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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YZLWZ2026-G3-016-WZQT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ZLWZ2026-G3-016-WZQT)
项目所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一、招标条件
本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
源为其他资金 110 万元,招标人为梧州市第二幼儿园。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
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括:蔬菜、肉类、禽类、水产品、米、
粮油、调味品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参照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的承接
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
,须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
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主体业态需为“食品销
售经营者”
。如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的,须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
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
;
本项目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6 年 03 月 31 日 08 时 00 分到 2026 年 04 月 08 日 18 时 00 分
获取方式: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5: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
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
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或汇款购买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本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04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
递交方式: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投标文件签收处。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 年 04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投标文件签收处。
七、其他
项目概况
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获取招标文件,
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WZ2026-G3-016-WZQT
项目名称: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预算总金额:110 万元(仅作参考,因实时食材价格和就餐人数等因素而变化,采购人不对
金额作出保证)
最高限价: 折扣 99%
采购需求:
1 分标;预算金额:110 万元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及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01 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1 项 梧州市第二幼儿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括:
蔬
菜、肉类、禽类、水产品、米、粮油、调味品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参照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的承接
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
,须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
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主体业态需为“食品销
售经营者”
。如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的,须提供扫描营业执照二维
码后的有效备案信息截图。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6 年 4 月 8 日,
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5:00 至 18:
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或汇款购买招标文件。
售价:招标文件每本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说明:汇款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务必于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招标文件价
款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编辑一份电子邮件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
(wuzhouyunlong@163.com)
,邮件内容包含需获取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单位名
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式及收件地址。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
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造成投标人无法按时获取招标文件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文件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15836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 9 时 00 分 00 秒。
2. 投标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6 年 4 月 22 日 8 时 30 分 00 秒至 9 时 00 分 00 秒。
3.地点: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签收处。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未在规定时间内送
达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
公司网。
2.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梧州市第二幼儿园
地 址:梧州市万秀区和平路 26 号
联系方式:余宇,*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联系方式:黄泳瑜、陈丽莹,*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泳瑜、陈丽莹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采购需求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梧州市第二幼儿园。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梧州市第二幼儿园
地 址:梧州市万秀区和平路 26 号
联 系 人:余宇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联 系 人: 黄泳瑜、陈丽莹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1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参照政府采购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
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
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
4.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
出明确响应,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
料。
5.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及《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均为“批发业”。
7.采购需求中出现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若项目执行后续出现新标准
的,以新标准代替旧标准。
预算总金额:110 万元(仅作参考,因实时食材价格和就餐人数等因素而变化,采购人
不对金额作出保证)
最高限价: 折扣 99%
序
号
标的的
名称
数量及
单位
▲技术要求
1
梧州市
第二幼
1 项
一、配送种类及内容
序号
配送种类
配送内容(配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
儿园食
堂食材
采购项
目
1
蔬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包菜(芥兰包)、娃娃菜、青菜(上海青)
、
油麦菜、菠菜、生菜、红薯叶、菜心(菜花)、枸杞叶、西
兰花、菜花(花椰菜)、白萝卜、胡萝卜、西红柿、青瓜、
黄瓜、冬瓜、苦瓜、丝瓜、南瓜、节瓜、木瓜、毛瓜、马蹄、
莲藕、土豆、莴笋、淮山、山药、板栗、红薯、紫薯、芋头、
玉米、玉米粒、红椒、青椒、生姜、姜(老姜)、芥菜、西
芹、芹菜、韭菜、韭黄、蒜苔、黄豆芽、绿豆芽、香葱、蒜
苗、大葱、洋葱、紫苏、豆腐、豆腐卜、豆腐皮等。
2
水果类
苹果、芭蕉、香蕉、梨、香梨、西瓜、橙、柑橘、提子、葡
萄、火龙果、哈密瓜、圣女果、杨桃、蓝莓、草莓等。
3
畜肉类
猪肉、猪瘦肉、猪里脊肉、五花肉、排骨肉、猪头骨、猪腿
骨(猪筒骨)、猪沙骨、猪排骨(纯排骨)、排骨(正排、
腩排)、猪肝、牛肉、牛腿肉、牛里脊、牛腩、羊肉、带骨
羊肉、羊排、山羊肉、腊肠、牛肉丸(冻品)、猪肉丸(冻
品)、虾丸(冻品)、鱼蛋(冻品)、墨鱼饼(冻品)、牛
扒、火腿等。
4
禽肉类
三黄鸡、土鸡、鸡肉(矮脚鸡肉)、鸡脚、麻子鸭、鸡翅、
鸡中翅(冻品)、鸡全翅、鸡腿等。
5
水产类
皖鱼、鱼骨、虾(中等)、龙利鱼(冻品)等。
6
调 料 、 干
菜类
干银耳、干黑木耳、豆皮、腐竹、瑶柱、干云耳、海带、红
枣、去核红枣、核桃、葡萄干、蔓越莓干、紫菜、腰果、百
合、莲子、白莲子、枸杞子、桂圆、淡菜、干茶树菇、菜干、
干冬菇、陈皮、蜜枣、无花果、海底椰、花生仁、白芝麻、
黑芝麻、罗汉果、虫草花、虾皮、盐(海藻碘盐 500 克/包)
、
料酒(葱姜料酒)、白醋(400g/包)、白酒(52 度,450g/
包)、生抽生抽 1.8L/瓶)、老抽、蚝油(蚝油 2.27kg/瓶)
、
酵母(酵母粉 1*15*200 包/件)、无铝泡打粉、小苏打、生
粉(生粉 200g/包*100 包/件)、白砂糖、冰糖、红糖、苏
弯糖、蜜糖、南乳、胡椒粉(40g*10*15 包)、番茄酱(番
茄酱 850g/瓶)、番茄沙司(番茄沙司 250g/瓶)、豆沙馅
(2.5kg/包)、柱候酱、海鲜酱等。
3
7
饮料类
雪碧(2L)、果粒橙(1.25L)、酸奶(100g)、牛奶(纯
牛奶 24 盒装)、椰子汁(1L)等。
8
乳制品
芝士、黄油、炼奶、奶粉(适合 3-6 岁幼儿饮用)等。
9
米面、杂
粮类
小米、黑米、紫米、薏米、糯米、黑糯米、糯米粉、面粉、
澄面(小麦淀粉)、木薯淀粉、粘米粉、蛋挞皮、葡挞皮、
马蹄粉、黄豆、红豆、绿豆、赤小豆、饭豆、芡实、荞麦、
藜麦、麦子、麦仁(麦片)、小麦胚芽、米粉、河粉、饺子
皮、云吞皮、面条、大碗面、圆粉、意粉、螺旋粉、通心粉、
蝴蝶粉、乌冬面、椰蓉、汤圆(冻品)、披萨底(冻品)等。
10
包点类
糕点、面包、饼干等。
11
预包装类
华夫饼、即食海苔、吸吸果冻、棉花糖、巧克力、米格玛、
奥利奥、动物饼干、蔬果干、冬瓜糖、椰片、角仔、麻花、
莲藕糖、中果、山楂糕等。
12
蛋类
鸡蛋、初生鸡蛋、鸭蛋、鹌鹑蛋等。
13
粮油类
思委米、优之粮 903 大米、夏郢思委米、壹稻诚名软香米、
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胡姬花花生油、福临门浓香压榨一级
花生油、香满园花生油、金龙鱼特香花生油、金龙鱼玉米油、
鲁花玉米油、鲁花调和油等等(参照或相当于以上品牌型号
产品)。
二、商品供货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
1
米面、
杂粮类
1.具有
“SC”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非转
基因产品。
2.保证新鲜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小麦
粉色泽气味正常,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
3.大米保质期为 6 个月,稻谷原料储存期不超过保质期;
4.大米、小麦粉要供应市场上普通流通的品种;
5.大米应符合(GB/T 1354)标准要求;
6.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2021)标准要求;
7.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包装,包装上需印有生
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食品剩
4
余保质期不少于总质保时限 80%。
2
调料类
1.具有
“SC”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国
家计量法规格要求;
2.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包装,包装上需印有生产
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食品剩余保
质期不少于总质保时限 80%。
3
蔬菜、蛋类
1.蔬菜:保证新鲜并保证每批蔬菜均通过农药残留成分测
试,测试的结果要登记保存备案,供应商每天提供蔬菜农药
残留测试的结果,证货同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2.禽蛋类:蛋壳颜色清爽,清洁干净,不得有过量粪便和毛。
质量符合《GB/T 34262-2017 蛋与蛋制品术语和分类》《GB
2749-2015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蛋 与 蛋 制 品 》 《 GB
23200.115-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鸡蛋中氟虫腈及其代
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17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
4
畜肉、禽肉类
1.所有肉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
肉类供货时需提供当批次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2.肉类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3.色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肌肉有光泽,红
色或稍暗,脂肪白色。
4.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肉质
紧密,有坚韧性。
5.粘度:外表湿润,不粘手,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
6.气味:具有鲜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
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5
水果类
品质良好,保证新鲜,不能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
5
6
水产类
1.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禁止采购来自受污染的
海、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产品;
2.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
腹内黑膜,不能来自疫区。
7
冰鲜类
1.大小均匀、无异味、无碎杂、有光泽、无明显淤块、无
破皮、外表色泽正常、肉质淡红,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
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箱完好无破损。
2.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包装,包装上需印有生
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食品剩
余保质期不少于总质保时限 80%。
8
河粉、米
粉、豆制
品、乳制
品、包点
类、干货
等
1.河粉、米粉:应呈白色或略带黄色,具有新鲜大米清香
味道。口感应柔软、有弹性,不粘牙,无杂质,无异味。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主体
业 态 需 为
“ 食 品 销 售 经 营 者 ” ; 河 粉 需 符 合 DB4504/T
0001-2023《梧州鲜湿河粉加工技术规程》及相关食品安全
标准;至少提供 2 个及以上生产厂家供采购人选择,每批
次均附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至少每个月委托第三方检测
机构进行 2 次检测,检测报告须存档。
2.豆制品:卫生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12-2014)的要求;豆腐色泽洁白,形态完整,质地细腻,
有弹性,无酸味,无卤味,水分适度;豆腐丝、豆腐干、
豆腐泡表面清爽无黏液、无酸味、霉变。
3.乳制品:质量必须按照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执行的要
求;色泽乳白、口味鲜香、包装完整、无破损,食品剩余
保质期不少于总质保时限 80%;无霉变、无酸败异味。
4.包点类:质量符合包点类通则(GB/T 20977-2007);糕点、
饼干、面包应具有各自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不得有
酸败、发霉等的杂味,食品内外不得有生虫、霉变及其他
外来污染物。食品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总质保时限 80%。
6
5.干货:干货原料不含或较少的含有杂质,原料的形状均
匀,具有原料固有的本色。食品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总质保
时限 80%。
9
食用油
1.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
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食品剩余保质期不少
于总质保时限 80%,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
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2.气味、滋味:具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3.加热试验(280
℃)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4.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所有食用油需是非转
基因食用油。
5.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供货时提供该批次食用油的出厂检验报告。
▲一、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止。
2.服务地点:梧州市第二幼儿园,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合同签订时间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
价格要求
1.某货物价格:结算单价=基准价×中标折扣,基准价以每个月由中标供应商
和幼儿园代表在梧州市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包括但不限于大润发超市、沃
尔玛超市、大塘市场、怡景市场、新兴市场、南中市场、孔庙里市场等)等内设
取得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位(不包含市场的流动摊位、超市内的特价区)等三家
(或以上)
,由幼儿园代表自主选择摊位,通过咨询和超市看价的方式进行市场询
价,采购人派代表全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个别摊位价格异常,可另选其他摊位。
幼儿园代表根据市场询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再计算出结算单价,最后由采购人、
幼儿园代表、中标供应商三方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确定,作为幼儿园食材采购结
算价执行,市场询价原则上每个月至少进行 1 次,如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或采购人
提出要求的再另行增加市场询价次数。结算价款=实际采购数量×结算单价。
2.中标供应商派出的市场询价代表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市场询
价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摊位业主、抬高价格等,中标供应商派出的市场询价代
表在签订合同时同时向采购人递交承诺诚信保证书。
7
3.中标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食品采购需求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
食堂配送食品及食堂加工原料物品等。
4.中标供应商的上述价格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生产、人工、检验检测、
包装、运输、仓储、配送、服务、交货验收费、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保险、
劳保、质保、售后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
5.中标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优惠,具体如下:
(1)保证产品是原装的同时,价格不得高于最终询价价格。
(2)如遇季节性菜品,没有核定配送参考价的,可先行供货、后续 3 天内
就已供货食材品类进行市场询价,核定价格后报采购人食品采购小组审定签字
生效,作为最终配送价。
售后服务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品在采购人验收入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及不符合采购要求
的,必须在 1 小时内完成退换货服务:
1.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2.货品有腐败变质现象;
3.超过保质期限;
4.内包装损坏;
5.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不充分;
6.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虽经采购人抽检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给予退换货品,发放后所剩余的货品,由供应商当日
回收。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
式)
当月采购的货款于次月上旬结算。采购人按月进行公对公账户转账,以采购
人实际购买的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详细的物品销售清单与
采购人的收货单核对,采购人核对无误后,由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财务规定出
具与中标供应商为名头的正式发票,采购人才予以付款,并于收到正式发票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完毕。
中标供应商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时间、品种、单价、数量、送货单
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采购人指定人将拒绝签收。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结算期末中标供应商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采购人结算。
验收条件及标准
物料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进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
8
经过采购人指定人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若产品外观、包装、形式
不符合要求、感官检验不能达到食品卫生要求,当即拒收;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
食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进行处罚。
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食品请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物料进行清
点、外观检查以及对物料的各项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
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来货量大于订货量时按订货量验收,来货量小于订货量 85%,则告知中标供应
商必须在 1 小时内补齐,若无法补齐数量,则按缺货金额的 10%在当月货款中进行
扣罚。
1. 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
(1)鲜猪肉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鲜瘦肉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
润,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黏液渗
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虫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
虫。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猪肉正常
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
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无注水。
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实
际需求量,临
场与中标供
应商协议扣
秤 1-5%,严
重不符合质
量标准者可
拒收
五花肉
带皮的肥瘦肉,肌肉与脂肪相间多层
排骨
带肉的排骨,排骨带少量肉,不带肥油,厚实,完整,
不得剔降,骨肉不分离
猪肝
猪心
肝叶完整、暗红、质地柔软、湿润、有光泽、边缘薄,
心冠脂肪洁白组织结实有弹性、用手可挤出鲜红的血
液和血凝结块
猪腰
表面有一层光亮的薄膜、呈浅红色,柔软有光泽、有
弹性
猪肚
猪肚呈浅白、色泽光润、不带肥油、内部干净、无异
物、极小味道
猪脚
腿骨,圆管形、浅黄骨髓充满全部管状骨腔,带部分
肌肉、干净、完整、无毛、无黑斑、无指甲、表皮光
滑、肉质有弹性
9
(2)鲜牛肉、鲜羊肉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鲜牛肉
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恢复,切面
有光泽及微湿润,极小渗出物;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
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
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实
际需求量,临
场与中标供
应商协议扣
秤 1-5%,严
重不符合质
量标准者可
拒收
鲜羊肉
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而细腻、有弹
性、外表微干、不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注
水。
(3)牛腩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牛腩
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面细腻,有弹
性、外表微干、不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注
水
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实
际需求量,临
场与中标供
应商协议扣
秤 1-5%,严
重不符合质
量标准者可
拒收
(4)鲜鸭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鲜鸭
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
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
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实
际需求量,临
场与中标供
应商协议扣
秤 1-5%,严
10
重不符合质
量标准者可
拒收
(5)鲜鸡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鲜鸡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外形特征、大小符合要求、鸡肚内
无一切内脏、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
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肌肉切面有光泽、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淤血斑无或极少,无打水症状、
无破皮、鸡的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和因骨折破
皮而使骨头外露
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实
际需求量,
临
场与中标供
应商协议扣
秤 1-5%,
严重
不符合质量
标准者可拒
收
2.冻品类、冻肉、冻副产品
(1)冻品类、冻肉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鲜猪肉丸 新鲜瘦猪肉或碎杂肉或符合卫生标准的肉
外 包 装 箱
需 完 好 、且
符 合质量标
准;严 重不
符 合质量标
准者可 拒
收;注冰明显
者拒收
鲜牛肉丸 新鲜瘦牛肉或碎杂肉或符合卫生标准的肉
冻猪肉
肌肉有光泽、色红均匀、脂肪洁白、无霉点、肉质
紧密、有坚实感、外表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无
异味、外包装箱完好。
冻牛肉
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白色或微黄、肌肉外表
微干或有风干膜、或外表湿润、但不粘手、肌肉结构
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冻羊肉
肌肉色鲜艳、有光泽、脂肪白色、外表微干或有风干
膜、或外表湿润、但不粘手、肌肉结构紧密、有坚实
感、肌纤维韧性强、外包装箱完好
11
冻鸡肉
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
淡红或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外表微湿润、不
粘手、指压后凹陷恢复、且不能完全恢复、外包装箱
完好
冻鱼类
鳍平直紧贴鱼体,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黏液层,天然色
泽显明而不浑浊。眼球不突出,透明重复冰冻的鱼鳞
呈暗色,解冻后,有光泽,有一层清洁透明的黏液,
鳞片完整、不易脱落,具有海水鱼或淡水鱼固有气味,
眼球饱满凸出,角膜透明,鳃鲜红、清晰,腹部坚实、
无胀气、裂现象、肛孔白色凹陷,肉质坚实,有弹性,
骨肉不分离。解冻后与鲜品特征相同。外包装箱完好
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2)冻副食品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鸡中翼
无黄衣、大小均匀、无异味、无碎杂、有光泽、无明
显淤块、无破皮、外表色泽正常、肉质淡红、无鸡
毛,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
箱完好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外 包 装 箱 需
完 好 、 且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 严 重 不
符合 质 量 标
准 者 可 拒
收 ; 注 冰 明
显者拒收
鸡爪
大小均匀、色泽乳白、无粘手、无异味、无黑斑、无
碎架、无残缺
鸡全翼
大小均匀、无碎杂、有光泽、无异味、肉色淡红、
无骨折和破皮、无黄衣、无异味、无鸡毛、大小均
匀、
鸡腿
无碎杂、无污伤、无淤血斑、有光泽、肉质淡红、无
异味。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
装箱完好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鸡肾
呈鸡肾特有色泽、无病斑、外表及切面湿润、但不粘
手、无污物及其它杂质、无异味,解冻后与鲜禽特征
相同。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箱完好无破损,有生产
日期。
12
猪耳
无种猪耳、无毛或少毛、无异味、色泽正常,解冻后
与鲜禽特征相同。
按标准部位分割外包装箱完好无破
损,有生产日期。
猪副产品 无冻干脱水发暗迹象、其它同鲜猪肉副产品
龙骨
剔除了里脊肉的脊椎骨,色泽肉红,不带皮,不带油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求 量 ,
临 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协 议
扣 1-5%,严
重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者可
拒收
汤骨
腿骨,圆管形,浅黄骨髓充满全部管状骨腔,带部分
肌肉、干净、完整。品质新鲜,去蹄壳,不带蹄筋,
无毛,无趾间黑垢,无松香。无黑斑、无指甲、表面
光滑、肉质有弹性。
猪肺
肉呈红色,有光泽
猪大肠
呈浅黄、无黑斑、柔软、表面光滑湿润、无异物、
极小味道
3.水产类
(1)活鲜:鱼类、虾类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鱼类
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嘴烂及其它
外表损伤。鱼鳞完整有光泽,不易脱落,眼隔膜有光
泽、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坚实不膨胀,肛门内部
洁净无异常红尾。大小均匀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和实际
需求量,
临场与
中标供应商协
议扣秤 1-5%,
严
重不符合质量
标准者可拒收
虾类
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
度;虾眼突起,虾身较挺,肉质坚实;虾壳发亮、
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
(2)冰鲜类
品名
质量验收标准
扣秤标准
13
冰鲜鱼
鳍平直紧贴鱼体,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黏液层
,天然色泽显明而不浑浊。眼球不突出,透
明重复冰冻的鱼鳞呈暗色,解冻后,有光泽
,有一层清洁透明的黏液,鳞片完整、不易
脱落,具有海水鱼或淡水鱼固有气味,鱼眼
澄清透明,眼球饱满凸出,角膜透明,鳃鲜
红、清晰,腹部坚实、无胀气、裂现象、肛
孔白色凹陷,肉质坚实,有弹性,骨肉不分
离。解冻后与鲜品特征相同。外包装箱完好
无破损,有生产日期.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和实际需求量,临场
与中标供应商协议扣
秤 1-5%,严重不符合
质量标准者可拒收
虾类
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身较挺,半透
明不发红,外壳有光泽,稍湿润,气味正常
冰鱿鱼
色鲜艳,皮微红,有光泽,多黏液,体形完
整,肌肉柔软光滑,有弹性
外包装箱需完好、且
符合质量标准;严重
不符合质量标准者可
拒收;注冰明显者拒收
4.新鲜果蔬类
各种蔬菜都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有光泽,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多数蔬菜具有清香、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不应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多数蔬
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的特殊味道;多数蔬菜具有
新鲜的状态,如蔫萎、干枯、损伤、变色、病变、虫害侵蚀等,则为异常形态,
还有的蔬菜人为地使用了激素物质会长成畸形。
(1)根茎类:茎部不老化,个体均匀,外表圆滑,未发芽、变色。不良品质:
叶子发黄、变软、
(2)叶菜类:色泽鲜亮,切口不变色,叶片挺而不干枯、不发黄;质地脆嫩、
坚挺。球形叶菜坚实、无老帮。不良品质:叶黄、水伤腐烂、有泥土、有虫及虫
眼。
(3)花果类:允许果形有轻微缺点,但不得变形、过熟。不良品质:变色、
变软、擦伤、枯萎。
5.米面、杂粮、蛋类
(1)面粉、面包粉、糯米粉、粘米粉、澄面、玉米面、全麦面、生粉:白色
14
粉状、无霉变和结块、气味正常、无异味和异嗅。
(2)鸡蛋:正常鲜蛋的蛋壳应清洁完整,无裂纹,灯光透视呈微红色,气室
小,看不见蛋黄或略见阴影于中心。打开后蛋黄膜不破裂、凸起、完整并带有韧
性,蛋黄蛋白分明,颜色鲜艳。
6、调料、干菜类、饮料类、乳制品、包点类、预包装类、粮油类等,按照上
述各类产品的供货要求中的具体要求作为验收标准。
配送时间
1.配送服务开始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后按采购人要求开始配送。
2.合同期内配送时间要求:要求指派专人、专车当天早上 5:15 前将早餐、
营养餐食材送达,午餐、午点食材当天早上 7:00 前送达(每天配送 2 次),采购
人提前 1 天时间列明需求清单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接到通知后按时配送。
采购人如有临时需求,接到临时配送通知后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时配送。特
殊情况或有紧急任务需求时要即时落单即时配送,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要求;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近 3 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供应商接受配送任务后,接单后至少对客户名称、食材名称、规格、数量、
配送时间、地址等信息进行二次确认;接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类食材属性,对于不宜
放在一起食用的食材,接单前应明确拒绝供应相关食材,并向采购人作出书面说明。
并应在采购人下单后 24 小时内对下单凭证进行整理存档,并填入相应销售、出库
等台账。
3.采购人下单后,应形成每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包含食材品名、规格等级
及特殊要求等。供应商按照采购计划要求向其合格生产厂商(或供货商)进行食材
采购,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索证索票。
3.1 合格生产厂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备经营相应品种食材的经营证明;
②具备符合食材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非流动商户;
③近 3 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未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3.2 应查验合格生产厂商(或供货商)的经营证照,索取并留存相关证照的复
印件,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法
15
人身份证等材料,并由生产厂商(或供货商)签章。在农户处收购食用农产品的,
应查验并留存自然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并按要求索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农户无
法提供,则由中标供应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担相应责任。
3.3 索证索票:
①应索取并留存每批次食材的供货清单或者购物凭证,确保票据真实有效(时
间、品种、批次、数量等对应关系准确)
,并加盖生产厂商(或供货商)签章;
②应索取并留存每批次食材的产品合格证明、包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
质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食用农
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等,确保合格证明真实有效(时间、品种、批次、数量
等对应关系准确)。
4.无相应合格证明的食材,供应商应进行快速检测。
4.1 每批次食材应做到应检尽检,不得假检、漏检、错检、乱检,每品种、每
批次食材取样不得混装,应进行区隔,防止互相污染,影响检测结果。
4.2 检测结束后应进行留样,留样要求如下:
①留样数量不少于 125g,同时应满足复检的数量要求;
②鲜活类食材留样时间不少于 72 小时;
③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留样时间不少于 30 天(若 30 天已过保质期的,保留
至保质期最后一天)
;
④留样容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当清洗消毒;
⑤留样环境(常温、冷藏、冷冻)应当符合食材特性要求。
4.3 检测试剂应在有效期内,并按储存要求存放(常温、冷藏、冷冻)。
4.4 快速检测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储存
5.1 堆码时应稳固且有空隙,堆码不影响食材的出入和冷库内冷风的循环。
5.2 有冷藏、冷冻贮藏要求的食材入库前应进行预冷。食材入库前的温度高于
库存温度时,应先进行降温处理,达到库温要求后方可入库。
5.3 具有强烈气味的食材应单独存放,对乙烯敏感的蔬菜和水果不应与其他蔬
菜及水果同储。
5.4 应每日对冷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储存温度及其变化。
16
5.5 应每日对储存环境整理、清扫和检查,保持干净整洁、适宜食材储存。
5.6 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每日对库存商品进行清点和盘存,检查食材质量
情况和剩余保质期,对问题食材(变质腐烂、有异味、剩余保质期不足 80%等)进
行处理,盘存后保留相应记录。
6.分拣
6.1 食材分拣加工操作应在符合要求的加工区、分拣区进行,依据先进先出的
原则进行拣选和粗加工,分拣加工过程中食材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6.2 分拣食用农产品时,应对所有食材进行翻箱翻袋查验、逐一拣选,将问题
食材(腐烂、有异味、酸败、黄叶、虫叶、过老等)全部挑出,必要时应使用刀具
等分拣工具进行粗加工。
6.3 分拣验收工作实行交叉检查制,除分拣员自行复查外,分拣主管应对已分
拣商品进行交叉检查,按送货单逐一检查分拣商品品种、质量、数量等项目并记录
检查情况。
6.4 分拣完成后的剩余食材应查验后重新入库储存。
7.包装标记
7.1 食材包装材料应无毒、
无害、
易降解,
符合 GB 4806.1、GB 4806.5、
GB 4806.7、
GB4806.8、GB 4806.11 的要求。
7.2 已分拣的食材应当张贴信息标识标签,标识标签上应注明食材品种、数量、
要货单位名称及分拣时间等信息。
7.3 配送包装应符合 SB/T 10857 的规定。
8.运输
8.1 根据食材的品种、流向、发运路线等制定合理的发运计划,核对发货信息,
确定运输工具,确保食材在承诺时限内安全送达(不可抗力、特殊情况等因素除外)。
8.2 根据同票同车原则进行装卸货。装卸货应做到轻拿轻放。货品应均衡分布,
堆码稳固,防止偏重。
8.3 食材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保证食材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具体参见
国家相关标准。
8.4 运输工具和装卸食材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同一运
输工具运输不同食材时,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
17
材污染。
8.5 运输工具应采取防颠簸、防火、防雨、防尘等适当的防护措施。运输工具
受损时,应进行食材的损坏检查。
8.6 供应商要配置“配送专用车”,凭专用通行证进出采购人场地,并由经备
案的送货专员实施配送。蔬菜、肉类等鲜活产品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辅材料
可视采购人实际需求酌情配送,确保采购人食品新鲜,对出现有关质量、安全、配
送等问题按合同相关事宜处理。进入办公范围后,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服从采购
人的监督、协调、指导与管理,采购人办公范围内遇到行人应停车让行。
8.7 应针对采购人临时应急需求、食品中毒(安全卫生)、送货不达、自然灾
害、停水停电等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
人员配备、基本保障、处置流程等内容。
9.送达和验收
9.1 交接时送货专员应和采购人验收人员就送达食材的品种、品牌、规格、等
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包装、运输环境、食材温度等信息进行当面验收,
并在视频监控下进行,验收无误后由采购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反馈签收信
息。
9.2 发生退货、补货、换货等情况的,应当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送达。
9.3 当发生不可抗力、突发等事件导致食材无法正常送达时应第一时间通知采
购人,告知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并给出应急方案,承诺后续具体送达时间或解决
方案。
10.供应商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制度,明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投诉应
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投诉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反馈采购人;无法在合同约
定的时限内处理的,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并明确延期答复时间。所有投诉应
有记录。
11.供应商必须具有并严格执行以下各项专项制度
1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1.2《送货不达应急处理预案》
11.3《食品准入台账登记制度》
11.4《进货查验和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制度》
18
11.5《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11.6《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1.7《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1.8《消费投诉处理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
11.9《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1.10《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制度》
11.11《财务管理制度》
11.12《岗位责任制度》
11.1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14《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11.15《食品安全员守则》
11.1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12.供应商在人员、资金、运输、仓储、食品检测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3.供应商的送货专员在配送期间必须穿着便于辨认、干净整洁的工衣和佩戴
胸卡,以及佩戴口罩。送货专员在采购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14.送货专员入职前需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健康证等资料发给供应商,供
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入职手续。供应
商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工作后,及时报送采购人进行备案。不
允许未备案人员实施配送工作。中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入人员承诺
函,承诺服务期间不随意更换拟投入人员。
15.配送车辆要求:配送车辆应具有封闭式车厢,车厢内无异味、无明显生锈
部位,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温度调控。配送车辆应仅用于食材配送,专车专用,不得
与其他非食材类物品混用混装。使用不按响应承诺、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
的车辆进行配送,受到采购人投诉并查实,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置,采购人有权提请
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
19
准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人
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即取消供应商的配送资格,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
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三无产品。
食品安全追溯
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提
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相应凭证或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供应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
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详见附件 2),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
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3.鼓励供应商使用国家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溯源方式方
法。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至少配备 1 名食品安全总监和 1 名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2.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熟悉食材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4.参加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5.其他应当具备的食材安全管理能力。
注:
1.食品安全总监是指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
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20
2.食品安全员是指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
具体工作的人员。
3.如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考核不及格,补考仍不合格,暂停供应商配送资格,
直至考核合格后视情况恢复配送资格。
考核要求
1.考核次数:每学期考核 2 次,由采购人组织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评分,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1。
2.配送服务考核办法按每次 100 分制进行考核:
①当考核分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时为合格;
②考核分在 90 分以下至 80 分(含 80 分)时,采购人扣中标供应商 30000 元
当月货款;考核分在 80 分以下时,采购人扣中标供应商 60000 元货款。
3.计算方式:考核分=100 一(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联合考核实际扣分);
4.服务期内第一次低于 90 分的进行警告,第二次低于 90 分的进行约谈,第
三次低于 90 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次合同。
场地设施要求-基
本要求
1.应具有满足食材配送需要的相对独立的作业场所和储存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等,其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3162 的规定。
2.应配备除“四害”
、卫生清洁、清洗消毒等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
3.应配备视频监控、消防等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
场地设施要求-储
存要求
1.应依据食材的不同存储需求规划不同的储存区。储存区规模应根据存储量、
品类、周转天数等因素确定。储存区内应配置独立的退货区。
2.根据食材的形态及特性,储存区一般划分为 3 个~4 个温区,如:
a)冷冻区(适用温度范围-18℃以下);
b)冰温区(0℃以下、食材冻结点以上);
c)冷藏区(适用温度范围 0℃~8℃);
d)常温区(适用温度范围 8℃~25℃)。
3.储存区的测温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4.储存区中冷库建筑及制冷系统应符合 GB 50072 和 GB/T 38375 的规定,并
设置温度可调的功能区域。
场地设施要求-分
1.分拣加工区应设置在独立区域,配置相应的给排水、送风、排风等设施,
21
拣、加工、检测区
要求
温湿度应满足食材分拣加工所规定的湿度。
2.分拣加工区应进行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3.分拣加工区应配备分拣、验收、称重、包装、装卸、运输等各类设施设备
和物资。
4.称重的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5.设置快速检测区(或专用室),配备农残、水分、吊白块、亚硝酸盐等项目
快检设施设备。
其他要求
1.中标供应商根据食品供应量必须向幼儿购买 100 万元(含)以上的产品责
任保险(签订配送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保险购买凭证复印件,且凭证由采购人
留存)
。
2.采购人指定人与中标供应商在响应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3.本项目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
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
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中标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
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
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
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 80%。
5.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指
定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6.采购人指定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
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7.中标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
证新鲜感,并在响应文件中列出相关品目。
8.中标供应商保证提供的肉均为梧州市内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
质检验合格的产品。
9.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新鲜肉类要有梧州市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单据作为依据
(供货时提供)
。
22
10.中标供应商应能够配合采购人指定人在 1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
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11.中标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
采购人指定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①中标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
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 2 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②中标供应商提供有毒食品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
后,如确实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之食品问题,中标供应商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
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外,采购人指定人取消中标供应商供
货资格,取消中标供应商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
责任。
12.为确保本项目的配送质量及响应效率,中标供应商若为外地注册公司的,
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建立完成完整的配
送供应链;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发
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
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诺按要求
办理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其他针对采购人的
差异化、个性化服
务。
采购人的食堂存在以下特点:
1.食堂位置处于梧州市老城区万秀区;
2.由于包含早餐、营养餐、中餐、午点共四餐,对采购食材的种类、数量等
需求不一致,种类要求多但每种数量不大;
3.每天上午必须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准点配送至本食堂,临时紧急下达的
采购需求必须按要求时间送达。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提供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食材
安全管理、配送服务经营方案、配送计划流程、服务承诺、应急预案等)
。
三、核心产品说明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无核心产品。
23
附件 1:供应商考核细则表
项类
序号
考核细则(以 100 分为基准,扣完为止)
备注
服务态度
1
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到位,受到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投诉,
情况属实的每次扣 5分。
报价要求
2
擅自更改经采购人确认的基准价的,每次扣 5 分。
配送要求
3
配送车辆、实际运输不符合投标响应及合同约定的,每
次扣 2 分。
4
在协议供货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供货,每次
扣 3 分。
5
实 际 配 送 食 材 少 于 订 购 数 量 且 不 能 及 时 补 充 的,每
次扣 1 分。
6
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实际配送的食材与订购
食材种类、质量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每次扣 3 分(在
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成功退换的,则不扣分)
。
7
食材来源不明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质量要求
8
相 应 批 次 的 食 材 未 能 提 供 相 关 合 格 检 验 证 明 ,每次
扣 5 分。
9
食 材 以 次 充 好 , 发现一次扣 5 分。
10
食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肉
类出现 不 正 常 气 味 的 、 蔬 菜 出 现 大 批 腐 烂 或 黄 叶
的)
,每次扣 3 分。
11
造成食物中毒等,发现一次扣 20 分。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法律责任、
经济损失赔偿(主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食 物 中
毒 人 员 医 疗 费 、 误 工
费 、 事 故 处 理 费 等 )。
24
备注:由采购人组成考核小组,每学期考核 2 次。
12
滥用或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现使用劣质原料、抗生
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每次扣 10 分。
食品安全管
理要求
13
没有建立、健全本公司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
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违反制度操作的,每次扣 3
分。
14
没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每次扣 3 分。
15
造成重大事故或有重大事故不配合处理的,每宗扣 10
分。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法律责任
及经济损失赔偿。
16
未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每次扣 10 分。
17
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5 分。
负面影响
18
被媒体负面曝光且属实的,每宗扣 10 分。
其他
19
有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约 事 件 的,每
发现 1 次,需按违约性质并结合上述违约类别,每次扣 5
分。
20
人员操作熟练程度,影响采购人工作的,每次扣 3 分。
25
附件 2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
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依据。
承诺依据:
□委托检测
□自我检测
□内部质量控制
□自我承诺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
产地:
供应商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26
附件 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7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28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