提 出撤销投标的要求,招标人应当不予接受,并可不退还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需注意:如果本案例中提出放弃投标的人员是该投标人授权代表,也应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撤销函,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撤销技标会退回投标文件"的, 否则不退还其投标文件。
69 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异议之后,不认可招标人的回复,拒绝 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时作出回复,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 记录。如技标人不认可招标人的回复,拒绝签字,招标人可在唱标人、记录人 及监督人等核实开标记录表内容属实并签字后,进入下-个环节;投标人代表 拒绝签字的原因也应一并如实记入开标记录表。
《管理办法》第 28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 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 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 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日昌标人、 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实施条例》第 44 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因此,开标记录中应当包含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 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 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的内容应如实记入开标记录表中予以备查。
70 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可否对其认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提出 异议?
答:可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异议情况,并及时将书面材料转 交给评标委员会。
《管理办法》第 27 条第 款规定"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 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 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经过评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综合排名第二并
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技标人 书面提出异议, 认为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但异议中没有提交证明材料。招标人收 到异议后,认为评标委员会已在评标过程中对价格因素进行了充分评审,同时 投标人 也没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的异议不成立。
招标人认定投标人 异议不成立的做法正确。
虽然投标人 在开标现场并没有针对技标人 提出"低于成本价"的异 议,转而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 提出低于成本价的异议, 招标人也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主张,并且针 对异议事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针对投标人 的报价低于 成本价提出书面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异议不成立。如果投标 提交了证明材料,招标人应对异议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分析,若证明 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 的报价低于成本价,贝Ij招标人直接做出回复即可;若 证明材料能够支持投标人 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 会重新进行评审。
71. 经过技标人确认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该技标人递交的技标一览 表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当将情况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应 答内容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偏差内容、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 40 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该条款明确指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均应为投标文件,其 他非技标文件内容并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对象。
需注意的是:在开标会议中,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监 督人等各方人员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对各个环节的记录内容进行核对、 确认。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中将投标人 投标报价填写错误,投标人 授权代表未发现,直接在开标记录表中签字确 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 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致,招标人说明情况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评审的做法正确。
开标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不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案 例中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现场如实说明情况, 平标委员会应在核实确认后,最终 以投标人 技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为准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处理过程及结果。
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投标文件和投标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实践中,评 标委员会应当尊重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评审也应建立在投标人真实意思表 示的基础之上。
72. 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将开标记录表复印给投标人?
答:招标人没有义务将开标记录表复印给投标人,但应允许投标人对唱 标内容自行记录。
《招标投标法》第 36 条第 款规定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该条款表明招标人应当做好开标记录及存档工作,但并未表明将开标记录表复 印给投标人是招标人的义务。出于对保证开标记录表内容准确性和安全性的考 虑,招标人也不应将开标记录表提供给投标人自行复印。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投标人 在唱标结束后进行签字确认 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记录表复印让其带回,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如何 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将开标记录表复印给投标人,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人 员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要求。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宣贯投标注意事项,
提醒投标人自行记录唱标内容。
73. 投标人要对开标记录表进行拍照,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为保证开标会场秩序、保证开标记录表的安全性,招标人应避免投标 人对开标记录表随意进行拍照,但应允许投标人对唱标内容自行记录。
实践过程中,在保证开标记录表的安全、准确和会场秩序的前提下,招标 人可以视现场情况,允许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表进行拍照。例如,招标人可以 将一份开标记录表张贴出来,提供给投标人拍照留存,或者投标人可在对开 标记录表签字确认时由技标人拍照留存。
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宣贯开标注意事项及会场纪律,如果要求投标人现场 不允许拍照、摄像,需要提醒投标人可自行记录唱标内容,并由技标人对相关 宣贯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
某国有企业规模较大的公开招标项目,共近百名投标人参与技标,开标前, 招标人宣贯开标注意事项,不允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在开标过 程中,投标人 在唱标结束后进行签字确认时,要求对开标记录表拍照,招 标代理机构人员以需要保证开标会议秩序为由拒绝了投标人 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做法正确。
开标会议中是否允许对开标记录表拍照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能否保证 开标记录表的安全性,二是能否保证开标会议的秩序。
本案例中投标人数量庞大,开标会场秩序维持困难,允许投标人拍照不利 于保证开标记录表的安全性。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宣贯投标注意事项, 提醒技标人自行记录唱标内容。
74. 经过随机抽取,所有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 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 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 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因此,招标人应依据抽取结果执行。
该情形通常由于评标专家库中某类别评标专家数量过少或者工作单位过于 集中等原因造成,因此鼓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吸收外部专家对现有评标专 家库进行补充与完善。
75. 评标委员会采用分组评审的,某一评标专家能否兼组评审?
答:可以兼组,但不建议专家兼组。
《管理办法》第 31 条第 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 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 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因此,在满足该条款要求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可以兼组评审,但此过程中 应当考虑兼组评审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如将项目进行商务、技术分组评审的, 该兼组评审的评标专家则需要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7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招标人 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评标专家,并由更换后的评标
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32 条规定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评标专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后,发生评标专家 临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原抽取方式补抽确定。"补 抽应当按照确定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办法进行,不得更换抽取方式:原来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应继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补抽;原来采用直接指定 方式的,应继续采用直接指定方式确定。
《实施条例》第 48 条第 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 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 审。"需注意的是:为了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利,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 切实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履行评标职责,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评标专家。确 实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回避事由;二是擅离职守;三是 健康原因。
如果被更换的评标专家己参与评标,其已完成的评标结果无效,必须由更 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且招标人有义务视评标进展告知、提醒被更换 的评标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专家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招标人指定了工信部平台评标专家库 中的 作为更换的评标专家,在 已完成的评标结果基础上继续进行评审, 以保证评标效率。
招标人做法错误。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32 条及《实 施条例》第 48 条第 款规定,此案例所述情形属于确实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 情形,但招标人不得以保证评标效率为由自行指定更换专家,而应当采用随机 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招标人也不得沿用被更换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而应 当由新确定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77. 某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是否应回避该项目的评标?
答:对于不属于"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的,无需回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 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格预审后,如某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其自身情况发 生变化,以致出现"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的,则应主动提出回避 该项目的评标。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前期已进行过资格预审,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 人提出:前期己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过该项目资格预审评审的专家, 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做法错误。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此案例所述情形 不属于"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招标人不得仅以前期已作为资格审 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过该项目资格预审评审为由,拒绝该专家参与该项目评标。
答:必须设置为定性或定量的啊?标准。
《实施条例释义》中第 18 条的相关释义写明:实践中,资格预审的审查标 准一般根据具体的审查因素设立,审查因素集中在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条件(包 括法定的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和履约能力两个方面,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资 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和生产资源情
况等,相应的审查标准则区别审查因素设立为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标准。
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一般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所谓合格制是按照资 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 查,一般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设立的多为定性的评价标准;凡是通过审 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所谓有限数量制是指在合格性审查的基础上,按 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进行定量评分,从通过合格性审查 的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参与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和择优选 择申请人的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综上,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应区别审查因素设立为定性的符合性审查标准 或者有明确对应分值的定量评价标准。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文件中对类 似项目业绩这一审查因素评价标准设置如下:评审各申请人 2014-2016 年类 似项目业绩情况,业绩金额最高的得满分 10 分,业绩金额不足 100 万元的不 得分,其余视情况得 ~ 分。
该评价标准设置不妥。
该资格预审文件中将类似项目业绩这一审查因素设置为评委主观裁量权较 大的评价标准不妥。实践中,可以考虑对该审查因素设置为定量的评价标准, 如:业绩金额?: 1 000 万元,得满分 10 000 万元〉业绩金额二三 800 元,得 800 万元>业绩金额二 500 万元,得 500 万元〉业绩金额 ;三 300 万元,得 300 万元>业绩金额二三 100 万元,得 分;业绩金额不 100 万元不得分。
79. 投标人递交了 个标段的技标文件,但仅提交了两笔投标保证 金,且未说明对应关系,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中己载明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从其规定;招标文件 中未载明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投标人发出关于保证金
确认的澄清通知或者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5 条规定,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 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 件有此情形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是合同缔结过 程中招标人的权利。如果投标保证金提交所构成的偏差已大到无法约束投标人 履行其投标义务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属于重大 偏差,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应尽量避免因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的细 微偏差导致否决投标的情况。
针对本题目所述情况,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 理: (1) 能够直接根据技标保证金金额判断出对应关系的标段,评标委员会可 向投标人发出关于保证金确认的澄清通知,如果投标人确认接受评标委员会判 定的标段对应关系,则应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关标段的评审;如投标人不予接受 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所有标段的投标。 (2 )不能直接根据投标保证金 金额判断出对应关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给根据实际情况否决该标段技标或否 决所有标段投标。
处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与标 段的对应关系,以避免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个标段,第 1 、 标段投标保证金金额 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投标人 购买了所有标段的招标文件,并 于开标当天递交了所有标段的投标文件,但仅提交了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 未对保证金情况进行任何说明。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 发出澄清通知令其澄 清投标保证金与标段的对应关系,投标人 经澄清确认其技标的标段为第 1 、 标段。评标委员会接受了投标人 的澄清,并对其第 、第 标段的投标 文件进行继续评审。
【分析】
评标委员会做法错误。
投标人 在知晓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后对投标保证金与标段对应关系进
行澄清,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可能。但出于最大程度保护竞争性、保护投标 人可以成功投标的目的,评标委员会可对能够直观判断出对应关系的第 标段发出相关问题确认通知,并依投标人 的回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对第 标段进行评审。
如案例中情况变化为:第 标段投标保证金金额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投标人 购买了所有标段的招标文件,并于开标当天递交了 所有标段的投标文件,但仅提交了 10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未对保证金情况 进行任何说明。该情形应属于不能直接根据投标保证金金额判断出对应关系的 情况,评标委员会应视为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交纳金额不足,否决其所有标 段投标。
【案例
某国有企业 PVC 塑料穿线管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 提交了 元的投标保证金,于是以投标人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为由,对其进行了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做法错误。
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不仅对约束技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没 有影响,反而更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应对投标人 作否决投标处理,应当继续评审。
80 技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但初步 评审标准中未设置关于价格的审查因素,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初步 评审阶段否决其技标?
答:评标委员会可以在初步评审阶段否决其投标。
《实施条例》第 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51 条第 款的相关释义写明: ~招标投标法》第 27 条规定,投标文件
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确保招标目的的实现。 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偏离, 否则应当予以否决。招标人在设立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 )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将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或因素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在评标办法中列明,并明示不满 足该要求即否决其投标,以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否决投标的权利。
( 3 )本条列举的其他几种否决投标的情形,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并 载明,也同时构成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是注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技标的情形,且在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的评标办法正文中被列 明,并明示不满足该要求即否决投标,是招标文件中必须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 条件。因此,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使初 步评审标准中未设置关于价格的审查因素,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在初步评审阶段 否决其技标。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应注意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可以修正的情形,并在确 认该投标报价经修正后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后作出相应处理。在通信行业中, 投标报价通常分为 种类型: ( 1)折扣报价; (2 )固定总价报价; ( 3 )清单报价。 前两种类型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可 以在初步评审阶段直接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针对第 种类型的投标报价,评 标委员会应先对该投标报价进行核准,确认其是否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形后再行 处理。
8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如何 处理?
答:应根据投标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实施条例》第 38 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 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 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因此,不能直接 判断是否接受其投标,应根据投标人的重大改变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所谓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 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破产一般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的事实状态,也称事实上的破产。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除 合并、分立、破产之外,影响资格条件的重大变化还有投标人的重大财务变化、 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的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限内被禁 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
因重大变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主要有:投标人与受委托编制该招标项目 标底的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参与该项目设计咨询的其他机构合并;投标 人被招标人收购成为招标人子公司井影响招标公正性;以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 预审的,投标人发生分立后虽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但其资格条件降低 至与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相同或者更低。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实施条例》第 38 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 人可以组织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复核确认是否需要邀请其他参与资格预审的 潜在投标人投标,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在评标阶段技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 招标人可以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进行评估。
某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曰,投标人 在提交 投标文件前发生分立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组织原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该项目 原资格预审文件对该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复核。经复核,投标人 资格条件仍 符合原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因此,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投标人 投标有效。
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认定投标人 投标有效错误。
根据《实施条例》第 38 条规定,此案例中技标人 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后,虽经复核仍满足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但因该项目为以有限数量制进行 资格预审的项目,该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降低至与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 请人相同或者更低的可能,即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因此,资格审
查委员会不应仅以"经复核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仍满足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 由直接认定技标人 投标有效,而应在此基础上,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 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其进行定量评分,如评分结果排名仍在该项目规定的有 限数量范围内,则投标人 投标有效,反之投标无效。
实践中需注意:当出现投标人 评分结果已降低至与未能通过资格预审 的其他申请人相同或者更低的情形时,如该情形发生在该项日后续招标文件发 售期截止前,招标人可采用依次递补的方式向资格条件符合要求、但因数量限 制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中评分最高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如该 情形发生在该项目后续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招标人无法采用依次递补方式 予以处理的,则投标人 的投标无效,其他的投标人继续进行后续相关流程, 以保证招标效率。
82. 如果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其中一投标人声明放弃投标,另一技标人的投 标是否有效?
答:另一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根据《实施条例》第 34 条第 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另外,根据该条款释义,所谓 无效,是指自始无效。只要存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 均应作无效处理。
因此,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即使在投标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其中一投标人声明放弃投标,评标委员会也不得接受另一 投标人的投标,这两个投标人的投标均无效。
83 母子公司能否同时参加同一资格预审/集中资格预审,如母子公 司均通过资格预审/集中资格预审,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技标
答: ~实施条例》第 34 条第 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投标。"该规定适用于投标阶段,并不适用于资格预审阶段。
因此,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可以同时参加同一资格预审/集中资格预审, 各类型项目具体所需遵循的原则如下:
(1)对于未划分标段的单一项目、单个标段或者集中招标中的份额招标项 目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并通过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 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 载明具体选择方法,如载明招标人选择排名靠前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载明由该两 个单位自行决定由哪一单位参加投标。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还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后续相关递补方式。如招标人可采用依次 递补的方式向资格条件符合要求、但因数量限制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 人中评分最高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 )对于划分标段的单一项目或集中招标中的标段招标以及混合招标项目 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并通过资格预审,但不能同时参加同 一标段的投标。
( 3 )对于集中资格预审项目,母子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并通过集中资格预审, 但不能同时参加当次集中资格预审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的同一项目或者划分 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载明选择参加 投标单位的方法,即由该两个单位自行决定由哪一单位参加投标,并在后续项 目招标过程中,向所有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投标 邀请书中提醒其注意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投标的情形,如发生该情形,相关投标均无效。
【案例】
某未划分标段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 及其子公司 同时参加并 通过了资格预审,且 公司同时参加了该项目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 要求 公司发出声明,明确以哪个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经声明, 公司确认以 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接受了该声明,并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
【分析】
评标委员会要求 公司自行声明确认以哪个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的做 法错误。
根据《实施条例》第 34 条第 款规定,此案例中所述 公司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虽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如果 公司均通过资格预审,只能由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方法(资格预审 文件一般载明,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 时通过该项目资格预审,招标人选择排名靠前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载明由该两个 单位自行决定由哪一单位参加投标)选择其中之一参加投标。如 公司同 时参加后续投标,其投标均无效。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两个投标 人的投标。
84. 投标文件副本未经投标单位盖章,评标委员会是否应作否决技 标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工信部 2017 年版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人须知正文中规定投标人应当编 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技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 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如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的盖章签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能 够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提交的,且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评标 委员会不应否决其投标。
需注意的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正副本均须盖章并签字,否则将否决 投标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实践中应尽量避免。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盖章并签 字,否则将否决投标"的相关要求。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副本仅在封面及骑 缝处加盖了公章,内容页未经盖章和签字。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 文件正副本应保持一致,并据此对投标人 作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作出否决投标处理的做法错误。
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未载明"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盖章并签字,否则将否决 投标"的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以正本为准,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正本 的法律效力予以判定,投标文件正本上是该公司真实的投标意思表示,具有法 律效力,评标委员会不应否决其投标。
85. 投标人使用签名及公章的扫描件图片粘贴到投标文件中要求签 字盖章的部分,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答:无效。
根据《电子签名法》中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其本质是经过加密 的数据秘钥,具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在银行、公安局 等都有广泛的应用。而可粘贴的图片形式的签名或公章,人为可操作性极大, 容易导致签名或公章外观变形,且不能表达签名人及公章使用者的真实意愿, 因此,不可代替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86. 某公司投标文件中包含其子公司的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如 何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子公司的资料应不予评审。
《公司法》第 14 条第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 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 但在法律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资格、资质、 业绩等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均不可共用。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某公司投标文件中包含其子公司的相关资料(如 资质、业绩、人员等),评标委员会应不予评审、认可。如果因为该部分资料 未被认定导致该公司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某国有企业通信管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 数量的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标人 因该 类人员数量不足,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其子公司该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评标委员会认定这部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对于这部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评审时不予考量。
【分析】
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部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对该部分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予计取的处理方式正确。
通信工程招投标百闰百答
实践中,如果投标人 可被认定的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
某通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 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投标人 不具备该资质,于是使用其子公司 的资质进行技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 使用其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无 效,对投标人 进行了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进行否决投标的做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 14 条第 款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 立的民事主体,企业的资质也是与特定企业一一对应的。因此,母公司与子公 司的资质在投标时不可共用。
87 某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多个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 均由同一制造商出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32 条第 款规定一个制造 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该款规 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如果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了多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即使各个代理商均能够提供由这一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评标委员 会也应否决该多个代理商的投标。
如果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几个不同型号的货物分别委托了代理商参加投 标,各代理商均提供了由这一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但其投标产品 型号各不相同,评标委员会应对该多个代理商的投标文件继续评审。
需要注意: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单-产品采购项目而言的,如为非单一产 品采购项目(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如系统集成项目等),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 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个代理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及型号均相同的,相关 投标无效。
【案例】
某国有企业系统集成招标项目,采购内容包含设备 。投标时,存在多个 技标人提供的均为同一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授权书"的情形,且部分投标人 设备 的品牌型号均相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 的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对提供同一品牌不同型号设备 A" 制造商授 权书"的投标人继续进行评审。
【分析】
评标委员会做法错误。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设备 是否为该系统集成招标项曰 采购内容中的核心产品进行分析判断后再行处理。
如果设备 为该系统集成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中的核心产品,竞争性主要 表现为产品制造厂家的实力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评标委员会应根 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32 条第 款"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 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相关规定,对提供同一 品牌同一型号设备 的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对提供同一品牌不同型号设 的投标人继续进行评审。
如果设备 并非该系统集成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中的核心产品,竞争性主 要表现为投标人的综合服务能力,则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32 条第 款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应对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 的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
88. 评标委员会可否就同一问题多次发出澄清要求?
答: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同一问题多次发出澄清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 39 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施条例》第 52 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 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
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 标人作出渣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9 条第 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上述规定对于澄清、说明的事由、形式及其事项范围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因此,在不违反澄清、说明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评标委员会可以针对同一问题再次发出澄清要求。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 采用了行业创新技术,评标时,评标委 员会因对该创新技术了解不足,对投标人 某一关键技术指标应答的内容未 能全面理解,要求投标人 对此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 澄清后,多数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此内容仍然理解不清。评标委员会为避免出现因对该创新技术 了解不足致使可能满足要求的投标被否决的情况,对同一问题令投标人 次进行了有针对性地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问题向投标人 再次发出澄清的做法正确。
投标人 采用了行业创新技术,评标委员会对澄清内容理解不清,并不 代表投标人 这→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就 同一问题要求投标人 再次进行有针对性地澄清、说明,而不能依据"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89 有效投标人不足 个,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认定剩余有效技标是 否仍具有竞争性?
答:首先,技标竞争性的有无,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之前已经形成。在每 一次投标活动中,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秘密的、非公开的,这要求潜在技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既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又要保持价格合理
且有利润。因此,投标文件的竞争性在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 进行实质性响应的过程中已形成。
其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判断。在招标投 标活动中,如果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科学合理,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 质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写,且投标报价与项目预算、市场价格、市场供求关系相 比较为合理,即使仅剩余一个有效技标人,也是具有竞争性的,其投标也是有 效的。
因此,评标委员会不能仅仅因为"有效投标人不足 个"而直接认定为缺 乏竞争性,也不能仅以"有效投标人不足 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为由直 接否决全部投标,而应在经过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后才能认定。另外,评 标委员会在认定技标竞争性时也应考虑重新招标的成本,考虑重新招标是否有 利于招标人获取更优的投标响应。
某货物招标项目,共有 个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投标人 报价 210 万元,投标人 报价 250 万元,投标人 报价 230 万元。初步评审后, 投标人 被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两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 理市场价格范围之内,因此,认定该剩余两个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可继 续评审。
评标委员会做法正确。
实践中,对于案例中所述情况,剩余两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低且在 合理市场价格范围内,此时若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不但影响效率,而且招 标人很难获得更好的投标响应,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两个剩余有效投标人 仍具有竞争性,并对其进行继续评审的做法正确。如果两个剩余有效投标人报 价不在合理市场价格范围内或技术商务应答存在不利于招标人的内容,评标委 员会可以否决这两个投标,以使招标人有机会获取更好的投标响应。
90. 招标文件要求折扣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对于整数报价或一位小 数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不需要进行任何调整。
对于折扣整数报价或一位小数报价,其意思表示、折扣大小与保留两位小 数的报价相同,评标委员会无需将此情形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列出,无需 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也无需在详细评审时对其作不利于该投 标人的量化。实践中,如总价包干项目的投标报价出现类似情况,也可作上 述理解。
对于含明细报价项目的投标报价,出现类似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在对其 进行计算核实后再进行处理。经核实,如计算结果刚好确实为整数或一位小数 的,可认定该报价即为投标人真实意思的反映,评标委员会无需作出任何处理; 如计算结果显示,该整数或一位小数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进行"四舍五入"后 的结果,则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的修正原则或相关规定处理。
实践中需注意,不同招标文件针对投标报价可能存在多种描述方式,如折 扣、折扣率、折扣系数等,且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理解。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中对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作出清晰、准确的描述,并附相关计算公式,以便于 投标人准确理解报价格式,避免产生歧义。
【案例】
某国有企业光缆线路工程施工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折扣报价保留 两位小数。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为 70% ,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为 70 .5%。评 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 求,对其进行了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进行否决投标处理的做法错误。
案例中投标人 的折扣报价虽未保留两位小数,但仍为其真实意思的 反映,是否保留两位小数对折扣大小及投标报价的有效性无任何影响。因此, 该情况不应作偏差考虑,更不应被否决投标。
91. 投标文件中折扣报价出现了两个"0/0" .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细微偏差,并应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进 行书面答复。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9 条第 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文件中折扣报价出现了两个"%"的情形,应当属于投标文件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因此,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为细 微偏差,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回复。
实践中,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报价格式作大写 要求,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如给定的投标报价格式为电子版表格,还 可在相应单元格作数字有效性的限定。
92. 某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 为该技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答:不可以直接认定为低于成本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1 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 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 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 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 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技标人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 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在评标期间,如果评标委员会通过对该投标价格及其他应答情况的综合分 析比对,认为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启动"价格澄 清要求涉嫌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果经过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相关说 明合理、证明材料充分,虽然价格较低但是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 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其澄清,对其继续评审。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如果某投标人的
该单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该项投标价格,即使其投标总报价合理,评 标委员会仍应当启动"价格澄清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该单项报价进行 是否低于成本的核定。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可以通过横向比较投标 报价是否存在明显偏差来进行分析。例如,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以标底一定 比例、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次低报价一定比例、同期市场价格一 定比例作为参考进行偏差分析,若某投标报价低于参考值则启动"价格澄清" 程序。需注意的是:技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 标,且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的,应当受到保护和鼓励。
93 某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对该不平衡报价作出合理分析后再行处理。
不平衡报价是常见的一种投标技巧,其实质是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总价之 后,在保证投标文件有效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提高分项报价中一些分项的单价, 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的单价来获取最大收益。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目的是在投 标总价不变的基础上,投标人获取资金的时间效益和实际执行过程中分项内容 的此消彼长所带来的效益。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造成招标人的利益 损失。
根据《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 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该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平 衡报价,防范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的项曰单价或者比例分配得过分悬殊,使得 某一单项明显不合理,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等情形。
如果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某一单项最高控制价,或者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 定是否低于成本,以限制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方式报价的,而技标人该单项报价 已超出其最高控制价,或者经澄清该单项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 否决其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首先通过对该技标报价及其他应答情况的综 合分析比对,判断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低于戚本的可能,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产 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如不存在上述可能,则评标委员会应接受该投 标报价。如果该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签
'第-部分流程篇
订合同前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一部分对该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情形进行说 明,并提醒招标人在后续的合同签订以及执行过程中注意该问题。
某货物招标项目,投标人需要对报价清单中 个子目进行单项报价,招 标文件中未对该 个子目中的任一项作出以其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要求,也没有 单项最高控制价的设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 的投标总报价 在正常范围内,但其中两项采购量较少的子目单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其中一 项采购量最多的子目单价明显偏低。由于招标文件中未对单项报价作相关限定, 评标委员会在判定该投标总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的可能后,对其继续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做法正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 在报价时,对于采购量较少的子 目报价较高,对于采购量最多的子目报价偏低,似乎对其不利。但是投标人 可能会基于项目情况并结合以往经验,提高了预计后期会增加采购数量的子目 单价,同时降低预计后期采购数量会减少的子曰单价,以中标后获取更大利益, 所以仍属于不平衡报价,但由于招标文件中未对单项报价作相关限定,评标委 员会只能在判定该投标总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的可能后,对其继续进行评审。
如果该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签订合 同前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一部分对其不平衡报价进行说明,并提醒招标人注意 该问题。
实践中,为避免技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造成招标人的利益损失,建议招标 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报价设置相应的防范措施。
94. 评审项目中如果要设置倒扣分项,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答:如招标人对评审项目设置倒扣分项,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非公式计算的评审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倒扣分 的取值范围及对应情形。
(2) 对于公式计算的评审项目,招标人应对公式计算所得的极限分值进行 预判,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极限分值对应的取值范围。实践中,因公式计算的 评审项目其最高、最低分值极易出现不可控的情况,招标人无法进行准确预判,
所以,不建议招标人对公式计算的评审项目进行倒扣分设置。建议招标人写明, 如经公式计算出现负分的,以零分计取。
某网络维护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对服务响应时限的要求为 24 以内,且为可偏离的非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服务响应时限这 一评审因素设置为倒扣分项,投标人应答响应时限在 12 h(含)以内的得 分, 应答响应时限超过 12 但在 24 h( 含)以内的得 分,应答响应时限超过 24h 的得 分。
招标文件中将服务响应时限设置为倒扣分项的做法正确。
案例中招标人将非公式计算的评审项目设置为倒扣分项,且已事先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了倒扣分的取值范围及对应情形,避免了在评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分歧和争议,做法正确。
95. 投标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在单价合同中,若投标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应以总 价为准修改单价,并在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其继续评审;但调整后 的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等特殊规定的除外。
在总价合同中,因单价仅作为参考,而非合同履行的依据,因此,评标委 员会应以总价为准。
《评标委员会和评分办法暂行规定》第 19 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 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 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53 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 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 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 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 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案例】
某国有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招标项目,采购 设备 10 台,项目最 高投标限价为 130 万元。投标人 投标一览表中技标总报价为 110 万元,投 标单价为1.1万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 的投标单价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 ~人总价 110 万元为准将单价修正为 11 万元,并将调整后的单价 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 进行确认。
【分析】
评标委员会做法正确。
如投标人 对调整后的单价予以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对其继续评审;如投 标人 对调整后的单价拒绝予以确认,评标委员会则应对其进行否决投标处理。
实践中需注意:招标文件中已设置某一单项最高控制价的,如调整后的单 价高于该项最高控制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否决投标处理。
96 投标报价出现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 40 条第 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 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是不同投标人的技标文件异常一致的特 殊表现。不同投标人的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在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包括但不限 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差额本身呈 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不同投标人的多项分项报价小数点后几位异常 一致、不同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多项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报价错误异常一致 等。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发生异常一致为非偶然情形的, 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案例】
某通信工程建设货物招标项目,技标人 投标总报价及7J项报价 均呈现 2% 的规律性差异,评标委员会认为该 个投标人报价金额异常一致, 视为相互串通投标,并对该 个投标人作了否决技标处理。
【分析】
评标委员会对该 个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做法正确。
在货物招标项目中, 个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均呈现 2% 的规律 性差异,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 为该 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97. 投标人技标文件中提供的某项资质证书已过期,评标委员会应 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技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如果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资质证书已过期,但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了相关续期成功证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相关渠道核实真伪,如果核实显示 该资质证书确实巳续期成功,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资质证书有效,对该投标 人继续评审;如果查询结果不能显示该资质证书已续期成功,评标委员会应当 认定该资质证书无效,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技标处理。
如果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资质证书已经过期,而且未提供相关续期 成功证明,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资质证书无效,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 理。在实践中需注意: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针对此问题进行澄清、说明 或补正。
某通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 因工作疏忽致使其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的是已过期的旧版资质证书,但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显示其资质已续期。评标 委员会认为其资质确实在有效期内,对合同履行无影响,对其继续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资质有效并对其继续评标的做法错误。
对于案例中所述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直接认定该资质证书无效,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而不应通过相关网 站查询其资质是否已续期,更不能以相关查询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98. 某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大部分均为与该项目另一技标人签订的合 同,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判定该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 行为?
答:有理由怀疑,但需要进一步启动澄清程序予以确认。
《实施条例》第 3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 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 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实施条例》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某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大部分均为与该项目另一投标人签订的合同"这一情 形,并不在可认定为"属于技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的情形范围之内。一个招标项目中各投标人之间是竞争关系,但其在日常 经营中可能也可以存在合作关系。如存在合作关系的投标人在参与同一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中,未出现法定的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串通投标的各种情形,评标 委员会不能直接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要求 投标人书面提供相关合同履行证明材料,并根据证明材料对业绩的真实性予以确 认。实践中合同履行证明材料包括订单、发票、付款凭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
99.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技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 个的,是否需要出具评标报告?
答:不需要出具评标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管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 个的,不得 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 个的,依法
不能进入开标、评标阶段,因此,不需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将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并做好签收工作;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 当及时退还;如果该项目重新招标或更换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对本次招标失 败的情况作出相关说明。
100. 评标报告中"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答:评标报告中的"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一般是指评标委员会认为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提醒招标人注意的相关事宜。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 人的不平衡报价情况;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非实质性条款应答的正偏离和负偏 离情况;招标文件中规定需要递交履约保证金的事宜等。招标人在签订合同过 程中,可结合评标报告中的提醒事项对部分非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与调整,以 进一步保证己方的利益。
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具体事项需提醒招标人注意,也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 记录。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其资质证书在评标结束后 天到期,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情况为需要提醒招标人注意的事项,在评标报告"签 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中进行了如实记录。
【分析】
评标委员会做法正确。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立即对该情况予以核实确认,核实后,如招标人认 为该情况可能影响该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组织原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查确认。
101 招标人是否有权核查评标报告,应在何时进行核查,核查时 发现存在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有权核查评标报告。对于在核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
招标人在核查评标报告后认为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核, 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方式。因非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客观类错误,如
算术错误,招标人应及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更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 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 招标或者评标。因主观故意、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导致的错误,例如,不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 意见,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 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实践中需注意: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一致性过高或差异性过大的情 况,招标人应当先了解出现打分一致性过高或差异性过大情况的原因,之后根 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但是因招 标文件评刷示准本身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导致的评标专家打分一致性过高或差异 过大的情况,招标人应当在之后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合理设置主 观评审因素的权重,对主观评审因素作可量化的评分设置,并给予评标专家合 理、适当的裁量空间。
对于因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评标专家不客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异常情况导致的打分一致性过高或差异性过大的问题, 招标人可参照前述招标人在核查评标报告后认为存在错误时的处理方式,结合 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实践中需要注意:招标人不得暗示或诱导评标委员会非法改变评标结果。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核查评标报告时,发现部分 评审因素存在打分差异性过大的情况,部分评审因素存在打分一致性过高的情 况,招标人在了解相关情况产生的原因后,发现该差异均在正常范围内,但对 于打分一致性过高的某些评审因素,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打分 的情况。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重新复核,并要求其对未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打分的评审因素进行重新评审,对其错误予以及时纠 正。评标委员会在纠正错误后,重新出具了评标报告。
招标人处理方式正确。
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差异性过大的情况,并非由于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评标专家不客观、不公 正履行职务所致,招标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但是招标人 需要对相关评标标准本身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作出分析,以尽量避免出现评标 专家打分差异性过大的情况。实践中,招标人可以尽量对评审因素作可量化的 评分设置。
102.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认定自己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投标人的情况及项目情况判断自己是否必须 回避。
《实施条例》第 46 条第 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第 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 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技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 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 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平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所谓有利害关系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在民事 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赔养关系的亲属。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 的角度看,近亲属的范围以从宽掌握为宜。
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这里经济利益 关系通常是指 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
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 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 况。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技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 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三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另外,行政监督人员不得担任所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法律 法规规定外,不应当扩大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回避的情形。
10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能否带走技标文件?
答:不能带走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44 条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 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 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委员会 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实践中需注意:评标委员会中的招 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应遵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不应 以工作关系等任何理由带走评标过程中使用或形成的任何资料。
104. 招标人接收评标报告的时间应以何种方式确认
答:招标人接收评标报告的时间与评标报告的签署时间一致,该时间应如 实反映评标的真实情况。
《实施条例》第 54 条第 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日。"该 条款中的"收到评标报告之日"即为评标报告签署之日。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及评标报告出具时间为 15 日(星期 五),招标人预计最早能在 19 日(星期二)发出中标候选人公示。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示的情况,招标人特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一份书面文件,以证明其 接收到评标报告的日期为 18 日(星期一)。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招标人接收评标报告的日期应与评标报告的签署日期一致。招标人不得为 了避免不能按时公示的情况,以滞后于评标报告签署日期的时间另行签署一份 接收评标报告的书面文件。实践中,招标人因无法按相关时限要求发布中标候 选人公示而采取的如"在接收评标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补签评标报告日期"等 各种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做法都是错误做法。建议招标人合理安排评标 时间,尽量简化流程,以保证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中标候选人 公示。
105. 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受到异议后放弃中标,招标人是否有 权利追究其相关责任?
答: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
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受到异议后放弃中标是撤销投标的行 为,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技标保 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还可 以依法要求该投标人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该中标候选人以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牟取中标候选 人资格,即使因受到异议而放弃中标,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招标人及 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招标人仍有权依法追究其在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责 任;如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需注意: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无 论其是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均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06. 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价格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日内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核,如果招标人因故无法组 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招标人可以通过原抽取方式补抽专家,并就更换部 分专家的原因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进行说明。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招标 人也应告知提出异议的投标人。
《管理办法》第 27 条第 款规定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 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 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首先,该条款对于"投标人在开标 现场对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提出异议"的限定性词语为"可以是一种 授权性的法律规范,被授权者即技标人获得的是相关的权利,实施与否由投标 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自己决定;其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能够根据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
判断。投标人对于"投标报价存在低于成本可能的投标人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的异议,属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因此,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招标 人不得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为由拒绝投标人提 出异议。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低于成本价的异议,提出异议的 投标人需要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107. 联合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时,应如何公示
答:应当公示所有联合体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款和第 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技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 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 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联合体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临时性组 织,其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联合体任何一个成员存 在问题均影响其中标,因此,当联合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时,应公示所有 联合体成员,以保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联合体所有成员提出异议的 权利。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 以其牵头人身份共同 技标,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仅公示了该联合体名称。
【分析】
招标人仅公示该联合体名称的做法错误。
联合体任何一个成员存在问题均影响联合体中标,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权利对联合体所有成员进行监督,因此,招标人应当公示所有联合体成员, 接受社会监督。
108.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评标时所用的表格公式或 公式链接存在错误,且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应当及时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核对、更正并出具新的评
标报告。对于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重新出具的评标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重新公示中标 候选人。
10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 同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是应当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还是应当重新公示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
答: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必重新公示。
《实施条例》第 54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日。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相应的,投标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也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 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避免当出现《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影响招标效率或者导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 系人丧失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如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对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标 候选人提出异议,在公示期结束后,也丧失了对全部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 权利。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仅公示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异议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且异议成立。招标人
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针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 了公示。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该案例所述情况,是由于招标人在第一次公示中标候选人时未公示全部中 标候选人所导致的。为避免案例中所述情况的发生,招标人应公示全部中标候 选人,既保证效率,又保证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针对排名第二和第三 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公示了全部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未发 生异议。签订合同前,第一中标候选人 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向第二 中标候选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 对其中标资格提出 异议,招标人以原第一中标候选人 未在公示期间对 提出异议为由拒绝 处理。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该项目公示了全部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未发生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全部中标候选人均无异议。因此,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在公示期结束后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此时已 不再具有针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如果提出,招标人有权拒 绝处理。
11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对其 作何种处理?
答: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实施条例》第 74 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 ι" ì- IJ 毒尺。
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 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 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中标人,招标人还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在一定 期限内予以改正,并可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对其处以 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罚款。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以其授权的 制造厂商拒绝供货为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取消了该中标人中标资 格,并对其投标保证金作了不予退还处理。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根据《实施条例》第 74 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该条款中的"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根据《合 同法》第 117 条第 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 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三是 异常事件,如战争等。
111 .某项目评标结束并公示后,招标人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进行产品测试,如测试未通过,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载明进行产品测试的时间节点、检测机 构、检测内容和标准以及未通过测试将取消中标资格等的相关规定,招标 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取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 资格。如果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采用递补规则选择中标 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
合招标人采购预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依次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产品测试,如测试通过,可确定其 为中标人。
实践中需注意:招标人设定的测试内容和标准须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否则,招标人应根据《实施条例》第 23 条的相关规定,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112 集中招标项目的实际执行采购量与预估招标规模偏差较大, 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集中招标项目实际执行采购量与招标预估士财莫差距大可以分为两种情 形:一是实际执行采购量超出预估招标规模的,招标人应对超出部分另行采购, 对于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二是实际执行采购量未达 到预估招标规模的,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相关合同条款处理,并在 管理平台上如实填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 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 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管理办法》第 42 条规定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 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通信工程集中招标项目,其预估的招标规模与实际采购规模客观上存在偏 差,是集中招标与项目招标最本质的不同。集中招标方式,其中涉及的项目可 能尚未立项,项目的规模是招标人根据经验预估的,具体项目立项和实施时, 采购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因此控制集中招标预估规模与实际规模的偏差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对招投标双方是可以接受的。实践中,部分集中招标项目存 在预估招标规模与实际规模相差过大的问题,例如,有的项目中标人的预估中 标金额为 1000 万元,实际合同额只有 500 万元,这样会严重损害中标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招标人应当不断总结采购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尽可 能地提高预估招标规模的准确性,如果招标人不能精确预估规模,将导致合同 标的的变化,而合同标的的变化,对合同双方均会产生影响。
实践中,鉴于集中招标项目确实存在预估招标规模与实际采购规模存在偏 差的问题,建议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作出如下约定:如合同有效 期届满,但合同标的未完全履行,招标人与投标人应达成双方合意,招标人将 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直至合同标的全部履行为止;投标川才此有权利予以拒绝。
【案例】
某国有企业美化天线设备集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预估招标规模的描述 为"预估采购数量为 2000 套,实际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中标人 中标份 额为 50% ,至合同有效期结束,实际只完成了 500 套的采购。中标人 认为 实际采购规模严重偏离预估招标规模,要求给予赔偿。
本案例中标人的要求合理。
实践中,建议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限,直至预估采购数量全 部执行完毕。
鉴于集中招标项目极易出现实际采购规模与预估招标规模偏差的情形,建 议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措施。
113. 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投标文件中针对付款条件的 正负偏离?
答:招标人应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应答内容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 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应根据要约的内容签订。
因此,除双方达成一致的非实质性条款外,招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实践中,如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企业内部合同模板中已明确规定的付 款条件无法作出更改,招标人应将付款条件设置为不允许偏离(包括正负偏离) 的实质性内容。
某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 10 日按 30% 比例支付预付款,到货后 10 日支付到货款总额的 90% ,保修期结束后 支付剩余尾款。"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设置有针对付款条件的评审因素技 标人应答的付款条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得 10 分,满足的得 分, 不满足的得 YJ 。"投标人 应答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 10 日按照 15% 比例支付预付款,到货后 10 曰:支付到货款 90% ,保修期结束后支付剩余尾款。" 投标人 应答的付款条件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该项评审因素得 10 分,最终 投标人 中标。在合同签订时,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付款条 件签订了合同。
【分析】
本案例中 甜示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付敦条件签订合同的做?去错误。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付款条件的响应内容属于要约的内容,根据《合同 法》第 30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因此,本案例中招标 人与中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文件应答的付款条件签订合同。
11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能否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由, 拒绝以中标价格签订合同?
答: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必须履行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不能以市场 价格波动较大为由拒绝以中标价格签订合同。
《实施条例》第 57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矛日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 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 74 条进行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日,招标人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由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实际工作中对于采购周期较长、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价格波动是 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招标采购的目的是能顺利履约。因此,建议在招标采购 过程中,招标人充分考虑合同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合理设置价格联动机 制,即规定有多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价格调整条款又称价格修正条款,是 指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果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发生变 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 这种做法,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充分保证缔约双方的利益, 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减少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应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分 别承担:招标人能合理预期的风险,应由招标人jf\担;投标人能合理预期的风险, 应由投标人承担;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应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承担各自损失。
【案例】
某通信工程电缆集中招标项目,采购周期为一年,由于近期铜价波动较大,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铜价与电缆价格的联动机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铜价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上 海有色网铜价平均值的 5% ,则电缆的结算价格将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照 铜价的涨跌比例作相应调整;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上海有色网的铜价平均值将 在开标时公布。最终该项目合同顺利签订并履行。
【分析】
招标人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对相关因素设置联动机制的做法正确。
案例中,正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铜价与电缆价格的联动机制, 充分保证了缔约双方的利益,项目合同才得以有效履行,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115. 以折扣方式进行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能否以该项目预算 金额签订合同?
答:不能,应以中标金额(预算金额乘以中标人技标报价折扣)签订合同。
根据《实施条例》第 57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 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 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以折扣方式进行报价的招标项目,合同的价款也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 容一致,即应与项目预算金额乘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投标报价折扣后 计算所得的金额一致,也即与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一致。
某通信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预算金额为 800 万元,要求投标 人按折扣报价。中标人投标报价折扣为 80% ,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希望能 按照 800 万元签订合同。
本案例中中标人要求按照 800 万元签订合同的做法错误。
中标人应按照其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即:预算金额乘以投标报价折扣 =800 x 80%=640( 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中标人应答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 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承诺发出后,合同生效。所以本案例中,招标人 应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折扣计算出其中标金额( 640 万元),并以该中标金额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该中标金额、作为合同价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16. 签订合同时发现报价存在漏项,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施条例》第 57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因此,如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报价存在漏项,招标人应当区分为两种不同 情形作区别处理:
( 1 )如果是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而导致的漏项,则该漏项内容不 能直接签订合同,应当另行采购;如果该漏项内容预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2)如果招标文件对该漏项内容有要求,但投标人遗漏报价,则应当视为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报价的全部子目的价格,招标人
应当严格按照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签订合同,而不能增加投标报价。
某国有企业 IDC 标准机柜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套进 行报价,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罗列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明确 报价需包含设备费、运输费、税费、安装费、二次搬运费等费用,并要求投标 人填写 IDC 标准机柜分项设备表及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对一套 IDC 标准机柜设备进行了报价,但 在分项报价表中,遗漏了一项机柜底座的报价。投标人 中标,招标人与其 签订合同时,投标人 以遗漏机柜底座报价为由,要求增加相应报价,修改 中标金额。招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按套进行报价,并明确说明投 标人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中罗列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如果没有机柜底座,将无 法满足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参数要求,因此,不应增加相应报价并调整中标金额, 而应视为投标人 遗漏的机柜底座报价己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中。最终,招 标人按照投标人 的中标价格与其签订了合同。
【分析】
本案例中招标人按照投标人 的中标价格签订合同的做法正确。
实践中,如果投标人遗漏报价的子目,属于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 招标人应当视为该漏报子目的价格己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中,并按照投标人 的中标价格签订合同。
如果投标人遗漏报价的子目,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招标人 应当另行采购;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实践中需要注意,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应 答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是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对招标文件 中已经有明确要求的子目是否存在遗漏报价的情况,进而避免发生在合同签订 时才发现报价存在漏项的情形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117.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是否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增减?
答:可以,但增减或细化的内容不可改变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 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内容。
《实施条例》第 57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罪日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管理办法》第 39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 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细化或增减的内容,也不应与招标文件或中标人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案例】
某通信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签订时,招标人经与中标人协商,合同条款增 加了对中标人义务的相关要求: (1)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 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 (3) 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 按期完成建 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分析】
本案例中招标人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细化的做法正确。
因为该细化内容不属于《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的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而属于对有关中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之外的变更。对于并未加重中标人负担的 变更,如细化要约人的注定义务、增加说明性条款等,属于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118.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招标人能否直接与第二中标候选 人签订合同?
答:不可以。
《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该条款是关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其适用的时间节点为合同签订前。
《管理办法》第 38 条第 款规定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 则。"该条款规定的"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实际包含了《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的 种情形,其适用的时间节点也为合同签订前。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2017 年版)和《通信工程 建设项目货物集中招标文件范本} ( 2017 年版)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3 标份额调整原则中明确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第一一项原则进行调整。"
(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
(2 )招标人根据(详细楠ì* 份额调罄原则)对其他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份额 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确定中标人的相关递补规则在合同签订后不 适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依 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 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在 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服务等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 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调整原则, 将原承包人的剩余工作量委托给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实施。
【分析】
发包人将原承包人的剩余工作量委把自排名第二的中刷局在人勤伍的做法错误。
招标人应当对原承包人的剩余工作量另行采购,如剩余工作量的预算金额 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实践中,如在签订合同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 人可根据《实施条例》第 55 条规定,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 与之签订合同;如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及后续处理,未履行的合 同部分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接发包或者另行采购,对于达到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的,应当另行公开招~牙、采购。
119. 总公司中标后,能否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
答:不可以,总公司中标,应当以总公司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是总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则合同应 当由总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如果是分公司参与投标井中标,则合同应当由分公 司与招标人签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必须具备规定的 条件,且资质均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因此,实践中,对于通信工程建设项 目中的施工、设计与监理等对投标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相关的资质要 求技标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因此分公司无法以自己名义取得该类资质,总公司 也不能将其资质授权给分公司使用,因此,分公司不能参与该类项目的投标。
【案例】
某通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为方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标人拟授权其当 地分公司,以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招标人以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为由 拒绝与分公司签订合同。
【分析】
招标人做法正确。
招标人只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本案例中是总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并中标, 所以应当由中标人(即总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不能由该法人的分公司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20.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经招标人同意,能否将部分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答: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 30 条规定技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 48 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仰、目,也不栩钟~顿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辅止。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牙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完成,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 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再次分包。
【案例】
某通信工程管道施工项目,中标人未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情况,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考虑到项目成本、工期等因素,经与招标人协商同意后, 中标人将土方开挖等部分非关键性、非主体工程进行了分包。
案例中分包的处理方式正确。
分包在实践中需注意:一是需要征得招标人同意;二是只能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主体、关键性工作严禁分包;三是接受分 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四是接受分包的人不得进行再次分包;五是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21. 招标人应如何与联合体签订合同?
答:招标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 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 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 军叶旦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如片是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 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指际人签订合同,就中析项目向招标人草叶旦连带责任。"
因此,招标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此处强调的是"共同" 二字,而不是分别与联合体各方签订合同或者是仅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
某国有企业系统集成招标项目,中标人为 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由于 没有多方合同模板,最终招标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 公司签订了双方合同。
招标人做法错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招标人不能仅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 而应与联合体中的 公司共同签订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与联合体 签订的合同也是双方合同,而非多方合同。在本案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的合同中,甲方为招标人,乙方则应为 公司和 公司。
答: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 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 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 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 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 定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就联合体的内部关系而言,代他人 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求偿权,即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要求其他联合体成员 按照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某国有企业通信工程管道线路施工项目,中标人为 公司组成的联合 体,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公司为牵头人,负责管道施工, 公司负责 线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招标 人在索赔过程中要求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
的分工不同为由予以拒绝。
公司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的分工不同为由拒绝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做法错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规定,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对联合体 成员的工作和责任的分配及明确,是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有效协调机制。但共 同投标协议的成立有一个前提,即对招标人而言各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换句 话说,当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招标人既可以直接要求 该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123. 招标人需要缩减项目总投资,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答:不可以。
《合同法》第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 113 条第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震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招标人不得以需要缩减项目总投资为由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否则, 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某通信工程机柜采购集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预估招标规模为 000 个机柜,当采购了 500 个机柜后,招标人即宣告合同终止。
【分析】
招标人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单方面宣告合同终止的做法错误,属于履行合同 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案例中所述情况属于典型的集中招标项目实施时预估规模与实际规模偏差
较大的情况,建议招标人细化需求管理,合理设置集中招标实施年限(一般不 超过一年),提高招标规模预估水平,切实保护缔约双方利益。
124. 合同有效期未届满,但合同标的己履行完毕,招标人能否直 接增加合同金额?
答:不可以。
《合同法》第 30 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标的已经履行完毕,招标人增加合同金额,属于新要约。如招标人 增加的合同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摸标准要求,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通信工程集中招标项目,因其实际采购规模与预估 招标规模通常存在偏差,容易出现合同有效期已届满,但是合同金额或者合同 标的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也容易出现合同金额或者合同标的已履行完成,但合 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情况,因此,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事先作 出约定,如合同有效期已届满,但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未完全履行,则招标人 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直至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全部履行为止。
某国有企业施工集中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合同有效期至 12 31 日。由于前期预估招标规模偏小,导致合同履行到 31 日时,已完成 1 000 万元的工程量。招标人经与中标人沟通,决定在原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将 原合同金额增加 300 万元,以满足合同有效期至 12 31 日的要求。
本案例中招标人经与中标人沟通增加原合同金额的做法错误。
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原则上合同金额等实质性条件 不应当改变,除非发生特定的情形,例如,合理的设计变更、出现不可抗力等, 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对合同进行修订。其他的情形,如需增加采购金额或超 出约定时限的工程量,并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限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 重新招标。
125. 招标项目在工信部管理平台发布公告后, 因故终止招标,管 理平台上应当如何操作?
答:操作流程技以下步骤进行。
(1)点击"招标终止"按钮,如图 所示。
如品岛与 嵌冉翩翩曲曲呻制制蛐蛐"时指嗣题也勒时蝙蝉岳巢,战嗣楠翩翩据知喝崎崎蛐蛐盘时 翩翩捕事事唱晶 晶晶抽都事如 撞撞撼篝串;~蹦棋路喝南标锺也岛,阜矗白.摇摇槽揭报晶阴阳描摇摇晶啕啤摇摇冉,晶串晶晶也晶晶吕唰
(2 )选择"终止原因" 填写"原因详细描述"一上传"招标终止报告 如图 所示。
| 择在骗号 | QT01HW170001-1 | ||
|---|---|---|---|
| 棺主~称 | 招标组织方式 | 代理招招 | |
| 组辑人 | 中国电信吱份有原告司重庆分告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伐军机构 |
| 招梅县土原因 | 接止日期 | 匾豆豆E亘 固* | |
| 原因 草组结速 | |||
操作界面示意
( 3 )提交之后,发布"招标终止公告"即可。
126. 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如果实际履行合同金额与 招标预估金额相差较大,应做哪些说明?
答: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一般包含集中招标项目的中标情况介绍,每批次货 物交付明细、交付数量及其金额,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金额及工程实 施地点,中标人预估中标金额(份额)和实际合同金额的偏差情况等。
如果实际合同金额与预估金额相差较大,需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中写明造 成此结果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127. 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符合本法有关翔在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实施条例》第 22 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 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 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技标人。本条所称潜在投标 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 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 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 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与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 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二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他们一般是投标工作的 组织者,在投标过程中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 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 投标设备 的制造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认为其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以
投标人 投标设备的制造商并非该项目的技标人为由,对其提出的异议未予处理。
【分析】
招标人做法错误。
投标人 投标设备的制造商与该招标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是招标投标 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实施条例~ 54 条规定,该设备制造商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予以处理。异议事项及相应异 议主体对照表见表
| 异议事项 | 异议主体 |
|---|---|
| 资格预审文件 | 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 招标文件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 开标 | 投标人 |
| 评标结果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
128.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以在哪些环节提出异议?
答: {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 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在《实施条例》对前述 条款补充细化的 种情形下,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1)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实施条例》第 22 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 23 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 件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投标人超出法定时限提出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但是应主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2 )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
《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 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管理办法》第 27 条规定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 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 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实施条例》第 54 条第 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为 日至 15 日,投标截 止时间为 22 9:30 。技标人 15 日购买招标文件,于 16 日针 对技术规范中某一关键指标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招标人认为投标人 在法定的时间前提出异议,且不想因此延误招标济 呈,因此,对该异议未予受理。
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的做法正确。
本案例中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文件售卖期较长,投标人 购买文件较晚, 在购买招标文件的第二天就提出异议已经无法满足"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提出"这一时限要求。因此,对于投标人 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对于技术规范中某一关键指标的要求确有问题,招标人应当 针对该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并顺延提交技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实践中,招标人应合理确定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技标文件的 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保证招标 竞争的质量。
129.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以何种形式回复?
答:应采用书面形式回复。
《实施条例》中虽未对异议答复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但考虑到《实施条例》 60 条第 款规定异议是技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追溯性,异议的 提出和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实践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事先写明,异议及其 答复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130 招标人对技标人提出的异议已经作出答复,投标人就同一问 题重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形并结合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注定期限,招标人可以不予处 理;如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时间仍在法定期限内,而且其提出的异议内容与 前次无实质区别,招标人可以明确告知异议人,前次答复已经是最终答复,如 果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 针对同一问题再次提出的异议内容属于新的异议,招标人应当予以受理。
实践中,如果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并没有明确针对的问题,仅要求招标人透 露评标的详细情况,在被招标人拒绝后,投标人反复提出该异议,对于这一种 情形,招标人有权不予处理。《招标投标法》第 44 条第 款规定评标委员 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人要求招标人透露评标的 详细情况,该要求未明确提出异议针对的问题,而且已超出了法定允许透露的 内容范围,招标人有权拒绝,并可以明确告知投标人无权要求招标人透露评标 情况。如果投标人再次提出异议,仍然要求招标人透露评标的详细情况,招标 人可以明确告知该投标人前次答复已为最终结果,如果对该答复结果不满意, 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31. 技诉的主体有哪些
答: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实施条例》第 60 条规定技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时 限为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受理投诉的机关为 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曰或者招标活 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 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 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 和供应商与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 的项目负责人;四是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当事人,招标人是招标 项目和招标活动毫无疑义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招标人也是可以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进行投诉的主体。
《实施条例释义》针对第 60 条的释义中明确,招标人不得滥用投诉,并 对招标人能够投诉的事项作出了限定"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 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典型的是投标人串通投 标、弄虚作假,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成立但招标人无法自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 情形。"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在核查评标报告时发现评标委 员会在评标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评标,对于各投标人某两项评 审因素的认定方式和标准不一致,致使第一中标候选人该两项评审因素得分畸 高,影响了中标候选人排名。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对该错误予以纠正,评标 委员会认为招标人无权干预,拒不纠正。于是招标人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 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请求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该项目作出重新评 标的决定。
招标人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请求依法对该项目作出重新评标的
认定的做法正确。
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 才能解决的问题。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评标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且对此拒不纠正,招标人无法自行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于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以维护招标的公平性,保护自身合法 权益。
答: {实施条例》第 60 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技 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规定了异议作为投诉前置条件的特定事项,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在进行投诉前,投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该类特定事项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可根据《实施条例》第 60 条规定, 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于未规定异议作为投诉前置条件的事项,如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结 果的合法性、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 的,投标人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 60 条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 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 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 件。己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技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 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 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因此,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列明相
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投诉书进行签字盖章。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能 够保证行政效率及投诉的严肃性,并能够为投诉人在必要时进行的行政复议申 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 向招标人纪检 监察部门投诉,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未予受理。
【分析】
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对投标人 的投诉未予受理的做法正确。
招标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自己并非投诉的受理主体,并告知其应在法定时限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异议作为投诉前置条件的特定事项,招标人 还应当告知投诉人,需先针对该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33. 投诉应如何处理?
答: {实施条例》第 61 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 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 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 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 )应按照收到投诉的先后次序确定投诉处理部门。
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决定了对招投标的投诉可能存在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 行政监督部门。在横向层级上,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既接受行业管理 部门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对重大 建设项目,存在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纵向层 级上,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现象也比较普 遍,而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督部门均有权受理有关投诉。
因此,在横向层级上,对重大建设项曰,投诉人可以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 上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纵向层级上,投诉人可以就同一事 项同时向两个以上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为防止行政监督部门推读扯
皮,按照高效便民原则,本条第 款规定技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处理。
( 2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的受理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 到投诉后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 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行政监督部门从收到投诉到决定是否受理有一个审查并 作出决定的时限,但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 受理之日。
(3)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投诉处理决定涉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书,并且投诉是《招标技标法》赋予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手段,投诉 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寻求进一步的 行政救济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 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两种情形。
一是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 证明材料提出投诉是实践中恶意投诉的主要表现之一,不仅可能损害他人权 益,而且会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行政监督资源的合理使用,增 加行政监督成本。
二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应当驳回。投诉人利用非法于段获 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故 意和非故意的透露。非故意的透露表现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 会对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保管不善,而投诉人明知有关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保密 的信息,依然进行了浏览、抄录或者复制。
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 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囚)超 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技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 序的。"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 在向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时,仅对 其身份进行了口头说明,但是未在投诉书中签署真实姓名,行政监督部门未予 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未予受理的做法正确。
投诉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在投诉书上签署其真实姓名并签 字。如果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行政监 督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135. 什么情况下可以举报?
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曲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 发违法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权 利,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形式。。
《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 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
举报。"
上述条款,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 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
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 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其他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 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需承担 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 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 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 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某通信工程铁附件采购招标项目,其中需要采购一种特种钢绞线并要求投 标人提供样品。投标人 参加投标,并被评标委员会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技标人 的商业伙伴 了解到,由于投标人 本身不具备生产该 种特种钢绞线的能力,因此将企业 生产的特种钢绞线作为其样品提交。由 于企业 考虑到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所以直接向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 举报投标人 的弄虚作假行为。
【分析】
企业 直接向招标人的监察部门举报投标人 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做法 正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规定,技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 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本案例中,由于企业 既不是投标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无 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举报方式可以是任 何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事实的途径。
因此,企业 通过举报方式将投标人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弄虚作假行为 反馈给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跟进处理,避免投标人 的弄虚作假行为给招标人带来损失。
136. 招标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收到举报材料后,由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首先,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判定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纪检监察部门 应当针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确有必要,招标人的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用约见举报人、约谈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方式,对举报事项 展开调查取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 核查,还可采用约见采购方、需求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在举报内容查实后,应及时对举报进行处理。
对于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且未对招标投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招标人 及时处理;对于有证据证明涉及被举报对象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或者其他处理的,将相关情况投诉至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经调查证明被举报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7. 招标人内部检查时发现,正在履约的项目中标人在招投标活 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招标人应当终止正在履约中的项目,并如实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 映,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相关处罚规定进行 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 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条例》第 68 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 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年至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日的 技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 年内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囚)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内又有该如斤列 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需注意的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技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合同也自始无效。
三十四、集中资格预审
138. 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怎样使用?
答: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应当在该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载明的适用范 围和有效期限内运用。适用范围是指集中资格预审结果应用的项目范围,有效 期限是指项目立项时间的跨度,原则上不超过 年。
通过集中资格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情况可能发生等级提高或降低 的变化。因此,在项目招标阶段,招标人不能根据集中资格预审时各潜在投 标人的情况对其进行有选择性地邀请,否则极易导致已符合项目要求的潜在 投标人失去投标资格,削弱了竞争性,也违反了"三公"原则。招标人应当 向所有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在投标邀请书中写 明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在集中资格预审后,潜在投标人发生合并、分 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集中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 无效。
集中资格预审时,由于招标人对于具体项目的实施仍有不确定性,对资质 条件等要求的设定不一定适合所有项目,因此,在具体项目招标阶段,无论招 标人或者投标人都应对具体项目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进行重新核查,以避免出 现中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
综上,集中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等方面的情况仍应当进
行动态把握,并在具体项目招标时对所有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 投标邀请,在评标时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予以核查,在最大程度保护竞争的 同时,确保招标项目顺利完成。
139. 集中资格预审的有效期设为多长较为合理,其结果有效期如 何计算
答:集中资格预审,是指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作一次资格预 审。由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技术特点相似、重复性强、技术门槛低、潜在 投标人多等特点,所以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可以设置一定的有效期。但集中资 格预审要求招标人预估招标韧 囊,其时间跨度越大,预估的难度越大、精确度 越低,所以集中资格预审所涉及项目的时间踌度不宜过长,集中资格预审结果 的有效期也不宜过长,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己载明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的,应当按集中资格预审文 件规定执行;集中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的,则应按集中资格 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开始计算有效期;对具体招标项目而言,应以技标邀 请书发出之日判定该项目是否仍在其集中资格预审结果的有效期限之内。
实践中,招标人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具体的有效期限,为项目 时间跨度划定界线范围,以更好地体现公开原则。
某集中资格预审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 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自 2017 日至 2019 31 日,文件中未载明可以引入新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机制及规则。集中 资格预审结束后近三个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 14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写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2018 30 日止,凡于 2015 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 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那么己成功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级资质的、原具备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甲级资质的企业是否 满足该集中资格预审项目的资格条件?
原先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不满足该集中资格预审项 目的资格条件。
根据案例中通知精神,成功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资质的、 原具备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方面已满足案例 中资格预审项目的要求,但由于本案例中所述集中资格预审项目,有效期为两 年,且文件中未载明可以引入新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机制及规则,因此,这些 潜在投标人仍无法参与该项目竞争。无论对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一种损 失。因此,集中资格预审的有效期不宜设置过长,以避免由于未及时引入新的 供应商导致竞争不充分,招标项目采购的结果不尽理想。
140. 多个具体项目招标后,已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预估招 标规模,但有效期尚未结束,招标人能否继续沿用原集中资格预审结果?
答:招标人不得继续使用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
集中资格预审的结果应当在该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载明的预估项目规 模之内,在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内运用。即使有效期尚未届满,当多个具体项 目招标后,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预估招标规模,原集中资格预审结 果不能继续使用,剩余项目金额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
实践中,招标人应当不断总结采购经验、提高管 里水平,尽可能提高预估 规模的精确度,以利于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避免预估规模与实际 规模相差过大导致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利益受损。
141 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名单确定后,招标人是否可以引入新的 潜在投标人?
答:如果已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相关引入规则的,可以引入新的潜 在投标人。
为鼓励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招标人可以在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名单确定 后引入新的潜在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集中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相关引入的规 则,如启动条件、频次、审查时间、程序和标准等,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招标人应当确保,引入新的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标准与原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相一致 (2) 招标人应当确保,所 有增补行为不改变原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
答: {管理办法》第 22 条第 款规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己确定投资计划 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该条款明确了集中招标的概念和使用条件。通信工程建设项曰具有地点分 散、数量多、单项工程士财翼小、重复性强等特点,将多个同类工程建设项目集 中起来进行招标,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戚本。
实践中,将不同类型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硬性结合在一个项目中,以划分 标段的形式进行招标的,由于其项目类型、标的物类别、潜在投标人乃至所需 评标专家的专业均不同,虽然以一个项目的名义进行招标,但是无法实现提高 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因此,对不同类别项目的合并招标并不符合 集中招标的精神,招标人应当避免采用集中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43 工程或者服务集中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应如 何理解?
答:在理解"实施地域"时,需要注意实施地域"不等同于行政区域, 可以是一个具体的地理单元,在同一项目中不同的实施地域可能大小不一;划 分"实施地域"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实施地域"只能有一个中标人。
"实施地域"既有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可能是 一个或者多个地级市、区,还有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县,甚至可能是乡镇。招 标人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施地域,也可以按照自然地理环境划分(如按河 东、河西划分或者山南、山北划分)。
集中招标规定的"实施地域"是一个具体的地理单元,需要招标人划分好 明确的界限,不能模棱两可,防止集中招标后招标人进行"二次选择"。同时, 招标人在划分"实施地域"时,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 理划分,注重"肥瘦相间" (利润高的地区与利润低的地区搭配),以达到集中
招标预期的效果。如果招标人划分区域时,把利润高的地区与利润低的地区分 开,对于"标段招标则可能出现利润低的地区对应的标段无人投标,从而 导致招标失败;对于"份额招标"则可能出现排名靠前的中标人虽然获得份 额较大的地区,但是利润低,而排名靠后的中标人虽然获得了份额较小的地区, 但是利润高,并不符合招投标择优的原则。
同一个项目中的"实施地域"可能大小不一。招标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划分 "实施地域并不要求每一个"实施地域"大小一致,或者说在同一个层级。
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实施地域"只能有一个中标人,即某一个"实施地域" 对应的中标人应当是明确的、唯一的。
【案例】
某省级运营商室分及 WLAN 集成服务集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了 中标人数量、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但未明确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 域,实施地域具体对应情况在合同签订之后由网络建设部进行再分配。
【分析】招标人做法错误。
案例中所述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做法,违反了《管理办法》 23 条的规定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 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 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 的实施地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不得在集中招标后进行"二次选择"。在实践中,如果确实无法事先明确每个 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建议招标人采用集中资格预审的方式,待具体项目落 实后再进行招标活动。
144. 集中招标中,招标文件能否限定投标人对所有标段只报同一折扣?
答:不应作此限定。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充分自由的报价权利,投标人结合各个标段的具体情 况,合理计算自己的成本后进行的竞争性报价才是对招标人最有利的价格,如 果该行为被约束或限定,不但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三公"原则,也可能导致招 标人实际的经济损失。
如果招标文件中作出技标人对所有标段只能报同→折扣的限定,建议投标
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以维护招标的公平性,保护自 身合法权益。
145 投标人数量少于集中招标项目份额数量但达到法定开标人数 要求时,是否应继续开标?
答: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不得开标的投标人数量无另行规定的,应当继续开标。
《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款规定投标人少于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 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此,开标时投标人数量在 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正常 开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集中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第 .5款规定投标人数量少于 个或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的,招标 人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因此,如果集中招标项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载明投标人 少于一定数量不得开标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实践中,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合 理效率,该数量值不宜设置过高。如果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另行规定,而投标人 数量达到法定开标人数要求的,应当继续开标;如果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规定有效投标人数少于一定人数就否决全部投标,而到了投标截止 时间投标人数量已少于该规定数量的,为保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也不应开标。
146. 针对份额招标形式的集中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技 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如何推荐中 标候选人?
答: {管理办法》第 35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集中招标的项目,特别是份额招标,中标人数量不同,会导致每个中标人中标 份额不同,因此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中标人数量,并建议明确有效投标人数量少 于中标人数量时的处理方式。
份额、招标形式的集中招标项目,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 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招标文件中巳载明相关规定及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常见的规定有两种:①根据有效技标人的数量按载明的调 整原则进行份额调整;②如果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小于 N( 招标人自行规定数值) 时,否决所有投标,不再评审。
(2 )如果招标文件未载明相关规定及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继续评审, 并推荐全部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时,招标人应按中标候选人 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从大到小的份额,对于因中标人数量少于份额数量所 产生的剩余份额,招标人应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有 效投标人数量少子 个的,应由评标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仍具有竞争 性。如仍具竞争性,可以继续评审,并按前述方式完成后续工作;如不具竞争 性,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并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 未提前载明相关处理方式的情况下,必定有部分份额需要重新采购,降低集中 招标项目的采购效率。
某采用份额方式进行集中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数量为 个, 中标人按其排名先后顺序依次获得的份额为 40% 30% 20% 10% 。该项 目初步评审结束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仅为 个,但招标文件中对于有效投标人 小于 个的处理方式未予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剩余的 个有效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应对其进行 继续评审,并推荐该 个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时,招标人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份额为 40%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份 额为 30%。对于总计 30% 的剩余份额,招标人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 依法重新招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剩余的 个有效投标人不具有竞争性,应当否决全 部投标,并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47 集中招标完成后,在签订合同前经中标人同意,招标人能否 调整中标份额?
答:不能。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第 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第二部分专题篇
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管理办法》第 38 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 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 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 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因此,只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而且有中标人不能签订合同的情 况下,招标人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调整规则对其他中标人的中标份额 进行调整。
实践中需要注意:项目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招标 人不能通过依次递补或者份额调整的方式处理该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而应当 根据该部分金额是否达到法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对该部分依法进行重新 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案例】
某集中招标项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中 标人的综合能力,欲在签订合同前对两个中标人份额比例相当的实施地域进行 对调调整,经中标人同意,招标人实施了调整,并据此与该两个中标人签订了 合同补充协议。
招标人对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中标人进行份额调整的做法错误。
即使调整部分的份额比例相当或相等,且对调后确实利于项目实施,招标 人也不能在签订合同前对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中标人进行中标份额调整,更 不能脱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协商订立合同或其他协议。如 果在合同履行中,某中标人确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根 据合同要求中标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对于该中标人未执行的份 额,如果未达到依法招标的限额,招标人可以另行采购;达到依法招标限额的, 应当重新招标。
148. 份额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如有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将 按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递补,如有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愿递补 的,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当履行其投标承诺,接受递补,否则招标人可 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
对于份额招标,投标人存在中标任一份额的可能,其无论价格或实施能力 等方面的预设,均应当能够满足最大份额的要求。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中已 经事先载明了相关的递补调整规则,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必须履行其投标承 诺,接受递补。
招标人应向接受递补的所有中标人重新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在中标通知 书中写明"原中标通知书无效"。
149. 份额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如果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放 弃中标,将减少中标人的数量,并将对剩余的每个中标人份额进行调整。 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不愿接受调增的份额的,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份额招标,由于有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导致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减少中标人的数量,并调增了剩余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对于调 增的这部分份额,其他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可以拒绝接受。招标人不得 以此为由,取消该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对于被拒绝的这部分份额,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50. 通信代维项目是否需要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答:不需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曰必须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进行操 作。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前款所称通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 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 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 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 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通信代维项目不属于上述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故不用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151. 一个招标代理公司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能否设置多个管理员 账号?
答:不可以。一个招标代理公司在工信部管理平台上只能注册一个管理 员账号,但是该管理员账号可以下设多个子账号。操作流程为"系统管理一 用户管理一新增用户若干个子账号新增完成之后,界面如图 所示。此 时管理员账号可以对子账号进行"授权" "编辑" "修改密码"和"删除"的 操作。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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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营理 | tabc | abc | 暗附 | 制且由 | #冉冉品 蜘密酣问! | |
| @站内袍 | S!~_~~_~_~~~~~~~__ __ "~,)际 | 主古部户 | 哇哇 | ?且.R!!b ~Ji妇~~串串 | ||
| @悟改密码 | l | 团主编号户-- ----------------------- ._----------------------- | ||||
新增子账号界面示意
152. 招标项目在工信部管理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 因故需要终止,招标人应如何操作
答: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之后不可取消。如需变更可发布变更公 告(如图 所示),但之前所发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仍存在,不会被覆盖, 系统会保留所有记录。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之后不可取消。如需变更可再次发布,但之前所发中 标候选人公示仍存在,不会被覆盖,系统保留所有记录。
153. 入库之后的评标专家个人信息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20 规定评标专家的联系电话、职称等个人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登录 '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等变更的,由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或招标代理机 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 后,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通过评标专家个人账户可修改手机号码和电子邮
自第二部分专题篇
件,修改后即时生效;其他信息均需通过评标专家现所在单位的账号进行操作, 操作流程为"专家管理评标专家管理一变更如图 所示。
| 忘"拉名 | 瓷恪宦书编号 | _____J | 圄固 工作状态 | l | ||
| 画程醋嚣宙酣理 | ~i 状态 | 有熬到 r--- | ||||
| @评标专家营哩 | ! 皆在省 | [三星斗二:一 | 轩在市 | 一一一一-……一 L~_-:声彗二~_! | 一一一 | !… |
| 舰íE!lI!i(/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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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空搓搓室主 | 情欢蹭副部窑汪量浏览豆豆撞撞战 | |||||
| 筒到 量醒 | E i:- | 32时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入毒 | "翼翼斗机局制远氛牵着忖 | ||
| 3' ~1774 | 2020 -18 | 旦人写 | 卖旦旦 指训运录章暑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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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 田旦入~ | 且且』观注,ii;~,~ |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信息变更界面示意
其中标"6,"的信息变更需要审批,其他信息变更后即时生效,如图 所示。
| 吕掘出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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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酣窍臼盹理 叫! | 函豆丘汇汇: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啤雪仨二二二二二二:二卫 __~J" | 出川川_~E; 页白乓州州:三卫川±旦旦皿 J!区王旦丑王引|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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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辄珍 | 四陇恩理~蜻毗仅旧三[;生二二 | 专业 | 面二 | 向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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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毒盯ilJ l!理里酶 | E: 扭呻寥寺业萃穰江 | 革飞 | 短雪慧号书号 l~~} | 是否逗你 | 店主:二_~~~l" | |||
| ."专业 | 越篝.~"", | |||||||
| 。。茹纽自理 | ~i| 逗持矢墨 | 酣咱一一 军言玉 T!'" | 王传号 | 逗号号 号费认 l~?3'IS~_~~_ | ||||
| 醉在省 | 仨圭至二 :τ;-'. | [~~5.~(~=i 拿 | ||||||
| 工作单但名称 li~1 | 一一 | i ~乖菇句飞 | ||||||
| 工阳性址面目峰面监因 | … | 1. g9_~~?__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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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匮豆囚精撞得蝉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下象大小在 250K \:l.:!;, 时若① ><567暗暗〉 | 一一-一←组 -一-…一→ | ||||||
| 专业23自画画没肖远时 | 飞的吉思盹栩如副司作拥向 | |||||||
| 身份王号信件[亟豆]精埋葬立件 | 飞下就 | |||||||
| *'r 汗毛李录大 100 | 其中号尊自恶毒为"填 其中穗,的攻昌安更=墨事鼓 | |||||||
| 生~!I!廖稽*, 返g |
变更结果示意
154. 工信部管理平台备案曰期在归档资料中如何体现?
答:工信部管理平台备案日期以在管理平台上提交报告的日期为准,具体 如图 所示。
| 标阜蹦号 | YD32HW170001-1 | 桔阜'ÌI称 | |
|---|---|---|---|
| 挥在援军 | 民币 | 当前状态 | 已扭告 项目量柬〉 |
| 拥梧告告 | --------------------一-----…一一一一-一-------- | 曾请", | |
| 公告罩布曰捅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一'一-----…------卢…一一…→一…一~-------一一产户 直布媒介 | 一一一→ |
| 嗣辑方式 | 宣布 | 当主宫拢在 | 己茸布 |
| 惺挥重且会 | 斗…一一一一~------由……一-…十'……--------晶 ←卢→卢 | 器请 | |
| 评量会人数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专家入量 | 4 |
| 技术专家 | 俨?一 | 量济专家 | |
| 组直万军在 | 抽草坪萤 | 当前拉态 | 完虚 |
| 一中梧幢矗人击'"' | 器谓,, | ||
| Hydrangeas.jpg | |||
| 报告 |
归档日期示意
155.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技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和递交的 纸质版投标文件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应当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 62 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 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二 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因此,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般是经过数 据秘钥的加密文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应当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版投标
文件为准。
在实践中,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为了查找资料及统计数据方便,往往 要求在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需要一同提交 盘、光盘等为载体的 电子版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应当以纸质 版投标文件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因考虑到存在由于电子招标投标 系统平台不稳定而造成的数据电文未上传、已上传数据电文无法显示及已上 传数据电文丢失等极端情况,也会采取同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作为备份的情 形。这时,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极端情况下以及极端情况恢复正常后纸质版投 标文件的效力,以避免出现争议。
附录
在本书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等 个范本( 2017 版)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版)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 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