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YZLNN2026-C3-317-ZYQT)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6-06-04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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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

YZLNN2026-C3-317-

ZYQT)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NN2026-C3-317-ZYQT

二、项目名称: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15-1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的的名

服务范

服务要

服务时间

服务标

1

中央预算

单位零余

额账户代

理银行

同竞争

性磋商

文件服

务范围

同竞争

性磋商

文件服

务要求

自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账户撤销。成交

供应商如被财政部取消代理资格、未按协议约

定履行或出现政策调整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

协议自动终止。

同竞争

性磋商

文件服

务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赵军、李铁鹏、宋博生(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代理机构服务费收费金额:叁仟元整(¥3000.00)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评审总得分:98.0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8号

联系人:宋警官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

联系人:刘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ZLNN2026-C3-317-ZYQT

采购人: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项目需求 ........................................ 25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 ............................... 2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7 第六章 合同文本 ........................................ 54

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微信

公众号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 6 月 2 日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

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NN2026-C3-317-ZYQT

项目名称: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 。

最高限价:/ 。

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及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1

中央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代理银行

1 项

一、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确定 1 家代理银行,为采购人提供中央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服务银行。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账户撤销。成交供应商如被财政部取消代理资

格、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出现政策调整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协议自动终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持有国家金融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

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

并在最新公示的具备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名单内(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或支

行不得同时参与响应)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2

(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每天 08:00 至 12:00,15: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通过“云之龙咨询集团”微信公众号平台获取。(获取方式:关注微信公

众号“云之龙咨询集团”,在云之龙咨询集团公众号页面选择[集团服务]→[购买标书],登

记公司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即可下载采购文件。详细操作见公众号“购买标书”首页内

“购买标书使用需知”)

3.售价:350 元。

4.说明:请各供应商通过“云之龙咨询集团”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购买文件,一旦因网

络或平台维护等原因造成无法通过微信购买标书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邮购:

【邮购采购文件的,必须于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采购文件价款汇到采购代理机

构指定账户,并编辑一份电子邮件发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可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 获取邮

箱),邮件内容含需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名称及编号、供应商名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

系方式及收件地址。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

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采购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文件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现场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6 月 2 日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6 年 6 月 2 日 15 时 00 分 00 秒至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

时间)。

3.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

厦 4 楼(详见 4 楼进门左边 LED 屏)]。

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竞标地点,未在规定时间

内送达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3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10000.0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1)磋商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

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金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

账户并且到账,或提供银行保函。

(2)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上注明磋商保证金、项目名称、编号及联

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3)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网上查询地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28 号

联系人:宋警官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 6 楼

联系人:刘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2 日

4

5

第二章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是否允许转包/分包:□允许/

☑不允许

如允许转包/分包,但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

或者比例如下:

具体内容: / 。

具体金额: / 。

具体比例: / 。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合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凭据(如收据或者发票复印件或者公众

号截图等其他获取证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

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

应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可以是: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

明》或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已缴纳税费的凭证或无欠税证明复印

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缴费凭证(如: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社保部门的证明)复印

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

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

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6.供应商 2024 年或 2025 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应提供公司成

立日之后次月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供应商基本

6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如允许联合体竞

标时),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国家金融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及具备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并在最新公示的具备中央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名单内的证明材料(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或支行不得同时

参与响应)(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

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联合体竞标时(如允许联合体竞标时),第 1 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

均必须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分别盖章和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联合体竞标时(如允许联合体竞标时),第 4、5、6、7 项资格证明文件由

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即可。

12.1.2

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5.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服务方案;(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8.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9.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7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1.采购需求要求所竞标产品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要求必须提供的必须提

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注: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 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1 份与纸质版响应

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15.2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及地方财政部门关于代理银行服务费计付有关规定执

行,供应商无须另行报价。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服务收费减免承诺书,承诺减

免核心服务收费项目(对公账户开户费、结算账户管理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至少 3

项为必减免项),其他费用减免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之一。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

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

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

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地点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

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

称(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

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8

现场(或邮寄)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

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

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

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

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

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含 3 人)。

24.3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磋商地点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的

见证下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磋商地点在代理机构时: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

应文件。

2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 渠道:“ 信用中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 府采购 网

(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

资料保存。

9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

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

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

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

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26.1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

该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

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

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

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0.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 元整(¥ )。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非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成交人按合同条款履行服务至合同终止日期

并所有服务验收合格后,收到供应商的请款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

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户名: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开户行:工行南宁市衡阳支行

账号:21*开通会员可解锁*83989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2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MB0343783D

31.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

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34.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10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成交金额/采购预算/□暂定成交金额/□其他)为计费额,按本须

知正文第 34.2 条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

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

☑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15%/□收费基准价格上浮 %)收取。下浮 15%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

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基准价格收取,不足叁仟元整(¥3000.00)按叁仟元整

(¥3000.00)收取。 ☑以固定金额 叁仟元整(¥3000.00)

3.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费:

本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费为成交供应商支付,其支付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 号执行,

由采购代理机构先行垫付。

4.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35.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分公司,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

区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 6 楼

业务时间:上午 8 时 00 分 00 秒到 12 时 00 分 00 秒,下午 3 时 00 分 00 秒到 6 时

00 分 00 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

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

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

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

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

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11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

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2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有关法规规定的

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

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商务技术

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

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

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

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联合体竞标要求:

13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

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公告的基本条件(涉及行

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

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

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

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竞争

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7.特别说明

7.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

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

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 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 7.1 条的规定。

7.3 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

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

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6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4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

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

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

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

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

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

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

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15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

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

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6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 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竞标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

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

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以转账方

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17.2.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

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

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7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

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

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

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

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

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

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示密封。

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 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19.3 条的响应文件

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

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

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

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18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

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 资格审查

25.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

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 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25.1.2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 符合性审查

25.2.1 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

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5 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

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25.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

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

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

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 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9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

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

商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

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

信息。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

26.9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 26.8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

展采购活动。

27.最后报价(本项目无需进行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

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 26.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 2 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保证金。

27.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

27.7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

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

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1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7.2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

商。

28.5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

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

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

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

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

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30.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

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2

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4.其他内容

34.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

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

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

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

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3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

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

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36.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

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

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

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

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4

附件 1:

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

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

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

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等。见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25

第三章项目需求

说明:

1.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其他供应商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2.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国家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相

关强制性认证资料,否则磋商无效。

3.标注“▲”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

一、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数量

▲服务需求

1

中央预算

单位零余

额账户代

理银行

1 项

一、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确定 1 家代理银行,为采购人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

理服银行务。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财库

〔2017]176 号)的要求以及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入围结果公告(采购项目编号 MOF2023KC1207034),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

从 14 家入围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招行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发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发

银行、平安银行)中选择一家。服务地点为采购办公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

区衡阳西路 28 号,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一)账户开立与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立和管理预算单位零余额

账户,办理账户日常维护、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财政授权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按照预算单位发出

的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实行全

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

(三)资金清算: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汇总清算额度,与人民银行国库

或财政专户开户行进行资金清算。

(四)对账服务:按时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余额对账单,配合采

购人及财政部门开展月度、年度对账工作,保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信息反馈:按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反

馈授权支付业务办理情况、异常交易信息等,确保财政部门能通过信息化渠

道实时掌握支付执行情况。

26

(六)系统对接与技术支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预算管理

一体化建设的技术规范要求,建立与财政部门业务系统的直连通道,确保系

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二、技术要求

(一)系统建设要求

1.代理银行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业务

和技术规范进行系统建设,核心业务系统与财政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实时直

连。

2.代理银行系统须在硬件、网络和应用各层建立冗余机制,提供系统部

署结构图,确保系统高可用性。

3.系统须具备负载均衡和弹性扩容能力,保证每周 7×24 小时稳定运

行。

4.代理银行须建立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

级、访问控制、加密传输、审计日志管理等;建立财政数据备份机制并定期

(每月至少一次)进行备份。

5.代理银行须配合采购人及财政部门对系统接口进行开发、优化和升

级,以满足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和业务发展需求。

(二)安全保密要求

1.代理银行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对涉及采购人及财政部门的账

户信息、支付信息、交易数据等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2.代理银行信息系统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数据

泄露等安全风险。

(三)服务能力要求

1.代理银行承诺提供 7×24 小时专属客户服务热线,工作时间 30 分钟

内、非工作时间 2 小时内响应采购人服务请求。

2.紧急情况下,代理银行承诺 2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现场处理问题。

3.代理银行在采购人所在地设有服务团队或指定专人对接,明确联系

人、联系电话及服务机制。

4.代理银行承诺每月至少 1 次上门对账或回访。

一、▲商务要求

合同签订时间

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评价及违约责任等。

服务周期及地

服务期限: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自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账户撤销。

27

服务地点: 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采购人指定地点

报价要求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及地方财政部门关于代理银行服务费计付有关规定执

行,供应商无须另行报价。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服务收费减免承诺书(承

诺书格式自拟,不提供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承诺减免核心服务收费项目(对公

账户开户费、结算账户管理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至少 3 项为必减免项),其他

费用减免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之一。

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2.采购人有权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终止合作的参考

依据。

二、进口产品及核心产品说明

本项目为服务类,无核心产品要求,所涉及的服务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

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竞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竞标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三、验收标准

1.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2.成交供应商在项目验收时由采购人对照采购文件的功能目标及服务指标全面核对检验,如不符合

采购文件的服务需求及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不接受服务处理及违约处理,成交

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3、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

采〔2015〕22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规定执行。

4.验收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8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

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

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

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

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

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

合格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

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

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29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

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

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

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

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

“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要求或者无效的。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的;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的;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

小组认定无效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7 条和第 7.9 条(2)的情形的;

30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

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

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6)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本项目无需报价,不进行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

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

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

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

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

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

限价);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

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

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

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1

9.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

息。

1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2.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1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4.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章第 13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

(四)最后报价(本项目无需进行报价)

15.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

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1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章第 13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7.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保证金。

18.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19.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

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20.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5.4 条的规定修正。

21.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

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2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

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3.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五)比较与评价

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

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7.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

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二、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方面

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类别 评审因素

考核内容

分值

服 务

支持

服务方案

供应商提供适用本项目的配套基本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流程管理、支付效率、对账服务、沟通机制、绿色通道、安

全评估、故障处理、应急响应、业务培训、技术保障、例行检

查、保密措施、保障承诺等。服务方案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评

分:

一档(3 分):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包含流程管理、支付效

率、对账服务、沟通机制、应急响应、保密措施等基本要素,方

案结构清晰,逻辑连贯。该档次最高可得 3 分。

二档(6 分):达一档要求,且:①建立日常沟通管理机

制,明确对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响应时限及 AB 角制度,定期

(每月至少 1 次)主动征询采购人服务意见和建议(2 分);②

建立问题闭环处理机制(受理—处置—反馈—回访),提供流程

图说明(2 分);③关键环节(支付处理、对账、应急响应)有

明确量化指标,如:支付指令 2 小时内完成处理,对账 T+1 日完

成,应急响应≤30 分钟(2 分)。该档次最高可得 6 分。

23

33

三档(6 分):达到二档要求,且:①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

机制并印发正式文件(2 分);②针对授权支付业务可能出现的

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突发大流量支付等异常情况,制定分级的

紧急事项处理程序,明确特别紧急事项的业务处理流程和时间限

定(≤2 小时)(2 分);③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演练 1

次),并提供演练记录的(2 分)。该档次最高可得 6 分。

四档(8 分):达三档要求,且:①针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笔数多、时效强”的特点提出具体措施(2 分);②针对便于

节省外勤时间、降低外勤成本,方案中应清晰展示其网点距离情

况,明确采购单位所在地的网点距离及服务效率,按照距离采购

单位的银行网点的距离进行评分,距离最近的为第一名,排名按

距离递增,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3 分,第三名得 1 分,须提

供百度地图截图(6 分)。该档次最高可得 8 分。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中,每达到对应档次的具体要求,可

得该档次对应分数,最高可得 23 分。

支持措施

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3 分)。制定有授权支付业务实施

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节点和责任人,得 1 分。明确区内总部机

构授权支付业务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得 1 分。明确主

办行(承接具体业务的基层网点)人员岗位和职责,提供人员清

单及联系方式,得 1 分。

2.内控管理(3 分)。建立标准化的授权支付业务操作流程

和岗位责任制的,得 0.5 分。建立差错预警机制,通过系统自动

识别和人工复核相结合方式防止业务差错的,得 0.5 分。建立故

障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得 0.5 分。建立问题反馈

机制,主动及时向采购人反馈问题的,得 0.5 分。建立严格的保

密措施,有书面保密制度文件的,得 0.5 分。建立内部监督检查

机制,定期(每年至少 1 次)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提供检查文件

的,得 0.5 分。

3.信息反馈(3 分)。建立授权支付业务办理情况信息反馈

措施的,得 1 分。建立异常交易信息反馈措施,有明确向财政部

门信息反馈渠道的,得 1 分。承诺每日通过信息化渠道向财政部

门反馈支付业务信息的,得 1 分。以上各项均需提供相关制度文

件或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相应项不得分。

4.业务培训与指导(3 分)。建立对经办行和经办人员培训

15

34

和考核机制,提供培训制度的,得 1 分。2024-2025 年期间,每

年至少组织 1 次相关人员学习财政政策、系统操作、风险防范等

专题培训或座谈讨论会的,每个年度得 1 分,须提供培训记录、

签到表、总结等资料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5.供应商配合财政部门对自身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和优化的能

力(3 分)。供应商技术研发机构或部门(含总行)明确有对接

服务广西团队或人员并出示证明材料的,得 1 分;制定研发经费

保障机制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得 1 分;配备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并

提供人员清单的(至少 2 人),得 1 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并对研发机构和人员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此项计分。

费用优惠

承诺

供应商承诺减免以下服务费和业务收费项目,每承诺减免一

项得 0.5 分,满分 10 分,包括:通存通兑费用、转账汇款手续

费、对公账户开户费、结算账户管理费(含不动户)、对公小额

账户管理费、对公自助服务费、账户信息查询费、账户信息变更

费、支付凭证挂失止付费、回单对账单补制费、账单邮寄费、支

付密码重置费、印鉴挂失费、印鉴变更费、代发工资手续费、网

银证书(U 盾)工本费、网银年服务费、余额变动提醒费以及各

类证明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询证函、资金存款证明和其他

事务类证明)等。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0

服务能力

及服务业

1.供应商应具备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提供

优 质 的 代 理 服 务 , 并 能提 供 近 三 年 相 关 服 务 案例 , ① 供 应 商

2023-2024 年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中代理

业务水平各项等级,需提供财政部关于 2023 和 2024 年度中央财

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结果的通知,其中 2023 年度中

央财政零余额支付代理业务水平和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支付代理

水平为“优”的代理银行,两项每项 4 分,共 8 分;2024 年度中

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业务水平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业务水平

为“优”的代理银行,两项每项 4 分,共 8 分,满分 16 分。

2.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新开设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业绩,有一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财政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配账号

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提供不得分。单

个代理银行在一个预算单位下开立多个零余额账户不予重复计

26

35

分。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开设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业

绩,提供上级机构或其他机构等非本单位的业绩无效,不予计

分。

地方经济

支持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得分,按 2025 年 1-12 月购买广

西地方政府债金额排名。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3 分,第三名

得 1 分,其余不得分。供应商需提供缴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并加盖

供应商单位公章。

6

经 营

状况

净资产总

按照净资产总额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 5 分,从第二名开始

依次递减 1 分,如数值相同,按同档计分。(供应商提供 2025 年

总行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磋

商小组须对报表及数据进行复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

盖公章清晰可辨)。

5

资本充足

资本充足率≥8.0%得基础分 2 分,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加 0.3

分,满分 5 分,不足 1 个百分点按比例计分。(供应商提供 2025

年总行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磋商小组须对报表及数据进行复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须

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清晰可辨)。

5

拨备覆盖

拨备覆盖率≥150%得 5 分,120%(不含)-150%(不含)得 3

分,100%(不含)-120%(含)得 1 分,<100%不得分。(供应商

提供 2025 年总行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

担责任,磋商小组须对报表及数据进行复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

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清晰可辨)。

5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率≤1.5%得 5 分,1.5%(不含)-2.0%(含)的 3

分,2.0%(不含)-2.5%(含)得 1 分。>2.5%不得分。(供应商

提供 2025 年总行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

担责任,磋商小组须对报表及数据进行复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

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清晰可辨)。

5

总分

100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服务支持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

且服务支持分相同的,按照经营状况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综合评分第一名的为第一成交

36

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

37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

3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39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0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41

竞标声明

致: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

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本项目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账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

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42

联合体竞标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竞标。现就联合体竞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竞标活动,

签署文件及对文件的盖章,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磋商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竞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和盖章的一切文件和处

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联合体协议签订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月 日

43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4

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

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45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46

报价表

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非联合

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自然人本人),现授权(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

加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

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

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

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49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牵头人名称)与(联合体其

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书》的内容,(牵头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现授权(姓名)为联合委托

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

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

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

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牵头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竞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0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

条款要求

是否偏离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

商务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

服务方案

52

技术需求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序号

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

响应

/偏

说明

1

2

3

说明: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逐条说

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

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响应和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3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所竞分标:分标

姓名 职务

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或者

职业资格或者

执业资格证或

者其他证书

证书编号

参加本单位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编号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供应商应当附本表所列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第六章

零 余 额 账 户 业 务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甲 方 ( 开 户 单 位 ) :

乙 方 ( 开 户 银 行 )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 南 宁 铁 路 公 安 局 南 宁 公 安 处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委 托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代 理 南 宁 铁 路 公 安 局 南 宁 公 安 处 三 级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业 务 , 为 规 范 零 余 额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 变 更 和 撤 销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委 托 代 理 事 项

根 据 甲 方 审 批 资 料 ,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设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南 宁 铁 路 公 安 局 南 宁 公 安 处 三 级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相

关 业 务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财 政 部 等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及 双 方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和 义 务 。

二 、 账 户 使 用 规 则

甲 方 在 相 关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用 款 额 度 内 办 理 支 付 、 转 账 、 汇 兑 等

业 务 , 不 得 透 支 、 不 得 违 规 提 现 。

乙 方 按 规 定 对 支 付 指 令 审 核 无 误 后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当 日 营 业 终 了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 确 保 账 户 余 额 归 零 。

55

双 方 在 信 息 反 馈 、 查 询 与 对 账 业 务 时 , 要 保 证 传 输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和 安 全 性 。 对 资 金 退 回 、 电 子 化 支 付 信 息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及 日 报 、 月 报 等 工 作 , 按 双 方 约 定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 报 表 的 纸 质 或

电 子 文 件 。

本 账 户 用 于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资 金 清 算 , 日 终 余 额 为 零 。 不 得 用 于

核 算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 不 得 出 租 、 出 借 、 转 让 。

三 、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一 )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按 规 定 提 供 开 户 、 变 更 、 销 户 资 料 , 对 资 料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

妥 善 保 管 账 户 密 钥 、 印 鉴 、 U 盾 等 , 因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及 时 对 账 ,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通 知 乙 方 ; 配 合 财 政 、 人 行 、 审 计 等 监

督 检 查 。

对 乙 方 代 理 的 单 位 零 余 额 支 付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 监 督 和 指 导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对 乙 方 代 理 业 务 的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

账 户 停 用 、 机 构 撤 销 、 信 息 变 更 等 ,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销 户 /变 更

手 续 。

( 二 )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按 规 定 程 序 , 为 甲 方 办 理 零 余 额 账 户 相 关 业 务 手 续 。 保 证 开 办 此

账 户 业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具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能 力 ,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与 支 付 效 率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办 理 开 设 、 变 更 和 撤 销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业 务 。

56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和 支 付 指 令 , 及 时 、 准 确 、 安 全 、 高 效 地 办

理 零 余 额 支 付 业 务 。 按 规 定 执 行 日 终 清 零 、 资 金 清 算 , 及 时 提 供 对 账

单 、 回 单 等 凭 证 , 定 期 向 甲 方 报 告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 并 接 受 甲 方 的

检 查 指 导 。

对 于 特 别 紧 急 事 项 支 出 的 支 付 指 令 , 乙 方 要 按 照 加 急 业 务 的 程 序 ,

及 时 办 理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要 有 专 门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发 送 、

接 收 电 子 数 据 , 传 递 单 据 等 , 并 尽 现 场 审 核 义 务 , 如 更 换 人 员 , 需 与

甲 方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交 接 。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单 位 零 余 额 支 付 的 各 种 纸 质 和 电 子 信 息

资 料 , 对 甲 方 账 户 信 息 与 交 易 信 息 保 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四 、 费 用 与 结 算

甲 方 不 负 责 乙 方 因 代 理 零 余 额 账 户 业 务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不 承

担 相 关 的 服 务 费 、 手 续 费 、 工 本 费 等 费 用 。 乙 方 不 得 收 取 零 余 额 账 户

管 理 费 。

五 、 变 更 、 撤 销 与 终 止

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址 、 印 鉴 等 变 更 , 须 持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及 相 关 文 件 到 乙 方 办 理 变 更 。 不 再 使 用 零 余 额 账 户 , 甲 方 应 先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 再 向 乙 方 申 请 销 户 , 结 清 未 了 事 项 。 销 户 后 账 户 资 料 按 监

管 规 定 留 存 。

协 议 期 内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经 双 方 认 定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协 议 ,

并 提 前 一 个 月 将 协 议 终 止 时 间 和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不 得 参 与 下

一 次 甲 方 组 织 的 代 理 银 行 招 标 。

57

1.被 财 政 部 门 取 消 代 理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资 格 ;

2.连 续 两 年 综 合 考 评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

3.出 现 重 大 管 理 问 题 , 造 成 财 政 资 金 重 大 损 失 ;

4.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

5.严 重 违 反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

六 、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违 规 使 用 账 户 、 伪 造 指 令 、 逾 期 不 办 理 变 更 /销 户 等 ,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业 务 、 终 止 协 议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办 理 支 付 、 清 算 、 对 账 等 相 关 业 务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不 可 抗 力 、 监 管 政 策 调 整 导 致 无 法 履 约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七 、 其 他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自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账 户 撤 销 。 乙 方 如 果 被 财 政 部 取 消 代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的 政 策 变 化 , 委 托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协 议 期 内 任 何 一 方 要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双 方 须 就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 处 理 完 未 了 事 项 , 直 至 甲 方 重 新 组 织 选 定 代 理 银 行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 可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本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 如 遇 与 协 议 生 效 后 颁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规 定 不 符 的 情 况 , 应 按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规 定 执 行 。

58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甲 乙 双 方 应 在 协 议 期 满 3 个 月 内 , 对 委 托 代 理 期

间 发 生 的 应 尽 未 尽 委 托 代 理 事 项 负 责 结 清 ; 有 关 保 密 义 务 的 条 款 对 双

方 仍 继 续 有 效 。

八 、 争 议 解 决

本 协 议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纠 纷 , 应 本 着 相 互 信 任 的 原 则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向 乙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年 月 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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